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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原因與行動

楊國榮2013年04月23日14:55

(華東師范大學哲學系,200241)

作為人的存在方式,行動既有其理由(reason),又關乎原因(cause)。從具體的機制看,行動的理由與行動的原因所涉及的,是行動的根據與行動的動因。理由為行動提供了根據,也使行動的理解成為可能。在現實的形態上,理由表現為一種系統,並關聯著內在與外在、現實與可能等不同的方面。以個體意願與理性認知的互動為背景,理由同時關聯著自覺和自願等不同的行動形態。通過化為內在動機,理由進一步進入因果之域。行動不僅涉及理解與解釋,而且關乎規范與引導,后者意味著不能將行動的原因僅僅限定在邏輯層面的理由,而應對其作更廣意義上考察。在這裡,形式與實質、邏輯關系與現實背景之間呈現了內在的統一,而理由、原因與行動的相關性則由此得到了具體的展現。

一 理由與行動

理由包含多重內涵。從理由與行動的關系看,理由可以視為行動的根據:所謂有理由做或有理由去行動,也就是有根據做或有根據去行動。在這一論域中,理由首先與行動的可理解性相聯系:沒有理由的舉動,往往無法理解。為了閱讀或查找資料而從書架上抽取某一本書,這是有理由的行動,因為它具有明確的目的指向。將書從書架上拿下后放上,放上后又拿下,不斷重復這些活動而又沒有任何目的,這也許可以視為神經質的舉動,但卻無法歸為出於理由的行動。在此,目的以及它所體現的方向性構成了理由的具體內容,有目的的活動表現為有理由的行動,其過程具有可理解性﹔無目的的活動則呈現為無理由的舉動,其過程往往難以理解。從以上關系看,理由與行動者或行動主體有著更切近的關系,無理由意味著從行為主體的層面看,其舉動無緣無故,不可捉摸:它既無法思議,也難以理喻。這一意義上的無理由,具有非理性的特點,而理由作為行動的根據,則賦予行動以理性的、自覺的品格。[帕菲特(D. Parfit)在考察理由時,將理由與理性聯系起來,認為在信念是真的前提下,如果我們去做具有好的理由的事(doing what we have good reason to do),則我們的行動就是理性的(參見D. Parfit: On What Matt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盡管關於何為好的理由、如何判斷好的理由需要作進一步討論,但肯定出於理由的行動選擇體現了理性的特點,則有見於行動的理由與行動的理性品格之間的相關性。]

在行動的視域中,理由的另一內涵涉及權利。就理由與行動者的關系而言,有理由做某事,意味著行動者有權利做某事。在現實的生活中,行動的理由,往往便具體表現為某種權利。這裡的權利,同時包含正當性。行動在某些場合具有“理直氣壯”的特點,這裡的“理直”,便既以理由的正當性為根據,又基於理由之合乎行動者的權利。以日常的活動而言,在法律與道德所容許的范圍之內,個體選擇做此事而非其他事,其中的理由不僅與各種理性的考慮及個體的興趣相聯系,而且涉及其所擁有的權利,正是后者,使行動者在面臨某種不合理的外在干預時,可以依然“理直氣壯”地堅持其行動。在很多情況下,“你有什麼理由這樣做”的追問,其實際內涵也就是“你有什麼權利這樣做”。作為現代生命倫理學討論的重要論題之一的安樂死,其選擇與實施便關乎以上問題:在有無理由選擇與實施安樂死的背后,更為實質的問題是特定的個體有無權利選擇和實施與終結生命相關的行動。

權利在邏輯上與責任具有相關性,理由與權利的聯系,使之同時關涉責任。人所面臨的實踐生活包含多樣性,行動選擇的依據也往往不同,當行動與義務的履行相關聯時,其理由便涉及責任。對一個教師而言,根據課程的安排到校上課,是其日常的行動,而這種行動的理由,便以責任為實質的內容:作為教師,你有責任在承擔課程的情況下按相關要求到校上課。在以上關系中,責任的內涵可表述為“這是你的分內之事”或“你應該這樣做”,以否定的方式表示,則是:“你沒有理由不這樣去做”。不難看到,在這裡,責任構成了行動的具體理由:有理由去做意味著有責任去做。

當然,這裡同時需要對“應當做”與“有理由做”加以區分:有責任做意味著應當做,在此意義上,“應當”可以成為行動的“理由”,但“理由”卻並不等值於“應當”。以日常生活而言,極度飢餓可以成為偷取食物的“理由”,但這不等於當事人“應當”去偷取食物。拉茲曾認為, “‘x應當做Φ’這種形式的陳述在邏輯上等值於‘對x來說,有理由做Φ’這一形式的陳述。”[拉茲:《實踐理性與規范》,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第20頁。]這一看法注意到了“應當”與理由的相關性,不過,認為二者“等值”,則容易使“理由”等值於“應當”,從而忽視二者的區分。以上情況也表明,關於行動、理由、應當(責任)之間的關系,不宜限於邏輯層面純粹形式的考察,而應聯系實際情境加以分析。

如前所述,與可理解性相聯系的行動理由,賦予行動以理性的品格,后者同時表現為廣義的合理性。相形之下,以權利為內容的行動理由,則更多地關乎正當性,在基於責任的行動理由中,這種正當性得到了更切近的體現:責任所指向的是當然,而正當則表現為合乎當然。如果說,可理解意義上的合理性首先涉及邏輯之域,那麼,權利和責任層面的正當性則更多地與價值之域相聯系。相應於此,以理由為根據,行動既體現了理性的自覺,又被賦予價值意義上的正當性。

進而言之,價值的確認或價值的判斷本身也可以構成行動的理由。在價值的層面,“好的”或“善的”(good)同時蘊含著“應當(ought to),當我們判斷某事具有正面的價值意義(“好的”或“善的”)時,同時便確認了該事值得做或應當做。拉茲曾指出:“隻有當某種行動能夠(或可能)導致或有助於導致有益(good)的結果,或者,該行動能改變或可能有助於改變有害(bad)的結果時,人才有理由實施這一行動。在這一意義上,價值‘控制’理由(values ‘control’ reasons)。”[ Joseph Raz:Engaging Reason——On the Theory of Value and Ac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47.]這一看法在某種意義上也注意到了價值判斷(確認何者有益、何者有害)與行動之間的關系。當然,這裡需要區分邏輯的蘊含與價值的蘊含。邏輯首先體現於形式之域,以邏輯的推理過程而言,邏輯的蘊含首先涉及前件與后件之間的推論關系:在“如果p,則q”的推論中,p與q作為前件與后件,便包含邏輯的蘊含關系,這種關系具有形式的意義。價值的蘊含則關乎實質的價值關系,並基於人應當追求和實現對人具有正面或積極意義的價值這一基本原理。邏輯的蘊含關系內含“必然”(前件真則后件必然真),價值的蘊含則以“當然”為內容:“善”(正面或積極的價值)蘊含“當然”(應當)。從行動的維度看,價值的蘊含,同時賦予價值的判斷以理由的意義:一旦確認某事為“善”或“好”,則這種確認便為行動提供了理由。換言之,相關之事的價值性質(“善”或“好”),從價值關系上規定了行動者應當選擇和做此事。事實上,價值蘊含與行動理由之間的關系,在邏輯蘊含中也以另一種形式得到了體現:從“如果p,則q”的推論過程看,前件p便同時表現為推論的理由。盡管邏輯推論中的理由與行動的理由具有不同的內涵,但在蘊含關系涉及理由這一點上,二者又呈現某種相通性。可以看到,作為行動的理由,價值判斷或價值確認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展示了與權利和責任的相關性:基於權利或責任的理由與價值判斷所蘊含的理由在體現價值關系上,無疑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它所內含的蘊含關系,又賦予它以某種邏輯的意義。

從具體的形態看,行動理由呈現多樣性。以行動的目標為指向,理由往往關涉“為什麼”的問題。在主體選擇的層面上,“為什麼”首先與目的相聯系。以日常生活中的散步而言,“為什麼每天散步”?回答如果是“為了健身”,則“健身”便構成了“散步”這一行動的理由。這裡的“健身”表現為目的,以“健身”為散步的理由,則意味著將理由的內容理解為目的。與漫無目的的舉動不同,有目的蘊含著理性的自覺,就此而言,目的關乎可理解意義上的合乎理性。同時,目的有正當與不正當之別,從這方面看,它又涉及價值層面的合理性。目的所具有的以上特點,同時也賦予目的層面的理由以二重性。

目的更多地與主體的觀念相關,行動的理由則不限於主體的觀念之域。在很多背景下,行動的選擇往往關乎外在的規則與事實。以學校教育中的考試而言,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已到的情況下,監考教師便會收卷。收卷是一種特定的行動,其理由則涉及二個方面,即一定的規則與相關的事實。考試必須在一定的時間中進行,不能超出規定的時間,這是規則﹔規定的時間已到,這是事實。在此,監考教師進行收卷這一行動的理由便既依據規則(考試必須在一定的時間中進行,不能超出規定的時間)又基於事實(規定的時間已到)。這裡的規則以當然為內容,其中包含有關權利(如學生有權利在規定的時間內答題)與責任(如監考教師有責任在規定的時間已到時收卷)的規定﹔事實則表現為實然。作為理由的一個方面,事實構成了重要的因素:監考中的收卷,不能僅僅以主觀上“相信”時間已到為依據,而應參照現實的形態(如走時准確的鐘表所表示的時間)。僅僅依據主觀上的相信,往往會發生錯誤(如實際上時間尚未到,卻以為時間已到),從而無法成為合理的行動理由。

廣而言之,上文提及的價值判斷之蘊含理由,也以價值判斷本身合乎現實關系為前提。價值判斷作為評價活動,構成了廣義認識過程的一個方面:按其本來形態,認識過程在廣義上既涉及認知,也包括評價。作為認識過程的一個方面,價值判斷也關乎真實性問題。就行動與理由的關系而言,這裡涉及價值判斷、真實性、行動理由之間的關系:從價值判斷中引出“應當”,以這種判斷體現真實的價值關系為前提。盡管一定社會或個體所確認的價值原則及其價值需要存在差異,從而價值判斷也具有相對性,然而,某種行為是否合乎一定的價值原則以及相關主體的價值需要,這則涉及真實與否的問題。在此,“善”與“真”呈現了內在的相關性:唯有真實的“善”(基於真實價值關系的“善”),才可能蘊含“應當”,並進一步為行動提供理由。“善”與“真”的如上關聯,既體現了當然與實然的聯系,也表明行動過程中規范性與事實性之間存在難以分離的一面。

就規則、事實與行動理由的關系而言,規則相對於個體而言具有外在的性質。從行動者自身方面看,行動的理由往往又與自我的身份認同相聯系。現實情境中的行為選擇,往往基於這種身份認同。以傳統社會中的父慈子孝而言,“慈”和“孝”以關切和敬重為實質的內容,后者乃是通過個體的行動而體現出來,而這種行動又以“父”或“子”的身份認同為前提。當然,“慈”和“孝”的行動以什麼樣的具體形態表現出來,則又取決於特定的情境,這種情境所涉及的是多樣的事實。例如,在嚴寒的季節中,關切的行動一般便體現為如何使相關對象處於溫暖之境而非為其降溫。此時,何以送暖或保溫,便不僅關乎一定的社會角色以及相關的義務(父、子等身份規定了相應的責任),而且也與特定的事實(天寒)相聯系。綜合起來,在以上背景中,行動選擇的理由既以身份認同為前提,又本於一定的事實。從更廣的視域看,日常生活中的行動,常常同時涉及身份認同與相關事實背景。在球類比賽中,不同的觀眾每每會因為不同的球隊進球而歡呼喝彩,這種歡呼或喝彩行動,便以身份認同與具體事實為理由:為什麼看到某一球隊進球就歡呼喝彩?這一行動一方面與身份認同相關(歡呼者認同自身為該隊的球迷),另一方面又關乎事實(該隊此時進球)。

理由作為行動的根據,涉及廣義的“應該”(ought to),事實則表現為“是”(is),事實與理由的關聯,從一個方面表明,“是”與“應該”之間並非完全懸隔。[當然,這裡需要對工具理性意義上的“應該”與價值理性意義上的“應該”作一分疏。工具理性意義上的“應該”更多地與狹義上的認知相涉,價值理性意義上的“應該”,則關乎評價層面的意義。“如果你想搶劫銀行,那就應該擁有槍支”,這裡的“應該”,是工具理性意義上的應該,它所體現的是一定目的(搶劫銀行)與手段(有效實現相關目的的條件)之間的認知關系。“如果你要做一個守法公民,就應該打消搶劫銀行的念頭”。這裡的“應該”,是價值理性意義上的“應該”,它涉及的是對目的本身之價值意義的評價(搶劫銀行悖離了守法公民應遵循的基本要求)。由此作進一步考察,可以對道德上的“應該”與非道德的“應該”作一區分。“做一個誠實的人”,這一要求既可以為個體選擇說真話提供理由,也意味著做出此選擇的行動主體“應該”說真話。這裡的“應該”具有道德的涵義。反之,一個以欺詐為業的團伙也可以要求其成員對人說謊時“應該”編造得更讓人信服,在這裡,欺詐成為編造謊言的理由,而與之相關的“應該”則具有非道德或反道德的意義。]不過,就行動的過程而言,單純的事實並不構成理由,事實唯有與行動過程的其他方面相聯系,才能進入理由之域。在行動基於外在的規則與事實的情況下,事實之構成理由的要素,以它與規則的關聯為前提。在前述事例中,“考試時間已到”這一事實之成為收卷這一行動的理由,便是建立在它與考試規則的聯系之上。同樣,某一球隊進球這一事實之構成特定觀眾歡呼喝彩的理由,也關聯著事實之外的因素:隻有在歡呼者認同自身為該隊球迷的情況下,以上事實才構成其歡呼的理由。規則與認同蘊含外在與內在之別,二者與事實的結合,既從不同的方面表現了事實融入理由的不同形式,也具體地展示了行動理由的多樣內容。

行動的理論通常以欲望與信念的統一作為行動的理由,按照這一理解,則如果行動者形成某種欲望,並相信某一相關事物可以滿足這種欲望,則他便具有實施某種行動(亦即通過作用於相關事物來滿足已有欲望)的理由。然而,信念固然可以構成行動理由的一個方面,但它本身又有是否合乎事實的問題。唯有在信念合乎事實的條件下,與之相聯系的行動才能獲得理性的形式。在前文所提及的監考之例中,與事實不合的信念(對時間的錯誤認定),便無法構成合理的行動(終止考試)理由。廣而言之,行動之有理由在某種情況下並不意味著行動之合乎理性,有理由與理性化之間的這種張力,往往形成於信念與事實之間的距離。以日常活動而言,如果一個人產生了喝酒的欲望,並相信桌上的一瓶化學液體是某種白酒,那麼,他便會去飲用這瓶化學液體。從欲望與信念的統一這一行動解釋模式看,他的行動無疑是有理由的:在具有喝酒欲望、同時又相信桌上的液體是白酒的情況下,飲用這種液體無疑屬於有理由的行動。但是,由於其信念(以化學液體為白酒)不合乎事實,這種行動(喝化學液體)卻很難視為理性的行動。這一情形既進一步體現了理由與事實的關系,也涉及理由本身的合理性問題,而合理的理由則離不開對事物的真實把握。

以上現象同時從一個方面表明:具有理由與合乎理性並不完全重合。進一步看,如后文將討論的,普遍的原則也往往為行動提供了理由:如果行動者根據其所接受或認同的價值原則或規范作出某種選擇,則這種選擇無疑也有其理由。然而,盡管這種理由在可理解的意義上也涉及理性,但從評價之維看,並非所有的價值規范和原則都在價值的層面合乎理性。就終極的意義而言,唯有與人類走向自由的歷史進程相一致的價值原則,才真正具有價值層面的合理性。法西斯主義者、恐怖主義者的行動選擇,無疑也以其信奉的價值原則為行動的理由,然而,從根本上說,其接受的價值原則與上述歷史趨向彼此背離,從而,這種原則也缺乏價值層面的合理性。不難注意到,在這裡,具有理由顯然並不意味著合乎價值層面的理性。正如信念與事實之間的距離常常導致有理由與理性化之間的張力一樣,價值原則與價值理性之間的沖突也每每引發有理由與價值的合理性之間的不一致。從理論上看,以上現象的存在,與廣義認識過程中認知與評價之分,存在著邏輯的聯系:有理由體現了認知意義上的合乎理性(可理解性),但並不一定擔保評價意義上合乎理性(價值的正當性)。

就其現實的形態而言,行動並不具有單一的形式,而是展開為一種相互關聯的系統。在不同行動的相互聯系中,一種行動往往可以成為另一種行動的理由。栽下樹,這是一種行動,這一行動本身又構成了澆水等后續行動的直接理由。同樣,到商店挑選所需要的商品,這也是一種行動,這一行動同時又成為走出商店之前付款的理由,而付款是另一種行動。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二種行動之間的關聯具有不同的性質。栽樹與后續的澆水等行動之間的聯系,基於自然的屬性和法則(樹木在種植之后需要水分),在商店選擇商品后付款,則以社會領域的體制性事實為背景(根據市場經濟與商業交易的規則,選定的商品隻有在付款之后才能作為已購之物帶出商店)。與之相聯系,在以上情形中,前一種行動之成為后一種行動的理由,也分別地涉及自然的法則與社會的准則。當然,作為理由,二者又包含相通之點,這種相通性主要表現在,前一種行動之成為后一種行動的理由,以行動者的內在承諾為前提:在栽樹的事例中,隻有當行動主體在種下樹木的同時承諾讓所種之樹得以存活,栽樹的行動才成為后繼澆水等行動的理由﹔在選購商品的情形中,唯有行動主體承諾按商品經濟中的社會准則行事,選擇商品這一行動才會成為付款的理由(商場的偷竊者一般便缺乏這種承諾,從而,他之選擇商品這一行動,也不構成付款這一后續行動的理由)。以上承諾常常並不是以顯性或自覺的方式作出,而是更多地取得隱含的形式。在這裡,一種行動之成為另一種行動的理由既基於自然的法則與社會的准則,又與行動者的內在承諾相聯系。

抽象地看,以上視域中行動之間的理由關聯,似乎可能引向層層地回溯:某一行動在為后繼行動提供理由的同時,本身又以另一行動為理由,如此可以不斷上溯。然而,就現實的形態而言,社會領域中不同的事物之間固然存在歷史的聯系,這種聯系也體現於前后相繼的行動之間,從而,某一行動,確乎可以追溯其先行的根源,但行動同時又總是發生於特定的背景之下,后者以綜合的形態構成了行動的具體根源:歷史的因素本身也通過滲入於其中而起作用。與之相聯系,當我們考察某一特定行動的理由時,往往無需不斷地向前追溯,而可以主要基於行動發生時綜合性的背景。就形而上的視域而言,前后相繼的行動之間的關系既有內在性,又具有外在性,關系的內在性要求我們關注行動間的歷史聯系,關系的外在性則使我們可以從現實的背景出發考察行動。同時,從行動與行動者的關系看,行動往往又以行動者為直接的根源,各種歷史的關聯,常常凝聚於行動者之中,由行動者引發的行動,也相應地源於行動者的現實存在。以上事實表明,行動之間的理由關聯,並不意味著引向無窮的后退。

作為行動的現實根據,理由並非僅僅以單一的形態呈現,而是展開為一個結構,其中即包含事實以及對事實的認知,也涵攝人的意向、目的。前文所提及的目的之維以及事實與規范、自我的身份認同與事實之間的聯系,自然法則、社會准則與內在承諾之間的互融,已從不同方面表明了行動理由的系統性和結構性特點。上述方面在現實的行動過程中往往呈現更廣的相關性。以出門帶傘而言,帶傘的理由(為什麼帶傘)便涉及多重方面。從事實的層面看,“帶傘”這一行動可能是基於天正在下雨,從行為者(行為主體)的視域看,之所以帶傘則一方面基於某種認識(確信天在下雨或天將下雨),另一方面又出於某種意向或意欲(不希望被雨淋濕)。僅僅出現某種事實(如天下雨),並不構成行動(如帶傘)的理由﹔單純的認識(如確信天在下雨或天將下雨)或意向(如不希望被雨淋濕),也難以成為實施某種行動的理由。唯有一方面在事實層面上出現了“天下雨”這一類情形,另一方面行動者又具有“天在下雨或天將下雨”的確信,並同時形成“不想被淋濕”的意向,帶傘這一行動的理由才會具體地構成。在這裡,理由包括事實(如“天下雨”)、認識(人確信天下雨)、意欲或意向(“我不想被淋濕”)等多重因素,這些因素相互聯系,呈現為統一的結構。[ 如前所述,行動理論每每以欲望(desire)加信念(belief)為行動的理由,對行動理由的這種理解,也在某種意義上涉及了理由的結構性。]

理由既具有結構性,又涉及時間性。前文已提及,就理由與行動的關系而言,其意義首先在於為行動提供根據。作為行動的根據,理由不僅基於世界和人的當下存在形態,而且關乎其未來的發展。行動的理性品格,在於其理由不只是考慮當下的情形,而是同時兼顧未來:一個理性的行動者,不能以滿足目前或當下的欲望為行動的理由而完全無視這種行動在未來可能帶來的危害。如果一個人明知某種行動(如吸毒)可能對其未來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后果,但依然以當下的欲望為選擇那種行動的理由,則這種行動的理由便具有非理性的性質。這裡既涉及行動的意欲與行動的結果之間的關系,也關乎時間之維(當下觀念與未來事實之間的關系),二者從不同方面展現了行動理由的具體內涵。

與時間性相聯系,行動的理由同時具有生成的品格。在寬泛的意義上,行動的理由既與一定的情景相關,又涉及行動者對具體情境的認識以及行動者的內在意欲和意向。行動的具體情境與主體的意欲和意向都非一成不變,而是處於動態之中,從而,與之相關的行動理由也具有可變性、生成性:某種情境與主體的認識、意向相互交融而為行動提供理由,這一類現象往往發生於具體的生活與實踐過程。事實上,從更廣的層面看,個體的言與行在其展開的過程中,本身也可以為行動的理由提供前提。以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而言,當個體向他人做出了某種承諾之后,這一承諾往往便構成了進一步行動的理由:在做出承諾之后,就“有理由”(應當)去履行承諾(做所承諾之事)。做出承諾不同於前文提及的隱性承諾,而是一種自覺、顯性的語言行動,這裡既體現了語言行動與實踐行動的相關性,也從一個方面具體表明,行動的理由常常生成於行動者自身的活動。

二 行動的多重向度

作為影響行動的具體因素,理由同時涉及內在與外在、現實與可能等不同的方面,並與個體的意欲、理性的認知相關聯,后者進一步賦予行動以自覺、自願等形態。在個體意欲、理性認知與內在動機的互動中,理由在行動中的意義得到了更內在的體現。

從現實的過程看,理由對行動的影響,每每通過某些中介而實現,其中,動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這裡需要對理由與動機的關系作一分疏。以理由與動機的關系為視域,理由本身可以進一步從內在與外在二個方面加以考察。寬泛而言,理由的內在之維主要與個體的意欲、要求相聯系,其外在之維則涉及外部的事實(包括社會的體制)、一般的原則、規范,等等。當個體形成了某種意欲(如去海邊休假)之后,這種意欲常常便從內在的方面為行動(如安排或准備相應的旅行計劃)提供了理由。盡管如后文將要討論的,具有某種行動理由,並不意味著實際地實施這種行動,但從邏輯上看,意欲無疑為行動的理由提供了內在的依據。同樣,外部事實也每每從一個方面為行動提供理由,如前文所提及的,在日常生活中,“下雨”這一事實常常構成了帶傘的外部理由。進而言之,社會領域的一般原則、規范也可以成為個體行動的理由,如交通規則,便構成了人們在行路、駕駛時選擇某種方式(如穿馬路時走斑馬線、靠右側行駛,等等)的理由,這裡的理由同時表現為行動的根據。相對於個體的意願,外部事實與一般的原則、規范存在於個體之外,作為行動的理由或根據,它們也呈現外在的性質。當然,正如前文已論及、后文將進一步討論的,僅僅具有外在理由的並不必然導向行動,然而,基於外部事實或一般規范的理由確實又從外在的方面為行為提供了根據。

相對於理由,動機可以視為行動更直接的動因。作為引發行動的內在動因,動機包含多重方面。首先是目的。在理由的層面,目的主要通過賦予行動以方向性和自覺性而使之獲得可理解的品格,在動機的層面,目的則更直接地呈現價值的內涵:動機是否正當,主要取決於動機內含的目的及其性質。動機同時又與反思相聯系,反思不同於對象性的思慮而具有反身性的特點,其作用主要體現於對意欲的自我評判和取舍。以反思為內在環節,意欲在融入動機之時,總是經過了某種“過濾”,正是反思滲入並融合於動機,使動機區別於單純的欲望而取得了自覺的形態。動機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意向,動機中的意欲本身即包含意向性:在動機之中,意欲與意向相互交融,從而使動機本身既具有指向性,又推動著主體走向行動。可以看到,以目的、反思與意欲-意向的相互關聯為現實內容,動機構成了引發行動的內在動力,並為行動的展開提供了具體的引導。

就理由、動機與行動的關系而言,理由更多地從形式的向度為行動提供了根據,動機則在實質的層面表現為行動的動力因。在現實的過程中,理由對行動的實際影響,往往通過轉化為動機而實現。如前所述,從內在的方面看,理由可以基於意欲,這一層面的理由之轉化為行動的動機,與意欲向動機的轉換具有相通性。上文已提到,意欲可以引發理由,但意欲卻無法直接表現為動機。意欲之轉換為理由,以自我的反思、評判為前提,其中既涉及價值的判斷,也關乎理性的考察、權衡。名、利固然具有可欲性,它在邏輯上也可以成為選擇某種行為的理由,但對具有道德理想的人而言,僅僅基於名、利這類意欲的理由便難以進入動機之域,孔子所謂“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 《論語·述而》。],便體現了這一點。同樣,到火星去旅游,對人也具有吸引力,並可以成為人的意欲,然而,在現代的科技條件下,人即使形成如上意欲,這種意欲也難以成為行為的現實動機,因為它對一般人而言缺乏可行性。以上二種情形雖然側重的維度各異,但都涉及基於意欲的理由與實際動機之間的關系,其中既可以看到價值的評判,也不難注意到理性的考量,二者在不同的意義上構成了理由轉換為動機的前提。

在日常行動過程中,常常可以看到“想做”與“實際地確定去做”之間的區分,前者基於意欲,后者則源於行動的現實動機。“想做”可以為行動提供某種內在理由,但它本身並不等於“實際地確定去做”。“想做”所內含的意欲,唯有在“實際地確定去做”之后,才成為行動的現實動機或取得動機的形態,而由“想做”到“實際地確定去做”這一轉換的完成,則涉及上文提到的價值評判、理性慎思等過程。從“想做”與“實際地確定去做”之間的如上分別中,也可以注意到意欲以及基於意欲的理由與行動的現實動機之間的差異。[ 威廉姆斯在談到意欲與動機的關系時,曾認為意欲(desire)“這一術語可以正式地用來表示主觀動機集合(subjective motivational set)的所有因素”(Bernard Williams: Moral Luc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 p103),這一看法似乎忽視了意欲與動機的內在差異。]

基於意欲的理由具有內在的形式,理由的外在形態則往往關聯社會領域的一般原則、規范。如前所述,社會領域的一般原則、規范可以成為個體行動的理由,然而,這種理由能否轉化為行動的實際動機,則取決於多重方面。作為普遍的規定,一般的原則無疑為行動提供了理由或依據,然而,當這種原則僅僅以外在形式存在時,卻常常並不能實際地激發行動。唯有當普遍的原則、規范不僅為個體所自覺的認識和理解,而且為其所肯定、接受、認同,這種原則才可能現實地影響個體的行動。相對於理解和認識,對一般原則的肯定、接受與認同,同時滲入了一種態度、立場,其中包含情感層面的接納、意志層面的抉擇。這裡的意志抉擇內在地關聯著從“我思”到“我欲”的轉換:“我思”主要是觀念性活動,“我欲”則既是觀念性的活動,又具有超出觀念之域而走向行動的意向。正是通過情感的接納、意志的抉擇以及與之相關的從“我思”到“我欲”的轉換,一般原則的外在性得到消解,行動者與一般原則之間的界限也開始被跨越。從一般原則與行動主體之間的關系看,這一過程意味著外在原則向主體的內化﹔從理由與動機的關系看,這裡又蘊含著導源於一般原則的理由向特定行為動機的轉換,二者表現為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

可以看到,行動的理由唯有在轉化為行動的動機之后,才能實際地引發行動,而這種轉化又建立於一定的條件之上。理由可以源於意欲,現代的一些行動理論將欲望(desire)加上信念(belief)作為行動的理由,也注意到了理由與意欲的聯系,盡管就理由展開為一個系統而言,意欲並不構成理由的全部內容,但意欲確乎可以進入理由之域。如前文所提及的,在寬泛的意義上,獲取名和利這一類的意欲,便往往從內在的方面為行動的選擇提供了某種理由。然而,源於意欲的理由之成為行動的實際動機,又離不開理性的反思、權衡以及價值的評價。這裡的問題不僅僅在於意欲與信念的結合,而且更在於對作為理由內容的意欲本身加以反省、審察,這種理性的省察和價值的評價,構成了理由轉換為動機的前提。

與之相類似,基於一般原則的理由,也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轉化為動機,這種條件包括理性的確認、情感的認同以及意願層面的選擇和接受。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曾提出內在理由與外在理由之分。他所說的內在理由主要與行動者(agent)的意欲、主觀動機相聯系,外在理由則主要與理性的思慮相關。威廉姆斯注意到行動者的“主觀動機集合”(subjective motivational set)可以成為引發行動的理由,但同時,他一方面在相當程度上將意欲等同於理由,[威廉姆斯在談到意欲與動機的關系時,曾認為意欲(desire)“這一術語可以正式地用來表示主觀動機集合(subjective motivational set)的所有因素”(Bernard Williams: Moral Luc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 p103),這一看法意味著把意欲本身視為動機。]從而多少忽視了意欲與現實動機之間的內在差異﹔另一方面又質疑理由的外在性,這種質疑的主要依據之一便是僅僅通過理性的慎思,並不能形成動機。[參見Bernard Williams: Moral Luc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101-113.]威廉斯的后一看法有見於在未進入行動者的“主觀動機集合”的情況下,單純的理性信念無法直接推動或引發行動。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是否進入所謂“主觀動機集合”,本身具有可變性:理性所把握的一般原則在未進入行動者的“主觀動機集合”時,誠然具有外在性,但“主觀動機集合”之內與外,並不存在固定不變的界限,理性的信念與情感的認同、意願的選擇也並非彼此相斥。事實上,理性所把握的一般原則,可以通過情感的認同與意願的選擇、接受,內化為個體的動機。在此意義上,我們似乎難以承諾凝固於動機之外的所謂外在理由。就道德實踐而言,當倫理的規范對個體僅僅呈現為外在的理性律令時,它確乎並不能成為人的行為動機。然而,如果個體在情感上認同這種規范,並且在內在意願上對其加以選擇、接受,則這種規范和原則便能夠融入於個體的行為動機:此時,按相關的倫理規范而行動,同時表現為出於個體內在動機的選擇。

從更實質的方面看,行動理由所涉及的,不僅僅是內在與外在的問題。如前所述,通常所說的內在理由或理由的內在之維主要與個體的意欲以及意願相聯系,而源於內在意欲或意願的行動,則具有自願的性質。就理由與行動的關系而言,當理由基於個體意欲時,它同時也從內在的方面為行動出於自願提供了前提。盡管這種基於意欲的理由在轉換為實際動機時總是經過理性的反思,但其中的意欲在得到肯定和接納之后,同時又賦予行動以自願的性質。在這裡,理由向動機的轉化,與行動獲得自願性質具有一致性。

在引申的意義上,外在理由或理由的外在之維可以視為源自一般規范或一般原則的行動理由:一般的原則、規范在被認識、理解之后,同時也為行動提供了根據。弗蘭克納(Frankena)在談到外在主義時,曾認為,根據外在主義的看法,義務(Obligation)在獨立於行動主體的意欲和要求的意義上“外在於行動者”,[參見W .Frankena:Obligation and Motivation in Recent Moral Philosophy,in Perspective on Morality, edited by K. Goodpaster,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University Press, 1976, p51。]在道德領域中,義務通過一般的規范而得到確認,與上述意義上義務的外在性相應,一般的規范也呈現外在性質。從形式的層面看,相對於行動的個體,一般的規范確乎具有某種外在特點,以此為行動的根據,也賦予行動的理由以外在的形態。就實質的方面而言,對一般原則和規范的認知和理解,進一步表現為一種理性的自覺,由此出發,行動本身也獲得了自覺的品格。基於外在規范的行動理由之轉化為實際的動機固然不僅以理性的把握為前提,而且有賴於情感的認同和意願層面的接受,但以理性的規范為內容,這種理由確乎又從一個方面規定了行動的自覺性質。規范涉及當然,如前所述,后者在倫理實踐的領域往往又以義務為內容,與之相聯系,對義務的把握和承擔,也可以成為行動的理由:如果個體承擔了某種義務,他就有理由去履行這種義務。義務的承擔作為行動的理由,從另一重意義上賦予行動以自覺的內涵。

就現實的過程而言,在僅僅基於內在意欲之時,行動誠然可以帶有自願的特點,但每每容易導致非理性的趨向,在單純出於意欲的各種盲目行為沖動中,便不難看到這一點。另一方面,當行動完全以有關普遍規范、原則的理解和認識為依據時,其過程誠然合乎理性,但卻常常缺乏自願的品格。[ 這裡需要對出乎內在意願與出於有形或無形壓力的行動作一區分。以日常行動而言,基於內在道德良知的呼喚而向他人伸出援助之手,這是出於內在意願的行動﹔迫於輿論的壓力而不得不去幫助他人,則與內在意願相悖離:盡管后者也可能與避免受到輿論譴責這一“意願”相聯系,但這種“意願”並不是所從事的行動(幫助他人)所涉及的內在意願,而是維護自身公眾形象或維護自身名譽這一類要求所引發的“意願”。換言之,在因擔心輿論譴責而幫助他人的情況下,實質上內含二種行動趨向:就幫助他人這一方面而言,行動是非自願的﹔就維護自身公眾形象或維護自身名譽這一方面而言,行動則具有合乎意願的性質。當我們以幫助他人這一行動維度為關注之點時,唯有基於內在道德良知的呼喚而實施的行動才具有自願的性質。如果僅僅出於免受輿論譴責這類考慮而幫助他人,則這種行動固然可以歸入自覺之列,但卻很難說是自願的。

]如果說,理由與內在意欲的聯系為行動的自願趨向提供了前提,那麼,基於普遍的原則、規范則使理由獲得了自覺的內涵,並由此從一個方面為行動的自覺向度提供了擔保。不難注意到,理由的內在性與外在性之后更實質的問題,是行動過程中理性與非理性、自覺與自願的關系。在理由向動機的轉化中,以上問題以不同的方式得到了體現。前文已提及,源於意欲的理由之轉化為行動的內在動機,以理性的反思為前提,這一過程的意義在於通過理性對意欲的引導,避免行動走向非理性的沖動。同樣,基於普遍原則的理由之轉化為行動的實際動機,離不開情感的認同、意願的接受,這種認同與接受所涉及的,是通過內在意願、情感的接引,避免單純地注重自覺以及對理性原則的片面依循,賦予行動以自願的品格。要而言之,理由的內在性與外在性的關聯所體現的,是行動過程中理性與非理性、自覺與自願的統一。

以行動者與理由的關系為視域,理由的內在性與外在性也可以從可能的形態與現實的形態加以考察。當理由為行動者所理解、接受、認同,並成為行動的實際根據時,理由本身便取得了現實的形態。無論是源於意欲,抑或基於普遍原則、規范,理由唯有實際地制約行動,才呈現現實的形態。現實形態的理由具有內在的形式:對普遍原則、規范的接受與認同,同時意味著將這種原則、規范化為行動的內在理由。理由的可能形態既涉及實質的方面,也關聯著形式之維,從形式的方面看,其特點首先體現於理由與行動之間的邏輯關系。以日常的行動而言,某種食物有益人體健康,而健康對人來說又具有正面的價值,這裡體現的是實質層面的事實。既然人一般都希望健康,而這種食物又有益於健康,因此人應該食用或攝入這種食物,這一推論所體現的則是一種邏輯關系。在這裡,相關食物所具有的功能,便呈現為行動(選擇或食用)的理由。然而,以上關系中的理由,主要基於形式層面的推論:它在邏輯上可以成為行動的理由或具有成為行動理由的可能,但並不一定實際地成為行動的理由。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相關食物的口味不如人意或讓人難以接受,便不一定為人所選擇,從而,它所具有的促進健康這一類功能,也無法成為行動的實際理由。與之相近,如果個體產生了一定的意願,而某種行動又能夠實現個體所具有的那種意願,那麼,從邏輯上說,個體就具有選擇那種行動的理由。不過,基於邏輯關系的以上理由,也具有可能的形態,它與行動的實際理由之間,同樣會存在某種距離:如果以上意願和行動與個體確信的價值原則相沖突,則即使這種意願出現於個體意識,也難以成為個體選擇的現實理由。

在以上情形中,行動的理由同時涉及內在之維與外在之維:以實質層面的事實為前提的理由,具有外在性,基於內在意願的理由,則呈現內在性。然而,從理由對行動的作用看,更值得關注的是其中所蘊含的可能形態與現實形態之間的關系。理由的可能形態既涉及實際的根據,也關乎形式層面的邏輯推論,它在顯現行動方向的同時,也為行動的多樣展開提供了空間:作為可能的根據,上述理由從一個方面預示了行動的某種方向,但它是否被實際地接受為行動根據,則具有未定性,后者又使行動蘊含了不同的趨向。從理由的可能形態到現實形態的轉換,具體地關乎理性審察、情感認同、意願接受之間的互動,這種互動也可以視為實現以上轉換的內在條件。

三 行動的解釋與規范

行動的考察不僅涉及理由,而且也關乎原因。在行動之域,理由與原因呈現較為復雜的關系。一方面,理由既為行動的解釋提供了依據,也在一定意義上構成了行動的原因,另一方面,原因在引發行動的同時,也對行動的理解和說明具有獨特意義。在更深沉的層面,理由與原因之辨,又關乎行動的解釋與行動的規范之間的關系。

就理由與行動的關系而言,理由既是行動的根據,又表現為推論的前提,這種推論過程首先與論証相聯系。對於行動,通常可以提出其發生是否有理由的問題:一種行動是否有理由,是其能否被理解的基本前提。無理由的行為,往往具有非理性的性質,行動的理由則至少在邏輯的層面賦予行動以合乎理性的品格。在后一意義上,給出行動的理由,同時意味著為行動的合理性提供論証:當我們說某一個體有理由這樣做時,我們同時也確認了其相關行動在可思議或可理解的意義上是合理的。

從另一側面看,對行動合理性的論証又具有解釋行動的意義。戴維森已注意到這一點,並認為:“証明一個行動正當和解釋一個行動常常是形影相隨的。”[參見戴維森:《行動、理由與原因》,載《真理、意義與方法》,商務印書館,2008,第393頁。]行動的發生是否有理由?這一問題如果以另一種方式來表示,也就是:為什麼某種行動會發生?對以上問題的回答,以解釋行動發生的緣由為實質的內容,而對行動緣由的解釋,則離不開行動理由的分析。關於行動理由的內涵,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不同行動的具體理由,也可以各不相同,但行動的緣由(行動為何發生)與行動的理由之間存在著內在關聯,這一事實則難以否認。如果行動的理由被揭示和闡發,則一方面其邏輯層面的合理性便得到了確認(非不可思議,而是具有可理解性),另一方面行動所以發生的過程也得到了某種解釋。拉孜(J.Raz)曾指出:“理由是解釋人類行動的基石。” [ Practical Reasoning,Raz, Joseph (ed.), Oxford University,1978,p2.

]這一看法無疑有見於理由與行動的以上關系。

在邏輯的層面上,對行動的解釋以行動業已發生為前提:隻有當行動發生之后,才會形成對該行動的解釋。理由在為解釋已發生的行動提供依據的同時,也具有引發行動的意義,后者體現於行動發生之前。在行動之域,關於“為什麼”的問題既指向行動的邏輯緣由,也關乎行動的實際原因。行動的邏輯緣由涉及的是行動與理由之間的關系,行動的實際原因則包括引發行動的各種現實因素,理由構成了這些因素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如前所述,理由的具體構成包括廣義的觀念形態(意願、信念,被認識或接受的規則,等等)與非觀念形態(外部事實以及事實之間的關系),二者從不同方面影響、制約著行動的發生。理由的以上作用,使之同時具有原因的意義。事實上,就現實的形態而言,理由與原因之間確實存在相關性。

關於理由與原因的以上關聯,戴維森曾作了較為具體的考察。在他看來,以理由來解釋行動,可以視為合理化的解釋,而合理化的解釋則“是一類因果解釋”。他所理解的理由主要由二個方面構成,其一,對於某種行動的支持性態度,包括願望、需要、沖動、目的、價值,等等,其二,信念,即相信行動屬於那一類別。以上二者所構成的理由又稱為基本理由,對戴維森而言,“行動的基本理由即是它的原因”。[ 參見戴維森:《行動、理由與原因》,載《真理、意義與方法》,商務印書館,2008,第386-388頁。]這裡所說的態度與信念,都與心理的活動相聯系,以態度與信念所構成的理由為行動的原因,其前提是肯定心理的事件可以成為行動的原因。就理由與行動的關系而言,以上看法注意到了觀念形態的理由對行動的作用,從理由的內涵看,它則有見於理由所包含的原因之維。在現實的形態上,行動的理由既具有邏輯的意義,又呈現為心理的形態,前者主要與解釋和推論的過程相聯系(理由為這種解釋與推論提供了邏輯依據),后者則體現於行動的具體展開過程(觀念形態的理由構成了引發行動的內在原因)。

不過,在總體上,戴維森所注重的,更多地是理由的解釋意義。他之肯定理由與原因的聯系,首先著眼於解釋,其基本觀點“合理化解釋是一類因果解釋”,也表明了這一點。解釋所側重的是理解,以行動的解釋為關注之點,相應地也主要涉及如何理解行動的問題。戴維森的行動理論,在更廣的意義上反映了分析哲學考察行動的一般進路:事實上,在分析哲學的系統中,有關行動的理論,主要便以解釋與理解為指向。然而,就其現實形態而言,人的行動不僅有如何解釋與理解的問題,而且面臨如何規范的問題。對行動的解釋主要側重於從邏輯關系上把握行動,在此論域中,行動的理由也主要為行動的理解提供邏輯的依據。對行動的規范則關乎行動的現實引導,理由在此意義上則進一步涉及做什麼與如何做的問題。

以行動的規范為視域,理由與原因的關系也展示了其更為深層的方面。在以理由為行動的原因這一解釋模式中,理由被理解為行動所以發生的根源,根據這一模式,隻要把握了行動的理由,則行動似乎也就在邏輯上得到了解釋,從而能夠被理解。這一理解-解釋模式主要限於理由與行動的關系,盡管其中也涉及原因,但這裡的原因與理由具有某種重合性:行動的發生,源自一定的理由,理由則以關於行動的支持性態度(包括願望、要求、目的等)與信念為內容。換言之,願望、要求、目的等(對行動的支持性態度)與信念作為理由的具體內容,可以引發行動。然而,如果越出以上關系,進而對行動的理由加以考察,則理由本身也涉及所以發生的原因,后者具體地表現為不同的願望、目的、要求以及信念形成的背景、條件。

從行動與理由的直接關聯看,不同的願望、要求、目的與信念的交融,往往導致了不同的行動,在這一關系中,有什麼樣的理由,常常便會產生相應的行動。此處的行動首先涉及正當性,其中內在地關聯著以意願、目的、信念為內容的行動理由:理由的正當與否,制約著行動的正當與否。如何擔保行動理由的正當性?這一問題從另一方面看也就是如何對意願、目的、價值觀念、理性信念本身加以引導?這裡既在歷史層面涉及意識發生、形成的歷史背景,也在觀念層面關乎意識本身的自我反思、批判,二者均已不限於理由的層面。要而言之,從行動的規范這一層面看,理由固然可以在化為動機后作為內在原因而引發行動,但它本身又有所以形成與發生的根源,並面臨如何獲得自身合理性(正當性)的問題。如何通過引導行動的理由以規范行動本身,構成了行動理論無法回避的問題,而行動理由的引導,則越出理由之域而涉及理由形成的更廣背景和內外條件,后者進一步關乎如何為個體意願、目的、價值觀念以及信念的健全發展提供具體的歷史背景和多樣的條件。在日常的經驗領域,已可以看到這一點。以市場經濟背景下常見的廣告而言,商品廣告的不斷重復,往往容易使人形成某種消費的意欲,這種意欲又會進一步為相關的行動(如選購廣告所介紹的商品)提供理由。從更廣的歷史視域看,一定時代的社會背景、價值和輿論導向,也每每多方面地影響人的觀念,后者又從不同的層面制約著行動理由的形成。以革命年代而言,這種特定時期的社會境域以及宣傳、鼓動所形成的思想氛圍,往往會對行動理由的生成產生深刻的影響。進而言之,行動的理由往往呈現為一個系統,在行動的現實展開過程中,理由與多方面的原因又互滲互融,構成了一個更廣意義上制約行動的系統。

對行動過程中理由與原因的以上理解,涉及更一般層面的因果關系和因果觀念。從本體論上看,因果關系存在於事物或事件之間,表現為一種具有必然性的關聯。休謨從經驗論的視域出發,將因果關聯視為基於現象的前后相繼而形成的心理習慣﹔康德則在將因果法則理解為先天形式的同時,又確認了因果律的普遍必然性。前者肯定因果關系涉及經驗事物,后者則有見於了因果法則的必然性,二者對因果性的理解各有所偏,但又注意到了因果關聯的不同方面。在分析行動過程中理由與原因的關系時,對因果關系的以上方面,同樣需要加以把握,這種把握有助於具體地理解因果性的現實品格。

然而,從行動的角度考察因果性,同時又應當關注行動者與原因的關系。以理解與解釋為指向,原因或因果性首先表現為一種被觀察的對象:對已發生之事的解釋,總是基於某種旁觀的立場,其中所涉及的有關行動原因的推論,也往往建立在觀察的基礎上。事實上,廣而言之,從理由與行動的關系看,已呈現以下二種不同的情況:其一,行動者本人相信他有理由做某事,其二,解釋該行動時肯定行動者有理由做某事。前者涉及行動者自身的信念,后者則是他人(旁觀者)的說明、解釋。在觀察的基礎上解釋行動的原因與基於旁觀解釋行動的理由,具有內在的相關性。分析哲學關於行動的理由-原因解釋模式,似乎基本上沒有超出對理由與行動的關系以及因果關系的觀察或旁觀立場。[分析哲學固然關注第一人稱,甚至賦予第一人稱以權威性(所謂first person authority),但這種關注主要與個體對自身心理、意識或觀念的描述、理解和解釋相聯系。就行動之域而言,從邏輯上看,如果僅僅以描述、解釋為著眼之點,則問題往往並不是“我”是否應當選擇某種行動或應當如何行動,而是諸如:假定“我”選擇某種行動,“我”的選擇是否有充分的理由?“我”的意欲、信念與行動理由之間呈現何種關系?等等。這類關切最終可還原為對行動與行動理由之間關系的邏輯分析,從而在實質上仍未擺脫旁觀者的立場。

就行動的現實過程而言,在行動與原因的關系中,行動者不僅僅是觀察者或旁觀者,而且同時也是實際的參與者,后者為行動者影響和作用於行動提供了可能:他可以通過自身的知與行,生成某種觀念和事件,這種觀念和事件又作為原因,進一步影響與制約后續的行動。行動者與原因的以上二重維度,在更廣的意義上構成了考察理由本身形成之因的前提:由制約行動的理由(這種制約包括為個體意願、目的、價值觀念以及信念的健全發展提供具體的歷史背景和多樣的條件)而規范行動,其根據便在於行動者不僅是行動原因的觀察者,而且作為行動的實際參與者而作用於原因本身。可以看到,對行動過程中的因果關系的具體把握,離不開觀察與參與二重維度。

通過參與而影響行動,同時也使行動者本身進入了因果之域。就行動與原因的關系而言,行動的原因在廣義上包括事件原因(event- causation)與主體原因(agent-causation),前者體現於外部事件對行動的影響,后者表現為行動者的意願、目的、信念等對行動的引發,二者對行動的發生都具有制約作用。作為具體的過程,行動既非僅僅出於外在的事件,也非單純地源自行動者的內在意念。單向地關注主體原因(agent-causation),往往無法避免任意性(wayward)﹔僅僅關注事件原因(event- causation),則無法把握行動的自主性。在現實的行動過程中,既需要以客觀的事件(條件)抑制主體的任意性,也應當以主體原因(agent-causation)限定事件的外在性。事件原因與主體原因的互動,既體現了行動過程中因果性與自主性的統一,也使行動過程中的原因超越了邏輯的形式而落實在一個更為具體的層面。

行動過程中的主體原因(agent-causation),進一步涉及理由、動機與原因的關系。行動者對行動的推動,首先通過理由與行動的關系而得到體現,如前所述,理由在化為行動者的動機之后,對行動便具有引發作用(表現為行動發生的內在原因)。這裡,需要區分實際的理由或真實的理由與非實際或不真實的理由。在某些情況下,個體可以宣稱他做某事是出於某種理由,然而,其真實或實際的行動理由可能與之並不相同。一般而言,理由隻有在具有真實性的前提下,才能轉化為行動的動機,並實際地影響行動。當理由缺乏真實性時,這種理由便無法化為行動的動機,從而也難以作為內在的原因實際地影響人的行動。在此,以理由的真實性為前提,理由、動機與原因呈現相互的關聯:真實的理由通過化為動機而獲得內在原因的品格。儒家曾區分“為人”之行與“為己”之行,“為人”即為了獲得他人的贊譽而做合乎道德規范之事,為己則是為自我在道德上的實現而踐行道德原則。以“為人”為指向,行為的理由與行為的動機之間存在著張力:行動者的真實動機是獲得外在贊譽,而他顯示於外的理由則是對道德原則的注重。將“為己”作為目標,則行動的理由與行動的動機便呈現相互重合的形態:追求道德上的完善作為真實的理由,已化為其實際動機。顯而易見,在前一情況下,遵循道德原則這一理由僅僅具有形式的意義,其作用主要是在邏輯的層面為行動提供某種解釋,唯有在后一背景下,理由才通過化為動機而成為行動的內在原因。由此,也可以看到,單純地以解釋為關注之點,往往無法把握行動的理由與行動的原因之間真實的關系。

(載於《哲學研究》,2011年第9期)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