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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研究

——《物權法研究》成果簡介

2011年05月15日16:35

  物權法是市場經濟社會調整主體對客體的財產支配關系的法律,是人們從事社會經濟活動,取得或讓與財產及對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成果通過對我國物權制度的研究和建構,為物權立法提供一些理論參考,對經濟實踐和司法實踐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其主要內容分為6個部分。

  一、物權法總論

  這一部分著重對物權的概念、特征、物權與債權等概念的區別、物權法的調整對象、物權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等物權法中的基本問題進行了探討。研究認為,我國物權立法應當採用物權而非財產權的概念,應當制定物權法而非財產法﹔我國物權法應當包括四項基本原則,即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和公信原則以及效率原則﹔物權法主要具有定分止爭、支持保障與促進交易的順利進行、增進財產的利用效益的價值。在這一部分還闡述了物權法的概念、體系,討論了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物上請求權的內容及其適用,並對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關系以及物權請求權與物權的確認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探討,明確指出我國物權法應當建立完整的物權請求權制度。

  二、物權變動問題

  我國物權法中選擇何種物權變動模式,尤其是是否要採納德國法中的物權行為理論,不僅涉及相應物權制度的建構,也涉及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相關問題。因此,物權變動模式是我國物權法乃至民法典立法中需要解決的一個重大課題。這一部分對傳統的物權行為的概念以及關於物權行為的各項理論和立法模式展開了評述,明確指出我國不宜採納德國法上的物權行為理論,並建議我國物權法應當採用折衷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在此基礎上對無權處分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結合提出的折衷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這一部分對動產的佔有和交付制度、不動產的登記制度進行了深入探討,並對取得時效、添附、善意取得等物權的取得方式及其在我國未來物權法中的地位提出了相應觀點。

  三、財產所有權制度

  這一部分首先闡述了財產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比較分析了有關所有權的各種學說,區別了所有權與產權以及財產權的概念,並對所有權制度的歷史發展進行了闡述。重點研究了所有權的各種形式,包括國家所有權、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與法人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明確指出在我國物權法中應當規定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同時還對物權立法中的幾大疑難問題及企業財產權內容的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產權界定的規則等進行了認真的研究,並提出了相應的看法。另外,還對財產所有權的移轉的有關規則、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內容進行了闡述,並結合實踐中廣泛存在的問題對所有權中的一項新的制度,即建筑物區分所有制度進行了全面的探討。

  四、用益物權制度

  這一部分通過探討各種用益物權形式,從而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用益物權體系。首先對用益物權的概念進行了探討,指出我國物權法應當繼續採納傳統民法中的用益物權概念。運用比較法和歷史沿革的方法,對大陸法系各國用益物權的內容和體系進行了全面的介紹,並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以及改革開放的趨勢,提出了我國物權法中用益物權體系應當為: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空間利用權等。明確反對在我國用益物權體系中規定用益權這一兜底性權利,認為應當對各項用益物權進行列舉式規定,但應當允許通過習慣法來發展用益物權體系,以緩和物權法定原則過分僵化的可能。同時對我國應當規定的各項用益物權進行了細致的探討:首先探討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抵押,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關系,並強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仍然為民事合同,比較分析了地上權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的理論,認為土地使用權不應當包括地上權﹔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探討,指出該權利被物權法承認為物權才能真正實現法律設立該權利的價值,並就該權利的設定、移轉等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進行了深入探討﹔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關系,指出現行立法嚴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出租和轉讓的做法是不完全合理的﹔結合我國社會的發展趨勢以及世界對土地以及其上下的空間利用的潮流,強調物權法有必要規定空間利用權為一項用益物權,空間利用權並不違反一物一權原則,而且該權利的規定有利於充分利用空間,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並對空間利用權的性質、內容和種類進行了全面的論述﹔在區分地役權和相鄰權關系的基礎上,結合國外立法例以及我國土地制度,對物權法建立地役權制度的必要性、地役權的內容以及設定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對傳統的典權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進行了探討,指出典權性質上為用益物權,典權不能為不動產質權以及買回合同等制度所替代,隨著房屋商品化改革的深入,我國物權法規定典權制度有其現實基礎,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應當逐步允許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設定典權﹔對典權的內容進行了全面的闡釋,並實踐中存在的當押制度進行了研究,認為當押權既不是擔保物權也不是典權,物權法應當規定其為一種特殊的物權。

  五、擔保物權

  這一部分結合我國擔保法以及司法實踐,對抵押權和質押權制度中的疑難問題進行了研究,並提出了一系列見解。結合我國擔保制度的實踐和國外立法,還對動產讓與擔保的理論問題以及其與按揭制度的關系等進行了研究,認為應當承認動產讓與擔保,但應當禁止非清算型讓與擔保。還就所有權保留制度進行了研究,並對其中的期待權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認為期待權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在理論上是有意義的,但期待權不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更不能規定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

  六、特別法上的物權與佔有制度

  這一部分跳出了傳統民法的窠臼,結合我國實際和我國的有關特別立法,對水資源使用權、養殖經營權、採礦權是否應當納入民法典作為物權進行了探討。同時還對佔有制度進行了研究,首先敘述了佔有制度的歷史發展,對佔有的概念以及與持有等概念的聯系與區別、佔有的分類及移轉問題進行了探討。尤其是佔有在物權法和債權法上的保護方法進行了探討並提出我國物權法應當建立獨立的佔有保護請求權。

  此外,成果還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否定性評價,對所有權概念和權能的看法,對他物權體系的見解,對建筑物區分所有的認識等等都在物權法理論上有所突破。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