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樹一幟的中國古代法
呂麗2011年06月09日15:58來源:檢察日報
中國傳統法制面貌獨特,有其自身發展的內在理路。就國家制定法而言,法律體系完整而嚴密,規范分類模式別具一格,承載著深厚的文化意蘊,與儒家理念甚相契合。
在中國古代,全部的國家制定法規范可以劃歸為三個大的法律門類:律、行政法(古之官禮)與禮儀法;與之相應,古代有三大法典:律典、行政法典與禮儀法典。
首先,以律為代表的刑事法在傳統中國頗受重視,被視為法的正宗,大量社會關系以刑律來規范,靠有效的刑罰制裁力量來推行。
其次,以官制為核心的行政法系統最為龐大且完整,由於“行政權力支配社會”,對國家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實行全面廣泛的干預和管理,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國家“大經大法”(即根本法)的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因此中國古代的行政法統其發達程度之高為世界其他國家所無可比擬,甚至實現了法典化。這一點曾被中外學者嘆為奇觀。
其三,中國素有“禮儀之邦”的盛譽,禮儀是中國文化的表征。法國著名漢學家汪德邁稱:“隻有在中國傳統中,各種各樣的禮儀被組織得異常嚴密完整,而成為社會活動中人與人關系的規范系統。”這種令汪德邁瞠目的“規范系統”就是法律化了的“禮儀系統”,這是中國法律文化有別於其他文化的顯著特征,體現了“禮儀之邦”對待禮儀異乎尋常的重視。法律近代化過程中,與西方外來文化的沖突,首先是圍繞著“禮儀”而展開的,“中國禮儀之爭”、“跪拜禮”之爭是其突出的表現;文化沖撞后的維新與變法,也將“禮儀”的改造作為首要內容之一;而同屬於東亞文化圈的朝鮮、日本、越南等國,對於作為其母法的中國法的繼受與變通,禮儀法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例如古代朝鮮就移植並生長出與中國相似的禮儀文化,因而被譽為“小中華”、“東方禮儀國”。禮儀法成為古代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個自成體系的法律門類,在隋唐以后也實現了法典化,這更是世界法制史上所罕見的。
三大法統以行政法為基礎,以禮儀法為羽翼,以刑事法為后盾形成了一個相輔相成、嚴整有序、有機統一的法律結構體系,數千年來有效發揮著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
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經歷了數千年的沿革、損益、發展與演變,至清代臻於成熟與完善。
(一)雛形期的西周之制與后世儒家的附會與推崇。“治之經,禮與刑”,禮與刑是西周時期兩種重要的法律形式。禮又有官禮(又稱典禮、經禮)與儀禮(曲禮)之分,官禮規定以官制為核心的典章制度,為“經邦之軌則”,儀禮規定冠、婚、喪、祭、射鄉、朝聘等方面的禮節儀式,為“庄敬之楷模”。“經禮三百,曲禮三千,各有分界,自古亦然”。而刑乃是貫徹執行官禮與儀禮的后盾,“出禮則人刑”。《尚書·皋陶謨》曰:“天敘有典,敕我五典五哉!天秩有禮,自我五禮五庸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章太炎在《檢論·漢律考》中說:“周世書籍既廣,六典舉其凡目,禮與刑書次之”。西周官禮、儀禮與刑的劃分盡管僅僅是法律規范分類的一種趨向,但經過后世儒家的附會、推崇與渲染,卻產生了深遠影響,古代法律體系的基調卻由此確立。當然,那時還無所謂法律部門的劃分,刑還僅僅是刑罰,與官禮和儀禮的規范結合起來方才成為刑法規范,具有獨立的意義,而這種結合在當時又是不固定的,官禮、儀禮、刑的劃分還僅僅是法律分類的一種趨向,但中華法系法律體系的基調卻由此確立,如章太炎所言:“后世復以官制、儀法與律分治。”
在中國古代,西周之制的地位不可低估,可謂后世典制之宗。中華文明早熟,至西周制度均初具規模,孔子嘆其“郁郁乎文哉”,孫中山感其“文物已臻盛軌”。更重要的是正統儒家思想對西周之制倍加推崇,並以其為基礎構筑其理想的政治、法制模式,而中國封建社會又是一個“超穩定”的結構體系,千載一轍,力求合於西周之制,在其基本精神與樣態不變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完善。循著官禮、儀禮與刑的分類趨向發展下去,逐漸形成了行政法、禮儀法與刑法三大法律部門。
(二)過渡期。秦漢以后作為法律形式的“禮”僅指儀禮,而屬於官禮的內容被納入令式等其他法律形式中。除了禮之外,西晉開始的律、令的分化具有法律部門劃分的意義,“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直至唐代中期以前這兩種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在法律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定型期。唐代開元以后開始了對唐初奉行的律、令、格、式、禮等法律形式按西周的三分模式進行系統化、法典化的工作。進行了“以令、式入六司”,仿《周禮》的體例編制《大唐六典》的努力,盡管由於多種原因這部法典沒能“明詔頒行”,但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官制為核心的行政法典的出現仍具有重要的意義與影響;而《大唐開元禮》的頒布則標志著禮儀法法典化在古代的實現。
(四)成熟期。就國家制定法而言,其形式經過長期的發展演化,至清代已由復雜多樣,歸並、簡化為基本法典(律、會典與通禮)與例(事例、則例、條例)兩大規范形式。如果說“典”體現著“先王成憲”、“祖宗遺命”的延續性和超穩定性,“例”則彰顯著“法與時轉”、因時制宜的變通性與靈活性;“典”為“宏綱巨目”,具有原則性、概括性,用以統宗,“例”則“零節細目”、詳盡具體便於征引。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而按照“官制、儀法與律分治”(章太炎總結)的古代法律的分類形態,以《大清會典》、《大清通禮》和《大清律例》為代表的三大法律規范系統已經相當嚴密與完整。其中以會典規范系統為其基礎與核心,以通禮規范系統為其羽翼與輔助,以律例規范系統為其后盾,建構起三大法律規范體系,近循唐制,遠宗西周,在維護調整清代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總之,卓爾不群、發達繁盛的中國古代文明,塑造了中國傳統法律體系獨樹一幟的形體與面貌和充實而深刻的內涵。中國傳統法律體系獨特性的研究,將有助於我們深化對傳統法文化特色的認識,以及對其豐富內涵的進一步理解。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