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期,包括互聯網微博在內的各類媒體對社會熱點事件特別是焦點案件的關注日益普遍,表明人們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但是,媒體是否可以討論和“監督”正在進行的案件審判?媒體介入是否會干擾司法獨立和審判公正?本報約請兩位作者就“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是否存在沖突”這一問題展開深入討論。是為“上海東方青年學社”與本報聯合開設的“爭鋒”欄目第三期。
媒體介入不會干擾司法公正
侯健
媒體是否可以討論和“監督”正在進行的案件審判?這個問題與媒體言論是否會干擾司法審判公正有關。我認為,媒體言論本身很少能夠影響法官判斷,但可能影響裁決結果。涉及具體司法事務的媒體言論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有關案情的言論,例如對案件過程和犯罪嫌疑人行為的報道、判斷、定性和評論﹔另一類是有關司法行為的言論,例如對法院審判、判決和裁定的敘述、批評、期望和要求。顯然,有關案情的言論可能與法庭展示的案件事實以及相關法律結論存在偏差,有關司法行為的要求也可能與法律規定不同。媒體言論甚至會形成普遍一致的判斷和要求,造成所謂“輿論壓力”。而司法審判一般通過法庭調查和質証、運用有關証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對案件事實的處理以法律規定作為依據。經過審判,法官會形成有關案件事實和法律結論的判斷。
許多論著認為,媒體言論會影響法官判斷,例如誤導法官正常的思考,或使之改變已有判斷。這假設了兩個前提,即法官必然會接觸媒體言論﹔當他們接觸媒體言論的時候,必定會受到影響。這兩個前提都是可質疑的。盡管身處大眾傳媒時代,但是接觸媒體言論並非不可避免。對法庭而言,媒體言論都屬於遠距離言論,不可能對法庭審判造成直接、即刻、無法避免的干擾。可能造成直接干擾的是媒體近距離的言論活動,即對庭審情況的採訪、攝錄和直播活動,以及法院周邊圍繞案件訴求舉行的集會等。對近距離的言論活動,必須加以控制。對遠距離言論,是可以做到不接觸的。司法職業道德也要求法官不應接觸相關媒體言論,應當把結論建立在法庭展示的証據和對法律的真誠理解之上。其實即使接觸了,法官也未必會受到影響。美國學者彭伯在《大眾傳播法》中介紹了一系列實驗調查的結論,表明案情的公開報道一般不會對陪審員的判斷造成影響,或即使有影響,也遠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大。該書總結說,社會科學尚沒有証實,對案情的傾向性報道會對刑事司法制度造成損害。人的判斷不是那麼輕易會受到影響的,特別是專業人員的判斷和經過較長時間形成的判斷。在普通法法系,傳媒對案件的過分、傾向性報道和未審先斷的評論,主要是通過對陪審團判斷的可能影響而損害公平審判的,並因此形成以保護陪審團不受外界影響為主要內容的一系列制度措施。我國司法審判並不實行陪審團制,陪審員在審案中所起的實際作用也較小。媒體言論影響的法庭人員主要是法官、辯護人、証人、鑒定人等。至於法官自身,應如英國已故法官丹寧所言:“從職業性質來說,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官不會受到他在報紙上讀到或在電視上看到的任何東西的影響”。同時,保護証人、鑒定人等也不受傳媒干擾和影響。媒體言論何時會影響到法官的判斷?一般是法官在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上游移不定、無法把握的情況下,如果接觸媒體言論,專業素質不高的法官就容易受影響。
但是,媒體言論,特別是比較一致的判斷或要求,卻可能會影響裁決結果。這種影響是雙刃劍。消極的一面在於可能會使司法獨立遭受干預,導致法官改變其真誠判斷。這種影響是通過司法體制和司法政策造成的。在我國,傳媒對未審結案件的報道可能引起某些領導的高度重視,批示“限期解決”或“依法嚴懲”,因而給法官造成壓力。不難看出,這種壓力並非是法官能夠拒之於門外的來自傳媒的輿論壓力,而是法官所不能抗拒的來自更高層權威人物的政治壓力。此種壓力是由於司法體制的缺陷所致。在有些國家,較低級別法院的法官由公民選舉產生。這可能導致一些法官為取悅選民,在廣受關注的案件中放棄獨立判斷的職守而追逐媒體言論的主流意見。如果法官遴選制度不夠合理,或者沒有適當職位和身份的保障制度,裁決結果就可能受到媒體言論的影響。另外,如果司法政策要求法官在做出裁決時考慮非法律因素,例如民意、社會穩定、社會效果、“人民群眾的感覺”等,而媒體言論又被看作測算這些非法律因素的標尺,那麼法官(特別是審判委員會)就可能曲迎媒體言論,做出符合主流輿論的裁決。實際上,如果沒有體制的壓力,法官一般不會理會媒體言論。也就是說,真正影響司法獨立審判的,並非媒體言論,而是不合理的司法體制。
另一方面,積極的影響也是存在的。媒體言論有助於維護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案件的公開討論和廣泛傳播有助於減少司法審判被干預的可能性,特別是有助於減少被非法干預的可能性。如果案件事實可以公開討論,而法律本身也是公之於眾的,那麼曝光的信息就可以壓縮暗箱操作的空間。當司法獨立受到干預,自由言論還可以批評干預勢力,增強法官抵制干預的力量。當法官違背內心真實判斷,違法作出裁決,媒體言論也可以起到制約作用。媒體言論對案情客觀真實的報道和合法合理的分析,以及對違法裁決的違法性的揭露和批評,都具有這種作用。自由的媒體言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司法體制的缺陷。當然,從根本上說,保証司法獨立和公正,並非依靠媒體言論,而要依靠合理的司法體制。
既然媒體言論很少影響法官判斷,其對裁決結果的消極影響也非本身所能負責,況且還有積極影響存在,那麼就不妨讓媒體自由討論正在進行的案件審判。況且言論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沒有充分堅實的理由不能妄加限制。一些學者和實務部門基於對這種影響的不同想象和態度,或者要求媒體噤聲,或者要求司法曲意。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曾下發《關於規范採訪報道法院審判案件活動的若干規定》稱:“依法公開審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記者可以旁聽,但不得進行採訪報道”、“已經公開宣判的案件,可以採訪報道,但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事實和法律負責,並且不得做出與法院裁判內容相反的評論”,就是前一種要求的具體表現。要求司法裁決符合民意或輿論,則屬於后一種。這都是通過損害一方價值以保護另一方價值、最終損害雙方價值的做法,並不可取,也沒有找到問題症結和根本解決途徑。我們應當依靠改革司法體制、完善司法政策,來消除媒體言論對司法裁決的消極影響。有些論調夸大體制改革的難度,主張對媒體言論施以限制作為權宜之策,這既有失公正,又無異於飲鴆止渴。媒體的自由還相當脆弱,需要小心呵護﹔司法的獨立和公正也非靠打壓言論來加以維護,如果媒體噤聲,司法獨立和公正則更可堪憂。我們要樹立媒體與司法共存共榮的理念,營造、培養有助於促進它們共存共榮的輿論和體制環境。因為無論是言論自由,還是司法獨立,都是現代文明社會所珍視的價值,是民主與法治的命脈所系。
(作者為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司法公正與媒體監督存在沖突
夏曉龍
司法獨立原則作為人類共同的文明成果,已成為一項重要的現代法治原則。在我國現階段,為實現司法獨立,除了必須加強與改善黨的領導,理順司法機關與人大的關系,克服司法權的地方化與行政化以外,處理好司法獨立與言論自由以及司法獨立和民意監督的相互關系,在一定程度上顯得十分有必要。
媒體與司法的矛盾沖突問題是現代法治社會中一個恆久性問題,對於一個法治社會而言,司法與新聞媒體在規則的范圍內構成一種緊張關系是十分正常的,因為兩者的終極目標近乎一致,都是圍繞社會公平、正義和道德的歸復與實現。但由於兩者職業目標的差異和實現目標不同的“驅動力”,造成兩者之間的不可調和性,正如“馬德裡原則”所承認的,“司法獨立與新聞自由和尊重個人權利(特別是少數人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人的權利)之間的平衡是很難實現的。”在法治社會中,這種不可調和性應當是健康的。
在現實中,媒體與法院為實現各自價值常常會發生沖突。一方面,新聞媒體以空前的熱情對法院司法活動予以關注和報道,試圖充分體現大眾媒體和公眾輿論對司法的監督,進而體現公民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努力促進司法改革和社會公正﹔另一方面,大量的新聞報道、時而偏頗的公眾輿論,又對法院的工作造成了一定壓力,法官們指責媒體干擾司法活動的聲音不時出現。學術界也擔憂媒體的過度濫用已經有侵蝕司法獨立,影響審判公正的傾向,傷害到司法獨立原則。
1、媒體輿論監督與司法程序公正的沖突。新聞的觸角無所不及,它對案件信息的收集不像訴訟程序受到嚴格的限制。而司法機關調查、搜集証據、審查判斷証據都必須在法定程序內進行,並且不應受到任何機關、個人的影響。媒體不可避免會有在“全部事實”或“部分事實”范圍內對案件作出判斷的傾向,而司法機關隻能依據“法定事實”對案件作出裁決,這就使得媒體追求以懲惡揚善、分辨是非為目的而漠視法律程序的正義,對司法機關追求以建立在程序正當基礎上的正義造成強大的沖擊。其次,由於媒體的影響和滲透無所不在,而法官充當的是中立的裁判者,媒體傳播與案件相關或無關的事實,可以加入自己的感情和傾向,也可以迎合受眾心理,可以直接評論是非曲直,甚至制造輿論壓力,使法官在裁定案件時不得不顧忌輿論氛圍和廣大公眾的感受,從而影響法官的獨立審判。
2、媒體輿論監督與司法實體公正的沖突。在我國,媒體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質,是黨和政府的喉舌,新聞媒體從某種程度上代表著較高的權威,令被監督者不得不加以重視。因此,在我國,新聞媒體有可能變成為一種權力干預的力量。一些即將進入或已經處於司法程序中的未決案件,經有傾向性的報道評論后,就已為最終審判結果奠定了基礎,可能造成對司法公正和當事人權益的雙重侵犯。此外,媒體在進行司法報道的過程中更注重發行量、收視率,所以也暴露了種種問題,如煽情性的炒作,顯失公平的報道,用道德標准評論法律問題,甚至有個別為了迎合市場,不惜充滿色情和血腥味,這些無疑與司法公正產生沖突。
獲得公正審判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法院追求的價值目標﹔而媒體則是保証公民知情權,實現言論自由的根本手段。因此,法院與媒體產生沖突的實質就是民主法治社會中公平審判與言論自由的兩種基本價值的沖突,或者說是兩種公民基本權利之間的矛盾對抗。在一個成熟的民主法治社會中,經過長期的磨合調整,會逐漸形成一種法院與媒體都能接受的沖突界限。因此,在我國,當前的首要任務是明確司法和媒體的法律禁區和合理邊界,使兩者之間的沖突被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實現矛盾沖突最小化,從而使公民的兩種權利得到最大化。
與媒體的輿論監督一樣,民意監督,隨著科技進步帶來的網絡的發達,特別是微博的勃興,使得民眾對社會焦點的關注和自身觀點無礙的表達,成為時代的風尚。這無一不說明了人們的民主意識增強了,法治意識增強了,維權意識也增強了,讓人特別是法律專業人士不能不感到慶幸:時代進步了,文明進步了。然而在群眾高呼政府重視民意,高呼民意勝利的同時,這些案件的審判流程結果在符合民意的同時,卻不能不引發學術界和法律界專業人士的深思和憂慮:當政府過分重視民意,過分順從民意時,這類輿論監督是否演變成民意審判了?因為監督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公正性,防止權力機構、地方勢力不正當干擾司法獨立,妨礙司法公正。然而,如果相關案件處理在順從民意上走過了頭,司法機關是否會失去獨立性、公正性?
司法審判是理智的,應該完全按照法定程序獨立地根據証據銜接分析判斷來還原案件事實,再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司法審判不僅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作出相應的懲罰,也要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平衡被告人、受害人雙方利益基礎上得出公正結果。民意是理想化的,普通民眾不完全懂法律的規定,也無法對証據進行事實還原,隻主觀判斷誰是好人誰是壞人,主觀願望就是好人好報、壞人除掉。民意是感性的,輿論監督隻可能對程序公正作出監督,而實體公正隻能在法律專業人士基於証據分析判斷還原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得出,不可能是簡單地順從民意。
因此,司法獨立不僅要獨立於權力,也要獨立於民意。誠然,司法應受到輿論的監督,民意也是衡量公正的一個尺度。但是片面的民主有時會導致“多數人的暴政”,而司法的中立性並不排斥少數人的利益。在民意的作用下,不能排除一些人“搭便車”的情況,也不能排除權威人物對民意的導向作用。民意因素的影響也會導致一定程度的地方保護主義,甚至地方政府保護主義,破壞規則適用的統一。
司法獨立是隨著民意力量的增長,法律與政治分離的一種結果,同時司法獨立也面臨著獨立於民意的問題。缺乏程序的民意表達往往缺乏理性。這種民意更關注於個案中的實體正義,而現代社會法治邏輯及其對法院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嚴守程序正義。理性正是法治的內在要求。法治是人民通過法律的治理,而並不是民意直接對司法施加影響。
國家和政府,包括司法機關也不可能漠視洶涌的民意。為了保障司法獨立原則,客觀存在的民意完全可以納入法治軌道:其一,民意的呈現和固定,首先應該為立法者所接納,通過法定程序,以“廢改立”形式讓人民的意志上升為法律法規,成為司法獨立的司法機關的工作指針﹔其二,對於具體個案的民意表達或訴請,完全可以通過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通過法定的形式和渠道,例如人大的法律監督得以體現和實現。
(作者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責編: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