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 孫潔:公私合作 共“保”保障房
2011年11月10日10:49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據估計,中國2011年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的“硬任務”,所需資金在1.3萬億元以上。如此巨額開支,僅僅依靠政府財政投入是不可能的,必須積極引導、拉動社會資金參與,才能順利實現目標。公私合作伙伴關系(簡稱PPP)運行機制是在政府公共部門與民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政府公共職能並同時也為民營部門帶來利益。這一機制在提供廉租房和公租房時,可加以有效運用。
以PPP模式提供廉租房 廉租房不可能由市場自行提供,但政府引導、拉動非政府資金參與建設仍是必要和可能的。
首先,政府部門可以與投資機構合作,通過建設(Build)—轉讓(Transfer)的模式(簡稱BT模式)提供廉租房。BT模式即公共部門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的廉租房項目授予投資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投資人按照政府要求,在得到合同確定的政府特定政策支持的條件下,承擔工程的融資和建設,合同期滿后政府按照合同的約定回購該項目。BT模式的參與主體,一方是政府公共部門,作為項目的發起人和業主,是項目的最終所有者。另一方是投資人,通常有兩種:一種是由出資人和承包商結為聯合體,組成投資人﹔另一種是承包商獨自成為投資人。採取BT模式時,選擇的投資機構要有足夠的資金實力,同時應有較強的融資能力。政府部門在選擇回購時,可根據資金情況來確定,如果未來資金不夠充裕則可分階段來回購。而且,政策支持條件應符合國土開發的“頂層規劃”和適度、可操作的原則。
其次,政府部門可以與房地產商合作,通過土地“拼盤開發”的方式提供廉租房。比如,政府在向房地產商轉讓土地使用權用於開發時,拼盤搭配式地要求開發商必須向政府提供佔整個建設面積一定比例(如30%)的廉租房。在這種方式中,政府一是要負責組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可以採用招投標方式,由競爭中的中標者取得開發權﹔二是要負責開發地塊與其整個轄區建設的通盤規劃的優化協調匹配,以及地塊開發具體方案內部各要素的合理拼盤搭配﹔三是全面、清晰、合理地設定廉租房建設的具體規格、標准及相關管理要求﹔四是持有廉租房所有權並負責廉租房的公平合理分配﹔五是組織必要的工程監理與驗收。開發商的責任則在於按照中標合同要求建設廉租房,並且負責廉租房建設的融資。
以PPP模式提供公租房 公租房的房租比廉租房高(但仍低於市場價格),且征收穩定。其建設成本可以通過房租部分收回,如果政府再給予適當的補貼或政策優惠條件,經營者可以通過對其建成后的經營管理收回成本並獲得一定的利潤。可採取兩種方式以PPP模式提供公租房。
一是政府部門可與投資機構合作,採用建設(Build)—經營(Operate)—轉讓(Transfer)模式(簡稱BOT模式)提供公租房。公租房建設時,可由政府授權項目公司對項目進行建設和經營管理,項目公司在經營管理期收回投資並獲得合理的商業利潤,最后根據協議將該項目無償轉讓給相應的政府管理機構。在某些必要的情況下,政府部門可以通過現金流量補貼的形式,使項目投資者達到收回投資並得到合理投資回報的水平。補貼可採取兩種方式:補貼給公租房使用者,再經房租形式由經營者收取﹔直接補貼給經營者。現金流量補貼的高低通常與經營的期限長短成負相關,即經營期限越長,政府現金補貼越小,反之越大。
二是政府部門可與私人持有者進行合作。這種方式能夠很快提供出公共租賃住房,而不像新建住房那樣需要較長時間﹔政府部門可以靈活掌握提供的數量,需求量大時,可以多尋找一些房源,而需求較少時,便沒有必要尋找更多房源。這樣一來,可以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優化,讓社會閑置住房發揮積極的准公共品作用。因此,政府部門可以通過社會中介公司,收集一定數量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私人閑置住房,對這些私人產權住房給予一定的優惠條件(如房租稅收優惠等),讓房主提供給需要公共租賃住房的人。如果公共租賃住房的房租水平與它們的出租價格相比過低,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對出租者補貼或對入住者補貼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作者單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