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學於振波教授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簡牘與秦漢社會》(批准號為03BZS012),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
研究秦漢史的最大困難,是史料的匱乏﹔而且有限的傳世文獻,也主要記載帝王將相的活動。近年來,出土了大量簡牘,包括眾多珍貴的法律資料、地方行政文書、私人契約、以及先令、遣策、日書等等,這些資料反映了秦漢基層社會的諸多方面,這裡擇要介紹如下。
一、田制與賦稅 秦漢名田制與先秦井田制之間存在著因革損益的關系,不論是井田制還是名田制,都是根據一定的身份等級佔有田宅。周爵以世卿世祿為原則,秦爵以食有勞而祿有功為原則,與此相應,井田制下的祿田可以為同一家族世代享用,因而相對穩定,名田制下的田宅,由於爵位的降等繼承而有較大的流動性。名田制盡管沒有公田與私田的劃分,但勞役地租仍然以“庶子”及“人貉”的形式殘存了相當長的時間,直到漢代才為雇佣勞動和租佃制所取代。
名田制是以軍功爵制為基礎,在地廣人稀的條件下制定的,隨著爵制的輕濫,人口的增加,名田制開始面臨自身無法克服的矛盾——“合法”的土地兼並。當名田制的田宅標准越來越脫離現實,又不能根據客觀實際而改變時,佔田過限的違法土地兼並就不可避免了。元、成時期,隨著徙陵制度的終止和對佔田過限的失控,名田制最終遭到破壞。盡管如此,國家在經營“公田”的過程中,仍在某種程度上參考了名田制的原則﹔“名田”、“限田”的思想在士大夫的頭腦中仍然根深蒂固,並對魏晉以后的佔田制與均田制等產生了深遠影響。
漢代的戶賦與芻稾稅都是對秦制的繼承。戶賦是諸多賦稅中的一個單獨稅目,而非一戶內各項賦稅的總稱。“卿爵”在免納田租、芻稾稅的同時,卻要繳納戶賦。戶賦按戶征收,芻稾稅按田畝面積征收,均以征收飼草為主,主要供應本縣之需,與口錢、算賦、田租等等在性質上截然不同。
二、職業、身份與階層 秦漢時期的社會結構,與其他朝代相比,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全體社會成員,根據官秩與爵位,有不同等級﹔根據職業,有“四民”之分﹔根據經濟地位,有貧富之別﹔此外,還有主奴、良賤等等,不一而足。經濟地位固然是造成階級差別的重要因素,然而,同樣經濟地位的人,由於職業的不同,以及官序或爵位的差別,其身份、地位未必相同﹔法律、政策等政治因素,往往導致不同職業或身份的人之經濟、社會地位發生沉浮。
關於漢代基層小吏的地位及其生活狀況,成果中以西北邊塞防御組織中的燧長和候長為例加以說明。在爵位方面,候長與燧長一樣,均未超出民爵范圍﹔從經濟狀況上看,二者都出自“中家”甚至貧民,候長生活略寬裕﹔就職權而言,他們都屬於“役吏”性質,只是與燧長相比,候長“吏”的性質稍強一些。
秦漢時期的某些職業是世襲的。盡管這些職業的從業者也屬於編戶齊民,但其戶籍卻不同於普通民籍,其賦稅、徭役以及職業傳習等方面往往也有一些特別規定。例如,工匠與農民同屬於編戶齊民,民間工匠與普通農民一樣,要定期服役,交納賦稅,在仕宦為吏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但經營活動相對自由﹔官營作坊中的工匠,分為不同的技術等級,有年生產定額,有俸祿收入,其家庭成員可享受復除的待遇,但個人自由經營的活動受到限制。不論是民間工匠,還是官營作坊中的工匠,都可根據其經濟或政治地位,分為不同等級。
秦漢時期的郵人也是一種專門職業,而不是定期服徭役。郵人基本上是世襲的,一旦有人成為郵人,其本人將免服徭役,其戶籍也隨之發生變化,而有別於普通的民籍。
漢代根據家產申報與評估,將一部分人劃為“貲家”。貲家的政治地位不高,他們要與普通平民一樣,繳納賦稅、服徭役。由於貲家在經濟上比較富裕,官府把一部分人劃為貲家,主要是為了讓他們承擔更多的經濟負擔。富裕之家如果沒有官、爵,往往享受不到什麼特權。
后世關於“閭左”的歧見多由曹魏時期孟康的注釋所引起。實則“閭左”並不表示居住方位,與“復除”也沒有必然聯系。“閭左”是編戶齊民中的一員,是“黔首”中的貧民,主要靠佣作和佃田為生,他們被罰充戍邊的惟一“罪過”就是貧窮。進入漢代以后,貧民已不再是法律所歧視和打擊的目標,反而成為官府所扶助的對象,這一方面與統治思想的轉變有關,另一方面,也與土地制度本身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奴婢廩食粟出入簿》屬於行政文書而非私人賬簿,簡牘中所提到的各家奴婢,其廩食標准與秦律中的刑徒、居延漢簡中的戍卒家屬大體相同。向奴婢提供廩食與官府直接組織官奴婢從事農業生產密不可分。負責管理和發放廩食的人也負責把公田的收獲物繳納到指定的糧倉,估計他們同時也是官奴婢最直接的監管者——有跡象表明,這些人本身也是官奴婢。與對編戶齊民一樣,漢代對官奴婢的管理,也是以戶為單位。
根據東漢結束不久的走馬樓吳簡所反映的情況,當時普通編戶齊民所擁有的私奴婢數量很小,因此私奴婢無法取代普通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的主導地位。估計漢代私奴婢的情況當與此相似。鑒於官營農業在漢代農業中並不佔主要地位,而且漢代官營農業也不完全採用奴婢耕作的方式,因此,不應把奴婢在漢代農業生產領域的作用做過高的估計。
三、基層社會與地方行政 秦漢時期的基層社會遠比我們想象的復雜。不僅亭與鄉裡性質不同,而且民戶、農田、道路、倉庫乃至官營手工作場等等,可能都分別屬於不同的行政系統,對這些系統進行統一管理和調度的最低一級官府,應該是縣廷﹔有些部門如“都官”等,甚至要由二千石官員(郡太守、王國相、中央諸卿)直接管理。
根據尹灣漢簡,在西漢末年東海郡有正式編制的吏員中,少吏佔絕對多數。兩漢時期,在官僚隊伍的各級長吏中,儒生所佔的比例不斷增加,並逐漸取得優勢地位,而文吏則最終在官府屬吏(即少吏)中站穩腳跟,以其實際才干在行政體制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他們仍然在官僚隊伍中佔絕大多數,缺乏儒學素養也仍然是這一群體的主要特征。
漢代對基層官吏的考核,一年中往往要進行若干次,級別越低,被考核的次數越多。漢代評定政績的方法,或評分、或定等,或“功勞案”,都存在一種“量化”的趨向,使負責不同事務的官吏之間的政績具有可比性。
秦漢時期,在京師和地方設置了很多“都官”。由於文獻記載過於簡略,論者往往將這些機構與行政機關混為一談。事實上,都官在行政級別上與縣同級,但主要負責管理手工業或其他事務,與民政無關。
秦漢時期的郵,設置在交通要道,隻負責傳遞制書、急書等重要官府文書。郵人由郵所在鄉的長官(鄉嗇夫)從當地平民中選用,並報請縣令或縣尉批准。張家山漢簡中每一郵的郵人數量、郵與郵之間的距離等,都有具體規定,應當是對秦制的繼承。
四、法律與社會 秦律中“公室告”和“家罪”的有關規定,源自法家之君權高於父權、國家利益高於家族利益的政治理念,明顯帶有限制父權的意圖,是法家倫理觀念和法律思想的體現,並不符合先秦儒家的家國觀與忠孝觀。
學術界一般認為,循吏代表儒家的“禮教”,而酷吏則代表法家的“法治”﹔前者重視教化,后者強調嚴格執法。事實恰恰相反,循吏在注重發展地方經濟、關心百姓疾苦和積極傳播儒家文化的同時,還以身作則遵守法律,公平執法,教化與富民等舉措只是他們推行“法治”的輔助手段﹔而酷吏大多屬於按君主旨意行事的鷹犬,所作所為多超乎法律之外,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漢代刑徒磚與簡牘中有“無任”與“五任”兩個名詞,是當時的法律術語,表示一種鄰裡擔保制度,與是否有專業技能無關,而且並不隻針對刑徒。張家山漢簡中關於“爵后”的認定,懸泉置漢簡中“符”的領取等等,都需要這樣的擔保,而提供擔保的人必須是沒有劣跡的良民。
懸泉置壁書《四時月令五十條》是迄今所發現的最早最系統的關注人類生產生活與自然環境關系的法律文書,它的發現,表明《月令》對秦漢法律有著深刻的影響。
本課題屬於基礎研究,其價值主要體現在學術方面,作者以實事求是、力戒空疏為宗旨,努力嘗試諸如二重証據法、統計學、古文書學等多種研究方法,在前人成果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第一手資料,力求推陳出新,說自己的話。這些研究成果對於促進考古資料與歷史研究更好地結合,更加真切地了解秦漢基層社會,推動秦漢史研究的深入開展,都是非常有意義的。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