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師范大學楊強副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清代蒙古法制變遷研究》(項目批准號為07CFX006),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成員有:那仁超格圖、劉傳剛、關志國、王祖書。
清代蒙古族法制變遷是中國法律史和蒙古史研究中的一個重要領域。作為法制變遷的一個經典案例,研究清代蒙古法制變遷,觀察其發展變化,不僅對於蒙古法律史具有特殊的意義,而且對於了解我國多民族國家法律文化發展的全貌和中華法系形成的整體過程,豐富對我國古代法律發展規律的認識具有重要意義。
在清代,蒙古法制變遷經歷了幾種不同形態,即法的繼承、法的自然演化、法律移植和法制變革。總結這段法制變遷的歷史,作為一個法制變遷的完整而典型的案例,可以對清代蒙古法制變遷得出如下結論:法制變遷是清代蒙古社會變遷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蒙古法律制度的結構和功能生成變化的一種自然的歷史過程。在這一歷史過程中,既不能簡單地強調蒙古法律傳統,也不能一味地強調外來法文化﹔既不能從蒙古法的本身來理解法制的變遷,也不能從單純的人類的精神世界來理解法制的變遷。清代蒙古法制變遷過程正是蒙古法律傳統和外來法文化沖突、融合的創造性再生。
1.清代蒙古法制變遷的根源。清代蒙古法制變遷經歷的幾種不同形態,無論是法的變化還是不變,清代蒙古法制的變遷正如同其法的產生一樣,深深地植根於它賴以生長的蒙古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清代蒙古法制變遷的形態和途徑盡管不盡相同,但是其最終的根源是相同的,隻有從蒙古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歷史中,才可以科學地認識清代蒙古法制變遷的根源。
2.清代蒙古法制變遷的過程。清代蒙古族法制的變遷具有一定的過程性、漸近性。無論是蒙古族舊法制的衰亡,還是新法制的創建,都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有量變和質變兩種形式,量變的積累會產生新制度的質變,新制度因素的積累會產生法制的突變和巨變。總體來說這是一個漫長的、漸近的、不知不覺的演化過程,而不是突進的﹔是逐步積累的,而不是一步到位的。當然不能否定某一時點上有激進的突變。在這個過程中,不能簡單強調法律的意志性,不能過分張揚人的理性的力量。法律除了具有普遍的特性之外,不同民族、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區、不同文化也會造成法律的特殊性和差異性,所以說蒙古法律也是一種地方性知識,隻有從蒙古地方化的語境和文化背景中,才能深刻地理解蒙古法的本意。
3.清代蒙古法制變遷的動力。清代蒙古法制變遷不是完全的理性設計的產物,而是不同階級、不同利益集團之間斗爭的產物,不同階級、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斗爭是清代蒙古法制變革的直接動力。階級斗爭是經濟利益對立的社會集團之間的斗爭,爭取和維護本階級的經濟利益是階級斗爭的實質內容。無論是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還是同一歷史類型內部量的變化,都不是自發實現的,而是不同階級、不同利益集團之間斗爭的產物。近年來,有一些思潮不承認、不願意運用階級斗爭的理論和方法分析法制變遷等法律問題,但是清代蒙古法制變遷的歷史再一次充分地說明了,不同階級之間、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斗爭是法制變遷的直接動力,正是清廷和蒙古王公貴族之間、蒙古王公貴族和蒙古牧民之間、蒙漢地主階級和蒙漢農牧民之間、蒙漢地主階級之間、蒙漢農牧民之間的利益沖突、斗爭和博弈,推動著蒙古法制的緩慢變遷。人的利益決定著人的立場,隻有運用階級分析法才能夠科學地認識法制變遷的一般規律,並運用這些一般規律分析特殊的法律現象。
4.清代蒙古法制變遷中清廷的作用。基於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不能過分強調和夸大清廷在蒙古法制變遷的作用。清代統治者不可能任意地進行法制的變革,即使清代統治者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法制的變革,其效果也會是適得其反。這也告訴我們,對於后發展中國家而言,科學的理論和成熟的法制模式為法制變革提供了藍本,但政府應謹慎地尊重法律傳統,走本土化和國際化相結合的道路。
5.蒙古等級制度在清代法制變遷的過程中逐步解體。蒙古社會從成吉思汗創建蒙古帝國以來,長期實行森嚴的等級制度,各級封建主和游牧民之間以“阿勒巴”為紐帶形成嚴格的人身隸屬關系,建立在人身隸屬關系上的封建領主制是蒙古社會的基本特征。清廷依然維持了蒙古封建領主制下的人身隸屬關系。在漢族移民大量遷入之前,這種森嚴的等級社會幾乎處於凝固狀態。在漢族移民的沖擊下,蒙古人口開始大量跨旗流動,尤其是農業生產方式改變了蒙古原有的人身隸屬關系。漢族移民不是單純的人口構成的變化,而是農業生產方式和鄉村社會機制在蒙古地區全方位的構建。由牧向農的轉型使原先蒙古封建領主佔有的嚴格人身隸屬關系,逐漸轉化為封建地主制的租佃、雇佣關系,租佃、雇佣關系促使封建人身隸屬關系趨於崩潰,等級制逐漸鬆弛。梅因在其代表作《古代法》中提出:“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
‘從身份到契約
’的運動。”他認為自己發現了法律進化的普遍規律:“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在有一點上是一致的。在運動發展的過程中,其特點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滅以及代之而起的個人義務的增長。個人不斷地代替了家族,成為民事法律所考慮的單位。”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實際上是從強制到自由的運動,從家族本位到個人本位的運動,是人的解放的運動。蒙古族在清代法制變遷的過程中,等級制度逐步解體的歷史,是蒙古法制變遷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印証了梅因所講的“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