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管理創新與刑法”成法學界新熱點
2011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在渝舉行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同時成立
霍文琦2011年11月08日13:59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10月21—23日,2011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在重慶召開。來自全國的刑法專家從理論和實務兩方面,就“社會管理創新與刑法理念發展”及“《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與適用”進行了深入探討。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周成奎、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西南政法大學黨委書記張國林等近400名刑法專家出席本次年會。
會議期間舉行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154位專家學者當選為首屆理事會理事,趙秉志當選為首任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陳澤憲當選為常務副會長。新成立的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是國家一級學會,受中國法學會業務管理和民政部注冊登記管理。
“不能取消貪污受賄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等。對於《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和適用問題,理論界和司法界一直在關注。
關於死刑與死緩的規定,一直是刑法的焦點。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認為,目前不能取消官員貪污受賄死刑罪名。對於死緩制度,西北政法大學教授高珊琦認為,對有重大立功的死緩犯一律“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存在著不合理之處,在形式公正下偏離了實質意義上的公正,偏離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以及缺乏靈活性。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普通犯罪專業組組長余知越認為,最低服刑期限二十五年或二十年的規定過於機械,限制死刑的規定也應當細化,目前的死緩執行期限設置為二年至五年比較合理。
拓寬食品安全犯罪調整對象 當前,食品安全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地溝油、毒奶粉、問題豬肉等時刻威脅人們的健康,盡管政府三令五申,仍不能有效遏制。對此,本屆年會上關於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也在重點研討之列。
與會專家認為,食品安全犯罪還存在立法理念和實際立法兩方面的不足。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盛宏文認為,立法理念的缺陷在於:一是未能反映風險社會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二是不注重個體安全的預防。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梅傳強也提出實際立法中存在的四點不足:一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調整對象過窄(如不包括食用農產品)﹔二是現有“摻入”行為的表述無法包含具有同樣危害的滲透、浸泡、洗滌、涂抹等行為﹔三是缺乏對食品流通環節的刑法規制﹔四是缺少對食品包裝材料、容器等行為的刑法規制。
對此,梅傳強認為應拓寬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調整對象,增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器具罪,增加運輸、持有型犯罪和過失犯罪。同時,有論者也認為,將持有危險食品規定為犯罪,可極為有利於杜絕危險食品流向市場。故應在風險社會語境下的安全刑法框架下,借鑒國外立法體例增設“持有危險食品罪”。
不斷革新刑法理念 年會上,與會代表不僅細致深入地研討了法律實務,而且從社會管理創新的角度,對犯罪統計、刑法理念、犯罪觀、刑罰觀、刑事政策、刑事司法理念、刑事和解等問題進行了全面和較為深入的研討。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李希慧及研究生焦陽在論文中提出,作為對社會管理創新模式的回應,有必要對傳統刑法觀進行反思,並進而轉變認識:從萬能主義的刑法到輔助治理手段的刑法﹔從國家專政的刑法到民權主義刑法﹔從嚴打犯罪的刑法到預防優先的刑法﹔從刑法的公法化到刑法私法化。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高艷東針對社會契約論提出一種新的社會觀——社會強迫論,並以此為基礎提出了一種現代犯罪觀——自然權利背后的優勢補償。
當前,我國處在社會轉型期,面臨很多挑戰,中央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大課題,對於防止社會轉型期的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都具有重大的意義。與會專家認為,要創新社會管理、構建先進的刑事司法制度,需切實更新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提出,刑法理念應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樹立寬嚴相濟刑事司法理念、強化司法為民理念、更新被害人權益保障理念等。還有專家認為,應著力建立和強化公正優先、刑法謙抑、司法高效、司法民主、恢復性司法、刑罰輕緩等理念。
(責編: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