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網站入口

站內搜索

社會服務體系:歐洲模式與中國方向

徐延輝 黃雲凌2013年02月20日08:45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摘要中國社會保障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存在“重保險、輕服務”的制度建設傾向,這種思路嚴重制約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也難以適應社會經濟轉型的需要。歐洲福利國家社會服務模式及發展轉型規律對我國有重大借鑒意義,未來中國社會保障的發展應該在完善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的同時,圍繞社會服務的相關議題積極探索其發展規律,推廣社會服務理念和實務,發展中國特色社會服務體系,推動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制度的建設。

  關鍵詞社會服務 福利國家 普惠型社會福利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歷經重大變革,從“單位”福利與“合作”保障逐漸轉向以“工作福利”為核心的多元保障,為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然而,現階段全球經濟危機、人口老齡化及家庭和就業結構的變化對社會保障體系提出了新要求。在新形勢下,如何結合中國國情,借鑒西方福利國家經驗,調整改革思路,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共建成熟穩定的社會保障體系將是我國政府面臨的又一挑戰。

  社會保障改革回顧

  社會保障改革成就。過去30年,我國社會保障改革成績斐然,初步建立了以社會保險為主,以實物和服務保障為輔的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

  首先,社會救助方面,城市和農村低保制度分別於1999年和2007年全面鋪開,與醫療、教育、住房等救助制度共同構成了社會安全網。截至2011年底,全國城市和農村低保對象分別為2276.8萬和5305.7萬,低保平均標准分別為240.3元和106.1元。①

  其次,在養老保險方面,已經建立起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責任共擔的社會保險,基本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完善了生育、失業及工傷保險制度。截至2011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8391萬人。201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啟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預計2012年將實現全覆蓋。在農村地區,自2009年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起,至2011年末,全國有27個省、自治區的1914個縣(市、區、旗)和4個直轄市的部分區縣開展了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國參加保險人數為32643萬人。②

  第三,在醫療保險方面,我國已基本實現全民醫保。1998年,我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並於2007年將城鎮“一老一小”等人群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疇。截至2011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47343萬人,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5227萬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22116萬人。③與此同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從2003年起試點,2011年實現基本覆蓋全國農村居民。截至2011年底,全國有2637個縣(區、市)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口數達8.32億人,參合率為97.5%。④

  第四,在社會福利方面,我國初步形成了國家主辦,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資金保障和服務保障相結合的社會福利體系。近年來,一系列弱勢群體保護法規相繼出台,全國部分縣(市)建立了高齡生活補貼制度;開展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制定實施孤兒最低養育標准;通過福利企業優惠政策繼續促進殘疾人就業。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社會服務機構129.8萬個,職工總數1129.8萬人,固定資產總值為6989.8億元,比上年增加6.1%。社會服務業增加值2459.8億元,比上年增長22.1%。⑤

  社會保障改革遺留問題。雖然近年社會保障改革成效顯著,但仍遺留了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首先,社會保障的水平與結構有待調整。我國各類社會保障項目的給付和管理存在明顯的“工作福利”導向,針對非正規就業、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項目往往處於“保基本”和“低水平”狀態,難以應對新形勢下的社會風險。低保的資格界定和水平調整缺乏評估指標;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給付水平也偏低,繳費激勵不足;很多地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都以保大病為主,未將門診醫療和一些慢性病納入報銷范疇,難以應付“因病致貧”的風險。此外,針對弱勢群體的社會福利服務供給也相對匱乏,重保險、輕服務現象較為嚴重。

  其次,社會保障改革的地域化現象明顯,行政區域(尤其是省)成為社會公民權重新劃分的主要界線,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領域的主導權逐漸提升。中國福利制度正在從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轉變為以地域為經、不同身份類別為緯的新形態、多元式社會保障體系,本地/外地身份區別逐漸成為社會保障資格和給付的新標准。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阻礙了社會保障體系的整合,直接導致各地區、各個人群之間社會保障權利差距以及勞動力跨地流動的困難。

  第三,社會保障改革呈現應急性特征,長期預防性不足。從改革開放至今,社會保障始終被當作一種解決社會問題,緩解社會矛盾的應急工具,缺少積極長遠的預防性政策設計,更未將其作為社會建設與社會發展的有效構成。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應急性特征主要表現為:過於偏重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的供給不足,同時,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碎片化”,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嚴重、跨地轉移困難,醫療費用控制及醫療保險基金過度結余等,也都凸顯出政策設計的短視。應急性政策不僅不利於社會保障制度銜接與監管,還在客觀上進一步拉大了城鄉差距(張秀蘭等,2009)。

  第四,社會保障改革中政府角色定位不清,影響公平性。社會保障是為了應對“市場失靈”而建立起的收入維持和服務供給機制,其宗旨是為了實現社會共濟和公平。然而,政府在改革中的心態往往比較矛盾,既想通過社會化改革引入效率機制,又處理不好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關系。2000年以來,由於片面強調“社會福利社會化”改革多元化,社會福利制度供給主體由過去的國家和集體(單位)主導變成以家庭為主導,使得民眾尤其是農村居民可以從國家和集體獲得的福利急劇減少。

  當代社會變遷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新要求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本身就存在一些問題,而當前的新形勢和全球經濟危機,給社會保障改革和社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經濟發展模式的變化對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提出新要求。中國外向型經濟模式是建立在人口紅利的基礎上,然而隨著全球經濟持續低迷,區域經濟增長模式的調整勢在必行。在產業結構升級過程中,東部地區將重點發展技術、資本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勞動密集型產業則向經濟較為落后的鄉鎮和西部地區轉移。同時,我國城鎮就業結構日益“非正規化”,2004年非正規就業人員比重達到58.69%(胡鞍鋼等,2006)。在經濟轉型期,舊經濟模式中的非正規就業群體將對福利和就業培訓等提出更高要求,完善的社會服務能夠培育優質人力資本,擴大內需,推動產業升級和經濟持續發展。

  家庭和人口結構的變化對社會福利優化調整提出新要求。我國已經進入老齡社會,截至2011年底,我國65歲及以上人口共計12288萬人,佔總人口的9.1%。⑥另據預測,2015年我國高齡老年人口將達到2323萬人。⑦同時,家庭結構變遷和日益增強的社會流動性也將對現行社會保障體系產生深遠影響。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平均每個家庭戶的人口為3.10人,比2000年少0.34人,流動人口比例約為19.07%,在數量上比2000年增加了81.03%。⑧而世界銀行的數據顯示,2000年∼2010年,我國的女性勞動參與率一直維持在70%左右。⑨面對嚴峻的人口老齡化、流動人口的急劇增加、核心家庭的功能弱化以及較高的婦女勞動參與率,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必須進行結構性調整,社會養老和家庭照顧服務必須盡早提上議程。

  社會階層結構化對社會保障價值的重塑提出新要求。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試圖通過轉移支付來縮小階層差距,體現互濟公平的價值。然而,現階段我國“碎片化”的社會保障體系非但未能發揮階層、地域之間互濟的功能,甚至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地域、行業和人群之間的差距,固化了階層結構。有學者估計,若把社會保障、義務教育、基本醫療等因素考慮在內,城鄉實際收入差距已達5∼6倍(華黎,2010)。這種社會保障制度的逆向分配直接傷害了社會普世價值,影響了和諧社會的建設,也對體制改革和價值重塑提出了新要求。

  從收入保障走向社會服務

  針對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和新的經濟社會形勢,通過對社會服務內涵、歐洲社會服務模式及其轉型規律和焦點議題的梳理,我們引入社會服務概念,來進一步探討未來中國社會保障的發展思路。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的改革重點是現金給付和社會保險,個人社會服務只是被簡單歸結為民政福利,沒有提上重要政策議程(岳經綸,2010)。然而,現階段就業方式、家庭人口結構的變化對社會保障體系提出了巨大挑戰,要求我們必須重視預防能力更強的社會服務制度的建設。

  社會服務的內涵。社會服務作為學術概念最早被英國學者理查德·蒂特姆斯提出,此后經過多年發展,逐漸成為國際社會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宗教文化、政治意識和管理體制的差異,國際學界至今尚未形成一個有關社會服務的統一定義。一些學者為了強調社會服務中的激發因素(elements of activation)和相對現金支付的個性化特征,將其稱為個人社會服務(Personal Social Service)(Berkel and Valkenburg, 2007);另一些有關北歐福利模式的研究則將社會服務等同於社會照顧服務(Social Care Service),以突出照顧的含義和性別視角在日常服務供給中的意義(Anttonen and Sipil, 2005)。Anttonnen和Sipil(2005)認為社會照顧服務是指那些旨在加強女性自主性,幫助其參與勞動力市場的一系列服務的集合。英國學者Sainsbury(1977)從人的需要出發,對社會服務作出了更精確的定義,他認為社會服務就是利用差異化服務來應對個體社會功能最大化的需求。

  與社會服務定義的多樣性相對應,社會服務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也有所不同。在美國,社會服務是指除了醫療、教育、住房及收入維持之外的那些需要社會資助的個人和家庭服務項目,主要包括:貧困者服務、兒童青少年及弱勢成年人服務、老年及身心殘障者服務等。美國社會服務具有典型的補缺型特征,公共部門隻提供有限的經費,而大部分資金和社會服務計劃主要依靠私營組織和第三部門來維持(Kramer, 1987)。與美國相比,個人社會服務在歐盟的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因此其服務項目也更為全面,主要包括社會援助服務、就業和培訓服務、社會住房、兒童照顧以及長期護理服務等。這些服務為實現歐洲的社會經濟整合、高水平的就業以及經濟增長作出了重要貢獻。同時,除了“個人社會服務”之外,歐盟社會保護委員會也使用“普遍利益社會服務”(SSGI)這一概念,他們認為社會服務的作用不應局限於對最弱勢群體的幫助,而應著眼於對所有人的社會保護,扮演預防者角色(岳經綸,2010)。“普遍利益社會服務”的特點在斯堪的納維亞國家得到了准確的詮釋,社會服務在這些國家所涵蓋的范圍更廣,涉及兒童照顧和家庭政策、老年照顧、社區照顧、身心殘障服務、就業培訓和勞動發展計劃及社會工作者咨詢服務等。英國社會政策學者迪安根據各國的實踐經驗,將社會政策涉及的服務歸納為四類:第一類是那些被視為“基礎性”的人類服務,如醫療衛生和教育;第二類是有關收入維持和就業的服務,借助它們,可以確保社會安全和經濟生產力;第三類是有關住房和環境的服務,它們可以確保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最后一類是所謂的“個人”社會服務,旨在為社會中最弱勢的成員提供照顧或保護(哈特裡·迪安,2009)。事實上,按照生命周期理論,人在不同時期會面臨不同困難和需要,社會服務能夠通過生活照顧、醫療及教育培訓等方式,將家庭成員從照顧責任中解脫出來,推動社會參與和社會整合(Ostner, 1998)。

  歐洲社會服務模式。各國政治經濟體制及社會文化的差異,不但導致了社會服務的多元化內涵,而且在長期實踐中形成了各種不同的政策模式。Sainsbury(1996)在兒童照顧政策研究中,根據政府和家庭的責任邊界,將社會服務類型歸納為“私人責任最大化模式”和“公共責任最大化模式”。Lewis和Hobson(1997)則按照女性勞動參與原則,將社會照顧類型分為“工作模式”(Parent/Worker Model)和“護理模式”(Care giving Model)。而最具有代表性的是Anttonnen和Sipil利用兒童和老年照顧數據,根據女性勞動參與的自主性和去家庭化程度,將歐洲社會服務分為以下四種模式:

  第一,斯堪的納維亞公共服務模式(The Scandinavian Model of Public Services)。代表性國家有瑞典、丹麥、挪威和芬蘭。此模式強調普惠性(Universalism)和去家庭化(Defamilialization)的社會服務,將公共稅收作為兒童、身心障礙人士及老年人服務的財政來源。政府在社會服務的規劃與供給中處於核心地位,NGO和營利機構只是最低限度參與,負責某些政策計劃的執行。在斯堪的納維亞地區,公共部門通過社區護理院、日托所、咨詢中心等,為老人、兒童青少年、身心殘障者、受虐待者、藥物濫用者、貧困者及其他普通人群提供服務,以幫助人們處理和應付日常生活。服務項目包括:日常照顧,通過為老人和殘疾人建立俱樂部、日常診所、老年人弱智訓練中心、殘疾人日常護理學校和健康中心等來提供日常照顧;特殊家庭服務,旨在給老年人和身心殘障者提供家庭護理和教育;兒童家庭服務,通過接收並撫養兒童,監督父母育兒的行為,給兒童提供財力和物質幫助;咨詢服務,建立社區咨詢中心,提供家庭財產計劃、年輕人醫療咨詢等,還負責給家庭護士、接生員及心理工作者提供家庭護理知識培訓(Anttonnen, Anneli and Sipil,Jorma, 1996)。

  斯堪的納維亞模式的服務具有普惠性,所有國民都從相同系統中獲取一致的服務。在斯堪的納維亞國家,有超過半數的學齡兒童接受公共日間照顧服務,有三分之一的老年人接受居家照顧服務。為了保証公共資金的充裕,這些國家一般將中產階級納入服務對象,同時,地方政府在稅收上也具有相對獨立性,因此可以提供特定的服務。除了地方政府之外,自願組織和家庭兒童托管人(family child-minders)也在社會服務供給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其中自願組織的資金主要來源於私人捐贈、服務收費及會員費,自主權比較低,而商業服務基本上不存在 (Hanssen, 1997:110)。斯堪的納維亞模式的優點包括:存在豐富的服務可供選擇;具有較明顯的去家庭化特征;尊重服務對象的權利等。斯堪的納維亞的社會服務系統對婦女需求的反應比較敏銳,主要通過兒童日間照顧和老人家政服務來解放婦女,給予婦女在家庭和勞動力市場參與之間更多選擇自由。這些國家婦女的勞動參與率比較高,全職或者兼職的自由度高。

  近年來,由於經濟政治壓力及公共部門的臃腫低效,瑞典等北歐國家開始對普惠型福利進行反思和改革,斯堪的納維亞模式正走向福利多元主義(Rauch, 2007)。以芬蘭為例,1980年代以來,由於經濟衰退,失業率上升,芬蘭的兒童照顧政策出現了兩種矛盾卻相對同步的變化趨勢:一是公共日間照顧服務在增加;二是家庭照顧津貼在提高。同時,由於政府供給模式存在諸多問題,當局試圖通過公共服務重組,開發私營部門和自願組織的服務能力。丹麥也越來越傾向於通過政府採購和合同外包的形式向商業部門和非盈利組織購買服務,醫療、老年照顧等領域也逐漸向商業組織開放,試圖通過市場競爭來提高服務質量(Taylor-Gooby, 2001)。

  第二,家庭照顧模式(The Family Care Model)。代表性國家有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及意大利等。此模式強調政府的有限服務供給和家庭在社會照顧中的責任。這些國家的福利私有化特征明顯,第三部門的能力較弱,只是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必要補充,為特定的人群提供服務。富人傾向於利用商業服務,兒童照料服務的可及性差,婦女要承擔照顧家庭的責任,勞動參與率較低,但是大部分已就業的婦女都是全職工作。相對來說,這種模式並未著眼於公民權,帶有明顯的殘補型(Rudimentary)福利模式的特征(Lorenz, 1994)。在意大利,地方政府享有充分自主權,除了最低水平的社會保護之外,大部分服務是由非正規市場供給,同時也通過與非盈利組織合作,發展出了一套碎片化的服務系統。在服務對象上,隻針對一些特殊人群,如身心障礙人士、老年人、困難兒童及其家庭等。2000年以后,意大利中央政府試圖整合碎片系統,加強與社會組織的合作,建立統一的為全體公民提供最低限度社會服務的制度(Helmut and Sarabajaya, 2003)。

  第三,貝弗裡奇模式(Beveridge Model)。代表性國家主要是英國。1970年英國通過地方政府社會服務法案(The Local Authority Social Services Act),建立了地方社會服務部,旨在為國民提供全民共享的、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的服務。英國的社會服務主要面向老年人、兒童和家庭、身心障礙人士等各類人群,提供居家照顧和日間機構照顧等多種服務。為了降低公共開支及解決公共服務的低效問題,英國個人社會服務在20世紀80年代之后得到進一步發展,英國模式傾向於將政府從傳統公共服務的直接提供者角色中解放出來,針對最需要服務的人群及其需求,通過合同形式向社會購買服務(Heise and Lierse, 2011)。1997年布萊爾政府發布了工黨有關社會服務的政策議程,尋求一種第三條道路的政策理念,提出了社會投資和“混合福利”(Welfare Mix)的改革思路,大量利用商業組織和NGO提供社會服務。在醫療衛生領域,政府鼓勵國民從住院護理轉向社區照顧,尤其是需要長期醫療服務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及殘疾人等,同時也鼓勵非營利組織和私營部門進入社會照顧領域,政府則作為服務購買者,利用合同外包和內部市場來實現優質服務。到2001年,私營部門和自願組織所擁有的院舍照顧機構佔了90%以上(Anheier, 2003)。

  英國的社會福利改革雖然通過福利多元化解決了資金困難,增強了服務的個性化和可選擇性,但是也出現了相應的問題。私人服務機構雖然不用等待,但是收費很高且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同時,人們也開始抱怨社會服務的配套銜接問題。在一些領域,由於政府過早退出,而商業部門和社會組織又未能及時進入,直接導致了服務項目可及性和質量的下降。經過多年改革,英國的社會服務越來越指向貧困而不是生活水准的維持,許多服務只是針對特定人群。英國新自由主義福利國家模式的低收入再分配、低去商品化以及私營部門的主導地位等特點在改革過程中也體現得淋漓盡致(Heise and Lierse, 2011)。當然,英國的個人社會服務不只是剩余型(residual)的服務,也不只是眾多比較邊緣的“社會福利”服務的混雜,其實所有人都是個人社會服務的受益者,只是更多資源被投向了社會特殊人群。這種模式盡管存在問題,但其混合福利改革所取得的成就還是值得肯定的。

  第四,北歐輔助模式(The Northern European Subsidiarity Model)。代表性國家有德國、奧地利、荷蘭、法國及比利時。此模式的輔助性特征在德國和荷蘭表現得最為明顯,這兩個國家的社會服務主要由一些大型的或宗教性的自願福利組織(Voluntary Welfare Organizations)、社區和私人部門提供,家庭也在社會照顧中承擔主要責任,政府則扮演輔助角色,負責資金的供給。與對私人部門的限制不同,政府對自願福利組織(尤其是宗教性慈善組織)進入社會服務領域持肯定態度,自願福利組織與公共部門在社會政策領域形成了一種合作互補關系。以德國為例,德國的自由福利協會(Free Welfare Associations)就致力於整合不同福利組織的力量,在醫療和社會照顧領域與政府展開合作,德國政府也通過各種法案肯定了自由福利協會的輔助地位(Henriksen and Smith, 2009)。在服務項目上,公共部門主要致力於兒童和年輕人福利,其他部門則提供包括家庭咨詢、兼職或全職照顧在內的多種服務(Jeffries and Mller, 1997)。在這些國家,老年社會服務處於中等水平,而荷蘭是其中唯一一個機構養老和家庭養老服務並存的先進示范國家。在兒童服務方面,比利時和法國在兒童照顧上處於領先位置,在強烈的家庭政策導向影響下,兩個國家都建立了整個西歐最完善和多樣化的日間照顧和學前托兒服務體系,因此女性可以全職工作。而反觀荷蘭和德國,兒童日間照顧服務相對較為落后,更多依靠自願者,這兩個國家的婦女大多從事非全職工作。

  當前,由於嚴重的財政和效率問題,這些國家自願福利組織的專屬輔助地位被打破,小型組織、獨立工會以及商業部門開始進入醫療和社會照顧市場,使得社會服務更多通過合同和招標形式來實現,政府只是充當擔保人和資助者,負責制定計劃、服務標准及質量控制,具體的服務則由非盈利組織和商業部門供給(Jeffries and Mller, 1997)。政府試圖通過社會服務供給主體的多元化,以及內部市場機制和商業化,來提高社會服務領域的競爭效率和服務質量。

  歐洲社會服務的改革與反思。近年來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給歐洲各國的社會福利改革帶來巨大的壓力和動力。面對相似的環境,各國政府是否會做出一致的政策選擇?換句話說,原本存在差異的社會福利模式是否會趨於同質化?

  Heise和Lierse(2011)認為,在新的政治經濟壓力下,歐洲各國福利模式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各種務實的福利混合模式正在出現,社會國家模式(Social State Model)正在形成。其他學者也對改革趨勢進行了總結,他們認為,經濟危機下各國都對社會保障資金和服務項目進行了大幅縮減;各國在社會保障資金和服務供給上進行了混合福利改革,服務供給的責任逐漸從公共部門向商業組織和第三部門轉移,政府則專注於政策規劃和財政支持,並通過合同外包和內部市場來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比如,瑞典對老年人長期照顧服務進行了改革,大量營利組織進入了老年服務設施建設和家庭照顧等領域。此外,社會服務的理念從公民權逐漸變成消費者需求導向,強調管理技術的應用以及國民對服務的自主選擇權(Daly and Lewis, 2000)。

  歐洲社會服務改革的推進,在西方學界和政界掀起了一股反思和討論熱潮,主要議題如下(Munday, 2004):第一,混合社會福利經濟下政府、社會與家庭的責任邊界問題,包括政府在收入再分配和服務供給中的責任,未來哪些群體需要得到更多關照,哪些群體應該為服務付費等(Taylor-Gooby, 2001);第二,社會保障與社會服務中的價值議題,理性經濟人假設強調國家資源的有限性、全球經濟和最低限度的社會福利,而公民權視角則主張,社會福利作為一種長遠的社會投資方式,在經濟參與和社會整合方面有積極的作用,因此應該惠及社會中的每個人;第三,社會服務供給問題,包括需求識別、供給方式和服務輸送,涉及政府與相關組織間的協作(ESN, 2008);第四,社會服務與其他保障形式的配套問題,如現金給付與社會服務之間的配合供給,以產生最大的福利效應;第五,公共服務中私人部門管理技術的引入問題,包括質量控制、標杆管理等;第六,社會服務的專業化和商業化與顧客參與之間的矛盾問題,要求社會服務模式既要保証快速有效,又要以客戶導向為標准,讓公民更多參與政策過程。

  歐洲社會服務對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的啟示。對歐洲國家社會服務模式及其發展動向的梳理有助於我們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統籌和引導我國社會保障改革方向。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由收入維持計劃和社會福利服務兩大部分組成。其中,前者是主體,后者則主要由有限的民政福利和NGO志願服務構成。未來在完善社會保險體系的同時,我們應該更加重視社會服務制度的建設。

  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方面,政府應該繼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立科學管理指標,實行分類救助;探索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方法;充分重視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與保值增值工作;國家財政應完全負擔個人賬戶空賬,爭取在較長時期內做實賬戶;繼續深化醫療體制改革,加強基層醫療服務,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

  在社會服務方面,從歐洲國家的改革經驗來看,各個社會福利模式都是在獨特的經濟社會背景下發展出特定結構,又在改革與變動中,逐漸走向了混合福利和社會國家模式。斯堪的納維亞國家齊全的服務項目、性別視角,英國自由主義福利模式對商業模式及社區服務的開發經驗與不足,德國與荷蘭在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方面的經驗等,都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

  目前,我們應該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加強社會服務制度建設,將社會服務看作是社會投資與社會管理的有效路徑。首先,國家應注重社會服務模式選擇,合理劃分政府(中央與地方)、市場、社會及個人的責任邊界,並形成合作網絡;其次,通過政策引導、服務購買及競標等方式,激發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的積極性;再次,利用私人部門管理經驗,建立科學的需求識別和質量監控體系、基層社區服務網絡及培育高素質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最后,適度擴展社會服務范疇,注意保障項目間的銜接配套,為社會各類人群提供高效優質的社會服務。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社會質量視角下的社會建設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1ASH001;廈門大學基礎創新科研基金項目“廈門島內外一體化進程中公共服務體制機制創新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0220ZK2001;福建省社科規劃項目“社區能力視角下的社會建設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2B082)

  注釋

  1 5 數據來源:民政部,《2011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報告》。

  2 3 數據來源: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2011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

  4 數據來源:衛生部,《2011年我國衛生事業發展統計公報》。

  6 數據來源:《2011年中國人口和就業統計年鑒》。

  7 數據來源: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The 2004 Revision)。

  8 數據來源:《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9 數據來源於世界銀行。

  參考文獻

  成海軍:“三十年來中國社會福利改革與轉型”,《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1年第1期。

  胡鞍鋼,趙黎:“我國轉型期城鎮非正規就業與非正規經濟(1990∼2004)”,《清華大學學報》,2006年第3期。

  華黎:“農村養老保險的財政學分析:基於城鄉社會保障統籌視角”,《財政研究》,2010年第3期。

  施世駿:“社會保障的地域化:中國社會公民權的空間政治轉型”,《台灣社會學》,2009年第18期。

  岳經綸:“個人社會服務與福利國家: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啟示”,《學海》,2010年第4期。

  張秀蘭,徐月賓,方黎明:“改革開放30年:在應急中建立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北京師范大學學報》,2009年第2期。

  鄭秉文,高慶波,於環:“社會保障理論的演進與創新”,張卓元:《中國經濟學60年(1949∼2009)》,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415∼468頁。

  Alber, J. (1995), "A Framework for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Social Services", 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 5, 131-149.

  Amitsis,G. (2001), Organizational and function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al welfare system, Athens:Papazisis.

  Anheier Helmut K, (2003), "Social Services in Europ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Anttonnen, Anneli and Sipil, Jorma (1996), "European Social Care Services: Is it Possible to Identify Models?", 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 Vol.6, No.2, 87-100.

  Anttonnen, Anneli and Sipil,Jorma (2005), "Comparative approaches to social care: diversity in care production modes", in Pfau-Effinger B, Geissler B, eds., Care and social intergration in European societies, Bristol, UK:The Policy Press, 115-134.

  Berkel Van R, Valkenburg B, eds. (2007), Making it personal: Individualising activation services in the EU, Bristol, UK: The Policy Press, 50-203.

  Daly M.and Lewis J. (2000), "The concept of social care and the analysis of contemporary welfare states",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51, 281-298.

  ESN. Social Services in Transition. working paper from: www.esn-eu.org/get-document/index.htm?id=143.

  Heise Arne and Lierse Hanna (2011), "Budget Consolidation and the European Social Model: The Effects of European Austerity Programmes on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working paper from: library.fes.de/pdf-files/id/ipa/07891.pdf.

  Helmut K.Anheier and Sarabajaya Kumar (2003), "Social Services in Europe", Working Paper from:http://www.soziale-dienste-in-europa.de/Anlage25085/Bibliography_Social_Services_in_Europe_2003.pdf.

  Henriksen Lars Skov. et al. (2009), "At the Eve of Convergence? Social Service Provision in Denmark,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 Paper to be delivered at the annual research conference of the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o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nd Voluntary Action (ARNOVA), Cleveland, Ohio.

  Jeffries, A. and M ller, W. (1997), "Implementing social welfare policy in Europe", in: Spybey, T. (ed.), Britain in Europe: an introduction to Sociology, London: Routledge, 45-103.

  Kramer, Ralph M.(1987):"Voluntary Agencies and the Personal Social Services", The Nonprofit Sector: A Research Handbook, Ed.by Walter W. Powell,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40-257.

  Lewis, Jane &Hobson, Barbara.(1997), "Introduction", in Jane Lewis(ed.), Lone Mothers in European Welfare Regimes: Shifting Policy Logics, London: Jessica Kingsley.

  Lorenz, W. (1994), Social Work in a Changing Europe, London: Routledge, 13-132.

  Ostner, I. (1998), "The Politics of Care Policies in Germany", in J. Lewis(ed.), Gender, Social Care and Welfare State Restructuring in Europe, Aldershot: Ashgate, 47-73.

  Rauch Dietmar (2007), "Is There Really a Scandinavian Social Service Model?:A Comparison of Childcare and Elderly care in Six European Countries", Acta Sociologica, (50), 249-269.

  Sainsbury, E. (1977), The Personal Social Service, London: Pitman, 16-140.

  Sainsbury, Diane (1996) Gender,Equality and Welfare Stat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trnck, Christoph (2009), "Contested Solidarity? Emerging Markets for Social Services in Germany and the Changing Role of Third Sector Organizations", in Evers, Adalbert / Zimmer, Annette (ed.), Third Sector Organizations in Turbulent Environments, Baden-Baden: Nomos, (forthcoming).

  Taylor-Gooby P. (2001), "Sustaining State Welfare in Hard Times: Who Will Foot the Bill", 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 11, 133-147.

  Social Service System: the European Model and the Chinese Orientation

  Xu Yanhui Huang Yunling

  Abstract:While huge success has been achieved in the reform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ere exists a tendency of "stressing insurance and downplaying service" in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This has not only seriously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use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but also failed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transition of society and economy. The European welfare-state social service mode and the history of its development and transition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hina in that China can draw lessons from them. In the futur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should, while improving the social insurance and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focus on relevant social service issues and actively explore laws governing its development, and aim to promote social service concepts and practice, establish a social servic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build an appropriate universally beneficial social welfare system.

  Keywords:Social services, welfare states, universally beneficial social welfare

  【作者簡介】

  徐延輝,廈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社會學與社會工作系主任、教授、博導。

  研究方向:國際政治經濟學、經濟社會學、社會政策、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理論等。

  主要著作:《教育救助與社會流動》、《我國企業社會工作的介入空間與路徑》(論文)等。

  黃雲凌,廈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博士研究生。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