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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外商直接投資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2011年05月15日16:30

  湖北省社會科學院院長、武漢大學陳繼勇教授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外商對華投資:經濟影響、主要經驗及對策》(批准號為:97BJB060),於1997年立項,2002年7月結項,其最終成果為專著《國際直接投資的新發展與外商對華直接投資研究》。這項成果就我國進一步做好引進外商直接投資工作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對策與建議。

  一、高度重視服務業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工作

  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產業重點已轉向服務業,因此,擴大服務業對外資開放是進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一個重要條件。根據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金融服務協議》、《基礎電信協議》,在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的服務業正在按我國“入世”所作承諾,逐步擴大開放。但是,基於我國服務業發展相對滯后,產業化程度不高,總體競爭力弱的現實,服務業的開放應該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有計劃、有步驟地穩妥推進,不可操之過急。在我國“入世”協議中已承諾向外資開放的銀行、保險、電信以及專業服務等四個新領域中,專業服務業領域除法律服務和會計服務兩個領域對外資進入限制較嚴外,其它領域在“入世”前對外資已有相當程度的開放。因此,專業服務可以考慮加快對外資開放的速度,以適應國際競爭。電信業開放應針對不同業務實行不同開放戰略:對增值電信業務而言,由於“入世”前我國在這一領域就已經基本形成了競爭性市場結構,產權結構也已實現多元化,在這一業務領域開放程度可以大一些,近期內可以將技術支持、網絡解決方案、多媒體等計算機信息服務領域作為開放重點,以迅速縮小我國在計算機網絡應用、電子商務等方面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在蜂窩移動通訊領域,由於在現代技術條件下移動通訊的投資強度和規模經濟效益的重要性都在下降,因此,在這一業務領域可以考慮以合資的形式增加市場競爭主體,以促進這一業務領域的競爭﹔基礎電信業務領域在市話、長話市場中應繼續實行市場准入限制。近期這一業務領域引進外資的重點應放在通過合資擴大中國聯通的業務范圍,使其業務與中國電信基本相同,以促進兩家企業全面競爭。金融業是一國經濟的神經中樞,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基礎。因此,金融服務業對外資開放的范圍和速度要適度。“入世”后,外資進入我國銀行業特別踴躍,截止2003年7月底,外資銀行的市場份額達到5%。目前銀行業對外資開放仍應遵循我國“入世”所作的相關承諾,分步進行,不宜加快開放速度,目前開放的重點應放在外資銀行參股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方面。在擴大金融業對外資開放的同時,要加大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力度,以防范和化解外資銀行進入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入世”后,我國保險業遵循“入世”所作承諾,對外資不斷擴大開放的范圍。中國保監會降低了保險公司的資本金要求,這實際上已經降低了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的門檻,而且對外資保險公司跨省區設立分公司也實行了國民待遇。針對“入世”以來我國保險業對外資開放和外資進入的實際情況,近期不宜加快對外資的開放速度。2006年后中國保險業將取消外資進入的地域限制,允許外商設立獨資子公司時,外資保險公司可能會出現大規模涌入的局面,有關方面應及早做好准備工作,以防止外資大規模涌入可能帶來的巨大沖擊。

  二、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投資環境雖有了極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投資硬環境最突出的問題是地區差異太大,總的來說是中部不如東部,西部不如中部和東部。投資軟環境存在的問題主要有:法制不健全、政策多變、政府有關管理部門辦事效率低、人才難求等。今后,我國投資硬環境改善的基本方向,是在進一步改善東部地區基礎設施條件的同時,加強中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縮小中西部與東部的差距。投資軟環境改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加強法制建設。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降低法律條文的彈性,增加細則以增強可操作性﹔其次,要解決外資法本身存在的問題。外商投資法應該是對外商投資的管理法和干預法,但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有著大量企業組織法的規范,未能充分體現我國的外資政策以及對外資宏觀管理的規范,而且,我國的外資企業法是針對不同企業形式分別立法,三部法律中重復內容多且缺乏協調性,造成了三種不同形式外資企業之間的不平等待遇。從外資法與其它國內法之間的關系看,由於我國內資企業的投資關系由國內經濟法調整,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關系則由涉外法律規范來調整,因而出現了同一調整對象僅僅因為國籍不同而由兩套法律進行調整的局面。外資企業在稅收、外匯管理、進出口權等方面有優惠條件,因而在與內資企業的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這不利於內資企業的發展,而在履行要求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又使外資企業處於不利地位,挫傷外資企業的積極性。另外,我國外商投資立法制度存在著嚴重的立法權分散、法出多門的問題,立法權分散造成了我國外商投資法律規范交叉、重復、矛盾與沖突的現狀,對我國擴大利用外資有嚴重不利影響。盡管“入世”前后,我國根據世貿組織的要求,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大規模的清理,但外資法本身的上述問題並未得到徹底解決,因此,出於改善法制環境,進一步擴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需要,外資法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必須盡快解決﹔最后,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徹底改變有些地方權大於法、政策大於法律的不合理現狀,進一步向經濟法制化轉變。

  第二,要保持外資政策的連續性,要著眼長遠和從戰略上考慮問題,慎重決策,盡可能減少政策波動。在新政策公布前要有預警,以便企業及早作出調整,避免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提高外資主管部門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與外商投資相關的工作部門,應該實行行政公開制和服務承諾制。公開辦事內容、程序、標准和時限,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並盡量簡化手續。另外,要加快政府上網工程的建設速度,及時在網上公布相關政策法規及其調整情況,通過網上調查、網上受理投訴等方式,及時了解外商的各類意見、建議和需求,並及時反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部門,每半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涉外政策說明會,將應公開的政策性文件及時傳送到外商投資企業,推動涉外政策的落實。

  第三,加大教育經費投入,加快教育體制改革,提高勞動力素質。20世紀90年代以來,熟練勞動力的數量和質量成為發達國家跨國公司衡量東道國區位優勢大小的一個越來越重要的因素,因此,提高勞動力素質以增強對外資吸引力成為我國改善投資軟環境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國應該加大對中西部地區教育特別是基礎教育投入,下大力氣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大力開展職業教育和在職人員的繼續教育,提高勞動力素質。另外,教育體制改革應特別注重教學與市場需求相結合,徹底改變學校教育與市場需求脫節的現象。

  三、注重配套投資,大力發展中間產品供應鏈

  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大力實施“市場換技術”戰略以來,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重點進一步向跨國公司傾斜,利用跨國公司投資取得了很大成績,世界500強大部分已到中國投資落戶。但是,進一步利用跨國公司投資仍存在許多制約因素,其中中間產品產業不發達,符合跨國公司生產要求的中間產品供應嚴重不足便是其中之一。中間產品供應能力低不僅是在我國外資法中規定外資企業生產產品當地含量的情況下,外資企業仍大量進口中間投入品的重要原因,也是外商直接投資大量集中在東部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於跨國公司投資具有長期戰略目標,逐步實現中間投入品的當地化是跨國公司當地化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跨國公司降低生產成本,佔領東道國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東道國中間產品供應能力的高低及中間產品的質量的好壞成為跨國公司選擇投資地點的重要參考指標。我國今后應根據產業發展戰略的需要,大力發展重點產業的中間產品供應鏈。在重點行業引資工作中,與外資配套的國內投資要向建立與外資配套的中間產品供應企業和加強現有中間產品供應企業技術改造傾斜,形成與外資企業相關聯的產業群,為進一步吸引跨國公司直接投資創造良好條件,並通過跨國公司投資的前后向聯系效應,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和經濟增長。

  四、制定相關法律,適當引入並購投資

  跨國並購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方式。雖然一些跨國公司有意並購我國的一些國有企業,但由於我國沒有關於外國企業並購我國企業的相關法律,並購后企業產權歸屬不明確,因此,這些跨國公司難以最后決斷。在我國國企改革處於攻堅階段的情況下,適當將並購投資引入國企改革,有利於盤活國有企業部分存量資產,實現資產的優化重組,促使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和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因此,在不影響國有經濟控制力的前提下,可以考慮創造條件,將跨國並購引入國企改革。為此,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第一,加緊制定企業並購法,對並購之后的產權歸屬做出明確規定。第二,規范資產評估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三,引入並購直接投資與國內企業兼並重組並舉,成為外資並購對象的國有企業應由有關部門篩選並對外公布。對於允許外資進行並購的國有企業的挑選,一方面要考慮我國的經濟安全與經濟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外資的實際需求。在我國資本市場規模有限,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外資通過大規模跨國並購形式進入我國市場的客觀條件不存在,因此,隻要措施得當,引入並購投資不僅不會影響我國經濟安全,而且對吸引更多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直接投資,加快我國經濟發展的步伐,以及對搞活國有企業會發揮積極的作用。

  五、建立和完善我國競爭政策體系,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外商來華直接投資在給我國帶來資本、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同時,也會對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一些沖擊,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戰略的變化,外商直接投資在我國造成對某些新興行業的壟斷,擠佔我國市場,排斥我國當地的企業,抑制我國某些行業的發展,特別是由於跨國公司對我國大規模投資導致經濟對外依存度提高,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我國經濟的脆弱性,增強了外部經濟風險向我國的傳遞,降低了我國政府實施的一些宏觀經濟政策效應。為了堅持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統籌國內與國外經濟發展,確保國內市場的公平與公正競爭,必須建立、完善我國的公平競爭政策體系,特別是要盡快頒布《反壟斷法》,完善反傾銷法律,健全各種相關的市場結構分析標准,規范國內企業及外資企業的市場行為,引導外商投資的健康發展,從而健全我國的市場競爭機制,為我國各種經濟主體建立公平公正的國內外競爭環境﹔要依法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工作,使其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方向和目標。要建立我國經濟安全指標體系,增強經濟運行風險的預警能力,提高風險防范機制的運作效率,確保對外開放過程中我國經濟發展的安全。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