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改實現從口供依賴到技術倚重的轉變
肖仕衛2011年10月21日08:33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亮點之一是,既抑制口供依賴,又重視技術偵查。筆者認為,口供依賴與技術偵查之間存在某種技術層面的反比關系,現行《草案》沒有意識到這種反比關系對法治的促進作用,有必要重視這種技術層面的反比關系,推動不認罪案件口供依賴的全面抑制。
與口供相比,技術偵查的突出特點是與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無關,因此不涉及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意思自由問題,而且獲取的証據往往更客觀、更穩定,這些都為通過技術手段解決價值問題創造了可能。由於技術偵查具有這樣一些特點,因此在法治國家,人們通常傾向於盡可能地通過技術偵查替代口供,緩解口供依賴問題。
口供依賴與技術偵查缺位有關 在中國現行刑事訴訟實踐中,口供依賴現象比較嚴重,與之相關的是刑訊逼供問題。本來,1996年刑事訴訟法曾試圖解決過於嚴重的口供依賴和逼供問題,明確嚴禁刑訊逼供,要求不輕信口供,並規定判案不要求必須有被告人的供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規定了相應的非法証據排除規則。但是,有實証研究表明,1994—2004年,偵查材料中的口供佔案卷材料總數的比例一直維持在30%—33%之間,這表明偵查機關並未明顯因為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而降低對口供的依賴﹔而杜培武案、聶樹彬案、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冤假錯案的出現也表明,刑訊逼供仍然絕非個別。
現行刑事訴訟法在抑制口供依賴上效果不佳,從技術角度講,一個重要原因是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技術偵查,而且當時也沒有條件開展技術偵查活動。
《草案》抑制口供依賴 張揚技術偵查 此次《草案》,可以說似乎存在著一條較為明顯的抑制口供依賴、逐步倚重技術偵查的內在理路。一方面通過3個修正案條文抑制口供獲取和使用,包括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証實自己有罪,強調不輕信口供和在裁判中被告人供述並非必不可少,以及明確非法言詞証據應當予以排除等﹔另一方面新增一節5條專門規定技術偵查,顯示了立法者從依賴口供到倚重技術的意圖。
仔細研究這兩個方面的條文,不難發現《草案》對待二者的態度並不相同。一方面,就對口供依賴的抑制而言,如果結合現行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不難發現《草案》的突破是有限的。事實上,一直為學界呼吁的、旨在真正抑制口供依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律師在場權等關鍵性制度設置,並未在《草案》中出現。相反,《草案》還一如既往地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實供述義務”。在這種背景下,口供依賴抑制的力度是有限的。
另一方面,就技術偵查而言,《草案》的規定可謂空前。《草案》為技術偵查專設一節5條,分別規定了公安機關、檢察院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范圍和程序,以及通過技術偵查收集的材料的法律效力。此條的關鍵在於,不僅明確將實踐中已經存在的技術偵查法律化,而且從《草案》的具體規定來看,該節主要內容都是授權性的而非限權性的,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各自適用技術偵查時的程序要件是“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幾乎對公安機關、檢察院沒有任何實質的限制。在這種背景下,可以預料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隻要具備技術條件,必然廣泛應用技術偵查措施,這勢必大幅增強偵查機關的偵查能力,並對刑事訴訟運行產生重大影響。
在技術偵查能力擴張背景下全面抑制口供依賴 由於《草案》對技術偵查的強化,偵查機關的偵查能力至少在制度上擴張了。偵查機關可以合法地採取技術偵查手段,對一些重大案件展開技術偵查活動,其收集証據、獲取案件信息的制度能力明顯得到大幅增強。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現行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的15年,是中國經濟大發展、科技大進步的15年,偵查隊伍得以大幅度擴充,人員素質得到大幅提高,許多高端偵查設備、偵查技術開始推廣普及,公安機關的偵查能力早已今非昔比。
在這種背景下,我國刑事訴訟已經逐步具備脫離口供中心主義的初步條件,完全可以在此基礎上,適當超前地將《草案》關於被告人不自証其罪特權的內容進一步完善,直接賦予被告人沉默權,並可以考慮賦予律師偵查訊問時的在場權,全面深入抑制實務中的口供依賴。之所以主張適當超前,乃是因為在口供依賴和技術能力之間,不僅可以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而且還存在反向性的能動性互相促進關系。隻有口供獲取極為困難、口供依賴幾乎禁絕的時候,偵查機關才有加大技術偵查力度的動力,而偵查力度的加大又會反過來促進口供依賴的降低。
(作者單位:電子科技大學法律系)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