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唐《開元禮》
在中國古代歷史上,經歷了西周“成康之治”、西漢“文景之治”、唐代“貞觀之治”和“開元盛世”、明代“永宣之治”、清代“康乾盛世”等六次盛世。這些盛世通常發生於王朝前期,且具有如下共性:君主較為賢明、經濟繁榮、政局穩定、國泰民安、軍力雄厚、法律制度相對健全。不難看出,具備較為良性、健全的法律制度體系及其貫徹機制,既是形成盛世的外在標志,又是構建盛世的內在條件。
一、法律體系被適時修補且相對完備 中國古代的盛世,多被稱為“之治”,這說明“治”是“盛”的狀態標志,而“治”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法律的適時調整和相對完備。因此,翻開中國古代立法的歷史畫卷,不難覺察其盛世情結,每一個盛世的出現都伴隨著立法的完備和制度的建樹。
漢文帝即位之初,便下令除苛法,“盡除收孥相坐律令”,廢“誹謗、妖言之罪”(《漢書·刑法志》)。漢景帝初即位,又更定法令三十章。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漢文帝和景帝還進行了刑法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的刑罰改革,這就是“除肉刑”。據《舊唐書·刑法志》:唐太宗登基伊始,即命人對唐高祖所定《武德律》逐一討論、修改,制成唐律定本《貞觀律》﹔同時因人“駁律令不便於時者四十余事”,“令參掌刪改之”﹔還刪修、制頒了《貞觀令》、《貞觀式》和《貞觀格》等各種法律形式典章﹔從而構建了唐代頗為周密的法律制度體系。形成開元盛世的唐玄宗開元年間也是唐代更法創制最為頻繁的時段:五次刪輯律令格式﹔編撰《唐六典》,開啟中國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編纂《開元禮》,肇始國家正式編禮活動﹔撰定《律令格式事類》,發端“刑律統類”法典編撰形式﹔下敕作一系列律法補充規定,僅從《唐會要》卷39、40、41中即可找到二十多個相關敕令。唐玄宗對律法的頻繁刪修增補,使唐朝律法更臻完善和成熟。
據《清史稿·刑法志》:康熙即位初即批准刑部校正律文﹔康熙十九年編成清朝第一部規范各部、院活動的行政規則——《刑部現行則例》﹔康熙二十九年完成清朝第一部行政法典——《康熙會典》﹔還制定了《欽定中樞政考》、《理藩院則例》等一些行政專門法。乾隆年間不僅對已存的基本法典和專門法規進行了續修,而且制定了大量的專門法和特別法:登基初命人對《大清律》逐條逐句加以考証,重新編輯,完成了集歷代封建法律之大成且嚴密周詳的《大清律例》;修成《乾隆會典》和《乾隆會典則例》;制定和續修《戶部則例》、《工部則例》、《吏部則例》、《理藩院則例》、《台規》等十余部行政、監察專門法以及《蒙古律例》、《酌定西藏善后章程》、《苗疆事宜》等近十部民族區域特別法。乾隆朝廣泛而紛繁的更法修律,拓展了法律作用的領域,且使清朝民族區域立法達到頂峰。
盛世君主打破對“先王之法”的定性依附和尊奉的傳統習慣,不拘舊制,致力於法律的厘正和修善,構建了更具有時代性和適應性且較為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從而為盛世的形成營造了較好的法制環境。
二、在刑法上簡法輕刑 在古代百姓眼中,刑法就意味著棍棒、刑具和監獄,面目猙獰而可懼。因此,繁法嚴刑還是簡法輕刑,是鑒別“仁政”還是“暴政”的核心標准,直接影響政府形象,關乎社會治亂和王朝興衰。為此,那些生長於王朝前期,對政嚴法峻、橫征暴斂所演繹的“江山易改”結局感悟尤深的盛世君主,無不致力於“簡法輕刑”,即簡約刑律,降低刑罰重度。
《史記·孝文本紀》稱:漢文帝在位,“有不便,輒馳以利民”,即對不便百姓的禁令條例一律予以寬減,以利民眾;特別是文帝全方位“除肉刑”即主要以笞刑取代墨、劓、刖等割裂肢體之肉刑的刑罰改革,基本終止了中國自古以來酷烈的至殘刑罰,其對“輕刑”的意義非凡。與此同時,文帝還將終身勞役刑制改為有期限的勞役刑制。無怪乎班固稱漢文帝“禁網疏闊”、“務在寬厚”(《漢書·刑法志》)。漢景帝對“輕刑”尤為重視,曾宣布“改磔曰棄市,勿復磔”,廢除了慘毒的“磔”刑;下詔“死罪欲腐者許之”、“當棄市欲斬右趾者許之”,即允許死罪犯選用他刑代替死刑;他鑒於文帝刑罰改革僅重手段變更,忽略刑罰重度,還兩次下詔減輕笞刑,並制定《箠令》,為笞刑的施行制定了具體規則,從而真正使刑罰的重度大幅度降低(《漢書·景帝紀》)。
唐太宗本著“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慎”的原則,修律時大規模精簡重刑:《貞觀律》較舊律“減大辟者(死刑)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凡削繁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刪去兄弟“連坐俱死”之法,“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創設減死之刑,替代可恕之死犯的死刑,從而使“應死者多蒙全活”(《舊唐書·刑法志》)。鑒於背關五臟,唐太宗還曾下詔“罪人無得鞭背”,廢除笞打背部的酷刑。
康熙在所制定的《刑部現行則例》中將《大清律》原定以杖換笞時“以五折十”改為“四折除零”,且規定,徒、流刑加杖的須到發配地后方可折責。(《清史稿·刑法志》)
三、在經濟上取徭輕賦薄之策 賦役制度涉及民生,關系經濟發展,影響民心向背,因此,盛世總是與薄斂形影相隨。據《漢書》:漢文帝在漢高祖“十五而稅一”的基礎上數次減稅率:二年賜民“田租之半”,即三十稅一;十二年又賜民“租稅之半”,降至六十稅一;十三年遂“除田之租稅”,即廢除土地稅。漢景帝時雖恢復土地稅,但仍為“三十稅一”極低稅率。另外,文帝二年曾在詔諭中強調,“務省徭費以便民”,景帝亦在詔諭中專門提到“省徭賦”的利民舉措。
唐太宗和唐玄宗都曾多次下詔減免某地租賦和徭役,並通過法律和敕令責令地方官“輕徭”:《唐律》規定,“諸非法興造及雜徭役,十庸以上坐贓論”;據《唐大詔令集》,唐玄宗在數次勸誡官吏的敕令中也強調“徭役必平”,並將此作為察職和考核官吏的標准。
康熙五十一年,發布了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重大決策,還宣布三年之內全國普免錢糧一次,均為曠古所無之事。乾隆將始於雍正的“攤丁入畝”政策推至全國,這種地丁合一的稅制,取消了我國古代實行了兩千多年的人頭稅。
徭輕賦薄,減輕了農民負擔,推動了生產發展,奠定了民安國富之盛世的經濟基礎。
四、在司法上慎刑恤殺 史雲:“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為盛世所不尚。”(《四庫全書總目·吏部·政書類》)盛世不尚刑,表現在司法上便是慎刑恤殺,即謹慎定罪量刑,不亂罰濫殺。
《漢書·刑法志》對文帝時司法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的稱譽,即罪有疑點難決者,從輕或免予治罪,以致罰刑大量減少。漢景帝為使官吏慎重執法,避免用刑失當,兩次頒布讞疑獄詔,要求對疑難案件必須重新平議復審(《漢書·景帝紀》)。據《舊唐書·刑法志》記:唐太宗對充分體現“寬仁慎刑”司法原則的錄囚(慮囚)制度——通過訊察獄囚來監督司法、糾平冤獄之制十分重視,不僅本人常躬親錄囚,且明令“諸獄之長官,五日一錄囚”。使錄囚制度化、常態化。貞觀二十一年后,唐太宗“每視朝,錄禁囚二百人”,“親自案問”,使皇帝錄囚成為常制。
死刑攸關人命,社會反響巨大,對死刑慎重與否,事關朝廷口碑和社會安定。《漢書·文帝紀》稱漢文帝在位的二十三年,“斷獄數百,幾至刑措”。即普天之下斷決死罪不過數百,近乎不用死刑。漢景帝時曾頒詔,強調“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復生”,並規定“疑獄奏讞”(《漢書·景帝紀》)。唐太宗、玄宗對死刑決斷極其審慎,據《舊唐書·刑法志》:貞觀五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為由,將前定死刑三復奏皇帝核准改為京城五復奏、州縣三復奏,若“不待復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裡”。且詔敕要求,“據法合死而情有可矜者,宜錄狀奏聞”。唐玄宗亦在《恤刑制》中規定,“自今有犯死刑,除十惡罪,宜令中書門下與法官詳所犯輕重,據狀以聞”。據史載,貞觀四年,“天下斷死罪者二十九人”﹔玄宗開元二十五年,“刑部斷獄,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新唐書·太宗本紀》﹔《舊唐書·刑法志》)。唐代人口大致在四、五千萬,年斷死罪者僅數十人,曠古罕見。據《清史稿》,康熙曾“詔治獄勿用嚴刑輕斃人命,違者罪之”﹔下諭“人命事關重大……情有可原,即開生路”。乾隆對由朝廷樞要官署協同審核死案並奏報皇帝定奪決斷的秋審、朝審制度倍加重視,不僅將這一凸顯“恤殺”之制完善和規范化,且對題奏的死囚案犯清冊總要“反復省覽,常至五六遍,必令毫無疑義”,而后還要“與大學士等斟酌再四”,然后裁決,足見乾隆對死案核准的一絲不苟和決裁的慎之又慎。
(作者單位:西北大學法學院)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