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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維護誠信的法律體系

石新中2013年05月30日08:01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誠信缺失,不僅會使交易成本大幅增加,而且會進一步導致社會信任度和社會公德水平下降,進而危及社會的公平公正。從某種意義上說,當前我國社會存在的誠信缺失問題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瓶頸。誠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在這個過程中,舊的規范失效,新的制度尚未建立完善。

為了維持社會的交易秩序,交易主體之間的信用關系需要通過法律的強制力量來維護。為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交易主體通過簽訂契約的方式明確彼此的權利義務。國家借助法律規定對民間的信用作出規范。交易中的一方一旦失信,另一方即可依據法律規定,借助執法機關的力量主張自己的權益,國家也會對嚴重的失信行為施以一定的懲戒。在現代信用法律制度出現以前,法律對於誠信的維護主要依靠民商事的合同法、擔保法、破產法等,民事立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及行政法、刑法中的相關制度來實現。

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后,隨著信息技術的出現,交易方式出現變化,交易空間得到拓展,信用交易規模迅速擴大。這使每一個投資和交易行為隱含的風險劇增,客觀上要求投資和交易的各方更加迅速、准確地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從而確定和減少自己的交易風險。於是,專門收集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追蹤掌握其信用變化的征信機構及評估企業償債能力的資信評級機構等信用中介機構得到快速發展。為規范信用交易及信用中介機構的信息收集、保存、整理及使用等行為,保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利,相關國家都先后制定了系列法律規范。現代社會保障誠信的法律機制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失信行為的直接規制,包括傳統民商法的諸多制度以及行政法規范甚至刑法規范﹔二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有效運轉的系列法律制度。

當前,我國維護誠信行為的法律及實施還存在一些亟須完善的地方。第一,我國目前在信用及相關方面的立法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其中都規定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多是宣言性的、禁止性的規范,相應的配套救濟措施不夠完備。第二,從法的實施來看,我國現在的諸多民商事立法,如合同法等,雖然使債權人在不能實現其預期利益時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主張其權利,但在現實中並不是所有債權人的利益都能通過訴訟途徑得到實現。

現代社會信用體系有三個組成部分:信用信息公開機制、信用產品供求機制、失信的懲戒和守信的激勵機制。其中,信用信息公開機制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首要環節,不論是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對信用信息的處理還是社會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和對守信行為的激勵,其基礎和前提都是信用信息的公開。而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全國性的保障信用信息合理公開、有效傳遞的法律。因此,治理誠信缺失,從法律完善的角度看,需要在以下兩個方面採取相應的對策:第一,完善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制度,以加大對誠信缺失的直接制裁力度。第二,制定保障社會信用體系有效運轉的系列法律制度,推動建立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台,實現資源共享。

(此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我國社會誠信制度體系建設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責編:張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