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師范大學魏道明教授承擔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始於兵而終於禮—中國古代族刑研究》(批准號為05FZS001),其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中國古代盛行親屬株連制度,一人有罪,往往牽累其親屬共同受刑。盡管族刑非中國古代所獨有,但中國可能是有史以來的各個國家中,族刑制度實施的范圍最廣、時間最長、程度最嚴厲、對這一工具依賴性最強的國家。研究族刑制度,有助於我們了解、把握古代法律的本質特征,揭示古代社會家族主義的文化傳統和家族本位的社會結構,從而豐富歷史認識。
族刑在古代社會的普遍性,使之成為了法制史和社會史研究領域中的重要課題。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學界對這一課題的研究始終未能深入,至今尚無一部關於古代族刑制度方面的專著,有關族刑的定義、原則、發展線索、株連范圍等基本問題,也多懸而未決。有鑒於此,筆者在批判、總結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通過查閱廣泛豐富的古代典籍,撰成《始於兵而終於禮——中國古代族刑研究》一書,對古代族刑制度進行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論述,期望與學界同仁共同努力,進一步深化族刑制度的研究。
二、研究成果的主要內容和重要觀點 本成果共分為四章。
第一章:族刑總論,著重進行詞語梳理和論述有關族刑的一些基本問題。
第一,討論了族刑的定義問題。針對學界族刑定義不統一的狀況,作者在解析不同定義的缺陷后認為,“刑”當刑事責任講,“族”與“親屬”一詞意義相當,族刑就是親屬團體共同刑事責任制。
第二,總結了族刑適用中的一般原則。主要有:首告免緣坐﹔正犯遇恩減罪或行刑前身死、緣坐人刑罰減等﹔女性、奴婢、僧道犯罪止坐其身,不株連親屬﹔女為夫家坐罪﹔老幼、婦女、廢(篤)疾者可減免緣坐責任。並結合案例考察了司法實踐中以上原則的執行、貫徹情況。
第三,討論了族刑在古代興盛的原因及族刑的功能與作用。認為家族主義的文化傳統和家族本位的社會結構是族刑在古代長盛不衰的根本原因,與之相應,族刑最重要的功能便是維護這一文化傳統和社會結構。
第四,分析了族刑與容隱制度、與一家共犯罪止坐尊長制度之間的矛盾沖突關系,並考察了親屬相犯案件中族刑的適用情況。指出,由於古代法律沒有確立親屬相犯不適用族刑的原則,於是產生了受害人反而為犯罪人緣坐的司法漏洞。
第五,概要說明了族刑與流刑的區別及二者之間復雜的關聯性。認為,族刑與流刑有著株連親屬的共同基因,因而可以相互轉化。流刑與族刑的發展,呈現出此消彼長的關系,流刑實際上是族刑的替代刑。
第二章:族刑的起源與發展,敘述了族刑的產生及演變過程。
法史學界一般認為上古無族刑、族刑起源於春秋戰國時代。但研究認為,族刑邏輯起點是家族本位或血緣本位,而上古時代是典型的血緣本位時代,血緣組織既是政治單位、軍事單位、經濟單位,又是法律單位,產生族刑的條件遠比后世優越,故族刑的源頭應該從中國法律的起源過程中去尋找。通過對先秦古籍中“刑以威四夷”、“刑始於兵”等記載的認真分析和考察,研究認為發源於戰爭的刑具有天生的集團性和血緣性,專為異族而設,刑就是戰敗的血緣團體集體受罰。由此而言,最初的刑都是族刑,所以說“族刑始於兵”。
周代伊始,一國之內各族混居,加之人們往往以氏為姓,原來清晰可辨的同族、異族關系逐漸難以辨認﹔而且,政治、軍事斗爭不僅發生在異族之間,也發生在同族之間,如國君和公族之間的政治斗爭,故刑也適用於同族。這表明族刑完成了由維護種族利益向維護國家利益的轉變。春秋、戰國時各國制定的成文法中,都有族刑制度。秦漢之際,族刑的適用達到了高峰,幾乎凡罪皆適用,族刑的形式也分為“夷三族”、“收、夷三族”、“收孥妻、子”等幾個層次,可以稱之為泛族刑時代。
呂后及漢文帝執政時,族刑制度發生了重大變革,文帝廢除了收孥法,也即一般性的犯罪不再罪及親屬,重罪方適用族刑。魏晉南北朝時期,與法律儒家化的運動相適應,族刑所懲治的多為嚴重違反儒家倫理的重大犯罪行為(謀反、大逆、不道)。雖然盜竊一類的輕罪有時也株連親屬,但就發展趨勢而言,族刑的適用范圍還是朝著制裁重大犯罪的方向發展。隋唐律中,明確規定要罪及親屬的罪種計有“謀反”、“謀大逆”、“謀叛”、“告賊消息”、“謀殺一家人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皆屬於不忠不義的重大犯罪,至此,族刑完成了儒家化也即“終於禮”的過程。宋元明清律典中的族刑制度幾乎照搬了《唐律》的規定,只是在適用罪種和株連范圍上有一些細微的調整。
第三章:族刑的株連范圍,著重討論族刑株連范圍方面的變化。
族刑的株連范圍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自古以來,人們多習慣用“三族”、“五族”這樣相對含混的概念來概括族刑的株連范圍,而法典中族刑的株連范圍卻一般明確到父母、兄弟、妻子等具體親屬人員。研究認為,考察古代族刑的株連范圍,固然應以法典的規定為准,但“三族”之類的概括,盡管有不精確的一面,也有其合理、正確的一面,一定意義上說,三族是法典確定族刑株連范圍的基礎。所以,本章的考察,兼顧了習慣稱法和法典規定兩個方面。
最初的族刑,因是種族斗爭的工具,失敗的種族都在刑的范圍,故缺乏明確的株連范圍。其后,族刑的刑及范圍多為群(同)居親屬,因群居以三代為常,故其范圍也可以說是同宗三代。所謂三族不過是同宗三代的變稱而已,其范圍大體上可用“田”字形來表示:以正犯為中心,上為父母,下為子女,左為兄弟,右為姊妹,組成一個“十”字形﹔在“十”字形的上左加伯叔父母,上右加姑,下左加侄及配偶,下右加侄女,恰好組成一個“田”字形。春秋戰國及秦漢時期,株連范圍一般限定在“田”字形之內,只是對一般性犯罪的株連減省為“十”字形。魏晉至唐宋,族刑的株連范圍雖時有變化,但大體上說,是在“田”字形的基礎上向兩端發展,輕罪僅株連妻子,重罪則延及祖孫,擴大為“申”字形,習慣上稱為五族,但本宗已出嫁的女性不在屬於緣坐之列。明清律的株連范圍略同於唐宋,惟擴大了對重罪的株連范圍,對謀反大逆的株連,在“申”字形的基礎上又加上了同居者,但因兩者通常是重合的,故一般情形下的株連范圍實際上仍為“申”字形。而株連范圍無論是“十”字形、“田”字形還是“申”字形,皆離不開三族這一基礎,故三族可作為中國古代族刑株連范圍的常數。
當然,三族、五族之類的名稱,只是對族刑株連范圍的概括用語,與法典中具體的株連范圍不能完全吻合。同時,古代法典中,適用族刑的罪種較多,各罪種之株連范圍有很大的差異,三族、五族之類的名稱,既難以完全涵蓋各種復雜的株連情況,也不能體現株連范圍上的區別。所以,對法典中所規定的具體懲罰范圍,本章也進行了詳述。並特別注意到了法典株連中隱藏的“二次株連”問題,對此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第四章:族刑的替代刑——流刑,說明了流刑的性質及如何替代族刑成為主要的株連方式。
在中國古代的法律中,正犯親屬所承擔的連帶責任,按其性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為刑罰責任,如被判死、流、宮、沒(收)之類,他們因與正犯同遭刑罰,故可稱為族刑。另一類為非刑罰責任,適用於被判流、配、充軍等罪犯的親屬,他們雖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犯人,也沒有被判處刑罰,但按法律規定必須隨正犯同流。嚴格地說,流刑中的正犯親屬,雖也承擔連帶責任,但所承擔的只是非刑罰責任,不能稱為族刑。然而,流刑與族刑都有株連親屬的共同基因,不僅可以相互轉化,而且流刑存在著族刑化的傾向。在司法實踐中,流刑事實上是作為族刑的替代刑來適用的。
流刑的歷史雖然悠久,但在族刑興盛的春秋戰國至西漢初年,流刑並沒有多少市場﹔流刑成為常見的處罰措施,是在漢文帝對族刑的改革以后。文帝改制,結束了泛族刑時代,開啟了減少族刑罪種的大門,此后歷代雖然有不少法外用刑、罪及正犯親屬的事例,但各朝法律中,明確規定應追究正犯親屬刑罰責任的罪種,都不算多。
然而,中國古代以家族為本位,追究正犯親屬的連帶責任已成社會的共識和傳統,法律中族刑罪種的減少,使得儒家“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家族倫理觀念難以在法律中充分體現﹔但若增加族刑罪種,又有用刑濫酷的嫌疑,同樣不符合儒家“慎刑”的思想。而流刑恰恰滿足了儒家的這一矛盾需求:流刑犯親屬必須與正犯同流,符合“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要求﹔而這種處罰又非刑罰意義上的處罰,又不違背“慎刑”的要求。
於是,西漢中葉以后,流刑的地位迅速上升,成為常用的刑罰,到南北朝時,正式成為法定五刑之一。其后,流刑又發展為刺配、充軍、發遣等,適用范圍也不斷擴大。北宋神宗時,刺配條款已達200余條﹔到南宋孝宗時,更是發展到了570余條﹔明代萬歷十三年刊布的《真犯死罪充軍為民例》中,充軍條款也高達263條,幾乎到了凡罪皆適用的地步。至此,中國古代的法律完成了由前期重刑罰責任式株連到后期強調非刑罰責任式株連的轉變。
縱觀古代族刑與流刑發展變化的過程,本研究發現,二者發展呈現出明顯的此消彼長關系:在族刑一類的刑罰式株連興盛的時候,流刑一類的非刑罰式株連總是退居其次﹔而每當刑罰式株連有所減弱時,非刑罰式的株連一定會迅速發展。這不僅體現了古代法律重株連的本質特征,也証明流刑就是族刑的替代刑。
總之,重視家族成員的連帶責任,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本質特點,只是前、后期在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前朝的連帶責任以刑罰責任(族刑)為主,后期則以非刑罰責任(流刑)為主。
三、研究成果的特色與學術價值 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盡力推陳出新,既是本書的寫作宗旨與目的,也是作者始終不渝的努力方向。貫穿本成果的基本觀點,如族刑“始於兵而終於禮”、如株連范圍從籠統的族(同居親屬)到三族的變化、如古代社會前朝的連帶責任以刑罰責任為主而后期則以非刑罰責任為主等,均系作者之創見。
對於族刑與流刑的區別及關聯、族刑與流刑在發展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此消彼長的現象、二者之間的互相轉化、流刑的族刑化傾向等前人未曾論述過的問題,本研究也有專論。其它諸如適用族刑的一般原則,族刑與容隱制度、與罪止坐尊長制度之間的矛盾沖突關系,親屬相犯案件中族刑的適用情況等,也系本研究首次進行論述。
族刑制度是中國法制史研究領域內的重要課題,學者雖時有論及,但研究多局限於個別問題,未能形成系統研究。本成果對中國古代族刑制度進行了較為全面、深入的研究。涉及族刑的定義、適用原則、功能與作用、與其它法律制度之間的矛盾沖突關系、產生及發展演變、株連范圍的變化、與流刑的區別及關聯等各方面的問題。
同時,族刑制度也是中國法制史研究領域中的疑難課題。由於復雜的歷史原因和史料記載的不足,學界關於族刑的定義、原則、發展線索、株連范圍等基本問題的研究,始終未能深入。本成果通過對族刑基本問題及相關問題的概述,試圖為族刑制度的深入研究搭建一個初步的平台。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