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應擴大獨立行使委托權的主體范圍
薛培2011年04月15日15:16來源:檢察日報
目前在刑事訴訟中,獨立行使委托權的主體范圍不盡相同。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另外,從該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近親屬無權獨立為其委托辯護人。
由以上條文可知,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害人的近親屬無權獨立為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也無權獨立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筆者認為,目前刑事訴訟中的上述規定限制了近親屬的獨立委托權,會影響訴訟功能的充分發揮,所以應擴大並統一委托權的主體行使范圍,即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均可以為其委托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1.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這些近親屬和被告人或被害人等當事人的血緣關系較近,其獨立為當事人委托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可以及時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
2.賦予近親屬獨立的委托權有利於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無能力或無法為被害人或被告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時候,由近親屬行使獨立的委托權有利於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偵查和公訴部門的行為也是一種有力監督。
3.賦予近親屬獨立的委托權,有利於保持一定的訴辯平衡。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能力為其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時候,近親屬行使委托權有利於監督公權力部門的行為,達到訴辯平衡,使審判機關可以權衡各種意見,從而判處公正的刑罰。尤其是近些年來,刑事訴訟庭審模式由糾問式逐漸向辯論式轉變,擴大獨立委托權的主體范圍,使當事人能夠及時委托辯護人或代理人,也有利於這種庭審方式的改革。
4.擴大並統一獨立委托權的行使范圍有利於實現刑事訴訟“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的價值目標。為了保証刑罰權的實現不演變成為赤裸裸的國家報復,應擴大並統一獨立委托權的主體范圍,以有利於督促公檢法三機關規范司法行為。
5.擴大並統一獨立委托權的主體范圍有利於減少訴訟成本,節省訴訟時間。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增加了訴訟成本,延長了訴訟時間。若其近親屬願意為當事人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可以節省這些訴訟時間,也可以減少訴訟成本。
最后筆者認為,獨立委托權的行使應有一定順序,即在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無能力或者不願意為其委托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時候,再由近親屬行使獨立委托權,這有利於規范獨立委托權的行使、防止委托沖突。
(作者單位: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