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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歷史上的人才選拔制度及其貢獻

2011年05月15日16:41

  安徽師范大學房列曙教授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國歷史上的人才選拔制度”(批准號為98BZS008),其最終成果為系列論文。課題組成員:裘士京、庄華峰、李琳琦、譚文鳳、劉燦華、沈世培、陳孔祥。

  一、我國歷史上的人才選拔制度

  人才的選拔和任用是為政之本。在我國通過一定形式選拔、考核並發現、培養和使用人才的做法早在先秦時期就已出現。在原始社會,選賢任能成為推舉首領的主要方式在氏族社會曾長期存在。“能者”,是指有某項發明或專長者﹔“賢者”是指用氏族的傳習衡量,品德高尚者。原始社會末期,被推舉為聯盟首領的接班人,除了才能出眾,其道德高尚也是被考慮的重要因素。

  夏商西周是我國奴隸制國家由誕生到發展直至鼎盛的時期。這一時期的人才選拔制度,諸如興辦官學選才制、“鄉興賢能”制、貢士制、世卿世祿制等,主要是採取世卿世祿制。在這種制度下,隻有王公貴族子弟才能世代為官。

  春秋戰國和秦漢時期主要實行“察舉征辟制”。察舉制是通過地方官的考察、推薦,將一些符合朝廷要求的人才推薦出來,供朝廷直接任用或經過一定形式的考核再加以任用。所謂征辟制,就是皇帝直接下詔“征召”人才為官和政府行政長官自行“辟除”(聘任)屬員制度。征辟者無需考核即被授予高官。察舉制度和征辟制度,雖然比夏商西周的“世卿世祿”制有進步,也選拔出了一大批德才兼備善於治國的人才,但由於缺乏客觀的人才選拔的標准,加上有薦舉權的官吏營私舞弊,濫用職權,以至於出現了“權貴子弟多以人事得舉,而貧約守志者常以窮退見遺”①]的現象。甚至出現“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的反常現象。這首古諺謠深刻揭露和無情嘲諷了薦舉制的弊端。這種現象到魏晉南北朝實行“九品中正制”時發展到了極端。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人才選拔制度,比漢代多了一條以推薦考核為選官途徑的“九品中正制”。它是在對東漢察舉制的反思與損益的基礎上創設的,但在其實際操作過程中,選舉大權幾乎全部被盤踞朝廷的士族高官所壟斷,而品第士人的標准也就逐漸舍棄才德,不論賢愚,專講家世門第。南北朝后期,察舉制實施的重心開始向考試方面轉移,依靠門資選士的九品中正制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出現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腐敗局面。於是,時代呼喚一種新的、相對合理的選官制度,科舉制應運而生。

  從隋唐到明清,我國推行科舉考試制度約1300年。正如清代著名學者張之洞所說:“取士之法,自漢至隋為一類,自唐到明為一類……漢魏到隋,選舉為主,而亦間用考試……﹔唐宋到明,考試為主,而亦參用選舉。”②]科舉考試制度的創造性,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考試制度表明了中國封建時代以知識選拔官員標准的確立,這在一千多年前的世界范圍內是絕無僅有的創舉。在此之前,從察舉制重長官意志和重知識的結合,征辟制度重聲名,至貲選制重金錢,九品中正制重血統、重家世,古人經歷了數以千年的探索,終於找到了一種新制度。它排除了察舉制度中長官意志起決定作用的成分,保留了其中重知識的標准,終於通行了千年之久,體現了它長久的生命力。其二,考試制度體現了選拔官過程中的公正,平等的原則。當然,在階級社會中,平民子弟不可能“公正”地受到教育,自然不可能公正地受到選拔和任用。這裡所說的公正,是指在統一的知識標准下,科舉制畢竟為庶民子弟的入仕提供了可能。據潘光旦、費孝通對近世900名進士的研究,明清時代的一半進士來自農村,科舉考試是我國歷史上具有一定平等競爭的選官制度。其三、各王朝所建立的具有一套完備的考試方法和懲戒舞弊的規定,如鎖院制、糊名制、回避制、復試制、殿試制、校驗制等,科舉考試由禮部(有時也為吏部)主持,但有檢察機構進行監督。考官因徇私舞弊、違犯考試規條,輕則流放、革職,重則斬首。這都是對封建官僚特權的嚴格約束,體現了公正的原則。其四、建立了選拔的程序。科舉制下,至明清已形成必須循序而進、不可逾越的四個步驟:一是童試,也稱“小考”、“小試”。包括由知縣主持的縣試、由知府主持的府試、由學政主持的院試三階段。童試三年兩考。院試合格者稱“秀才”﹔二是鄉試,又稱鄉闈,即省級考試。在各省省城舉行,每三年舉行一次。凡屬本省生員和監生、貢生、蔭生、官生,經科考、錄科、錄遺考試合格者,均可應考。考官由皇帝臨時任命,合格者稱為“舉人”,獲做官資格﹔三是會試,即部級考試,在京城舉行、由禮部主持,每三年一次,各省的舉人以及國子監的監生皆可應考,合格者稱為“貢士”,也叫中式進士,其名額以300名為常,第一名稱“會元”﹔四是殿試,由皇帝親自主持,隻試策問,當場交卷,參加者均稱為“進士”。出榜分為三甲:一甲是前三名:狀元、榜眼、探花,均賜進士及第﹔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一甲可做翰林官,二、三甲經“館選”合格后,還得進翰林院修業三年,再根據成績授官。嚴格的多次篩選,大體上保証了公平競爭和擇優選官。通過前兩種考試只是取得了參加更高一級考試的資格。考中進士者,不是馬上即可做官,也只是具備了做官的資格,做什麼官,到什麼地方任職,還要由吏部分發。由於以上特點,使得一般平民知識分子有機會通過“公平競爭”成為官僚系統的成員,即所謂“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促進了知識分子的流動,擴大了封建統治的基礎。

  科舉制的消極作用:一是強化了士人的官本位思想﹔二是由於時代的限制,科舉制重知識這一本是積極的原則被限制到極小的范圍內。所謂知識,實際只是儒家經典的一個內容,幾乎沒有自然科學﹔其方法照搬八股文,難免刻板。隨著封建制度走向衰落,中國逐步淪為殖民地半殖民地社會,它的種種弊端也就暴露無遺。八股取士制,嚴重阻礙了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直至清末光緒三十一年,即1905年,始詔停科舉。

  孫中山先生借鑒了中外人才選拔制度的優點,剔除了中外人才選拔制度的缺點,創建了以考試權獨立為核心的文官考試制度,取代了八股取士的制度。文官考試制度,首創於南京臨時政府時期,正式推行於北京政府時期,而考試權的獨立完成於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一)文官考試制度。高等文官考試是國家最高一級考試,由考試院舉辦,及格者分發中央和地方機關以薦任級任用。高等文官考試,北京政府舉辦二次,共錄取684人﹔南京國民政府在大陸期間,共舉辦15屆,共錄取4321人。普通文官考試由各省舉辦,及格者由舉辦單位以委任職分發到考地各機關任用。北京政府舉辦一次普通文官考試,錄取295人。③]南京政府舉辦普通考試為14次,共錄取委任級文官6210人。特種考試的水平有的高於高等考試,有的則比普通考試還要低。南京國民政府通過特種考試所選拔的人才,十多倍於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

  (二)與文官考試相輔相成的文官銓敘制度。它是指對官吏進行分發、任用、甄別、考績、任免、升遷、撫恤等事宜。

  除文官考試制度外,民國時期的人才選拔制度還包括學校教育選才制和留學生的選拔制度。民國初年,廢除獎勵畢業生的出身。北京政府進行了中學入學招生考試改革的嘗試,還曾收回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畢業考試權,畢業考試分別由教育部和教育廳舉辦。南京國民政府曾推行中小學畢業會考制度和全國高等學校的統一招生考試制度,此外還形成了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制考試制度。留學生畢業歸國,北京政府時期,均須經過國家統一考試,才能授以出身,給予官職﹔南京政府時期,實行了回國留學生的審查登記和抗戰期間留日學生的甄審制度等。

  綜上所述,我國歷史上人才選拔制度,從豎的方向看,可分為古代、近代和現代三個部分﹔從橫的方面看,可分為選官制、學校考試制、與特殊人才選拔制。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可分為:“任人唯賢”與“任人唯親”,注重門第與注重人學,選拔推薦為主,選拔推薦和考試相結合與全憑考試選才,教育培養和人才選拔分離與結合等幾個層次,換句話說,也就是考試制度、選舉制度和委任制度。這些人才選拔制度,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的社會形態下,其表現形態與側重點有所不同,其功能也不一樣。單憑選舉和委任制度,不能辨別一個人才能的大小﹔僅靠考試制度也不能識別一個人道德品質的好壞,隻有將考試制度和選舉制度結合起來,才能選拔德才兼備的人才。就考試制度、選舉制度和委任制度的關系而言,考試制度是最重要的。

  二、我國歷史上人才選拔制度的貢獻

  ——促進了文化教育的發展。無論是“選士”、“察舉”、“科舉”,都離不開文化知識水平。“察舉”也要“舉”那些“好學明經”之士。至於科舉,非有較深的學識莫敢問津。第一、科舉是社會成員獲取功名、地位與權力的重要途徑,社會成員要想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進學讀書,學習文化知識,參加科舉考試,這在客觀上推動了文化的普及和促進了學校教育的發展。第二、學校是針對考試制度而設立的,國家所考的,便是學校所教的,也是學生們所學的。這種教與學、學與考相統一的考試制度,對課程、教學內容和標准的統一起了積極作用。考試中要求寫作詩賦文章,因而舉國上下無數考生便要長久地投入到詩賦文章的訓練中,這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文化教育的發展,更使得幾千年的文化遺產得以傳承。第三、科舉中有明算、明法、武舉等科目,它沖擊當時社會上出現的重文輕武、重經輕算、重成人輕兒童的教育陳規。第四,據一些外國學者統計,近代以前,中國南方農村不少地區的識字率比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更高。這些說明了科舉考試在文化教育方面的巨大作用。但是,科舉考什麼、學校學什麼的弊端,使學校教育到了明代后期和清代已逐漸演變為科舉制的附庸、成為科舉考試的預備場所。

  ——促進了科學技術創新和發展。我國古代,無論哲學、史學、文學和科學技術,一向居於世界前列,這與學校教育的發展和人才選拔制度是一致的。我國的天、算、農、地、醫五大基礎學科都是在秦漢時期形成理論體系的基礎上,到宋元時期達到高峰。例如,“太初歷”經過多次歷法改革,達到相當完善的地步﹔以“九章算術”為范本的數學體系,勝過古希臘的數學體系。唐朝和明代的人才選拔制度促進了文化科學的發展更為明顯。清代在康熙大帝的支持下,從1690年開始,國內精於自然科學的學者集中於清朝皇宮,編纂天文算法書,編成《律歷淵源》,共100卷,於1723年刊印發行。廢科舉,辦學校,學校人才選拔制度和留學生的選拔促進了近代科學技術的發展。

  ——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士習民風。考試隻問能否及格,不問出身來歷,所以即使是最寒微的人,隻要能夠考試及格,就有官做,位至卿相。這對中國幾千年的人心,影響極大。

  ——推動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我國是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的國家,自秦漢以后各民族長期聚合於一個統一的大家庭中,雖然中國曾有多次的分裂,但不久復歸於統一。究其原因,除歷史的因素和經濟、政治、文化的紐帶作用以外,以考試制度為核心的人才選拔制度不失為一個重要的因素。一是因為公開客觀的考試,錄取真才,具有凝聚力。考試制度把各個時期的任官制度、取士標准、教育內容大體上統一起來了。取士的標准是儒家經典,學校教授的也主要是儒學。儒家文化是封建國家維系正統地位的根本手段,是封建統治者對全社會有效控制的力量。儒家的政治標准和價值體系成為凝聚人心和構成獲取地位、名望和權力的基本途徑。因而儒家倡導的倫理道德、大一統思想、仁政、德治主張及忠義等封建的倫常觀念,在人們的思想領域裡扎下根來,形成具有特色的共同心理素質。自秦朝統一后,凡是由中央實行的人才選拔制度,都遠播邊陲。唐朝就已把科舉制度擴展到嶺南,並在廣西推行“南選”措施,以選拔地方人才。宋朝出台了鼓勵少數民族建立學校和參加科舉考試的多種優惠政策,從而激勵更多的少數民族優秀子弟“金榜題名”。明朝規定:凡土官嫡子許入附近儒學,並明令保護土著士子入學、充貢和應舉,不准他處士民冒籍。到清朝,康熙帝亦兩次明令土司子弟願習經書者,准許就近府、州、縣入學考試。正是因此,我國歷史上,在少數民族地區培育出了大批進士、舉人,僅據柳州一州的統計,歷代有進士96名,舉人827名。④]與此同時,散居邊境的各少數民族政權,也是仿照中原王朝的人才選拔制度。據《唐書·東夷列傳》和《舊唐書·高句麗傳》記載,高句麗很早就建立了以學習“五經”、“三史”為主要內容的太學,至后周顯德五年(公元958年)“始置科舉”,以儒學選拔官吏,網羅人才。又如宋代,在雲南建立的段氏大理政權,亦效法中原,開科取士,為其培養的儒士廣開仕途之門。由黨項族建立的西夏國,亦仿宋制,推行科舉,以儒學取士。女真人建立的金國之金熙宗,亦提倡尊孔讀經,“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⑤]中央同時注意各地的文化水准,保持各地的最低名額,例如像清代中葉以后,就把狀元、榜眼、探花獎給四川、貴州、山西、雲南、廣東、廣西等邊遠省份,使此等特殊的光榮,不致為少數文化水准特高的省份所獨佔,因而給邊遠省份的人才以特殊的鼓勵,邊遠省份的人心發生了極大的向心力,這是考試制度注意各省平等的結果。統一的文化思想和共同心理素質中的精華部分,則是民族凝聚力的“添加劑”。其二,便是由於回避制度的建立,這就是考試與銓敘聯系的問題。從前國家用人,無論任免遷調,都是統籌於吏部的。清代盛行“文官隔省,武官隔道”的做法。有了這種制度,不但可以防微杜漸,避免枉法徇情之弊,並且發生溝通文化交流人才的作用,使各地人民漸漸成為凝固的結合體。有此兩種原因,所以能夠把大一統的國家,維持二千多年。

  ——為世界文明作出了貢獻。據記載,早在唐中宗時期,日本建立了模仿唐代制度的考試選官制度。16世紀以后,我國的考試制度愈來愈受到世界的注目,在不到300年的時間裡,西方國家僅用英文出版的介紹中國科舉制度的書就達70余種,中國傳統考試經驗的廣泛流傳,為近代歐美各國建立文官考試制度提供了有益的藍本。孫中山先生在考察歐美各國考試制度后指出:“現在各國的考試制度,差不多都是學英國的。窮流溯源,英國的考試制度,原來還是從我們中國學過去的”。胡適說:“我在國外的時候,時常感覺到,中國文化對於世界的一個偉大貢獻,就是公開的客觀的文官考試制度。沒有一個國家的考試制度,能夠像我們這樣久遠,嚴密與公開。”“反觀西洋國家實行文官考試制度,至多不上二三百年,而且都是受了中國的影響的。”英國文官制度的創建人諾斯科特和杜維廉兩人都對中國科舉制心儀很久,他們在19世紀50年代提出並在英國實行的“公開競爭一公平考試”的文官選拔制度,就是從中國學過去的。歷史事實正是如此。當我國實行“察舉”的時期,歐洲還處在野蠻落后的奴隸制階段,尚不知考試為何物﹔當我國科舉制已實行一千多年時,歐洲在用人方面還在搞“個人瞻詢”與“政黨分肥”。我國選拔人才制度的西漸,使西方的任官制度、教育制度為之一新。

  [①]

  《后漢書》卷61·《黃琬傳》。

  [②]

  《張文襄公奏稿》卷32《籌議談政治人才為先折》。

  [③]

  《考選制度》,1937年9月行政院新聞局印行。又見錢端升等《民國政制史》第99頁,上海書店影印本。

  [④]

  黎嵩:《越鑒通考論》,轉引自肖萬源主編:《儒學與中國少數民族思想文化》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1996年版,第60頁.)

  [⑤]

  轉引自肖萬源主編:《儒學與中國少數民族思想文化》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21頁、第300頁。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