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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要求制度理性與道德理性相得益彰

張周志2011年11月02日10:25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猶如博登海默所說:“正義有著一張普羅透斯似的臉(a Protean face),變幻無常,隨時可呈現不同的形態並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正義問題不僅關涉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的合理性根基,而且是整個人類政治實踐和交往理性的前提條件。唯其如此,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把正義視作政治秩序的首要品質。筆者認為,正義的合理性要求制度理性與道德理性的相得益彰。

  自馬克斯·韋伯把制度理性優先規定為現代性的重要前提條件以來,唯制度理性的現代正義學說幾乎成為人類共識。這種認知實踐,在應對世俗化過程中人性墮落的現實時,不失是一種有效的手段,但絕非是一個理想且高尚的方案。

  首先,這種認知實踐,顛倒了正義的價值目的與價值手段的關系。盡管具有合理性的公平秩序,是確保社會正義的先決條件,特別是在現代性即世俗化的當下,制度理性的公平秩序尤為重要,甚至凡是有人的行為的地方,都要求應該有制度安排的優先性規范,不允許有制度真空。從這個意義上說,現代文明就是制度文明。然而,無論從制度產生的根源,還是從制度的功能和效用上看,作為制度的公平秩序,僅僅是作為實現正義的工具理性手段,絕不能取代作為價值理性的德性之善。

  其次,唯制度理性思維,忽視了正義的精神旨歸在於以普善的原則彰顯人的自由意志。在古典自由主義看來,社會正義就在於從秩序上保護包括財富在內的個人的自由權利。秩序是自由意志相互博弈產生正義的手段,而意志自由則是正義不變的精神旨歸,將制度理性奉為唯一或絕對恰恰忽略了這至為關鍵之處。

  再次,僅僅訴諸制度理性對於自然人性的形下規范,難以克服人的利己本能對於社會正義無所不在的損害的可能。人類追求正義的歷史實踐,不無嘲諷地常常出現吊詭:以追求正義為目的的制度建設愈日完善,損害正義的實事與日俱增。豈不知對於社會正義的最大傷害恰恰是人的利己本性。

  正義既不是自然人性的先驗稟賦,對於它的主觀認同不能寄希望於自發的原始意識的體認,因而正義實現的先驗論人性預設的方法論理路是無效的。正義也不能僅僅訴諸制度理性的外在他律性強制,所以制度萬能論和法律至上論的方法論理路也不是絕對有效的。正義及其實現,必須依賴於制度理性的不斷完善和道德理性的不斷自覺的雙向機制。

  第一,德法並重方可確保正義揚善懲惡的價值目標。事實上,在西方理性主義的學理傳統中,從制度和德性的雙重維度理解正義意義的歷史由來已久。如亞裡士多德最早用平等來定義正義,他所區分的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前者就是從道德善的應然層面上關注諸如財富、資源、榮譽、權力、報酬等等的恰當分配﹔后者才是從法的規范和狀態的秩序層面確保人的正當權利被侵犯后的恢復和矯正。可見,隻有德性善的免疫預防和制度規范的懲罰矯正相輔相成,方可確保正義的最大兼容與最小傷害原則的統一。

  第二,道德理性的覺悟,可以使人超越個人幸福而達及高尚。古典自由主義那種希冀通過自由競爭使人們追求幸福的自私本能達到公共正義的途徑和方法,為什麼每每事與願違?在康德看來,其原因恰恰在於人們追求正義的行為缺少了先驗為善的道德律令的動機引領。因為人們對於任何具體幸福的追求而產生的心理愉悅都僅是一種自愛原則,不僅不能實現社會正義,而且恰恰相反,它往往是造成公共正義失序的罪魁禍首。所以,對於社會正義而言,人們勸告我們做什麼和我們有責任做什麼之間畢竟有一個巨大的區別。

  第三,德性要求人無條件地為公共正義而作為。由於幸福是私人領域的體驗,而正義則是公共領域的事業,所以由追求個人幸福,到實現公共正義,就非得需要道德意識的覺悟不可。依據康德哲學的思路,作為目的自身的人的道德行為的動機,不是來源於經驗和外在規范,而是我們對於先驗的道德律令(“絕對命令”)的覺悟。人隻有以意志的先驗道德律令指導其道德行為,才能體現善良意志,而不能僅僅按照自然人性的經驗感受去追求幸福。在經驗自我與先驗自我發生矛盾(“福” 與“德”的矛盾)時,他就讓道德與幸福的完美結合的“至善”來解決這一矛盾。盡管一個人或一代人無法實現德福的統一而達到“至善”,隻有整個人類通過無止境的進步才能不斷接近它,但是,隻要我們始終有這種以理性的願望為基礎、追求理性的自我滿足的“至善”的道德意識的覺悟,包括社會正義在內的“至善”目標就不假外求了。

  今日之人類文明,追求正義的合理性理路,更應崇尚德法並重、德性為先的理念。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