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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生改善促邊疆民族地區和諧發展

王春明2013年10月11日11:19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原標題:以民生改善促邊疆民族地區和諧發展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一些多民族國家經常處於民族關系的危機之中,蘇聯、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因民族問題而解體。特別是中東和北非地區發生“阿拉伯之春”以后,西方敵對勢力利用民族和宗教問題加緊了對我國的分化活動,妄圖把“阿拉伯之春”的禍水引向我國。邊疆民族地區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並存,並且長期處於反分裂、反滲透、反破壞斗爭的前沿。搞好民族關系,加強民族團結,防范西方敵對勢力利用民族和宗教問題干涉我國內政,是關系國家前途命運的重大問題。對此,我們必須保持高度警惕。這其中,加強邊疆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重中之重。

保障民生,首先要保障基本的生存權和發展權。1886年,奧地利法學家安東·門格爾首次提出了“個人按照生存標准提出要求而由國家提供物質保障的權利”的生存權概念。《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認為,生存權是人們維護相當生活水准的權利,包括食物權、衣著權、住房權等。1970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卡巴·穆巴耶首次提出“發展權”的概念,其含義是“指個人和集體基於持續而全面的發展需要而獲取的發展機會均等和發展利益共享的權利”。1986年12月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發展權利宣言》,明確指出,發展權既是個人人權,同時也是一項國家或民族的集體人權。

生存權和發展權作為最基本的人權,不僅適用於一個國家,也適用於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或民族。馬克斯·韋伯認為,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同民族的心理特征往往存在較大差異。不同民族在心理與體質上的差異使他們對經濟和社會的適應能力不同,這種心理特征的差異會導致經濟發展過程中民族利益實現的差別。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民族利益實現的差別客觀上要求國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是邊疆民族地區追求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基本訴求。我們應切實維護和促進邊疆民族地區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提高發展的包容性,努力使發展成果惠及邊疆民族地區,同時這也是促進我國人權事業發展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從現實情況來看,民生問題已經成為邊疆民族地區極為關注的重大社會問題,解決不好,會嚴重影響我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加大改善民生力度,下大力氣解決民生問題。

一是各級政府要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切實轉變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要把民生問題真正作為頭等大事來抓,關注民生、心系民生、紓民之困。

二是國家要繼續加大對邊疆民族地區開發式扶貧的支持力度。進入21世紀以來,國家通過“興邊富民”行動,以及對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扶貧攻堅工程,改善了邊疆民族地區的公共基礎設施和生產生活條件。與此同時,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新增部分主要應用於培育壯大一批特色優勢產業,建設產業化基地,通過產業集約化、專業化與城鎮化有機結合,促進區域發展,增強邊疆民族地區自我發展能力。

三是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構建邊疆民族地區社會建設的安全網。國家應加大對邊疆民族地區城鄉群體轉移支付、公共財政投入、援助幫扶力度,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的標准和保障水平,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繼續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健全全民醫療保障體系﹔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廣泛動員社會組織參與各種社會保障,使發展成果更廣泛、更公平地惠及邊疆民族地區。

四是加大對教育的投入,為邊疆民族地區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拓展新的疆界。具體來講,要通過提高教育水平來提升邊疆民族地區人力資本的存量﹔加強對新增勞動力接受中等職業和技術教育培訓的力度,改善人力資源的素質。

五是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環境保護是發展問題,更是民生問題。邊疆民族地區生態環境脆弱,如果不能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也就不可能實現。必須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與補償的制度,加強草原保護、天然林保護,恢復天然草原植被和生態功能﹔加大對石漠化、荒漠化地區的治理,走資源開發與利用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六是以文化民生惠及邊疆民族地區。文化是民族的血脈。文化作為民生的重要范疇,必須引起高度重視。邊疆民族地區各級政府應努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大力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使人民群眾充分享受文化發展成果。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西部項目“邊疆民族地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改善民生研究”負責人、廣西財經學院教授)

(責編:張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