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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歐法律文化的交流:探索與展望

——訪中歐法學院前歐方聯席院長高美蓮教授

郝倩 馬獻忠2011年12月12日09:21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高美蓮(Ninon Colneric)教授,1948年出生,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先后任德國奧爾登堡勞動法院法官和德國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州勞動上訴法院院長。並曾受聘擔任布萊梅大學和法蘭克福大學兼職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歐洲勞動法,長期講授勞動法、法律社會學和法學。2000—2006年任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大法官。2008年10月23日,由中歐雙方共同出資、第一所獲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辦學”的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成立,高美蓮被推薦任命為該學院歐方聯席院長。2011年8月卸任。

  中歐關系是當今世界上最重要的雙邊關系之一。隨著中國和歐盟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不斷走向深入,雙方在法律領域的了解與互通顯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中歐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文化的交流,共同建設一個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高美蓮教授曾任德國的地方法院院長、歐洲法院大法官及中歐法學院的歐方聯席院長,長期致力於德國和歐盟法制建設及中歐之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為中歐法律文化的溝通付出了很大努力。歐洲有哪些法律經驗可供世界其他國家借鑒?如何看待中國正在進行中的法制建設?如何順應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走向世界的大趨勢,進一步加強中歐之間在法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本報記者就上述諸多問題採訪了高美蓮教授。

  1法律為歐洲一體化提供保障

  《中國社會科學報》:您曾經長期在德國和歐盟從事司法、法律教育及法學研究工作,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法律教學以及法學研究經驗。作為歐洲的法學研究專家,您認為在歐洲社會發展和一體化進程中,法律發展方面有哪些經驗可供世界其他國家借鑒?

  高美蓮:歐盟始於20世紀50年代由6個成員國組成的共同體。現在已擴展為27個成員國,人口近5億。盡管各成員國之間的人口狀況、地理條件、經濟發展和法律傳統存在很大差異,但歐盟的法律體制已為所有成員國所接受。

  歐盟法律體制的特征之一是能夠依據事項採取分級的對策措施。例如,在歐盟有條例和指令之分。條例普遍適用,所有條款都具法律約束力並且直接適用於各成員國﹔而指令則僅就應達到何種結果對其所針對的成員國有強制力,但是達到目標的形式和方法則由成員國政府決定。《歐洲聯盟運作條約》對於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條例、何種情況下隻允許使用指令作出了規定。在某些領域歐盟隻能確立最低要求,而在某些領域則強制推行協調措施而不允許成員國採用更高的標准。即使某一協調措施以多數票表決獲得通過,也並不意味著絕對地禁止成員國維持或創設背離協調措施的國內規定。但是,如果成員國在嚴格限制的特定情況下可以援引例外規定,也必須遵循相關程序,確保歐盟委員會掌握控制權。

  這種基於問題的不同敏感程度進行分級對待方法,也反映在有關通過特定法律文件所需票數的規定。有時候一定要全票通過,而在不太敏感的領域則無須如此。隨著時間的推移,必須全票才能通過相關法律文件的領域已經越來越少。

  歐盟還嘗試過一種更為激進的分級形式的新方法。這種嘗試的一個例子是大多數成員國希望能進一步發展歐盟的社會維度,而英國對此表示反對。其結果是,除了英國外,歐盟的成員國都簽署了一項關於社會政策的協定。該協定本身則成為一項關於社會政策的議定書的附件。根據該議定書,前述協定的締約國如為了在他們之間作出實施該協定所必需的行動及決定之目的,有權使用《歐共體條約》的機構、程序和機制。英國也簽署了該議定書。后來,英國改變了政策,轉而支持加強歐盟的社會維度。從而,那項有關社會政策的協定內容即可被納入《歐共體條約》並得到進一步發展。在該協定之基礎上原已通過的一系列指令,其適用范圍也因而被擴及英國。現在,《歐共體條約》有專門一章對強化合作作出規定,使得部分成員國在滿足某些條件時可施加壓力推動整合。

  重要的法律發展常常是從較弱的措施開始,之后才取得更強的效力。《歐共體條約》於1992年締結之時,在避難和移民政策、民事司法合作、警務和刑事司法的合作方面,決策程序都須以政府間的合作為基礎。而現在,歐盟能夠在這些領域直接制定法律。還有一個重要的例子是《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在2000年剛被通過之時,該憲章不過是一個被庄嚴提出的宣言,並沒有被成員國簽署。最終,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裡斯本條約》使該憲章取得了與《歐共體條約》和《歐洲聯盟運作條約》同樣的法律效力。

  如果沒有歐洲法院,就不會有今天的歐盟法律秩序。歐洲法院的法官發展了歐盟法律秩序的主要特點,即歐盟的法律優先於成員國法律,並且許多條款對成員國本身及其國民有直接的效力。歐洲法院的法官還確認了包括基本人權在內的一系列基本原則。歐洲法院得以推動法律發展的一個重要機制是所謂先決裁決程序,即歐洲法院可根據成員國法院或法庭的請求,對歐盟法律問題進行解釋。

  2從法官到法律文化交流的使者

  《中國社會科學報》:您從2008年開始擔任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以下簡稱“中歐法學院”)的歐方聯席院長,對您的工作和生活而言這都是很大的轉變。請您談談當時是怎麼決定投身到法學教育管理和中歐之間的法律交流工作的?

  高美蓮:2006年秋,我在歐洲法院的任期結束了。我生平第一次決定讓自己好好休息一下。我到德國漢堡定居,開始熟悉新的環境,與別人共同創建了一家非營利的藝術公司,以促進我所居住的港口區——一個尚在建設中的新市區的藝術活動。我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在公司的活動上,干得非常開心。而在與法律相關的事務上,我僅僅是作為漢堡歐洲學院(“Europa-Kolleg Hamburg”,一家從事研究生培養和科研的機構)的名譽顧問參與一些咨詢工作。

  有一天,歐洲學院的負責人通知我,漢堡大學法學院的院長希望同我會面。我猜測院長先生可能是想邀請我到法學院擔任教授。我們三人在一家不錯的餐廳共進了晚餐。當時我已經知道,漢堡大學正在准備競標歐盟的資助項目,組建“中歐法學院”。就這個項目我問了很多問題。令我驚訝的是,在晚餐結束時,院長先生問我是否願意擔任中歐法學院的歐方聯席院長。我毫不猶豫地同意了。這是一個前所未有的挑戰:在極富吸引力的環境中,幫助創建一所負有重要使命的新學院。不久之后,我又獲得了不少其他誘人的工作機會,但是我都一一拒絕了。

  對我來說,有一個主要的問題在於當時我對中國還並不熟悉。但是我的任務是擔任歐方的聯席院長,對於這個角色,我確信自己有充分的准備。

  3中國法制建設的發展

  《中國社會科學報》:根據您對中國的了解,特別是在中國三年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的工作經歷,您發現中國法律文化和法制建設進程中呈現出什麼特點?

  高美蓮:很遺憾,我的中文水平並不足以閱讀中文的法律文獻。因此我無法接觸到第一手的中國法資料。所以我就不便對中國法發表專業評論。但我還是可以根據所掌握的資料,來談一下對中國法的印象。

  自改革開放開始,中國面臨重建整個法律制度的艱巨任務。中國以驚人的速度完成了這個任務,而取得的整體成果令人贊嘆。我仔細了解過一些近期出台的法律,其專業水平都很高。例如,我讀過2006年新《企業破產法》的英文版,認為這是一部富有見識的、現代的立法。

  中國的立法者在啟動大型立法項目前,會進行大量的比較法研究,以查明其他各國的成功和失敗經驗。有時,在立法之前,會先在地方試點。我贊同這樣的科學方法。

  我尤其欣賞中國早在1989年就通過了《行政訴訟法》,建立了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制度。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並沒有類似的法律。我在中歐法學院的環境中感受到了以高度透明和嚴格平等為特征的行政法律文化。

  我經常聽到對中國法的一個批評是:法律制度內的沖突問題很突出,而法院不能有效實施《立法法》所確立的法律規范的效力層級。另一個常被提及的問題是總體的執法狀況。在歐洲共同體和中國之間簽訂的奠定中歐法學院之基礎的《融資協議》中,就將執法體制的不足列為加強中國法制建設的首要任務之一。

  我非常高興地發現中國《憲法》中有關於基本權利的規定,並得知在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被載入了《憲法》。但是,關於這些憲法權利之效力的主流學說讓我感受非常復雜。如果我的理解沒錯,法院和行政機關並不能直接適用中國《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隻能通過實施性立法間接適用。

  當然,我對這一問題的反應是緣於我自身的文化背景。在歐盟起草《基本權利憲章》時,圍繞該憲章某些條款的直接效力曾有一場討論。最終人們對權利和原則作出了區分。根據該憲章第52(5)條,憲章中凡就原則作出規定的條款,可以通過歐盟的立法和行政行為,以及成員國執行歐盟法律的行為加以實施。隻有在解釋上述行為以及就這些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裁決時,這些原則才可以成為司法審查的對象。但是這並不適用於憲章中規定的權利和自由。憲章規定的權利和自由有直接的效力,即使在沒有實施性立法的情況下,公民個人也可以直接加以援引適用。盡管此種直接適用性可在多大程度上適用於個人之間關系的問題尚在討論之中,但是在個人和公權力機關之間,權利和自由的直接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4中歐法律交流的新嘗試

  《中國社會科學報》:中國同各國已在各種領域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法律合作項目。其中,中歐法學院作為中國第一所、目前也是唯一一所獲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辦學”的法學院,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請您談談在實現支持中國“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這一總體目標方面,中歐法學院如何發揮其獨特的作用,下一步的發展計劃是什麼?

  高美蓮:中歐法學院的核心工作包括研究生教育項目、法律職業培訓項目和學術研究。通過這三個支柱,中歐法學院致力於為加強法治作出貢獻,但加強法治並不是中歐法學院的唯一目標。

  法治的確切含義在學術界存在大量的爭論。我相信歐盟和中國都採用法治的廣泛含義,其范疇內包含了保護人權的內容。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序言將其解釋為“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中歐法學院所在的中國政法大學,為強調該宣言的重要性,將其全文刻於昌平校園的一個紀念碑上。

  在中歐法學院的“歐洲—國際法項目”中,有一整個單元課程由四門課組成,專門介紹“法治與人權”這一主題。但是,法治與人權也可以視為其他單元的特征之一,因為學生們在學習中會反復接觸到歐洲法院實施各種原則所形成的判例法,而這些原則是法治的組成部分。中歐法學院的中國法項目,除了向學生傳授必要的中國法知識之外,還致力於加強學生抵制誘惑、拒絕背離法治的能力。中歐法學院的中方聯席院長方流芳教授就親自研究設置並定期講授“法律職業倫理”這門課。

  在中歐法學院為法官和檢察官提供的課程中,即使課程名稱沒有明確使用“法治”二字,也會涉及法治的內容。例如,應國家法官學院的要求而設置的“德國刑事訴訟法及其改革”這門課,實際上就相當於一門有關在德國刑事訴訟法中實現基本權利的課程。而我們在國家檢察官學院的課程中,以比較的視角討論檢察官的作用或者談及歐盟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証據問題時,基本訴訟權利都佔有重要的地位。

  我們還培養將法律適用於復雜而有爭議的事實中的能力,這本身就是一門技巧。中歐法學院為法官和檢察官設置了關於審判心理學的新課程,尤其是証人和受害人心理學。這些課程的目的是幫助法官和檢察官在認定事實時減少錯誤的發生。還有一系列課程,例如打擊有組織犯罪和網絡犯罪的課程,向法官和檢察官介紹其他國家打擊特定類型犯罪的成功經驗以及進行國際合作的方法。在關於調解的課程中,我們強調法官和調解員扮演的角色不同,並且希望借此強化這樣一種認識:如果法官試圖調解而分別與當事人談話,但在調解失敗后仍然作為法官裁判案件,那就會產生一個法治問題。而在對律師的培訓中,中歐法學院有一門課程討論在法治社會裡律師的角色和功能。在研究領域,中歐法學院有幾個研究項目都探討法治的核心內容,例如“中國的法律移植與法治”項目和“民事訴訟中法官和當事人的角色——中國和歐盟法治下的高效程序的建立”項目。

  你還問我對中歐法學院下一步發展的看法。我希望中歐法學院未來能夠為其中國學生提供在歐洲為期更長的學習機會,例如作為“歐洲—國際法項目”中的選修單元。目前,隻有中歐法學院雙碩士項目中成績前30名的學生才有機會去歐洲,而且只是參加為期兩周的暑期班學習。我還希望,在中歐法學院長期任教的中國和歐洲教授的人數都能增加很多。我的夢想是中歐法學院能像位於上海的中歐商學院那樣擁有一棟獨立的漂亮大樓。中歐法學院如獲得法人資格可能會有助於很多工作的開展,例如在歐洲籌集資金,但這僅僅是一個長遠的目標。

  5加強中歐多層次法律交流

  《中國社會科學報》:除了在法律教育方面深入開展交流與合作,例如共同建設中歐法學院,您覺得中國和歐盟之間還可以在哪些領域通過哪些方式進一步加強法律交流與合作?

  高美蓮:迄今為止,發展援助為中國和歐盟之間的法律交流活動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從2000—2005年,中歐法律和司法合作項目就是通過這種方式開展的。作為中歐法學院的財政基礎的歐盟撥款,也利用了這種方式籌措資金。在法律援助的領域,有一個重點項目正在籌建之中,這是歐盟向中國提供發展援助的新舉措。然而,由於中國在經濟上所取得的成功,歐洲向中國提供發展援助的日子將屈指可數。不依靠發展援助支持來實施的法律交流活動將變得更重要。

  我們可以將合作分為以下幾個層次:首先,中國機構與歐盟機構之間的合作。例如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歐洲聯盟法院(通常簡稱歐洲法院)的合作就是其中的重要典范。過去,這兩個法院之間就舉行過多次會晤。應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邀請,歐洲法院代表團於2005年3月對中國進行了首次正式訪問。2008年10月和2009年9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團兩次訪問了歐洲法院。這種交流活動應當繼續定期舉辦。中歐之間有很多共同關注的法律問題,例如在競爭法領域就是如此。其次,中國機構與歐盟成員國機構之間的合作。對中國的很多重要機構而言,在歐盟的層面上沒有與之相對應的機構,隻有在歐盟成員國層面上才能找到。以中國國家檢察官學院為例,他們與法國國立法官學院(école Nationale de la Magistrature)有著長期的合作,目前又正在啟動與德國司法學院(Deutsche Richterakademie)的合作。而中國國家法官學院與德國司法學院已經舉辦過聯合培訓課程,應該加強類似的活動。德國司法學院的院長曾告訴我,與中國同行一起上課一直都被德國法官認為是培訓項目中的亮點。

  最后,中國與歐盟的個人尤其是學者之間的合作也非常重要。中歐法學院所創辦的《中歐法律雜志》(China-EU Law Journal)將有助於推進合作的開展。該期刊為中國和歐洲的學術界提供了一個平台,能夠展示創新研究成果、激發有關當前中歐法律問題的討論。我希望,作為開放的、多層次的法律交流的論壇,這份刊物能夠被經常使用以充分發揮作用。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