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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施及其影響

郭建安2011年06月01日14:56來源:法制日報

  《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標志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法制化,該修正案在2011年5月1日的實施意味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全面實施,這一政策的實施將會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本文擬就這一政策的內涵、產生的背景及影響作些分析和探討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

  寬嚴相濟的刑法思想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源遠流長,而且絕大多數朝代在“諸法合一,以刑為主”的法統之下都強調這一治國理政的基本理念。

  新中國建立之后,一直沿用中國共產黨在根據地時期就形成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但在重刑主義和過分強調嚴打的思想下,無論是廣大公眾還是司法機關都傾向於懲辦。對於寬大,司法機關一般不太運用,甚至排斥運用。這種對刑事政策的誤解在一定范圍內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在新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經濟社會生活有了新的發展,犯罪趨勢和形態有了很大變化,因此迫切需要對原有的政策進行重新解讀和修正。

  2006年10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立了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決定》明確提出,“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積極推行社區矯正”。由此,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執政黨的重要政策正式出爐。

  寬嚴相濟中的“寬”是指寬大、寬緩,主要表現為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輕刑化三個層面。

  寬嚴相濟的“嚴”是指嚴格、嚴厲。嚴格,即法律對於犯罪必須及時、准確地做出反應。嚴厲,即指對某些特殊類型的罪犯所規定和施加的刑事懲罰更加嚴厲,包括在立法上對犯罪行為規定更重的刑罰,在審判中對罪犯處以較重的刑罰,在行刑過程中對罪犯限制適用減刑、假釋等。

  通過對不同的違法犯罪實施“寬”“嚴”不同的制裁,在寬與嚴之間把握好平衡點,實現兩者之間的互相銜接,形成良性互動,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時代背景

  自中國共產黨在解放區時期就開始實施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所代替,絕不是偶然的,而是有著深刻的社會時代背景。

  一、國際發展趨勢的影響。二戰之后、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都實施了所謂“重重輕輕”的刑事政策,即對嚴重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處以長刑、甚至不可假釋和減刑的終身監禁﹔而對輕微犯罪則給予輕微處罰、尤其是非監禁處罰,社區矯正得到了廣泛運用,恢復性司法也方興未艾。

  國際社會為推動非監禁刑的適用也作出了很大努力。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和國際社會負責任一員的中國,正值改革開放的過程中,自然也受到了這一國際趨勢的影響。

  二、學術理論界的不斷呼吁。中國實施改革開放之后,學術界對外部世界的了解越來越深入,對中國傳統文化的理解越來越深刻。在“刑罰世輕世重”的中國傳統和“重重輕輕”的國際趨勢影響下,學術界的許多著名學者近年來都不斷倡導轉變刑法思路,希望刑事法網“嚴而不厲”,刑事政策“重重輕輕”的呼吁不絕於耳。這些呼吁對推動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改革與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對國內重刑主義理念和實踐的反思。自20世紀80年代起,中國對犯罪的全面或專項“嚴打”就一直未斷。“嚴打”對於改善社會治安狀況有一定效果,特別是能夠在短期內顯著地降低犯罪率,提高群眾對於社會治安的滿意度。但是,從整體和持續性社會效果看,“嚴打”產生的積極效果十分有限,有時甚至出現負面效果。

  四、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需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中國逐步進入了一個利益多元,矛盾凸顯,犯罪高發和社會管理復雜的社會轉型期。在這樣一個時期,社會管理需要創新,以最大限度地增加有利於和諧的積極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利於和諧的消極因素。犯罪是各種矛盾沖突的集中體現,如果片面強調打擊,就會擴大社會的對立面,增加不利於和諧的消極因素。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適應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需要。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影響

  一、死刑的適用會大大減少。作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立法體現的《刑法修正案(八)》,大大減少了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共計刪除了對13種非暴力經濟犯罪的死刑,佔刑法中死刑罪名總數的19.1%。同時,還明確規定了對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老年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此外,近年來司法機關在《刑法修正案(八)》從實體上減少死刑罪名之前就已經採取了不少程序性的限制措施。一是對死刑案件開庭審理。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証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並積極創造條件,在2006年下半年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二是收回死刑復核權﹔三是明確死刑案件証據規則。

  二、非監禁刑的適用會大量增加。《刑法修正案(八)》對管制、緩刑、假釋、罰金等非監禁刑罰和措施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一是進一步明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於緩刑的適用條件,《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了符合緩刑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四項條件。二是明確規定對於符合緩刑條件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應當宣告緩刑。三是根據預防犯罪的實際要求,增加法官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附加禁止性判令的規定。四是對假釋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基本與緩刑相同的規定。五是完善財產刑的適用和執行。

  三、監禁時間總量將保持穩定,但重刑犯的實際服刑時間有較大幅度增加,監獄對重刑犯的執行難度加大。非監禁刑適用的大幅度增加無疑會減少監禁刑的總量。但是,由於《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對這些犯罪的死刑的替代性刑罰可能都會變成無期徒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八)》通過限制對死刑緩期執行犯和無期徒刑犯的減刑時間,增加了其實際服刑年限。對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的最低期限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的最低期限不能少於二十年。將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最低期限由過去不少於十年提高到不少於十三年。

  四、社區矯正制度將進一步快速發展。截至2010年底,全國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57.7萬人,累計解除矯正30.7萬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將社區矯正納入刑法,明確規定對管制、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為社區矯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刑法修正案(八)》確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可以同時做出禁止令,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員。這些規定進一步增加了執行社區矯正的可操作性,豐富了社區矯正的內容,增強了社區矯正的效力。

  五、刑法保護弱勢群體,促進社會公正的功能進一步凸顯。自2005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適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和新訴求,先后通過3個《刑法修正案》把一些侵害公眾利益,危害公眾生命健康,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法行為規定為犯罪,或降低入罪的門檻,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嚴的一面。2006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設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以依法嚴厲打擊誘騙、拐賣、殘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組織策劃、教唆、脅迫、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等違法犯罪﹔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將非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針對近年來拖欠勞動者報酬的突出問題,《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逃避支付、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還將醉酒駕車、飆車這些原先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

  六、恢復性司法的有益嘗試會進一步繼續。近年來,由於恢復性司法的價值越來越為國際社會所認識,各國都越來越重視以恢復性司法手段來處理犯罪、特別是輕微犯罪。在這種國際趨勢的影響下,中國對恢復性司法的研究蓬勃興起,許多地區的司法機關也進行了嘗試。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司長、研究員)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