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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研究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研究》成果簡介

2011年05月15日16:35

  西北政法大學汪世榮教授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研究》(編號為05BFX007),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成員有王健、王積德、劉全娥、李娟。

  陝甘寧邊區法律史研究的現有成果,注重規范分析而對於動態的司法層面關注不夠﹔立足於對制度文本的考察,缺乏對制度實施環境、實際運作、社會效果等問題的分析和討論,難以揭示和反映制度在實踐中的運作狀況。該成果在對邊區高等法院司法檔案挖掘整理的基礎上,運用法律社會史方法,動態與靜態、宏觀與微觀相結合,考察了邊區高等法院在邊區社會變革中的作用。

  一、邊區的司法體制

  革命根據地政權從一開始即確立了司法在黨和政府領導下的半獨立地位,並在司法為民的理念指導下,建立了適合戰時環境和農村條件的簡易型審級結構,這一體制具有政治化、行政化、適應戰爭環境等特點。同時,在邊區司法體制的建設過程中,從邊區的實際和需要出發,進行了許多探索和嘗試,積累了成功的經驗,也不乏深刻的教訓。

  二、邊區高等法院的內部組織與職能

  邊區高等法院機構的演變史,也是建立適合邊區環境及人民需要的司法體制的創造史。院長的頻繁更迭,背后是邊區政府急於改進司法的心態和邊區司法民主化與專業化的沖突。邊區高等法院在內部機構的設置上,將審判、司法行政、獄政管理、檢察、生產自給等多種職能集於一身,這一結構模式適應了邊區較為簡單的經濟結構狀況、司法人才缺乏與人員流動性大的戰時環境,以及精簡效能、權力相對集中的現實需要,便於行動和領導,基本滿足了邊區的需要,並取得了明顯效果。但是,在生產自給、罪犯改造等領域取得舉世矚目成就的同時,司法審判的地位仍不夠突出。

  邊區高等法院重視發揮其綜合職能,採取匯編判例等措施,彌補立法不足,指導司法實踐。《陝甘寧邊區判例匯編》共選編判詞77件,由邊區著名法學家李木庵領導,組成選編小組,根據邊區實際的司法案件類型和發案率選擇典型案例,在結構上採用了例言、案件處理辦法、判詞、選編意見與審定意見5部分,形式簡潔明快,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立法的不足,為司法人員提供了生動而形象的司法教材。陝甘寧邊區廣泛開展的調解運動,使大量的民事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通過調解予以解決,失去了對“初稿本”進行深加工的客觀需要。選編的判詞,以法律為基礎,兼顧情理,注重對弱者權利的保護,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語言與結構要而不煩,適合當時邊區大眾的實際﹔通過道德評價內容,有效解決價值取向上專業化與大眾化的沖突。

  三、邊區高等法院對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審理

  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邊區時期逐漸成熟。在當時特定的現實中,簡單的、帶有口號性、明確針對性的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無疑容易理解、便於操作,符合當時的司法環境和條件,對貫徹抗日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政策,起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立法的空白和缺陷。鎮壓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運用,在立法未能及時修改、司法干部普遍未經過正規法律教育和訓練的情況下,有力地引導了司法實踐,有效地改變了刑罰適用中輕重失衡的現象,對公正、合理地處理和判決刑事案件,起到了指導作用。

  司法檔案的使用,使黃克功案的焦點和細節得到了展現。當事者雙方個人經歷的差異與感情的錯位導致了這起慘案,案件因特殊的時代背景及當事人的身份而轟動邊區。邊區司法機構在6天之內完成了案件的偵查、証據收集和檢驗、開庭審理等司法程序,使邊區高等法院作為邊區最高司法機構的地位得到確立。革命司法注重效率、維護公正與保障人權的理念,得到了倡導。

  從1942年5月開始,邊區高等法院通過法院系統內部上下級部署工作和學習任務的形式,以縣為單位,由各縣審判人員對本縣的風俗習慣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調查和甄別。截止1944年9月,該院共收集到8個縣69條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習慣,並由收集者對之進行了初步的甄別。在此基礎上,邊區高等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適用了某些習慣。民事習慣的調查、甄別和適用,促進了審判人員對邊區社會的了解和對民事習慣的認知。邊區高等法院雖然對所收集到的習慣進行了簡單的整理,但未能完成系統的分析,也未制定出相關的政策和規則,這次調查未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婚姻案件是陝甘寧邊區多發且較為復雜的案件類型。陝甘寧邊區的婚姻立法,確立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邊區高等法院通過對婚約的適度保護,對離婚自由的適當限制,尤其是對童養媳的堅決取締以及對寡婦再嫁的支持和保護,使婚姻自由原則與陝甘寧邊區的社會實際契合。而對於抗屬離婚,邊區司法在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沖突時實行國家利益優先原則,對抗屬離婚加以嚴格限制,保証了軍心的穩定和抗戰利益。邊區在抗戰時期對於抗屬離婚的立法與司法實踐表明,在人類歷史發展的長河中,在特殊的戰爭環境和條件下,當私益與公益發生沖突時,司法被推到了風口浪尖:在難於選擇之處進行選擇。邊區高等法院的選擇,在經受了嚴峻考驗的同時,踐行了司法的遠大理想和崇高目標。

  四、新民主主義司法道路之探索

  交通閉塞、人口分散、經濟落后使得邊區百姓不得不重視訴訟成本,而處於初建時期的邊區法律、司法審判,與地方風俗民情存在著張力。這兩方面的原因與馬錫五個人魅力和實踐能力的結合產生了馬錫五審判方式。這一方式具有方便取証,易於發現事實真相,大大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契合民情風俗等諸多優勢,但也有局限性,比如普通審判員的地位、威信、審判職權常常使其無法就地判決。而司法人員嚴重短缺也使就地審判無法普遍實行。與當事人過於親密的接觸,易於產生証據缺乏可信度、行賄受賄等問題,從而影響判決的公正性。所以,即使在當時,對馬錫五審判方式的適用也是有選擇的,不重形式,而重在實踐其群眾觀點和實實在在為群眾解決問題的精神。

  如果說馬錫五審判方式重在解決邊區司法實踐中的程序、成本和效率問題,那麼民間調解就是邊區在應對社會轉型時期訴訟爆炸的分流措施。社會的急劇變革使糾紛大量出現,已有的司法審判途徑效率低下,效果不佳,民間調解成為化解糾紛的現實選擇。邊區的民間調解,是指基層群眾、民眾團體和基層政府通過調解手段,化解糾紛的活動。民間調解汲取了傳統社會解紛止爭方式的精華。糾紛的分流處理,即普通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通過民間調解解決﹔嚴重的刑事案件,通過司法審判機關解決,提高了司法效率和質量,最大限度地實現了預防糾紛,避免矛盾激化的功效。同時,民間調解通過對邊區風俗習慣的關注,溝通了規則形成與社會生活之間的聯系,增強了司法的社會效果。

  在1943年司法檢討會上,邊區司法界就邊區司法的發展方向和道路,進行了大膽的探索,發生了激烈的爭論。以雷經天為代表的工農司法人員及與李木庵、朱嬰為代表的外來知識分子司法人員,由於成長經歷和背景的諸多差異,在審級制度、司法的地位、檢察機構的設置、審判的依據、司法干部的任用條件及培訓等方面產生了諸多分歧。大致而言,李木庵等強調的是司法專業化、司法的長遠建設與發展,雷經天關注的是司法服務政權、邊區司法工作當前的困難和邊區的具體環境。由於二者關注問題的角度各有側重,對邊區法制建設的道路選擇所發表的觀點,應該說都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在整風審干的背景下,對參與討論和探索的雙方進行裁判時,陷入了政治立場的窠臼,客觀性、公正性不夠,改革者的良好願望和遠大目標追求未能受到重視。這場爭論深刻影響了當時根據地法制發展的方向。

  五、研究邊區高等法院的意義

  如何准確定位司法的功能,有效發揮司法的積極作用,邊區高等法院的實踐具有開創性意義。邊區高等法院立足於當時的條件和環境,充分發掘利用了各種社會資源,努力汲取,不斷創新,形成了新民主主義的司法道路,推動了邊區的社會變革,推動了法律與社會的良性互動。

  邊區高等法院領導下的邊區司法,雖然在探索過程中經歷了曲折與挫折,但最終吸取了當時的蘇聯經驗、國民政府法律的某些方面,在民主政治的催生下,形成了自己的理論,並且適合於邊區的實際。邊區司法機構促成了立法與司法、國家法與民間法之間的溝通與交流。新民主主義司法不僅為當時陳腐的民國司法吹皺了一池清水,也對當代中國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歷史經驗。新民主主義司法為中國法律現代化開辟了嶄新的道路。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