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我國社會誠信的嚴重缺失,已成為道德領域亟需治理的突出問題之一。那麼,社會誠信問題應該怎麼看呢?我們不能把目前社會誠信的頹敗,僅看成是關涉個人品行的一個道德問題,在某種意義上,它也是關乎民生、制度和信仰的影響我國社會轉型是否平穩過渡的一個社會管理問題。
我國社會轉型加速期,既要面臨社會體制轉換和機制轉軌、社會結構調整的風險,也要面臨社會價值觀念轉變和行為規則形成的社會意識內化和外化的風險,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社會轉型期人們價值觀念的轉變和規則意識的形成,與社會結構的調整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如果社會成員價值觀念的轉變和規則意識的形成,跟不上社會結構的調整,那麼社會結構變革而制定出的新制度就會被陳腐的思想觀念腐化變通,制度被“虛化”后將無法發揮出應有的效力。毋庸置疑,使社會成員具有包括誠信原則在內的現代社會所需要的規則意識和相應的品行,是轉型期社會管理的重要任務。顯然,我們對於社會誠信問題,不能小視待之。
社會誠信問題,是關系著人民群眾生活品質和幸福指數的民生質量問題。社會成員弄虛作假、違約失信是行為主體的道德品行問題,但弄虛作假、違約失信產生的社會后果,則是事關人民群眾利益的民生問題。馬克思曾明確指出:衣、食、住以及其他東西,是人類生存的第一個前提,也是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黨的十八大報告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視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目的。民生問題的重要性無需多論。但需要清醒認識的是,讓民眾過上富足幸福的小康生活,絕不只是做大“蛋糕”、提高居民收入的“錢袋子”問題,更為重要的是衣食住行等消費品的產品質量要有保障,能夠讓人們有錢買到健康無害的放心產品,不僅能吃飽,而且還要吃好。概而言之,改善民生,不單單是發展經濟、合理調節收入分配、民富有錢,而且還要民安。各類產品和工程的質量誠信,是“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因此,讓老百姓買的省心、吃的放心、用的安心,切實解決產品質量的誠信問題,是關系著人民群眾能否過上有品質的小康生活的大事。
社會誠信問題,是關系著社會信任和信仰的精神問題。社會誠信問題,已不單是經濟信用的嚴重缺失增量無效資本而降低經濟效率問題,更是沖擊人類的基本道德信念、瓦解社會的信任心理、擾亂人的心靈秩序的精神問題。誠信嚴重缺失對人的心靈、精神世界的破壞,是無法用經濟損失的數字來計算的。在商業活動中,社會成員對購買商品總是心生疑慮唯恐上當受騙,商人做生意提心吊膽唯恐被欺詐﹔在人際交往中,熟人被“宰”、陌生人“提防”,“小悅悅”事件路人表現出的道德冷漠以及“老人摔倒不敢扶”的道德恐懼﹔對政府公布的信息,人們懷疑數據造假、業績虛報﹔對媒體的報道,人們唯恐“有償新聞”、“惡意炒作”﹔到醫院看病,懷疑醫生的醫術和職業道德操守,等等。這些由社會誠信問題引發的普遍社會懷疑,折射的是一種社會信任和信仰危機,而信任和信仰是人所獨有的、不可或缺的一種精神性需要。人有信奉的價值理念和原則,不僅行為有尺度和預期,能夠形成社會信任,而且精神有追求、心靈有安頓,神定心安,精神愉悅。相反,人的精神世界的價值原則一旦屢遭經驗世界的踐踏,就會動搖社會成員的價值理念和原則而出現價值信念危機。而社會對虛假失信的風險承擔也是有限度的。社會機體猶如自然界的生態系統具有自我調節能力的生態閾限一樣,一旦虛假、欺騙、失信泛濫成災,高額的社會交往成本和維序成本、激化的社會矛盾就會挑戰社會運行的閥限。因此,社會誠信缺失的治理,既是道德止跌之必需,也是社會信仰樹立和信任建立之必需。
社會誠信問題誘發的根源,不僅有道德,也有制度。虛假欺詐、毀約失信等,確有人們思想道德低下、道德自律不夠的見利忘義、投機鑽營問題,但也有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及其效用低下問題。不合理的制度以及制度不管用,都會誘發非誠信行為。制度作為一種正式的社會規范體系,是社會成員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准則,其規定合理與否至關重要。一旦制度規定不合理,就會“誘逼”虛假失信行為。不合理的制度有多種原因和表現形式:一些制規者,官僚作風嚴重,不走群眾路線,不到基層進行深入調查、廣泛聽取意見和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証與評估,制定出一些不符合實際、無法操作的“文本式制度”﹔有些制規者受利益集團左右導致“政府俘獲”,失去中立立場,制定出“有失公正的制度”﹔有些制規者為逃避制度不完善(如規定不全、標准低等)的責任,制定出超出規范對象實現能力、大而全的“擺設制度”﹔有些制規者不懂科學、不尊重客觀規律,制定出“空想制度”﹔有些制規者對陳舊制度不及時進行修訂,導致相關規定標准成為不合乎當代社會實情的“過時制度”,等等。這些“問題制度”,由於在工作實際中人們無法切實貫徹落實,不可避免地會“誘逼”相關人員弄虛作假,產生大量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制度變通”現象,導致“集體性”非誠信行為泛濫。這種不合理制度誘發的非誠信行為,尤具危害性,因為它作為一種通行的“潛規則”,具有“合謀性”“默許性”和“共知性”,它既失去了行為者道德恥感的內訟,也失去了社會輿論的鞭笞,形成了不以造假失信為恥的氛圍。
另外,制度失效也會誘發不誠信行為。投機牟利是誠信的殺手,而制度違規必罰的強制性,也是制衡投機者的殺手。然而,如若制度得不到有效執行,致使拖欠貸款和貨款、惡意逃廢合約、財務作假、金融詐騙、制假販假、抄襲、剽竊等違法背德的行徑,沒有受到嚴厲懲處,社會上就會出現失信者能夠牟利、守信者吃虧的現象。其后果是:一是虛假失信者因未受到處罰而不知悔改,投機鑽營的企圖和行為更加肆無忌憚、有恃無恐、變本加厲﹔二是這種違法必罰的法律邏輯的現實斷裂所產生的虛假失信牟利、違法成本與風險低下的社會現實,不僅會打擊社會成員的誠信道德向往和信念,而且會產生消極示范效應,誘致其他人投機失信。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對非誠信行為不能實現嚴懲,消解的是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瓦解的是社會成員的法律信念和信仰。社會成員具有法律信仰,一是自己守法,二是相信他人守法,三是相信違法者必會受到法律制裁,不懷疑存在法外法問題。相反,社會成員一旦缺乏法律信仰,一是自己伺機違法牟利,二是不相信他人會守法,三是總認為法律制度可以在“權力、人情、金錢”的作用下發生變通,以為“有本事”的人即使違法也能逃脫處罰,隻有“沒本事”的違法者才會受到法律懲處,由此衍生出心不服法的消極社會心理,並會誘發“選擇性守法”的機會主義行徑。
上述分析表明,僅把社會誠信問題納入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教育和治理是不夠的,還必須納入到政府保障和提高民生質量的社會管理中﹔同樣,社會誠信建設,也不僅僅是社會誠信教育、相關制度健全和完備的問題,更是制度挺立而具有權威和實效的問題。制度不管用,缺乏權威,制定再多、再健全的制度也無濟於事。制度有信用,人有信念和信仰,社會充滿信任,誠信的社會才能到來。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我國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研究”首席專家、首都師范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