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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國家的等級制度

2011年05月15日16:42

  中國社科院世界歷史所施治生研究員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古代社會的等級制度”,於2000年立項,2003年11月結項。其最終成果為專著《古代國家的等級制度》,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課題組主要成員有:徐建新、郭方、宋峴、趙文洪、劉欣如、劉健、胡玉娟、彭曉渝。現將該成果的主要內容摘編如下:

  


  該書以世界古代和中古時期的等級制度為研究對象,涵蓋了古代中國、古代印度、古代兩河流域、小亞細亞、西亞、東亞、東南亞、古代羅馬國家的社會等級制度,以及中世紀西歐國家的封建等級制度。在古代國家中,普遍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社會等級制度,本書所考察的是具有全社會性質的等級制度,亦即涉及所有社會成員的等級制,屬於社會和政治的范疇,它往往與社會成員的血統、身份、職業、財產以及婚姻和繼承等相關聯,決定著不同社會等級社會地位的高低,規定了他們的權利與義務的多寡,壁壘森嚴,界限分明,使整個社會呈現階梯式等級結構。等級結構和階級結構緊密地交織在一起,構成了古代社會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和基礎,對整個社會生活和歷史發展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和作用。

  該書探究了古代國家社會等級制度產生的根由。眾所周知,在原始社會中,沒有階級、等級之分。從原始社會末期起,開始出現社會分層現象,伴隨著階級的萌芽,也萌發了等級的胚芽。進入文明時代后,等級分化進一步深入發展,於是在古代國家中便出現了各種社會等級制度。古代國家社會等級制度產生的根源,歸結起來主要有:社會分工、血緣關系、財產分化、人身依附、征服戰爭、移民和宗教活動等等。然而,從歷史實際情況看,在古代社會等級制度形成的過程中,這些根由並非單一地起作用,而是多種根由起到主導作用。另外,在這些根由中,血緣關系、社會分工和財產分化屬於社會內在因素,由此而產生的等級制度,是社會發展的自發過程﹔而由征服戰爭、強迫移民和皈依宗教所劃定的等級制度,則是外來因素影響和作用的結果。



  書中各章節分別討論古代世界各個地區或國家的社會等級制度結構特征的多樣性與共同性。等級制結構的多樣性是由於歷史條件、社會結構狀況的不同,以及等級制度根源的區別所造成的。印度種姓制是最具典型性和最為完備穩固的等級制,這種等級制源於世系社會的社會分工,又有財產分化以及其他緣由,才逐漸形成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四個等級。印度種姓等級森嚴,結構穩固,表現出古代社會等級制度的基本特征:等級的封閉性、高等級享受特權和等級身份的世襲繼承。在古代西亞地區,社會分工和財產分化,也造就了古伊朗的種姓制和兩河流域城市國家的等級制。中國先秦時代的宗法等級制雖然是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之上的,但也和征服兼並與分封制相關聯。古代日本的身份等級制和越南村社等級制,同樣是社會分工和財產分化的結果。古羅馬貴族和平民等級的起源歷來眾說紛紜,我們主張綜合起源說,即認為是和血緣關系、社會分工、財產分化、征服兼並和強迫移民都有干系的。中世紀西歐國家的封建等級制度固然源於日耳曼人部落的征服,但也離不開血緣關系和財產分化等元素。阿拉伯帝國的封建等級制明顯帶有軍事征服和宗教色彩,然而,血緣關系和財產分化仍然起到了一定作用。總之,盡管古代社會等級制度各式各樣,結構特征各具特色,但同時又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些等級制的共同特性。



  本書的研究者發現,國家、法律、宗教和等級意識形態在等級制度形成和鞏固過程中起到了關鍵的、不可忽視的作用。古代許多國家的帝王曾頒布敕令和律令,公布法律和制定法典(如《漢謨拉比法典》、《摩奴法典》等),中世紀西歐國家也有封建法、庄園法和教會法,對各等級的地位、權利、義務以及等級之間的關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國家法律形式把現實社會中的等級分化和等級結構固定下來,使之制度化、法制化。婆羅門——印度教直接、公然宣揚和捍衛種姓制的神聖性﹔佛教雖對婆羅門和剎帝利等級孰高孰低持有不同主張,但對種姓制還是極力支持並加以維護的。基督教傳播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伊斯蘭教宣稱穆斯林皆兄弟,但它們在當時都維護既成的封建等級制。中國先秦時代流行的宗法思想,對於推行宗法等級制也起到重要作用。通過國家權力和法律強制性力量,確認等級制的合法性,利用宗教和等級思想維護等級制度的合理性,一方面威懾制服各等級成員特別是低等級成員,不敢貿然僭越等級界限,破壞等級關系,另一方面則灌輸等級意識,使之精神麻痺,安於現狀,從而保証等級制穩定強固,經久不衰。而在另一些國家如希臘城邦、羅馬共和國和中世紀西歐城市國家中,等級分化是社會發展自發的過程,社會等級始終未曾被制度化和法律化,只是按照習慣形成事實上的等級制,這些按習慣形成的等級制固然也具備古代社會等級制的一般性結構特征,但不如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等級制那樣完備穩固,等級結構較為鬆弛,等級間的矛盾和斗爭較為明顯劇烈,其維持生存的時間也相對短暫。

  等級的封閉性是古代社會等級制度固有的特征。本書的研究者強調不能對等級的封閉性作絕對化、片面的理解,將封閉性和流動性決然對立起來,將等級看成是僵化定型和凝固不變的東西。其實,等級的封閉性和流動性存在著對立統一的辨証關系,前者佔據主導地位,后者對前者反面上是一種補充,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古代許多社會等級制度盡管壁壘森嚴,封閉隔絕,但並不完全排斥經常不斷地吸收外來成分充實自己,也不絕對根絕等級間上下流動,以緩和等級間的矛盾,求得穩定和強化整個等級制度。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工商業的發達和城市的興旺,政治的變動和政權的更迭,以及征服戰爭、民族遷徙和宗教活動等,在許多古代國家的等級體系中,集團和個人等級地位的變遷幾乎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古代社會等級制度總是處於發展變化的歷史過程中。等級制結構體制上的不變性和社會生活中的可變性矛盾的統一,在實際上加強了等級制的穩定性和持久性。

  等級和階級關系錯綜復雜,這是研究古代社會等級制度的難點。本書的研究者首先分清了階級和等級這兩個概念的含義,認為階級是指在生產關系中由生產資料所有關系所決定的社會集團,是以剝削勞動者為其特征的,因此屬於經濟的范疇﹔而等級則是指在社會分工和勞動組織中人們所佔的地位序列,是以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其特征的,因而屬於社會和政治的范疇。這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階級和等級制度在本質上都反映了人類社會的不平等關系,但在社會實際生活中表現有所不同。

  階級的形成晚於等級的形成,這是因為原始社會母體中雖然同時孕育了階級和等級的萌芽,但生產資料特別是土地私有制發展遲緩,奴隸制發展不充分阻礙了階級的形成。由氏族部落首領轉化過來的氏族貴族等級與普通公社成員為主所組成的平民等級的劃分,是早期國家普遍存在的歷史現象。后來,等級分化進一步加深,等級結構日漸復雜,在古代國家產生了各種社會等級制度。等級結構與階級結構犬牙交錯,混雜在一起,造成了紛繁復雜的社會結構體系。往往是在一個階級中,包含著幾個不同的等級,一個等級中摻合著幾個不同的階級﹔也可能是同一階級的分子分屬於不同的等級,同一等級的成員歸屬於不同的階級。盡管等級和階級的構成不盡一致,但在古代國家中幾乎到處都可以發現,高等級結合而成奴隸主階級或封建主階級,而低等級則淪為被剝削被壓迫階級,前者居於統治地位,壟斷政權,經濟富裕,享受種種特權,而后者地位低下,財產貧乏,生活困苦,隻有有限的權利或處於完全無權狀態。只是在古代少數國家中,在低等級中尚可見到剝削階級的蹤影或高等級者淪落到貧窮的境地。這種錯位現象,主要是由於社會成員兼有階級和等級雙重身份,階級成分總是流動變更,而等級身份相對穩固滯后的緣故。出現這種現象,是由征服戰爭、強迫移民和宗教信仰劃定等級所致,即由於社會外部因素作用的結果,並非等級自發產生和發展的正常現象。至於低等級中的個別成員偶遇機緣,地位上升,甚至經濟暴富或把持權力,實屬特殊的現象。從根本上說,古代國家中的等級具有階級屬性,等級是階級的特殊表現形式,反過來說,古代國家中的階級則是等級的階級而已。古代社會的等級問題,歸根結底,也就是階級問題。

  本書肯定了古代國家的等級制度在歷史上曾有一定的進步作用,它迫使各等級成員各司其職,各盡其力,安分守己,保証了社會常規運作,穩定發展﹔探究這些以不平等為基礎的等級制度所存在的嚴重弊病,分析其對社會歷史的發展的阻礙作用和必然會走向消亡的歷史命運。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