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研究的重點在哪裡
李林2011年04月18日14:43來源:學習時報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為我國法學研究的繁榮發展提供了重要前提條件,同時也對加強法學研究、尤其是加強對我國法律體系的理論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重視對法律體系形成重大意義的理論研究。首先,我國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新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成就。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體系是全部現行立法的集大成者,其首要的政治價值和社會功能,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以表現為國家意志的法律形式,對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成果的確認和保障。其次,我國法律體系的形成是對30多年來改革開放基本經驗的法律總結,是對中國現代化建設所取得成果的法律肯定,是對黨領導人民進行建設和改革事業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的法律確認,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的法律化概括。我國法律體系的形成,意味著中國堅持改革開放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的方向不可改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選擇不可逆轉,中國人民奔小康求幸福的決心不可動搖。再次,我國法律體系的形成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標志。實行法治,前提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正如鄧小平在改革開放初期指出的那樣:“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經過幾代人的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終於形成,我國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學理論工作者應當站在新的歷史高度,深入研究我國法律體系形成的重要意義,為堅持、完善和發展我國法律體系提供強有力的法理支持。
加強對形成法律體系基本經驗的理論研究。法學理論工作者應當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科學總結和深入研究形成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經驗:以憲法為依據,以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為出發點,使法律體系成為社會利益的分配器、社會關系的調整器、社會秩序的穩定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把立法與改革發展的重大決策緊密結合起來,使法律體系成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科學發展的助推器﹔以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學習借鑒外國立法經驗,使法律體系成為博採世界法治文明有益經驗、體現中華法系優秀文化傳統、符合當代中國實踐需要的法律文明體系﹔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和立法為民,使法律體系充分體現民主性和科學性,成為保障人權、體現民意、維護民利的科學規范體系。特別是,在立法中始終堅持人民意志、黨的主張和社會發展規律相統一,努力使我國法律體系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制度保障。
研究法律體系的基本特征。法學理論工作者要適應形成並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從歷史與現實、理論與實踐、規范與事實、應然與實然等多角度多層面,深入研究和准確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內在本質、法治屬性、結構特色和時代特征。
研究如何完善法律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后,不斷完善和發展這個法律體系,將是我國法治建設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法學理論工作者應當從立法內容、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等方面,進一步深化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的理論研究。
在立法程序方面,法學理論工作者應當根據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對立法規劃、立法草案、公民立法參與、立法審議、立法表決、立法公布、立法會期、立法開會、立法公開、立法旁聽、立法聽証、立法調查和詢問、立法備案審查、立法標准、立法評估、法律清理等程序和制度的理論研究,不斷提高法律體系的立法質量和立法水平。尤其要深入研究立法方式轉變問題,逐漸從以創制法律為主,向統籌創制法律與清理法律、編纂法典、解釋法律、修改法律、補充法律、廢止法律協調發展轉變,使法律體系的自我完善更加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使法律體系更具科學性、穩定性、權威性和生命力。
在立法技術方面,法學理論工作者應當深入研究完善法律體系的立法技術問題,通過不斷提高立法技術水平,保証各類別和各層次法律之間,做到上下統一、左右協調、整體和諧,構成有機統一的法律體系整體,實現法律體系內部結構合理、體例科學、文字規范、邏輯嚴謹、前后一致、左右協調、上下有序,各種法律從精神與原則、從形式與內容、從規范到文本、從個體到整體都相互銜接、彼此協調、渾然一體。
研究法律體系的實施效果。古人雲:“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意味著我國法治建設有法可依的前提條件已經基本具備,長期制約我國法治有效運行的無法可依問題已經基本解決,著重解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依法辦事的法律實施問題,將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任務。法學理論工作者要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我國法治建設的重大戰略轉變,從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根據立法與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法治環節協調發展的內在要求,著力研究法律實施對完善法律體系提出的有關“立改廢”等問題。應當在高度重視和繼續加強立法工作的同時,更加重視立法與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的銜接與配合,實現法律體系構建與憲法法律實施協調發展﹔更加重視充分發揮憲法法律在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使我國法律體系成為全體公民信仰和一體化遵從的行為規范。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