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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協會經濟自治權研究

2011年05月15日16:35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魯籬副教授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行業協會經濟自治與經濟管制研究》,於2002年立項,2003年7月結項,最終成果是專著《行業協會經濟自治權研究》。課題組成員有:吳越、葉明。 現將該項目成果的基本內容和主要觀點摘編如下:

  該成果站在充分肯定行業協會經濟自治的立場上,對行業協會在現代社會中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進行了論証,提出自治是行業協會的最本質特征和最基礎的結構性條件,國家必須充分尊重行業協會的規章制訂權、非法律懲罰權、監管權和爭端解決權。為了平衡行業協會的自身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國家應當對行業協會的自治進行謹慎而又必要的干預,為此,應當強化行業協會對自身形象的塑造,對行業協會可能出現的反競爭的行為進行適當的規制。

  一、行業協會是現代社會中制約國家權力、克服市場失靈和國家失靈最有效的制度設計。

  權力制約權力的理論與實踐表明,權力對權力的制約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權力制約權力未能完全體現民主的本源,會造成民眾的政治冷漠和主體缺位,難以對權力制約者產生足夠的激勵,同時也無法保障權力擁有者就一定是社情民意的真正代表。基於此,權力制約權力必須輔以市民社會對權力的制約,而行業協會作為市民社會的基礎性力量,在其中應當發揮重要的作用。其有助於推動民主化進程,促進國家和私人組織之間的雙向交流與信息溝通,培養民主和寬容的政治品格,進而成為現代民主的學校。

  發展市場經濟同樣也離不開行業協會,這是因為行業協會在市場經濟中具有如下功能優勢:(1)行業協會可以實現在國家干預下企業的自我防御與保護﹔(2)行業協會是克服市場失靈和國家失靈最有效的制度設計﹔(3)行業協會為企業提供國家無法滿足的特殊市場需要和服務﹔(4)行業協會是經濟民主理念的現實回應。

  二、自治是行業協會最本質的特征和最重要的結構性條件。

  (1)行業協會自治是社會進化的必然產物和表征﹔(2)行業協會自治是實現行業協會功能的結構性條件和基礎﹔(3)行業協會自治是現代經濟管理變革的邏輯要求﹔(4)行業協會自治是協會志願性本質的必然結果﹔(5)行業協會自治是憲法結社自由權的邏輯延伸﹔(6)行業協會自治是行業協會歷史發展的路徑依賴。

  行業協會應當是自治的,其自治權包括規章制訂權、非法律懲罰權、監管權和爭端解決權。行業協會在行使上述自治權力時,國家原則上應當尊重行業協會的自治權,對於行業協會在行使自治權過程中所發生的與國家權力的沖突,應當由法院裁決。行業協會的規章制定權在現代社會中具有重要功能,行業協會規章是現代一些制定法的產生之源,其可以在公共秩序紊亂時為社會提供必要的秩序控制,在制定法沒有規定的情形下,行業協會規章可以成為制定法的替代物﹔而在制定法存在的情況下,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矯正制定法的缺陷,為制定法頒行提供一種試錯機制。自然地,行業協會規章很容易發生與制定法強制性規定相沖突的情形,在這時候,法官不應當以行業協會規章與國家制定法是否存在形式上的一致性來判斷行業協會規章的效力,而是應當盡量融入到行業協會的語境中,本著追求實質理性的態度來具體評斷行業協會規章的效力。而對於行業協會的非法律懲罰,法官應當支持,不能因為行業協會已經進行了處罰而減少制定法層面懲罰的種類和數量。對於行業協會在內部爭端解決機制運作中所達成的仲裁裁決和調解協議,法官原則上應當支持,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除非仲裁裁決和調解協議違反憲法秩序和嚴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對於仲裁裁決和調解協議的審查重點也只是審查是否違反了自願原則,而不是對糾紛的重新處理和審查。

  三、行業協會自治的實現必須仰賴於行業協會建構有效的內部機制、塑造良好的社會形象以及培育自治的社會文化。

  對於行業協會的內部機制,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規模的大小來確定決策機構的機關應當是會員大會還是理事會。此外,行業協會應當培養自身獨特的協會文化,這是行業協會經久不衰的保障,同時也是行業協會防止成員背叛與欺騙的最有效的舉措。

  行業協會為了使自己的自治權獲得更多社會公眾的認同,平息人們對行業協會自治權運作所帶來的對公眾利益侵擾的擔憂,必須向社會公眾展示他的公正性、公開性、責任性以及社會責任。

  行業協會的自治離不開國家的制度供給和安排,國家應當建立一種特許制下的多元行業協會制度,允許在一個行業中自願設立多個行業協會,但國家在特定時期內隻同經過招投標選中的行業協會交涉,同時國家還應當強化對行業協會自治的政策引導。為此,國家一方面應當著力建設現代市場經濟,培育多元化的以自我利益為導向的市場經濟主體,同時應在社會中塑造獨立和自治的文化氛圍,提高行業協會追求自治地位的積極性以及社會公眾對自治行業協會的推崇和敬仰。

  四、國家應當從競爭法的視角對行業協會自治的限度進行一定的規制。

  由於行業協會在本質上仍是一個自利性團體,容易出現價格同盟等反競爭行為,因而在彰顯行業協會自治權的時候,必須對行業協會有可能出現的這種侵犯社會利益的行為進行恰當的法律規制。對於行業協會進行的信息交換行為,原則上應當鼓勵,隻有當行業協會將信息交換作為其固定價格,建立價格卡特爾的工具時,才可以從法律上對其做出否定的評價。對於行業協會的集體抵制行為,如果其產生的原因是基於對搭便車的反對,或者是對嚴重損害行業協會根本利益的會員的處罰,或者進行集體抵制的行業協會不具有壟斷性的市場權力以及主要是基於表達意見而進行的非商業性集體抵制,那麼這種集體抵制都應當認為是合法有效的。而對於當前行業協會最常使用的利用標准化來進行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應當運用合理原則來分析標准化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其裁判理路應當是這樣的:首先我們應審查制定標准的行業協會的市場支配力,然后審查標准化的目的,進而應當考察標准化的制訂過程及認証程序是否公正和公開,最后我們還必須確認行業協會的標准化是否是最低限制競爭的標准。

  五、我國行業協會自治的現狀及其改革路徑。

  對我國行業協會的社會調查表明,我國當前的行業協會是不自治的,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國家對行業協會的定位不准確,(2)國家對社會重要資源的壟斷和控制,(3)我國現行制度對行業協會等民間組織的制度安排限制過多,(4)我國缺少行業協會自治的文化底蘊和傳統。

  對於我國行業協會自治的改革之路,我們首先應當推動政府的現代化改革,變革政府既往對行業協會等民間組織較為保守的態度﹔其次應當培育更多的產權明晰的自我利益主體﹔再次應當進行若干相應的制度設計和修正﹔最后還應改變傳統文化中國家和個人以及團體關系的不適當的位階和思想。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