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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肩負使命:公益主體的角色定位與問題聚焦

林濱 李文珍2013年03月07日15:04來源: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

摘 要:當前,我國政府、企業、個人三大主體在參與公益事業中面臨各自的瓶頸問題,表現為:政府在官辦公益機構中的公信力受到質疑﹔企業在參與公益捐贈中表現出隨機性、被動性問題﹔個體的志願精神難以持續發展。完善公益事業需要三大主體肩負各自的使命,政府作為公益的守護者,如何讓公益的歸公益?企業作為公益的造血者,如何為公益的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道德血液”?個體作為公益的志願者,如何在公益行動中持久培育德性的發展?這些問題的聚焦與解決,便是本文探討的主要內容。

關鍵詞:公益 公信力 企業捐贈 志願行為

公益是以利他主義為價值導向,由各公益主體發起並倡導的,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志願行動。公益事業的發展在當代中國方興未艾,它凸顯的對不合理的資源分配的修復和改善的社會功能,使它不僅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的重要補充,而且蘊含著強烈的人文關懷內容,反映著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的友愛。但無需諱言,目前我國公益事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羈絆著公益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政府、企業與個體在推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中有著各自不容推卸的使命,本文力求從主體的角色定位出發,分別針對政府、企業與個體目前在參與公益事業中所碰到的三大瓶頸問題,加以厘析,力求發現問題之症結,以探求解決之道。

、政府:公益的守護者與公信力問題

政府在公益事業中的角色定位應是公益的守護者。政府最根本的屬性就是公共性,即政府產生、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標、公共服務以及創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識形態等。盧梭在《社會契約論》裡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於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后,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馬克思也指出國家職能“包含一切社會的性質所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政府因為其公共目標而成立及存在,這正是政府公共性的起源,雖然不同時代、不同背景對政府公共性的外部特征有不同的要求,但實現正義、提供公共物品卻是所有政府公共性中的核心內容。公益事業是一種重要的公共物品。那麼,政府便有職責提供公益產品及保護公益事業的公益性。

但政府在擔當公益守護者的過程中,目前卻遭遇著官辦公益機構公信力的危機。“自‘郭美美事件’起,包括‘盧美美’事件,公益界掀起風暴,輿論對涉及中華慈善總會、紅十字會、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等官辦公益機構連番質疑,正如多米諾骨牌崩塌,中國慈善的信譽度陷入歷史最低點。”民眾對官辦公益機構的質疑,一方面嚴重制約著公益事業的發展,因為公益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事業,官辦公益機構則是中國目前公益事業的最大的合法組織,中國公益事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民對官辦公益機構信任的程度,“民間慈善舉步維艱、官辦慈善丑聞纏身”的狀況則昭示著公益事業陷入到發展的困境中。另一方面,也破壞著政府的公信力,影響民眾對政府的認同。因為公民社會的基礎就是信任,“政治信任被看作是在社會中獲得的廣泛信任范圍的反映……它的存在是有生命力的政治體系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政府公信力是公眾對政府履行其職責情況的評價,是民眾對政府最重要的訴求。當政府享有人民賦予的權力之時,它也就隨之承擔了應對得起人民信任的義務和責任,這是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

公信力的重建是政府與官辦公益機構目前的當務之急。政府作為公益的守護者,主要職能便是捍衛公益的宗旨不被利益所玷污,讓公益的歸公益。促進社會公益是各個慈善組織共同的旨歸。“慈善組織堅守使命就表現為堅持公益性,以公共利益作為組織的目標,而不以追求贏利為目的。”中國一些主流的基金會主要依據政府的行政力量而建設,這使它們借助政府擁有的權力有了可能。當權力被利益所宰制,不是為了社會公益的目標,而是謀取集團或個人的私利,同時在法律為公益與市場的邊界界定模糊、市場經濟體制下利潤的強有力的驅動、政府對公益組織管理缺位的情況下,公益組織極易出現背離公益宗旨,導致公益事業的目標與手段的本末倒置,公益被利益所異化。“河南宋基會”是以兩岸交流、青少年工作為主旨使命,但其通過獨創的“公益醫保”和返還型“限定性捐贈”相捆綁的模式,變相地集資,並將大部分捐贈用於商業投資和運營。這已嚴重脫離了“河南宋基會”的公益宗旨,導致民眾對其公益性質的質疑,嚴重傷害官辦公益機構的公信力。為了避免類似現象的出現,政府急需建立一道公益與市場之間的屏障,讓公益的歸公益,市場的歸市場,清楚界定公益慈善組織的屬性,防止“公益商業混為一體,公益淪為商業的‘嫁衣’”

當前公益機構暴露出來的公信力問題,直指中國慈善法制建設的缺陷。在公益領域一系列輿論事件的推動下,公益慈善領域的立法、修法呼聲進一步高漲。政府對公益事業的捍衛便需運用法律的武器,一方面應充分依靠現有法律、法規,理順和規范社會公益事業的運行﹔另一方面,應加快專項立法特別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進社會公益事業的改革和完善,進一步規范社會公益事業的運作。當前我國公益方面的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但現行的法律法規尚不足以規范、保護和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也不能解決公益事業隨著形勢的變化出現的新問題。“河南宋基會事件”的出現暴露了我國公益法律規范的缺陷。我國正在制定之中的《慈善事業促進法》,應明確公益組織的公益性質、公益活動的程序、公益活動的監督機制、公益事業的主管部門,更應順應時勢,規范公益事業的評估、監管、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融投資等行為。

與法律捍衛公益相輔,監督是捍衛的另一種有效手段。強有力的外部監督是預防公益慈善組織行為失范、公益被利益異化的重要堤壩,其目的是讓公益行為公開透明,守護公益的純潔性。為此,要構建公益事業的外部監管體系,公益機構或組織要接受來自於政府、企業、個人、第三機構的監督,必須做到信息公開、透明慈善。慈善組織對資金募集信息、項目信息、財務信息、主要領導人信息等內容要進行公開。通過立法強制規定信息公開的范圍、程序、項目運營等細節性問題,使監督主體能全面、細致地了解公益事件,並進行評估。各監督主體真正履行其監督職能,避免形同虛設。與此同時,在監督主體與被監督的公益慈善機構之間架構連接平台,便於公益機構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對公益慈善機構的監督、評價。例如在全國建立公益互聯網,加強公益事業的網絡化建設,為公益信息的公開、透明提供快捷機制,減少監督成本,進一步提高公益慈善機構的公信力。

二、企業:公益的造血者與隨機性問題

企業在公益事業中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應有什麼樣的擔當?溫家寶總理2011年針對民眾住房難的民生問題,一方面通過政府採取政策與調控手段穩定房價,另一方面對房地產商提出了“道德血液”的吁求。這其實道出企業家在謀求經濟利益的時候,也必須擔負企業的社會責任。以此,在公益事業的發展中,企業所承擔的角色應是公益的“造血”者,即為公益事業的肌體提供源源不斷的“道德血液”,這是公益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現代企業應有的社會擔當。因為企業不僅有經濟和法律的責任,而且還應有道德和慈善的責任。A.B.卡羅爾(1991)指出在企業責任中,四種責任是呈“金字塔”形狀的,位於最底層是經濟責任,位於第二層的是企業的法律責任,位於第三層的是企業的道德責任,最高層的是慈善責任。德?喬治(1993)進一步區分了企業三種不同層次的道德要求:第一層次的道德要求是最基本的道德規范﹔第二層次超出最低限度道德要求,強調要創造和保持與利益相關者的信任關系,如幫助有困難的員工,對社區造成危害的補償等﹔第三層次的道德要求屬最高層次,強調對道德理想的渴望,體現企業使命。企業參與公益事業,擔當起公益造血的角色,是企業責任中應有之義。

企業一般是通過企業捐贈方式進行介入公益事業。企業捐贈是企業在履行基本社會責任的基礎上,將一定數額的資金、實物或者服務捐贈給需要幫助的對象、某一個領域或某些社區。近年來,國內企業在我國應對突發事件及扶貧濟困福利事業中發揮出重要的社會力量作用。在“四川地震”救助、抗擊“非典”、“希望工程”“扶助弱勢群體”事務中,我國企業積極捐贈,投入公益事業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與跨國公司相比,國內企業的公益行為“有很大程度的被動性、隨機性,以及不規范性和缺乏可持續性,缺乏完善的制度化管理體系”趙瓊和張應祥(2007年)通過對15家跨國公司與15家國內企業社會公益捐贈行為的比較發現,國內企業在公益行為方面,表現出捐贈被動性、經常化、隨機性特征。企業在積極響應行政動員進行捐贈的同時,還要承受一些非正式領導關系所帶來的壓力型捐贈。多數企業沒有形成固定的體系,沒有長期規劃公益固定預算,對公益的管理也是由其他部門代理兼管,國內企業的公益捐贈制度化程度普遍低於跨國公司﹝7﹞。國內企業回饋社會的公益行為出現短期化、臨時性問題,嚴重影響到企業在公益事業的作為與擔。

為了改變這種狀況,企業必須樹立“企業公民”的理念。“企業公民”理論是將企業看成社會的一部分,認為企業具有類同公民的身份,企業同個體社會公民一樣,在社會合法性方面,既擁有社會公民的權益,同時也必須承擔對社會的責任。德魯克(1993)認為公民不僅僅是法律術語,而且是一個政治術語。作為政治術語的公民意味著積極的承諾,就是責任。跨國公司的捐贈行為主要是以“企業公民”理念為依據的,即企業除了創造利潤以外,還要以“企業公民”身份,承擔對社會和環境的責任,這是義不容辭的義務。基於這樣的自覺意識,跨國公司的公益活動一般穩定、長效。中國企業捐贈行為表現出的與跨國企業的不同這處,根本症結點在於國內企業所持有的企業理念上。國內多數企業認為企業的責任就是創造利潤,而社會只是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市場和環境,社會公益、公共福利、環境保護等問題都是政府的事務,應該由政府來解決。相對應的,企業的責任主要是經濟責任,就是創造利潤,照章納稅和提供就業,而社會責任主要應該是政府的責任。所以,許多國內企業並沒有把企業的公益活動作為長期的規劃,往往出現“被動勸捐”的現象,或是偶爾為之的隨機行為。

“企業公民”的理念的樹立,一方面將促進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加強,改變其公益行為中的“被動”與隨機的問題,為公益事業的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道德血液”。另一方面,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反過來也會提升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劉建秋、梁靜雅(2012年)通過實証分析發現,顧客責任、環境責任和慈善責任對企業信譽資本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這是企業的道德力轉化為經濟力的實証。因而,企業應把參與公益活動看成是企業發展與社會發展雙贏的互惠行為,將公益捐贈策略與企業發展戰略和市場開發策略結合起來,通過積極參與公益事業,以實現社會責任感在社會公眾中的廣泛傳播,提升對企業信譽的促進作用,從而實現企業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同發展。

企業在推動公益事業的發展中,還應具有常規的決策機制與實施組織。相比較國內企業,跨國公司皆有一套完整、規范的公益程序,他們從捐贈理念到捐贈計劃、資金預算、組織機構、實施監督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在各個環節上都有具體的人員專門負責與監督,而且不會因為一些偶然的因素而隨意改動計劃,也不會受政府行政動員的干預和影響。跨國公司有專門負責公益合作項目的部門,如公共關系部或公共事務部、公關部等,這樣就保障公益項目在預算支出、資源調配、活動計劃方面有一套完整的方案,並使公益行為保持長期可持續性。借鑒經驗,中國企業急需建立常規的公益決策機制,成立專門部門運作公益項目,把公益計劃納入企業發展的長期戰略中來,形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員工廣泛參與的決策機制,並且完善從決策到資金預算、人員配套、監督管理、項目考核等程序,確保“企業公民”的貫徹與公益活動的實施。

企業可持續性地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除了需要企業自身的內部驅動力外,還需要來自國家政策激勵的配合。西方國家一般是通過稅收優惠作為激勵企業或個人捐贈公益的有效方式。如英國企業向慈善團體的捐款可以從應稅所得中全額扣除。韓國公司或者機構對政府、國防建設和救災的捐贈,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可作為虧損予以減免,對非營利私立學校的捐贈,可計入費用予以減免,但減免額不超過納稅年度將轉賬損失扣除之后的總收入額。美國稅法規定,公司法人捐贈享有經調整后稅前所得10%的稅金扣除額的優惠,但總的慈善捐贈扣除額不得超過納稅人調整后稅前所得的30%──50%。如果超過限額部分的捐贈可以向后結轉5年以得到扣除。這些國家的企業捐贈稅收優惠范圍廣,限制條件少,而且對當年超過捐贈限額的捐贈一般允許向以后年度結轉在稅前扣除,大大增加了企業捐贈的吸引力。但目前中國對企業參與公益活動的激勵還不到位。如現行的稅收政策並沒有給予企業慈善捐贈足夠多的激勵,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中准予免納所得稅的比例偏低,隻限於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而且能夠免稅的慈善捐贈還受到捐贈對象的限制,也就是說隻有捐給國家特許慈善機構的捐款才享受全額免稅。政策和法規的供給不足,尚不足以有效激勵企業參與到慈善事業的發展中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企業參與公益活動的積極性。為此,國家需要有效地運用政策與法規的調節,促使企業與社會的共同發展。

三、個體:公益的志願者與培育性問題

個體在公益事業中的角色,通常是以志願者的身份參加活動,“志願行動,指的是在不求任何物質回報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和推動社會進步而提供服務、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神的行動。作為一種由利他主義價值觀所導向的行為,公益行為必須以志願性為前提。”目前,“志願精神”已經逐漸成為中國公民所擁有的一種重要精神力量。在當前許多重要社會事件與活動中,如在“汶川賑災”“北京奧運”“上海世博”“亞運會”“教育扶貧”等活動中,志願者都發揮出重要的作用。他們自願地、無償地把他們的勞動、精力、時間投入到公益活動中來,體現了他們的奉獻、友愛、互助精神。

大學生是志願者隊伍中最主要的群體,但他們一般開始參加公益活動時非常積極,可進行一段時間后往往卻出現退出或積極性降低的普遍現象。這種“短暫性”的公益行為,是目前青年學生志願者參與公益活動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其中的原因,也許來自學生的自我解釋可能比較真實與到位。在《公益和功利:難以平衡的大學生訴求》一文中,“東北某高校的大二學生劉明認為,要說為公益追求,大學生也不是沒有。以他為例,劉明參加了學校的青年志願者協會,也跟著掃過街道、進社區服務等,還到一些鄉村小學調研過,但感覺收獲並不大,對自己的綜合能力沒有提升。而同鄉的師兄又善意地勸他,其實這些事情做了跟沒做一樣,要鍛煉本領,還是要到有實質性的社團去,最好是去學生會。”客觀而言,青年學生志願行動所踐行的“志願精神”是我國“助人為樂”“仁愛”等傳統美德和新時期“社會互助”精神的集中體現,體現了“利他”主義動機。但也有很多的志願者是從獲得某些獎勵、鍛煉自身能力等利己動機出發參與到社會公益事業中來的。換句話說,志願者的志願行為不僅在結果上“利他且利己”,而且在動機中也同樣既有“利他”也有“利己”因素的存在。

面對這樣的雙重動機,有些人往往習慣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以道德理想主義的尺度對青年大學生志願者行動的利己動機進行指責。這樣的道德苛刻背后,提醒我們從學理的角度對長期思考的“義與利”、“道德的理想性與道德的功利性”、“利己與利他”等關系的討論,仍然有明辨三對關系辨証性質的必要。但從目前志願精神尚為匱乏與急待培育的現實出發,道德理想主義的尺度,極易窒息青年學生尚在萌發階段的“仁愛”的種子,會使他們在道德大棒指責下遠離公益。這恰恰是對青年學生德性發展過程的一種傷害,也是對公益事業希望更多的公民個體參與的一種破壞。因而,承認目前階段志願行為的“利已與利他”動機並存的現實性,是我們探討如何培育青年學生志願精神的前提。

志願精神培育的過程則是如何將志願者行為動機中“利己”的成分逐漸減少,“利他”的成分逐漸增加,逐漸趨向公益的純潔性。“利他主義價值觀可被視為社會動物和習慣於集體生活的人類的另外一種本能,其所要求的是滿足了人類的高層次的、在精神層面融入共同體的需求。”許多公益的參與者都具有強烈的“利他”的理想主義情懷。“利他”主義不僅是個體志願者參與公益的價值導向,同時,也是克服目前志願行為難以持久問題的一個主要路徑。羅婧、王天夫(2012年)通過對大學生支教務項目中志願行為的持續性研究發現,懷揣改善他人教育條件、貢獻社會等利他動機的支教者更願意長久地投身於“支教事業”中去﹝12﹞。所以,對志願者的“利他動機”的善端的培育,利他主義精神的培育光大,便成為促使個體可持續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關鍵。

但利他主義精神的培育切不可操之過急,它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培育的第一階段,關鍵是要解決如何從志願者的“利己”動機,從目前急近功利性的目標,引導到一個具有精神性的目標來,在讓青年學生逐漸克服“唯利益”趨向的思維方式的基礎上,能夠發現“利他”的快樂。利他主義的快樂理論便是對這種嘗試的一種理論支撐。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的心理學家馬丁塞利格曼一直致力於探索人們快樂情緒的奧秘,他在自己的新書《真正的快樂》指出:物質主義是快樂的毒藥。利他主義與快樂是緊密相連 ,幫助他人同時又能夠給自身帶來心理滿足感。人是社會性的存在,以積極的態度投身於公益活動,幫助別人做善事,在一定意義上則感受到自己被他人需要的存在感,也易激發人們對你的感激、喜歡和熱情,由此產生舒適和溫暖的感覺,感到身心愉悅與快樂幸福。

培育的第二個階段是推動認同機制的形成。志願者的志願行為能否持續下去與志願者自身對公益的角色認同有關。Grube &Piliavin(2000年)指出對先前參與的特定志願項目組織的認同會使得志願者進一步參與該組織的志願活動,並且通過此經歷建立的對廣泛意義上的“志願者”角色的認同也會促進其持續參與該項志願活動。羅婧、王天夫(2012)的對大學生支教志願行為的調查研究也証明了“志願者”的認同和對“支教項目”的認同與支教者的持續意願呈顯著的正相關。這種對“志願者”角色的認同既來自於自我的肯定也來自於社會的認定。志願者對自己的公益行動感到驕傲和自豪,將自己視為志願群體的一份子,這種自我認同有利於其責任感進一步建立。也許隨著志願項目的終止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進行連續的志願活動,但在未來有更大的可能性再次參與志願活動。自我認同將通過社會認同而得到強化。社會對個人志願行為的欣賞、鼓勵、獎勵,作為一種非正式激勵,強化了志願者的自我認同感。這些認同又通過志願者的社會網絡來進一步加深,從而以正能量促進志願者公益行為的持久性。

培育的第三個階段是促使德性的自我發展與完善。公益行為是人類仁愛精神的訴求,它是人們追求道德之善的表現。道德的至善與至真、至美一樣,成為人類終極追求的一個目標。作為人之一員,倘若沒有基本的道德之心,人無異於禽獸。但“人的德性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如果說人類最初的道德是來自共同體或社會共同生活的需要,是一種外在的要求的話,那麼人類在它追求自身的不斷發展過程中,則不斷將原本是社會對其個體所提出的外在規范變成人自身發展的德性的內在訴求,也不斷將原本只是對社會要求的道德規范的遵守轉化為對道德的信仰。對於個體來說,一旦這樣的轉化得以達成的話,道德也才能由社會的他律變成個體的自律,個人也才能成為一個有德性的人,‘當他是一個有德性的人的時候,他正在實現至善。”志願精神培育的最終目標便是幫助志願者德性的發展與完善,使公益行為從外在的要求轉為內心的自覺,這是一個追求至善的努力,也是德性完善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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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