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網站入口

站內搜索

明代中后期的商業稅收研究

——《明代中后期的稅收制度研究》成果簡介

2011年05月15日16:40

  廈門大學林楓教授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明代中后期的稅收制度研究》(批准號為02CZS003),最終成果是專著《明代中后期的商業稅收研究》。

  明代嘉萬時期,社會經濟呈現出一派繁榮景象,商業的發展尤為引人注目,商品增多、市場擴大、商人活躍,海外貿易又帶來巨額白銀財富,人民生活富庶,社會風氣侈靡。但是,商業稅收在國家稅收總收入中沒有得到應有的反映,商業稅定額表現出很大的不合理性,嚴重影響政府稅收。商業稅收定額的不合理之處主要表現為:第一,社會生產發展,國內市場擴大,商人活躍,商品交流頻繁,為商業稅的課征提供了充裕的稅源,但商業稅不受重視,稅入十分低下,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表現尤為明顯。第二,官鹽銷售不足,鹽稅收入亦低,但鹽商以私鹽買賣牟取暴利。第三,海商獲利甚巨而其稅甚輕,富埒王侯。萬歷時期礦監稅使的大量出現,與商業稅收入偏低從而留下很大增收余地的狀況頗有關聯。稅收制度設計的缺陷,造成政府財政困境的不可避免,並最終導致國家覆亡﹔另一方面,制度設計的缺陷又為相當一部分人創造了從中牟利的機會。然而,滯留民眾之手的財富並不會帶來原始資本的有效積累,反倒會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

  全書共分六章:

  第一章主要介紹萬歷前期的商業稅制。首先對商業、商業稅的定義作出界定,作為下文分析的基礎。明代商業稅明確規定以商品為課征對象,實際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商業稅,指的是對所有商業領域課征之稅,包括國內貿易、國際貿易及專賣行業,分為鹽茶稅、市舶稅、狹義商業稅三種。狹義商業稅指的是國內商品流轉稅,可以分為通過稅與營業稅兩類。通過稅即在各水陸要津設立關卡,對通過商品及其運載工具所征之稅,包括鈔關稅、抽分稅、淮安四稅、門稅及其他相關稅種,遵守不重征原則。營業稅包括市肆門攤鈔、塌房稅、商稅等稅種。此外還有雜稅,如魚課、酒醋稅等。通過對各稅種具體征收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明代中后期的商業稅制已經基本實現了對不同商業領域、不同商品流通環節的全方位監管,體現出一定的科學性,如通過稅的不重征原則,為解決征稅不便而實行的包稅制等,在當時條件下,算得上是一種比較完善的商業稅制。將萬歷初年商業稅入與同期兩稅收入、宋代商業稅入、晚清商業稅入進行比較,萬歷初年商業稅入相形見絀,處於一種相當低下的水平,這與嘉萬以來商業的繁榮景象很不相稱,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商業稅入在國家財政中應有作用的發揮。

  第二章主要對營業稅進行評價。《萬歷會計錄》卷四三《雜課》、《明會典》卷三五《商稅》兩大序列相對集中地保存了萬歷前期的營業稅資料,其中存在著兩個明顯的問題:內容混亂,數據缺失嚴重。但這兩大序列也並非全無可取之處,它們至少保留了一部分可用的營業稅資料,依據一定的原則對兩大序列進行修正,求出萬歷初年的各省營業稅額。營業稅針對區域商品購銷活動課征,與區域商業關系最為密切,因此,具體考察各省區商業水平,將有助於判別其營業稅定額的合理性。從商業定義出發,商業水平實際上就是市場上商品購銷的數量與金額所能達到的層次,工農業生產狀況、購買力高低、交通條件、專業化生產區域等因素結合在一起,對全國十五個省區商業水平分別進行考量,分成四個不同等級。再將萬歷初年的營業稅額與各省商業水平進行對照,發現各省商業水平與營業稅額之間存在著嚴重的脫節,表現有二:對多數省區而言,商業水平與營業稅額在全國的地位不相符合﹔各省區商業水平與營業稅額不相稱。造成這種格局的原因主要在於:課稅對象的狹隘,造成營業稅額的普遍低下,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各省區營業稅額與其商業水平的分離﹔對宋代商稅的機械沿襲,則造成了明代分省區營業稅額與其商業水平在國內地位的不相一致。

  第三章主要考察市舶稅。嘉萬時期,國內商品經濟的發展,歐洲人東來經商的熱切,促成了東南沿海私人海上貿易的迅速發展。隆慶之后,政府部分解除海禁,開放漳州月港為唯一合法的民間海外貿易口岸。與此同時,貢舶貿易日趨衰落,嘉靖中,僅存的廣州市舶司移駐澳門。其時,在澳諸國番商、夷商已越出朝貢貿易的范圍,大力發展自由貿易,澳門實際上成為外商進出口貿易的合法港口。政府對月港華商、澳門外商實行了有別於貢舶抽分制的新稅制。月港設督餉館,由漳州府佐貳輪流督稅,歲入約2萬兩,全部留充漳州軍餉﹔澳門由廣州市舶司與香山縣征稅,歲入亦約2萬兩,留充廣東軍餉。本章對兩地貿易額、貿易利潤與稅額之間的比例進行分析,認為:月港開放有限,走私普遍存在,政府課稅對象狹隘,且稅率極低,巨額財富滯留海商手中,國家稅源嚴重流失﹔政府對澳門外商缺乏有效稅收征管,使利用稅收對葡商所獲巨額利潤進行調節、實現利益重新分配的可能落空。

  第四章主要考察鹽稅。鹽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洪武初年即陸續設立兩淮等六都轉運鹽使司、廣東等七鹽課提舉司,推行鹽專賣制度。其主要內容是民產、官收、商運商銷。專賣制下,商人納鹽價及各類稅費於官后,鹽就進入了事實上的商運商銷過程,與其他商品無異。鹽稅為商業稅之大宗,歲征約300萬兩,在國家財政中舉足輕重。本章以兩淮鹽運司為例,對明代中后期開中制下的鹽稅征收進行了初步探討。在食鹽的純粹商品性運銷過程中,利潤極高,但是,從事官鹽合法運銷的鹽商,其經營活動是在鹽專賣制度的嚴格監控下進行的,超額利潤、甚至於合理利潤,被政府以種種名目的規費搜刮殆盡。政府制定的鹽稅稅率過高,真正能從鹽業經營中牟利的是不法商人,他們囤積鹽引,販賣私鹽。而私鹽的泛濫,緣於官鹽定額相對食鹽產銷量的低下。政府擴大官鹽銷售的種種努力,在當時的情境下收效甚微。因此,鹽稅總額低於應稅水平,利入私門。

  第五章考察萬歷中后期商業稅制的變化。萬歷中期以后,商業稅制發生了顯著變化:稅目增多,稅額增加,通過稅、營業稅、鹽稅、市舶稅等均有明顯增長﹔商業稅征管機構與稅入分配變動,大批礦監稅使駐扎在各省,接收了部分商業稅種的征管權,商業稅入因此進行了重新分配,一半直接進入皇室內庫。礦稅大興,有其內在的深刻原因:明代前期稅收制度的不合理設計,為商業稅增收留下了很大余地,從而為中期而后的礦稅大興開啟方便之門。礦稅大興固然有著自身不可克服的諸多弊病,但是從理性的角度加以考慮,它確實對前期商業稅收制度的不足多所匡正。內臣地位尷尬,為人乖戾,往往為士大夫和百姓所歧視。增加稅額,在崇尚“輕徭薄賦”的國家裡本就令人難以接受,一經內臣之手,世人的抵觸情緒就愈加激烈,合理性更受質疑。后來內臣的惡劣行徑,更証實了人們心中早有的想法。稅入內庫,是對國家財政的直接侵掠,在當日財政緊張的狀況下,難免會激化社會矛盾﹔礦稅大興的最大受益者是礦監稅使及其隨從,明神宗亦或是皇室財政都沒有從中真正受益,明朝的最后覆亡與礦監稅使有著或多或少的關系。

  通過對萬歷時期商業稅收的脈絡梳理和種種利害關系的闡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萬歷前后期,商業稅定額表現出明顯的不合理性,嚴重影響了政府稅收收入,政府財政的困境因此不可避免。商稅體制存在的弊端,使得一部分人從中非法獲取了大量好處。藏富於民,在當時的生產力條件下,對社會經濟、文明的進步並無實質性作用。重本輕末,造成農業稅在國家稅收中的主體地位,而商業稅卻長時間處於低水平狀態﹔與此同時,西方資本主義世界的興起是通過對農業的殘酷掠奪以積累原始資本、降低商稅以保護和促進工商業的發展來實現的。東西方在稅收的表象上是一致的,但是,不同的原因導致了不同的結局,西方迅速崛起,中國卻長期徘徊不前。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