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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權利沖突研究

——《民法上的權利沖突研究》成果簡介

2011年05月15日16:35

  煙台大學郭明瑞教授主持完成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民法上的權利沖突研究》(項目批准號為04BFX025),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成員有:張平華、房紹坤、范李瑛、史衛進。

  權利沖突理論在民法學、憲法學、法理學等領域均有重大意義。民法上的權利沖突研究以行為、關系為兩條主要研究路徑,並試圖在權利沖突與傳統民法理論間搭起橋梁,既有利於進一步辨析民法基本概念,例如“權利”、“法律關系”、“損害”、“行為的違法性”、“權利行使”、“侵權”等內涵,又可通過“權利位階論”等為民法上疑難侵權案件提供基本推理模式。這項成果主要包括權利沖突的基本命題、權利沖突的必然性、權利沖突關系論、權利沖突行為論、權利沖突對策論等內容。

  一、權利沖突基本命題

  權利沖突基本命題旨以權利沖突的定義為中心而展開,涉及權利沖突命題真偽辨、權利沖突的原因等。權利沖突是法律世界客觀存在的一種現象,而不是“偽命題”。權利沖突可從如下兩個角度進行定義,這兩種定義方式也提供了研究權利沖突的兩條基本進路:從行為角度看,權利沖突指一方行使權利而導致他人權利受到侵害的行為。從關系角度看,權利沖突指當事人之間權利的矛盾,由於權利不可能脫離主體而存在,故權利矛盾也就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關系。從權利邊界角度研究權利沖突的原因是一個恰當的切入點,權利沖突的法律原因是權利邊界的模糊性、交叉性。總之,所謂權利沖突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間,因為權利邊界不清晰、交叉性等而產生的權利矛盾關系或者因行使權利而導致他人受到侵害的行為。民法上的權利沖突是以民法學視角研究權利沖突問題,其本質是自由沖突和利益沖突。

  二、權利沖突的必然性

  權利邊界經常存在模糊性,權利邊界間常常存在交叉性,導致了權利沖突的必然性。權利邊界的識別途徑可包括權利邊界的結構要素、法律、權利限制三條。依每一條識別途徑得出的權利邊界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關於權利邊界與權利限制的關系,理論上存在內在限制與外在限制兩種學說。內在限制說、外在限制說分別與權利本位、社會本位相對應。我國民法應該堅持權利本位,在權利邊界與權利限制的關系上應該採用外在限制說。隻有採用外在限制說,權利與權利之間才能被平等地保護,而隻有平等保護每一項權利才能存在權利沖突問題。內在限制說認為權利限制是權利本質屬性所決定的,認為權利受限制、權利附義務是權利本質屬性的體現,該說不僅違反了權利應受平等保護的原則,也從根本上否定了權利沖突的存在。權利限制分自願限制與強制限制,自願限制可創設權利沖突,並內含化解權利沖突的機制﹔強制限制是化解權利沖突的措施。兩種權利邊界由主體、客體、權能三要素構成。分別考察以上三要素,我們發現,權利邊界不同程度上存在著模糊性、權利邊界之間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之處。因此,權利沖突具備必然性。

  三、權利沖突關系論

  權利沖突關系的法律特征包括:權利沖突關系是以權利為媒介的人與人之間的矛盾關系﹔權利沖突關系具備普遍性與特殊性﹔沖突程度存在差異性﹔權利沖突關系具備階段性、程序性,其與法律關系存在下列區別:法律關系與權利沖突關系採用了不同的方式對待權利。法律關系是權利的法律表達方式。權利沖突關系認為,權利並非義務的對應物,而是協調不同主體之間的自由、利益關系的產物。法律關系揭示了社會關系中和諧的一面,忽視了社會關系中矛盾沖突的一面(即優勢對優勢、權利沖突關系)的結果,隻有借助權利沖突關系我們才能更為全面地反映真實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規范的結構基礎,而在權利沖突關系視野裡,法律規范實質卻是對權利沖突關系進行協調的結果。法律關系是民法體系化基本線索,權利沖突關系則不為民法典所重視。法律關系分析法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在權利沖突關系視野裡,法律關系分析方法是倒置的推理模式。權利沖突關系的消滅分一時消滅與永久消滅兩種。一時消滅依賴於權利限制﹔永久消滅則至少需要其中一項權利的權屬發生變動或消滅。權利沖突關系的基本構成要素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兩種合法的權利﹔客體具備同一性或牽連性﹔權利內容相互矛盾。對權利沖突類型化研究存在抽象式、具體式兩種進路,這項成果採納了抽象與具體相結合的分類方法,並提出權利沖突的“結構——功能”式分類方法,以此為據,將權利沖突關系分為兩大類:結構性權利沖突包括涉及公權力的權利沖突﹔非結構性權利沖突主要指私權利沖突。私權利沖突可分為同種類型的權利沖突與不同類型的權利沖突。義務沖突關系包括狹義義務沖突與廣義義務沖突。狹義義務沖突指“在緊急狀態時,為了履行其中的某種義務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情況”﹔廣義義務沖突指兩項義務不能同時履行的狀態。權利沖突關系與義務沖突關系並非一一對應的關系。在有些案件中,借助義務沖突關系,可以更容易、深入地分析權利沖突關系。

  四、權利沖突行為論

  權利沖突行為是權利行使行為。權利沖突是行為沖突而不是心理沖突。權利沖突行為是雙方實施的行為。權利沖突行為導致兩個或多個權利不能同時實現。權利沖突行為因權利性質不同而有差異。權利沖突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權利沖突行為的合法性或違法性不易判斷。按照侵權行為法的思路分析,權利沖突行為是路徑依賴理論的必然結果。權利沖突行為的損害存在相互性,損害的可補救性難以確定等難題。這些難題導致損害問題是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交融。損害不再是法律救濟的邏輯起點,而是貫穿於歸責整個過程,是綜合一切因素進行判斷的結果。權利沖突行為違法性問題是權利沖突中的難點,通常人們對違法行為存在兩個觀察角度或兩種學說:行為說、責任說。權利沖突行為在以上兩種學說或視角之下存在不同的面目。在行為說中,權利沖突行為表現為請求權的對抗﹔在責任說,權利沖突行為被內置於免責事由中。違法行為可分為明顯違法行為與非明顯違法行為,其中明顯違法行為不應該屬於權利沖突行為,隻有非明顯違法行為才可屬於權利沖突行為。由於損害的相互性、注意義務的相互性,權利沖突行為中的過錯也是難以判定的。過錯不應該成為權利沖突行為的構成要件,但比較兩個當事人之間的過錯程度可以成為衡量行為違法性是否明顯的依據,進而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可為權利沖突行為。作為英美法上的典型侵權行為侵擾,實際是相鄰土地權利人對土地最大限度的利用以及最大限度的保護之間的沖突。侵擾歸責原則中的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之爭表明按照簡單化的歸責原則處理侵擾問題是失敗的。也正是從侵擾本質上是權利沖突角度言之,正確解決侵擾問題的關鍵是將歸責原則問題轉化為具體的權利平衡措施。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盡管是民法社會本位的產物,但民法不應因此而放棄權利本位的基本立場﹔權利沖突也應建立在權利本位的基礎之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構成權利沖突的化解機制,建立這一機制的根本目的是承認權利沖突,妥善保護沖突各方的權利。權利濫用是不同權利嚴重沖突的結果,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在民法規范體系中已經取得了相應的地位,這表明了民法對權利沖突的重視,將權利自由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結合起來,我們可以清楚地發現隱藏在民法世界中的主線:權利沖突。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解釋適用恰恰是在承認權利沖突的前提下的利益平衡。

  五、權利沖突對策:權利位階論

  權利位階指不同權利依效力強弱或依價值輕重排列形成的次序。權利位階是化解權利沖突關系的有效手段,因此權利位階論是權利沖突關系論的延續。權利位階是權利屬性的必然要求﹔是權利實質不平等的體現﹔是法律體系中的普遍現象。權利位階是一種法律規范,它可分為權利位階規則與權利位階原則。權利位階規則是以規定不同權利之間的效力差別為內容的法律規則。權利位階規則可分為意定權利位階規則、法定權利位階規則。法定權利位階規則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權利位階,意定權利位階規則指在不違反法律強行性的規定的前提下,由當事人自願確定的權利實現順序。按照私法自治原則,意定權利位階優先於法定權利位階,因此法定權利位階屬於任意性規范。權利位階規則是不完全法條,屬於民法上的沖突規范。權利位階規則能夠賦予權利優先效力,但不一定是侵權法的完全免責事由。通過當然解釋、類推適用等方法可以擴張權利位階規則的適用范圍。權利位階原則具備賦予特定權利概略優位的特點,其允許存在例外。法典編制模式並不一定蘊含著權利位階原則。建立權利位階原則的方法主要包括:從法秩序內部即實証法律整體歸納出權利位階原則﹔依超越實証法的法理念演繹推導出權利位階原則。生命權是顯見程度最高的優先權利,生命權的價值具有優先性和不可評估性,生命權被侵害時,應允許請求權人同時運用多種救濟方式。

  權利沖突需要社會共識,在達成社會共識中,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兩項工作:制定民法典以形成價值共識﹔削弱甚至去除政策的法源地位,加強作為價值選擇機制意義上的法政策研究。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