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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與法:法的歷史連接

2011年05月15日16:35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馬小紅研究員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禮與立法》(批准號為92CFX002),於1992年立項,2004年5月結項,其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現將該成果的主要觀點和基本內容摘編如下:

  中國古代以“禮”飲譽世界,具有“禮儀之邦”的美稱。如同說到“法治”人們就會想起古羅馬一樣,“禮治”便是具有五千年之久的中華文明的標志。“禮治”曾給中國古人帶來了社會的安定、人際關系的和諧和精神上的皈依。但是,百年前,中國傳統的“禮治”受到了來自西方的挑戰,以古希臘、羅馬傳統為基礎形成的近代西方“法治”,隨著西方的殖民炮火而走向世界。在西方經濟、武力、文化的沖擊下,中國開始了對“禮”的反省,效法西方成為社會發展的主流,“法治”成為寄托著人們期待的救世良方。令人遺憾的是,歷史的發展並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百余年后的今天,歷史讓國人重新認識到:近代“法治”在中國這個有著悠久傳統的國度無法“移植”成功﹔而“禮治”的傳統也不應該因一時的武力失利而被完全摒棄。被中國人信奉了數千年的“禮”,不僅凝聚著民族傳統精華,而且體現了人類的一些共同追求。中國古代社會的法傳統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傳統一樣,在其形成、發展的過程中,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相適應,自有合理性的一面。但傳統對現代社會的發展而言,則是良莠並存。傳統法的價值觀和制度既有有利於現代“法治”完善,促進現代“法治”更加合理、和諧的一面,也有與現代“法治”精神背離的一面。若隻作片面的批判,不僅會造成了人們對傳統“禮治”的誤讀,而且也會使在西方行之有效的“法治”在中國變得“非驢非馬”。歷史証明,在中國,現代“法治”的發展必須是連接而不是中斷傳統。

  一、中國古代法律起源及特點

  中國古代法律起源有兩種途徑。第一,產生於部落戰爭中的號令與刑罰。這種以軍事首長權威為后盾的法律是后世刑律的源頭,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刑起於兵”。第二,一些部落的風俗習慣,經過祭祀之禮,一變而成為“法”。這種涉獵面廣泛的“禮法”產生於部落血緣關系之中,倫理道德的內容是其主題,也是后世家族制度與國家典章的雛形。中國法律起源的途徑決定了中國古代法律的特色,一方面,產生於戰爭中的法令格外重視刑罰,重視鎮壓手段的完備﹔另一方面,產生於部落血緣中的禮法,格外重視家族倫理,重視親情的感化作用。因此,學界將中國古代法律定性為“以刑為主”是有失偏頗的。禮與法,溫情與嚴酷合為一體,形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獨特結構。

  二、中國古代社會的“禮治”

  首先,“禮治”的發展經過了不同的歷史時期,按照其內容和作用,基本可劃分為夏商西周的形成和鼎盛時期、春秋戰國至秦的衰敗時期、漢以后的復興時期。其次,不同歷史時期的“禮治”具不同的特征。夏商西周時期的“禮治”,以血緣關系為紐帶與其社會相輔相成,“禮治”的體系包括“禮義”和“禮制”(禮制)兩個方面。禮義所倡導的倫理道德,如“親親”(孝)、“尊尊”(忠)等也正是禮制所要體現和極力維護的。隨著社會的發展,血緣關系逐步鬆散,到春秋戰國時期,禮治的體系面臨挑戰並走向衰敗。持社會改良思想的儒家主張對已經過時的“禮治”體系進行“損益”。他們認為“禮治”體系中的價值觀——“禮義”體現了人類永恆不變的情感,忠孝節義是人之天性,因此不但不能改變,而且應該繼承弘揚。與禮義體現的人倫精神相比,煩瑣的“禮制”是可以根據時勢刪削變更的。儒家的改良充滿了溫情,他們的理想是建立一個“以德服人”的“王道”社會。但持社會改革論的法家對“禮義”並不感興趣,儒家的禮教感化之說對法家而言更是迂闊之論。法家致力於以“法”體現國家的力量,以“刑”統一國民的言行,法家力倡的是“以力服人”的“霸道”。在社會動蕩的年代中,法家的理論顯然更易於被人們接受,因為刑罰遠比教化易於操作,“法”的立竿見影的效率也遠比“禮”的潛移默化更能打動人心。春秋戰國時期的人們選擇了法家,崇尚法家的統一秦王朝的建立則宣告了“禮治”的崩潰。但是,在“禮治”衰敗之時,“禮治”的經驗卻得到了全面的總結,儒家理論為“禮治”的復興奠定了基礎。漢代是“禮治”的復興時期。漢代的“禮治”是在總結周秦“禮治”成功與失敗的歷史經驗基礎上形成的。因此,漢代的“禮治”雖然與夏商西周的“禮治”一脈相承,但是,復興的“禮治”決不是歷史的重復。漢代以后的“禮治”確實更加注重“禮義”的教育與弘揚,與西方重“制度”、重“秩序”、重“程序”相比較,中國的“禮治”更重“感化”、重“自律”、重“實質”。

  三、“禮治”背景下的法律價值觀

  從二十五史中有關孝子、烈女、俠客、義士等案例來看,中國古代法律的價值觀在“禮治”的導引下,具有重人情、重道德、重和諧的特征。與同時代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及觀念相比較,這些特征顯示了中國古代社會法文化的開明和進步。中國傳統文化的最高追求是“和諧”。如果用今天的標准去分析或苛責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如宗教、科技、哲學、法律等等,都不免會給人以“不發達”、“有缺陷”的感覺﹔但是,若將這些有缺陷的“部分”放到或融入到“禮治”的文化背景中加以考察,就會感到在社會整體中,它們各自所處的位置是恰如其分的。局部的“缺陷”換來的是整體的“和諧”或“合理”,這也許可以稱之為“合理的缺陷”。就法律的價值觀而言,如果我們局限於中國古代“法”的范圍來研究,不免會大失所望,會產生中國古代“沒有法學”、“法觀念狹窄”、“刑罰發達,沒有民法”等結論,但是若將其放到中國古代文化的背景中,將禮、樂、政、刑做一綜合的研究,就會發現“博大精深”決非是對中華法系的溢美之詞。著眼整體、追求和諧——這種法的理念對今天“法治”發展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四、中國古代法律近代化的歷程

  學界傳統觀點一般將1840年作為中國近代的開端,中國法律的近代化也是以西方法律與法學進入、清末修律為發端。但是,中國近代法律的萌芽實際上早在明末清初就已經出現。與清末修律不同的是,明末清初啟蒙思想家對法律的變革思想是以傳統更新為基礎的。啟蒙思想家提出的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限制君權”、“學校議政”等主張,雖然對傳統的君權獨斷進行了尖銳的批判,但傳統的“民本”思想卻在啟蒙思想家的學說中得到弘揚和新的闡釋。梁啟超認為啟蒙思想家的主張“不獨近世之光,即置諸周秦以后兩千年之學界,抑罕或能先也。”由於新的市民階層力量薄弱、傳統文化的完善和勢力的強大,明末清初的啟蒙隻限於“思想”的影響而未能形成“運動”並最終夭折。與1840年之后的中國近代法律相比較,明末清初啟蒙思想家所倡之法律更具中國“本土”特色。尤其當我們今天有暇對傳統法律進行從容的整理發掘時,對照啟蒙思想家對傳統的認識,我們會發現百余年來在西方法觀念和學說的沖擊下,我們對傳統法律是有所偏見的。清末修律以來,這些偏見使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進程充滿坎坷、舉步維艱。近代中國法律的變革經驗和教訓告誡我們,變革無法脫離歷史,無法割裂傳統。

  五、中國古代法制演變的啟示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發展變化証明,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夏商西周的“禮治”、秦王朝的“法制”之所以能延綿千年,原因在於其在不同的朝代中不斷地隨著時勢而增削改良。古人的智慧在於:王朝的終結並不意味著制度的中斷,因此歷史才有了兩千年一脈相承的律,才有了博大精深的中華法系,才有了至今聞名於世的《唐律疏義》。

  一百多年前,正當中華法系處在解體之時,戊戌維新的主將、學界泰斗梁啟超卻大聲疾呼“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於世界也”,“研究我國之法理學非徒我國學者所當有事,抑亦全世界學者所當有事也。”未來“法治”的發展將証明梁啟超的這一遠見。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