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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房產稅試點期待持續深化

2011年11月14日10:43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在中國,對居民住房征收房產稅一直存有兩大障礙:既得利益格局以及稅收征管機制。從2011年1月28日起在滬渝兩市試點的房產稅,由於選擇了以新購住房(而非所有住房)為主要征稅對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繞開了既得利益格局,使得試點得以啟動。但是,另一大障礙——稅收征管機制——並沒有隨之消除,反而隨著試點時間的推移愈加凸顯。倘若這一問題不能在短時間解決,極可能使房產稅試點難以持續。

  比較滬渝兩市的試點方案,重慶市的房產稅征稅對象范圍相對寬泛——不僅包括新購住房,也包括少部分高檔存量住房,故而它的試點情況更具代表性。

  從1月28日迄今,重慶市的房產稅征收可區分為如下兩種情形。

  其一,新購住房。指試點開始之日起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這部分住房,目前雖已征收到大約100萬元稅款,但是,它的征收辦法卻同房產稅的性質並不搭界——在納稅人辦理房屋權証手續交易時,預征未來一年的應納稅款,否則,不予辦理房屋權証。這實際上是將房產稅當作購置稅或契稅來征收了。問題在於,離開了房屋權証辦理這個環節的依托,隨著新購住房變身為存量住房,下一年度或未來的房產稅征收便難以為繼。

  其實,從常識上說,同流轉稅類的征收有所不同,作為屬於財產稅類中的房產稅,它的征收總要以持有一定的期間(一般為一年)為前提。並且,往往實行“下打租”——持有一定期限后交稅,而非“上打租”——提前預交稅。故而,若不能找到一種可對接存量住房且適用房產稅通行征收規則的征管機制安排,目前的房產稅征收便不具可持續性。

  其二,存量住房。指試點開始日之前購買的以獨棟住宅為主的存量高檔住房。對這部分住房,由於沒有新購住房那樣的房屋權証辦理環節的依托,隻能適用房產稅通行征收規則,故目前尚未進入征收期。

  從現象上看,應稅住房空置率較高,或居住者非業主本人是主要的困難。但深入一步,它實際上所暴露的恰是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機制的“軟肋”。這就是,除了少許的例外,它基本上隻適用於征收間接稅,而不適用於征收直接稅﹔隻適用於征收流量環節的稅,而不適用於征收存量環節的稅。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隨著房產稅征收期的到來,這種因“間接”+“截流”的現實稅收征管機制“軟肋”而派生的房產稅征收困境,將會在我們面前一再上演。

  嚴峻的事實在於,在房產稅征收問題上,迄今為止,面對新購住房逐步變身為存量住房,以及迫在眉睫的存量住房征管難題的強大挑戰,稅務機關並未拿出切實有效的應對方案,加之稅收征管機制的轉型亦非一朝一夕之事,在此情勢下,房產稅的試點工作極可能因征收難題而陷入困境。

  筆者鑒於當前房產稅試點的難題以及此項工作成敗的重要性,建議立即啟動如下幾項工作。

  第一,提升認識,高度關注滬渝兩市的房產稅試點,把此項工作當做一件事關宏觀利益和全國改革的大事來抓。舉全國之力而非僅僅兩市之力來破解難題,確保改革的成功。

  第二,由國家稅務總局牽頭,成立由各方面專家組成的課題組。立足於現實中國國情和稅情,在系統評估試點進展情況,全面借鑒世界各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拿出適應中國房產稅征收的征管機制設計方案。

  第三,把稅務機關針對自然人的直接稅和脫離了現金流支撐的存量稅作為目標,全面啟動中國稅收征管機制的深刻變革。力爭在“十二五”時期之內完成這項變革。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特別委托項目“住房問題研究”首席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