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鄉裡“老人”看管備荒糧倉
胡火金 張煥育2012年01月20日09:12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明朝預備倉的正常運行,與看倉老人制度的施行是分不開的。看倉老人在預備倉運行管理的各個環節中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徇私舞弊、侵盜倉糧等諸多弊端,亦成為預備倉最終衰敗的一個重要原因。
老人從事基層管理,不絕於歷史。明政府為加強鄉裡基層的管理,實行老人制度。即選拔各個鄉裡中“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管理鄉政。被選拔者年齡在五十歲以上,所以被稱為老人或裡老,有水利老人、看倉老人、木鐸老人、集老人、浮橋老人等等,他們遍布於城鄉基層組織之中,這些“老人”因地而異,按需而設,均屬半公職人員。新中國成立后,老人在基層組織、社會事業管理以及百姓日常重要事務中,也還充當著重要角色。
預備倉為明代所獨有,是由朱元璋在總結常平倉、社倉等救荒之政基礎上而創立的備荒倉儲。其后,明代諸帝努力經營,在積糧聚谷、放糧救災、審查考核等方面逐漸形成完備的管理制度,在具體運行及其人員設置上更是獨具特色。預備倉屬官督民辦性質,設立於地方鄉裡基層,在糧倉管理中採用了老人制度。政府官員統籌全局、領導籌劃,看倉老人則看管倉糧、主持收放,形成了政府官員和看倉老人分工配合、協理倉政的局面。在預備倉的管理人員中,省級官員主要負責監督、州縣級官員負責組織興建、籌集糴本,具體的督工、糴買、看管、放散全由看倉老人和斗級處理,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共同維持著預備倉的正常運轉。看倉老人在明代預備倉運行管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看倉老人的遴選和任用 “看倉老人”被稱為倉老、掌守老人、倉夫、土倉官等,屬於正役。明朝征發賦役以丁糧多寡為依據,看倉老人一般都從家資頗豐、人丁眾多的家庭產生。明代“老人”一般先由民間選舉選出候選人,再由官府任命,看倉老人亦是如此。如張鹵在《皇明制書》中言:“其老人須令本裡眾人推舉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或三名五名十名,報名在官,令其剖決。”但因為錢糧出入之所,亦為奸弊易生之地,所以政府在任命“看倉老人”時,特別強調“年高有德,眾所推服”。如嘉靖《六和縣志》記載該縣俸給倉老人、鹽惠倉老人、預備倉老人時,特別強調“以上老人,亦擇良民老成者,逐年僉報”。由此保証老人的人品素質,以確保預備倉的正常運轉。當然,看倉老人的選拔任命並沒有脫離明代“裡甲制”的基層組織結構的框架。
在看倉老人的任用上,施行任期輪換制度。據地方資料所見,看倉老人總體上應當是每倉一名,其任期當是一年。
此外,一些地方除了看倉老人以外,又設立倉大使、倉官、攢典及其斗級。斗級為各種倉儲必設人員,主要負責米谷揚晒、抬斛折席、巡倉看守等事。如嘉靖《壽州志》載,壽州有斗級九名:“本州倉四名,南預備倉二名,北預備倉二名,州學倉一名,每名銀八兩。”壽州所屬蒙縣亦設斗級兩名:“本縣濟留倉一名,預備倉一名,每名銀六兩”,又福建建寧有斗級九人,如“本府廣實、預備、便民三倉九人”。由此可見,斗級管理亦是看倉老人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看倉老人的職責與作用 在倉儲積糧方面,預備倉作為救荒倉儲,要發揮救災賑民的作用,其基本保障是具有充足的倉糧儲存。由此,看倉老人需要協助官府籌錢集糧,以使倉廩充實。在豐收年份,他們從官府領取糴本購買倉糧,荒歉年份,則按令散糧。如嘉靖《威縣志》載:“專以監守糧斛,掌管收放。”《明太宗實錄》載:“太祖高皇帝各命府州縣,多置倉廩,令老人守之,遇豐年收糴,歉年散貸。”又如嘉靖《惠安縣志》載,永樂二年(1404)“官給價鈔,收糴稻谷,命各裡老領其事。荒年散之,至秋成還官”。弘治《撫州府志》載:“老人領鈔糴谷以備賑濟。”嘉靖《清流縣志》載:“仍給價各裡裡老,收糴以防歲歉。凶年則散之,豐年則斂之。”《明太祖實錄》中也有類似的記載:洪武二十三年五月至十月,朱元璋曾發內帑近四百萬錠與老人糴米備荒。如此等等,湖廣、福建、江西等地很多預備倉由此而建立。
不僅如此,看倉老人還兼管倉廒興建、維護和修繕工作,承擔為官府籌集資金、聚集建材和組織施工等任務。如浙江淳安縣的預備倉就為老人督工興修,嘉靖《淳安縣志》載,“督工經理之者,則老人華蛟、吳世表、邵本立、魯文德、方宗貴諸人之責也”,廣平府南城縣也是如此,嘉靖《廣平府志》載,“又擇才干大姓若雷昱輩董其事,晨作而暮輟,不急不徐。經始於夏四月己巳,越八月戊甲訖工”。看倉老人和地方官在職責上分工配合,有利於預備倉政的實施,也體現了預備倉官督民辦的性質。
在看管倉糧方面,看倉老人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揚谷晒米、以防腐爛,嚴密看守、以防火災人盜及鼠雀之害,這些工作很多需要斗級的參與和配合。
在放糧救災方面,倉糧的發放是其發揮其救荒作用的重要體現。按明代救災程序,災荒發生后須由地方官將受災人戶姓名、田地目數、受災緣由等項填寫清楚上報,等待批准后方可放糧。這些條款項目的填寫,因地方官“遠而弗察”不得不依靠看倉老人,他們對鄉裡情形比較熟悉。民有貧富之分,受災有輕重之別,要真正發揮預備倉最大的救荒作用,必須保証把糧食發放給最需要的人。由此,明政府針對災情不同規定了不同的救濟方法。以永樂朝為例,對於重災者——即受災八分至十分,給予無償賑濟﹔對於其他輕災的將作為無息借貸,即事后要原數還官。對此,看倉老人需要查考受災輕重、區分貧富,造冊立簿,以備考核追討。在依律實施賑災放糧中,看倉老人的作用不可低估。
明政府為鼓勵看倉老人認真履行職責,給予他們發放薪金,稱為工食銀。但總體工食銀數量很少,不同地區也不盡相同。像湖南常德府、桃源縣、龍陽縣、沅江縣為每名每年五兩,而同為湖南省的岳州府則是四兩,而作為輔助性質的斗級,其工食銀一般比看倉老人少一兩。當然,如果看倉老人瀆職,致使倉糧出現腐爛和虧空之事,則往往由他們負責賠償,有的還因此而破家、破產。如《大明會典》載,弘治十七年(1504),孝宗令:“邑爛不堪者,著令經手人員領出,照依律追賠。”《金華縣志》謂之曰:“動輒破家。”《杭州府志》載:“兩浙運司預備倉……但所儲之粟歲久紅腐,耗折自多,斗級賠償遂至破產。”為改變服役者“動輒破家”的情況,杭州府進行了改革。具體做法是每年“夏秋間舊谷既沒新谷未升”時,把倉糧分給貧民,令其秋成后還官。如此倉谷可以每年一易,再無紅腐賠償之事,代價是“遇大荒不准賑濟”,不過若此則預備倉備荒之本意全失。
看倉老人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 在一定意義上講,任何制度都有其利弊得失。看倉老人參與預備倉管理也存在一些弊端,其徇私舞弊、侵盜倉糧現象時有發生。朱元璋以裡老大戶掌管預備倉糧,出任糧食的積貯放散之事,本意在於利用他們熟悉地方情形,可以保証倉糧用於救濟最需要之人。后來地方裡老大戶憑借自己掌握的看管倉糧和申報貧戶的權利,生奸作弊、侵盜倉糧。據《明經世文編》載,永樂年間“皆鄉之大戶侵盜私用,卻先捏作死絕及逃亡人戶借用,虛立簿籍,欺瞞官府”。《明史》載,天順三年(1459),建安老人賀煬上書論時事,直言豪猾冒支預備倉糧以致“廩庾空虛”。這些問題的暴露,除了看倉老人本身的素質問題以外,主要與“虧空”賠償規定有關,為避賠償之禍,在放糧之際,往往出現“裡甲慮貧民不能償,輒隱不報,致轉貸富室”的現象,這顯然與預備倉本意相違背。對此,明政府曾試圖將放支權收歸政府,以避此弊。《大明會典》載:正統五年(1440)令:“各處預備倉州縣掌印親管收支,不許轉委作弊。”成化六年(1470)又重申此令。正德五年(1510)直接將土倉官“盡行革退”,令“州縣正官或管糧佐貳官收放”。但此舉效果不顯著,究其原因,一者,州縣官未必能究心民事﹔二者,鄉裡之情非其鄉人不能盡知,善惡富貧“縣官遠而不能察”,審戶之事還得依靠裡老。正德朝雖有革退土倉官之令,但卻始終處於“革而不退”的狀態。在預備倉政二百多年歷史中,豪猾隱情捏名罔例之事始終存在,影響了預備倉救荒功能的正常發揮。
總體看來,明朝預備倉的正常運行,與看倉老人制度的施行是分不開的。看倉老人在預備倉運行管理的各個環節中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存在徇私舞弊、侵盜倉糧等諸多弊端,隨著明王朝趨於衰落而愈發嚴重,使其成為預備倉最終衰敗的一個重要原因。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社會學院)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