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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英國財政研究

——《中世紀英國財政研究》成果簡介

2011年05月15日16:42

  首都師范大學施誠教授承擔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后期資助項目《中世紀英國財政研究》(批准號為04FSS002)。其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

  本項目主要研究中世紀英國封建財政和稅收史,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論述中世紀英國財政機構——財政署、宮室和錦衣庫——的起源、發展、功能,它們之間的關系以及它們與其它行政機構的關系。大致說來,財政署主要負責公共財政收支,宮室負責王廷的收支,而錦衣庫負責戰爭收支。宮室和錦衣庫的收入主要依靠財政署的支撥。但是與其它行政事務一樣,中世紀英國的國家公共財政與國王的私人財政區分不明顯,所以三個財政機構的職能經常重疊。

  第二,評述中世紀英國國王享有的一系列財政特權,包括每年征收分布在全國各地的郡包租、征收特別協助金、繼承金、監護權和婚姻決定權帶來的收入、王室森林區收益、王室採買權、征調軍役和軍事強買權等。“諾曼征服”后,威廉一世把許多土地分封給教俗貴族,但是也保留了大約全國1/5的土地作為自己的領地,稱為“王領”(Royal Demesne 或Crown Lands)。王領分布於全國各郡,由郡守負責出租、征收租稅並上繳財政署等管理工作,由於郡守每年上繳的租稅被固定了,所以它被稱為“郡包租”。根據封君封臣制度,當國王的長子被授予騎士封號、國王的長女出嫁、國王被俘而需要交納贖金時,國王有權向直接封臣(總佃戶)征收特別協助金,數量一般按照封建習慣或協商確定。當總佃戶的后裔繼承封地時,他們需要向國王交納繼承金,一般為伯爵領100英鎊,騎士領為100先令(5英鎊)。如果總佃戶去世時他的繼承人未成年,那麼其封地由國王監護,除了維持被監護人的生活外,土地收入全部歸國王。如果總佃戶的遺孀需要改嫁,那麼必須向國王交納一定數量的款項才能獲得國王的批准。中世紀英國國王為了行獵而建立了王室森林區,實行嚴苛的《森林法》,通過森林法庭的司法、出售墾荒權等,國王每年可以從中獲得一定收入。中世紀英國國王享有在全國任何市場以低於市場的價格優先購買王室生活品的權利,這就是王室採買權,從13世紀后期起,國王把這種權利延伸為龐大的軍隊提供后勤供應,王室採買權就演變為軍事強買權。軍役也是國王強加給臣民的一大財政負擔。在封君封臣制度下,每個直接或間接從國王那裡佔有土地的封建主,每年每個騎士領有義務為國王服役40天,但是隨著戰爭時間的延長,戰爭規模的擴大和騎士軍役的難以落實,國王利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民軍制度,用法令規定全體16—60歲身體健康的男性臣民都有義務為國王服役。當民軍和騎士都不足進行戰爭時,國王承諾為服役士兵提供工資,但是裝備由當地負責。中世紀后期,軍事強買和軍役成為國王強加在臣民身上的沉重負擔。雖然稅收在國王財政收入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大,而且有些封建財政特權受到限制,但是它們在中世紀未被廢除,成為歷代國王的一個穩定財源。

  第三,分析英國封建稅收理論和稅收結構的演變。在封君封臣制度的影響下,國王被要求“靠自己過活”,即國王必須象其他封建主一樣,以其全國最高封君的身份所獲得的收入維持王室生活、國家日常行政開支,其中主要是王領土地收入,隻有在特別緊急的情況(戰爭)下,國王才能以一國之君主的權力向臣民征稅。在物價上漲和戰爭開支不斷擴大的壓力下,國王以“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為由,不斷突破封君封臣制的束縛,尋找新的財源,從而導致稅收結構和國王財政收入構成的變化,以土地為基礎的封建稅收讓位於以財產和收入為基礎的近代稅收轉變,盾牌錢、丹麥金和卡魯卡奇等以土地為基礎的稅收由於封土制的實行而難以征收,於是國王轉向動產和收入稅。由於中世紀英國擁有暢銷歐洲大陸的優質羊毛,所以從13世紀后期起,歷代國王都征收關稅。從此,關稅和動產收入稅成為國王的兩大財政支柱。稅收理論和實踐的變化反映了中世紀英國憲政的進程。議會的形成和發展與國王的稅收緊密相關,為了擴大稅收基礎,國王不得不召集地方代表——郡騎士和城市市民參加議會,他們與會的主要目的就是批准國王征收動產收入稅。到14世紀中期,議會下院基本上控制了批稅權。

  第四,除了關稅和財政特權收入外,動產收入稅不能連年征收,為了與法國、威爾士、蘇格蘭作戰,國王經常依靠向猶太人、意大利銀行和國內的貴族、商人舉債,以籌措戰費,借款成為中世紀英國歷代國王彌補收入不足的一種重要財政手段。

  第五,教會是英國的首富,歷代國王都覬覦它的財富,但是從理論上說,隻有得到教皇的批准,國王才能向教士征稅。所以國王與教會的財政關系牽涉到與羅馬教皇(或教廷)和英國教士之間的復雜關系。13世紀后期,隨著羅馬教皇權威的下降,國王愛德華一世開始直接向英國教士征稅。為了抵制國王對教會財富的掠奪,坎特伯雷和約克兩大主教區的教士們分別組成教士大會,批准或拒絕國王對教士的征稅要求。

  第六,分析歷代國王的財政收支平衡問題。根據現有材料,附錄了歷代國王每年的財政收入,分析國王財政收入的構成,說明國王財政收入中封建財政特權收入比重的下降,稅收比重的增加。戰爭是歷代國王財政開支的大宗,其次是王廷的開支,包括王室生活和行政開支。中世紀英國國王沒有嚴格的財政收支預算,絕大多數國王是“糊口財政”(hand-to-mouth),死后遺留大筆債務。

  自從19世紀后期以來,憲政史一直是中世紀英國歷史研究中的熱點和重點問題,史家輩出,著述汗牛充棟。憲政史研究的重點之一就是議會取得批稅權,從而限制王權。所以幾乎所有憲政史著作都涉及稅收與財政問題,但是由於本研究的目的是論述近代英國立憲君主制的形成,所以稅收與財政史只是憲政史研究的注腳。20世紀,國外有些學者開始把中世紀英國稅收與財政史當作一個獨立的的對象給予研究,出現了不少論著,個別學者不辭辛勞編輯了一些珍貴的稅收和財政史料,為其他人的研究奠定了基礎。

  國內學者對中世紀英國稅收與財政的研究很少,雖然個別學者從中西比較的角度涉獵過這個問題,但是沒有進行過系統的研究。

  由於受封君封臣制度的影響,中世紀英國的稅收理論與原則、稅收結構和國王的財政收入等方面都具有獨特性,因此研究這個問題具有實際意義和理論意義。目前我國正在深化稅收制度的改革,借鑒和吸收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理論和經驗是必不可少的,而這些西方稅收理論多起源於中世紀西歐國家,尤其是獨具特色的英國稅收制度。所以本項目雖然是一項基礎研究,但是也對現實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我國學術界對歐美各國近現代的稅收與財政進行了一些研究,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如果沒有對中世紀歐洲國家稅收與財政的研究做基礎,那麼就難以理解西方國家現代稅收與財政制度的源泉和演變過程。本項目期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國內史學界、尤其是西方經濟史學界對中世紀西歐國家財政史研究,為我國的稅收制度改革作出理論貢獻。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