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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理論的解構與結構研究

——《犯罪構成理論的解構與結構》成果簡介

2011年05月15日16:35

  吉林大學李潔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犯罪構成理論的解構與結構》(項目批准號03BFX045),其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主要成員有:王志遠、王充、劉曉莉。

  一、成果主要內容和主要觀點

  該成果共分為七個部分,按照行文邏輯,其主要內容即相關觀點分別如下:

  引言部分“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基本功能”,對犯罪構成理論的功能性本體加以揭示。在這一問題上,該成果所持的觀點是:犯罪構成理論是定罪的思維方式,是實踐的一種工具,具體言之,即分析和定位構成要件要素,提供一個精確判斷犯罪成立與否以及處罰與否的步驟。在這種意義上,犯罪構成理論絕不僅僅是一個文字游戲或者邏輯學試題在刑法理論領域的表現,而是直接關乎定罪公正的一個核心問題。這一結論引出本課題所要闡明的一個理論預設,即三大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具有相同的功能性取向,具有可比性。在當今世界存在的三種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當中,我們能夠,並且應當選擇一種最為有利於實現犯罪構成功能定位的體系性思路,進而對我國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進行完善。

  第一章“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對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的發展演變和內在結構問題進行了解構式分析。就實體犯罪構成理論的體系性發展而言,則經歷了古典犯罪論、新古典犯罪論、目的的行為論犯罪論、目的理性主義的犯罪論等前后相繼的發展階段。在具體結構上,古典犯罪論體系確立了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以“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為典型的多元遞進的理論體系思路﹔新古典犯罪論體系則鑄就了構成要件符合性的主觀化和規范化性格,而違法與責任應分別根據法益侵害和可譴責性這樣的價值標准來進行評價﹔目的的行為論犯罪論體系則導致了責任概念的空虛化、不作為犯和過失行為的解釋難題,因而為現代刑法犯罪構成理論所不採﹔目的理性主義的犯罪論體系則在適應新古典犯罪論體系的“價值回歸”、“違法、有責判斷的實質化”的基礎上,發展了如何判斷行為符合構成要件的“客觀歸責理論”。

  第二章“英美犯罪構成理論分解研究”,對英美犯罪構成理論的源流、內在結構和爭議問題等方面進行了結構式的剖析。英美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並非既成的理論概念,而是我國學者在研究其犯罪行為評價機制的過程中給予的概括。英美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被稱之為“雙層平衡模式”,其基本的行為評價架構為犯罪本體要件和責任充足要件二元平衡。犯罪本體要件,一般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兩類要素。犯罪行為是一種廣義的犯罪行為概念,是指除犯罪心態以外的犯罪的客觀要素,包括犯罪行為、犯罪行為的自願性質、犯罪情節、犯罪結果以及因果關系。犯罪意圖就是對行為人犯罪時的主觀心理態度的類型和成立條件的說明,一般分為蓄意、明知、輕率、疏忽四類。抗辯事由區分為否定犯罪構成要件的抗辯事由和一般抗辯事由。否定犯罪構成要件的抗辯事由包括無刑事責任能力、對需要証明的犯罪客觀要件的否定、對犯罪心態的否定等情況。一般抗辯事由可以區分為全面的抗辯事由與部分的抗辯事由。全面的抗辯事由是指適用於所有的或者絕大多數犯罪的辯護事由﹔而部分的抗辯事由是指針對特殊的犯罪類型適用的辯護事由。值得注意的是,當前在英美法系刑法中,對於犯罪本體要件區分為“犯罪行為——犯罪心理”的基本思路爭議較大。有力的觀點認為該種區分引起了論述中的歧義,掩蓋了刑法應當考慮的許多重要的原理性差別。

  第三章“新中國犯罪構成理論發展簡史與研究現狀”,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發展演變以及存在的爭論等問題進行了梳理。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發展經歷了初創期、沉寂期、確立期、改良期等四個不同的發展階段,最終確立了“客體要件、客觀方面要件、主體要件、主觀方面要件”平面四元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就目前的研究狀況而言,學界對於平面四元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普遍認為存在缺陷,但完善思路卻存在較大爭議,屬於犯罪構成理論發展的“改革階段”。

  第四章“三大法系構成要件要素的基本同一性”,首先對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基本構成要素進行了分別的具體分析,得出了“不同體系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具有大體一致性的基本構成要件要素”這樣一個初步的結論。這些具有同一性的構成要件要素包括“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事實要件與規范要件”、“定性要素與定量要素”三類六種。通過上述揭示性分析,為比較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性思路特點,並且加以選擇奠定了基礎:如果缺乏共通性,就沒有了選擇的可能﹔如果根本上沒有差別,那麼選擇就不再必要。

  第五章“犯罪構成理論構建的價值前提與基本思路”,首先分析強調了作為定罪思維方法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構建應當遵循“法的操作性”和“法的安全性”兩個價值前提。所謂“法的操作性”,就是犯罪構成理論所反映的定罪思維方法應當符合常人的思維習慣﹔而所謂“法的安全性”則是指犯罪構成理論應當能夠阻止由於思維的慣性在定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對某些事項的不完全把握而導致的對法律內容的誤解或者理解的偏差。在這兩個方面,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均存在缺陷,具體表現為犯罪構成之內的出罪通道缺失、出罪事由與入罪事由的聯系弱化、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出罪指引功能弱化等方面。相反,根據上述兩個價值前提,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的層次性思路均體現出較之我國傳統理論的優長之處。這充分說明選擇層次性體系思路重構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必要性。

  盡管根據層次性思路構建的犯罪構成理論具體模式多種多樣,但如果對各種各樣的階層體系進行對比就會發現,其實階層體系隻有一套,就是古典階層體系所提出來的構成要件合致性、違法性、罪責三個判斷階層的那一套。往后各種演進的理論,都還是在這套體系中對各個檢討要素作不同定位或充實檢驗標准的工作,其中造成變動較大的是目的論體系,因此這個體系也是在文獻上比較被承認的一種體系變革。晚近提出的目的理性體系只是在階層中作判斷要素的補充,並沒有造成階層體系的變動,因此在學理上未被真正承認為一種新的體系。這就導出了一個結論:“構成要件合致性、違法性、罪責”的體系構建模式具有選擇的基本合理性。進而在本成果的第六章,即“新建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基本思路”當中,對“構成要件合致性、違法性、罪責”體系的具體結構進行了帶有鮮明特色的梳理。

  二、該成果的學術價值以及社會影響

  概括地說,該成果所闡述的學術觀點將會給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完善這一當代中國刑法學熱點問題的研究提供嶄新的視角,並為刑事公正定罪目標的實現提供實踐性的指導。就前者而言,以往的研究往往在形式比較或者邏輯矛盾上尋找傳統理論的不足並提出完善方案,本成果通過犯罪構成理論價值前提的分析,說明了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的缺陷在於體系性思路﹔通過細致的體系結構剖析,說明了不同的理論體系具有相同的功能取向,從而有說服力地証明了借鑒重構思路的合理性。就后者而言,該成果指出的“犯罪構成理論承載的是妥當的法條解釋方式,同時也是妥當的定罪思維方式”這一觀點如果是妥當的,那麼倡導一種層次化和整體性的犯罪構成思維模式,就有助於法的安全性和法的可操作性的實現,最終有助於公正定罪目標的實現。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