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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自然法理論的新發展

——《當代西方天主教新自然法理論研究》成果簡介

2011年05月15日16:39

  四川大學林慶華副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當代西方天主教自然法理論研究》(批准號為03CZJ001),最終成果為專著《當代西方天主教新自然法理論研究》。

  新自然法學派是當代天主教最重要、最有影響的倫理學派別之一,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格裡塞、芬尼斯、博伊爾、威廉·梅爾、羅伯特·喬治、帕特裡克·李。該學派聲稱,其理論是在繼承中世紀基督教神哲學家阿奎那的有關學說,並在批判其它一些倫理理論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的,他們闡述的基本道德原理既忠實於聖經和天主教的傳統,同時又吸收了當代學者最好的倫理洞見。

  該成果較全面、系統地梳理和討論了新自然法理論的主要內容,共分為八章。第一章為導論,重點敘述天主教倫理神學的性質、新自然法理論產生的歷史背景、“新自然法理論”的含義及該理論的興起與發展狀況。第二章對新自然法理論的一些基礎性概念進行了分析,這些概念是自由選擇、人類行為、良心。第三章介紹了新自然法學派對阿奎那自然法理論的解讀,包括四個主要方面,即:論人的目的、論自然法的性質及其條規、論實踐理性的第一原則、絕對道德規范問題。第四章具體討論了新自然法學派對西方各種倫理理論的批判,這些理論包括情感主義、規約主義、直覺主義和文化相對主義、結果主義和功利主義、神的命令理論、天主教經院主義自然法理論和古典倫理神學及相稱主義倫理學。第五章從新自然法學派有關實踐理性的第一原則、“善”和“惡”的概念、基本人類善及其種類和特征等方面展開了探討。第六章分析了新自然法學派關於道德的第一原則和居間的原則(責任模式或實踐理性的基本要求)的學說。第七章重點探討新自然法學派關於道德規范及其分類的學說,並較細致地分析了他們對否認絕對道德規范的觀點的批判,及對絕對道德規范之真理性的捍衛。第八章簡要地討論了新經院主義哲學家、相稱主義者和美德倫理學家對新自然法學派在行為理論、實踐理性的第一原則、基本人類善理論以及事實與價值的關系等方面的批評,並概述了新自然法學派對這些批評的回應。

  從整體上說,新自然法理論是對阿奎那有關觀念的重新解讀與具體闡發。

  第一,跟阿奎那一樣,格裡塞等人區分了思辨理性與實踐理性,認為這是同一理性的兩種不同的思維方式,每種方式都有自己的第一原則。思辨理性的第一原則是“矛盾律”,而實踐理性的第一原則是“應行善、追求善,應避免惡”。新自然法學派把實踐理性的第一原則“應行善、追求善,應避免惡”理解為一個前道德的原則,而不是道德的原則。實踐理性的第一原則之所以是前道德的原則,是因為該原則中的善惡概念是本體論意義上的概念。

  第二,新自然法學派追隨阿奎那,把自然法的第一原則區分為實踐理性的第一原則和道德的第一原則。在阿奎那的理論中,自然法的第一條規包括兩類不同的條規。第一類條規指導人們行善、追求善,並避免惡。第二類條規涉及到我們行善、追求善的方式,即通過愛天主愛鄰人的途徑去行善、追求善。前一類條規就是實踐理性的第一原則,后一類條規就是道德的第一原則。但阿奎那沒有明確地把這兩類原則區分開來。格裡塞及其學派清楚地區分了實踐理性的第一原則和道德的第一原則。實踐理性的第一原則是“應行善、追求善,應避免惡”,這是指導人類行為朝向正確方向的原則。道德的第一原則則是幫助我們區分開道德上善的行為與道德上惡的行為的原則。

  第三,新自然法學派追隨阿奎那,確定了人類所有的基本善。阿奎那曾根據人類存在的層次例舉了一些基本善,即人的生命、性和繁殖、真理的知識和友誼,但他並沒有提供一個完整的基本善的清單。格裡塞及其學派確定了人類所有的基本善,共分為八類:生命和身體的健康、真理的知識和對美的欣賞、工作與娛樂活動、自我整合、實踐理智或真實性、友誼與正義、宗教或神聖、婚姻。在新自然法學派看來,所有基本人類善同樣是基本的,沒有層級之別,因而相互間是不可公度的。基本人類善是人們實踐推理或道德推理的基礎。

  第四,新自然法學派以哲學的語言去表達阿奎那以宗教語言表述的道德第一原則。阿奎那明確地確定愛的雙重命令(博愛的條規——愛天主愛人)為道德的第一原則。格裡塞等人認為,這是以宗教的語言去表述第一道德原則的正確的方式,不過他們又指出,對於哲學倫理學來說,該原則可以更恰當地表述為:“在自願地為了人類善而行動和避免違背它們的東西時,人們應當選擇和以不同的方式欲求那些且僅僅是那些對它的意欲與朝向整體的人類圓滿的意願相符合的可能性。”

  第五,新自然法學派清晰地闡明了從道德第一原則到具體道德規范的推導。除了第一道德原則外,阿奎那還確定了這樣一些道德原則,如“金規則”和“不應傷害他人”的原則,而把十誡的道德條規看作具體的道德規范。據他的觀點,十誡的條規是從第一道德原則和金規則等原則中推導出來的“結論”。不過,阿奎那並沒有清楚地表明從第一原則到具體道德規范的推理過程。表明這一過程是格裡塞學派的一個重要工作。他們的分析表明,從道德第一原則過渡到具體的道德規范是經由“責任模式”或“實踐理性的基本要求”來實現的。“責任模式”或“實踐理性的基本要求”是詳細說明道德第一原則的居間的道德原則,道德規范是通過這些居間原則推導出來的。

  第六,新自然法學派追隨阿奎那,承認存在絕對的道德規范。對於道德規范,阿奎那肯定,有些是絕對的、無例外的,這些絕對的規范禁止的是那些違背自然法原則的、其本身就是惡的人類行為。在他看來,十誡的戒律就屬於絕對的道德規范,它們對於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有約束力的。格裡塞等人繼承了阿奎那的這一思想,同樣認為有些道德規范是絕對的,人們必須無條件地遵守這些規范。

  那麼,新自然法理論 “新”在哪裡呢?或者,是哪些觀點把舊自然法理論(即傳統的自然法理論或經院主義自然法理論)與新自然法理論區分開來呢?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對人性與道德的關系的理解。舊自然法理論認為,與人性相符合的東西在道德上是善的,是應該追求的,而違背人性的東西在道德上是惡的,是應該避免的。從人性我們可以推導出道德的原則和規范。新自然法學派不接受此種觀點,他們認為實踐理性的基本原則和道德判斷不能從形而上學的或其它思辨的前提中推導出來,從描述人性的事實前提我們不能推導出規范性的判斷。“應行善、追求善”這一命題本身不是從任何東西推導出來的,相反,應追求每一種基本善這一點是自明的,它是實踐推理的不可証明的前提。

  第二個方面是,它們對實踐理性第一原則的道德性質的理解不同。舊自然法理論認為,自然法的第一原則 “應行善、追求善,應避免惡”是一個道德的原則,它是人類行為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則。但在新自然法學派看來,“應行善、追求善,應避免惡”這一實踐理性的第一原則是前道德的原則,所有的人類行為,甚至那些道德上惡的行為,都必定會符合這一原則。所以,單單根據實踐理性的第一原則並不能區分開道德上正確的行為與道德上錯誤的行為。隻有憑借道德的第一原則、居間的道德原則以及一系列具體的道德規范,才能判斷某一行為的對錯。

  這樣一種“新的”自然法理論,從學術的角度看,有何意義呢?該成果強調了三點:

  其一,新自然法理論在西方天主教學術界和一般倫理學界均引發了相當多的爭論。有些學者同情並且積極為新自然法理論作辯護,認為它是目前為止最恰當的一種倫理理論,甚至可以替代二十世紀一直在歐美學界佔統治地位的功利主義、結果主義和義務論倫理學。也有更多的學者嚴厲地批評、反對或拒絕新自然法理論。但是,對新自然法理論提出最激烈批評的學者也承認該學派的哲學成就,及其思想對於當代天主教倫理爭論的核心性。一種理論,不管是得到贊同或同情,還是遭到批評和反對,能引起學術界的極大關注,並引起熱烈的爭論,這本身就說明該理論具有重大的價值,它值得去作進一步的探究。

  其二,在一定的意義上說,新自然法理論避免了西方思想史上爭論不休的“事實與價值”或“是與應當”的難題。休謨認為,從事實性的前提推出道德的結論、從“是”推導出“應當”在邏輯上是非法的。新自然法學派承認,休謨的論點是正確的,人性的事實確實不能作為道德結論賴以得出的前提。他們指出,從認識論上說,從自然推導出價值(基本善)、從人性推導出道德是不可能的。但從本體論上說,自然在倫理學中是佔有一個位置的,基本善或道德是以人性為基礎的。也就是說,盡管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的基礎是自然或人性,但該成果並不是從自然或人性推導出道德原則和規范。

  其三,新自然法學派的一般倫理理論可應用於分析許多實踐領域的道德問題。從他們的著作中可以看到,對一般倫理理論的闡發與對具體道德問題的分析始終是沒有分開的。可以說,新自然法理論本身是一個非常龐大的體系,既包括對一般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的探究,也包括把探究的結論應用於分析生活中所產生的道德問題。因而,新自然法理論有兩大部分構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倫理理論,第二部分是實踐倫理學。新自然法學派把他們的一般理論觀點用於分析性與婚姻倫理領域、生命倫理領域以及社會和政治倫理領域中的許多重大道德問題。歸納起來,新自然法學派的實踐倫理學討論了人們特別是基督徒對天主、對自己、對他人、對世界的具體道德責任。實踐倫理學是新自然法學派基本倫理理論的延伸。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