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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與運行機制研究

2011年05月15日16:30

  山東農業大學王家傳教授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運行障礙實証分析及制度創新研究》(批准號為03BJL022),最終成果為同名專著。課題組主要成員有:王傳東、董繼剛、張樂柱、姜愛萍、李現實、王苛荔、梁長征、李俊麗。

  這一研究成果採用實証調研與綜合分析法,首先歸納分析了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的產生背景及發展現狀,深入剖析了它們運行中的障礙因素及制度環境,在借鑒世界各國和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科學構建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體系框架及其運行機制的政策性建議。

  一、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的背景及發展現狀分析

  該成果分析了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的產生背景,回顧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的發展歷程,在實証分析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運行現狀的基礎上,指出了信用擔保業是疏通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現實選擇。其中,重點歸納了當前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的三種試點模式:政策性擔保、互助性擔保和商業性擔保。同時,總結了當前我國政府對信用擔保組織的三種風險補償機制:僅對政策性擔保機構建立補償機制、專門針對互助性擔保機構建立補償機制以及地方財政對所有擔保機構建立補償機制。

  二、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運行的障礙因素及制度環境剖析

  近幾年來,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初步形成,並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推動區域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現有的國內各級政府主導以及其他經濟主體構建的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部分甚至佔多數的組織機構在試點運行中徒有虛名,沒有發揮其功能績效,行業主管與自律管理體制缺失,經營(風險)管理與運行中存在著許多障礙。其一,政府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關系沒有理順。各級政府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認識不一致,缺乏有效的宏觀管理措施,由此造成信用擔保盲目發展,沒有形成合力,補償力度不夠,行政干預突出等問題﹔其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協作銀行的權利與義務不匹配﹔其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其四,中小企業信用形象不佳,不確定因素多,制約了信用擔保業務的拓展﹔其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缺乏整體規劃,各地發展不平衡,自律組織與監管部門缺失﹔其六,社會誠信環境不佳﹔其七,有關信用擔保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三、世界各國和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發展的經驗及啟示

  該成果主要對日本、韓國、美國、德國、台灣等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體系構建及運行經驗進行了比較研究。得出如下啟示:第一,政府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處於主導地位。第二,各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計劃目標明確,重點支持那些通過正常渠道不能獲得融資、又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第三,普遍建立了分散和規避風險的機制。第四,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計劃,並與擔保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第五,充分發揮中介作用,以擔保為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綜合性服務。第六,信用擔保的相關法律制度健全。

  四、科學構建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體系及制度框架

  按照《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總體要求,立足國情,緊密聯系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信用擔保業發展的成功經驗,該成果提出了科學構建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體系及制度框架。總體設想是:在我國有計劃、有步驟地建立以政策性擔保為主體,互助性擔保為輔助,商業性擔保積極參與的能夠有效控制、分散和化解風險的多元化信用擔保體系。

  第一,政策性擔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主體。研究認為政策性擔保機構應以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轄區為單位組建,重新整合各級財政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住房置業擔保資金以及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資金,共同組建一支專業擔保基金,採用事業法人經營形式。國家應整合現有的相關法律,制定專門規范政策性擔保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管理辦法)》。同時,為了統一管理服務於中小企業的資源,建議由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司及下屬部門作為行業監管機構。其資金來源以政府出資為主,同時吸收其他機構、團體的捐贈或資助。商業銀行可按特定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向擔保機構資助。對於其資金運用,我們建議在政策性擔保資金中,實物資產所佔比例不能超過25%,其余資金隻能用於銀行存款。同時,政策性擔保業務應規范至三大基本定位:一是信用擔保業務,直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二是信用征集管理,間接疏通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三是小額度服務,與銀行“大客戶、大企業”的定位互補。業務拓展應嚴格限定在兩方面:一是為中小企業開展業務提供信用擔保、信用管理和咨詢等﹔二是其它政策性擔保業務。

  第二,互助性擔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補充。根據對中小企業互助性擔保實踐的認識,我們認為,互助性擔保宜採用完全由民間出資組建的模式,具體可在當地政府的積極倡導下,由當地的工商聯作為發起人,金融機構積極協助,會員企業互助聯合、小額入股,自我服務、自擔風險、自我管理,其機構的法律形式應該為社團法人,而不是企業法人,名稱一般為“某某擔保協會”。當地政府應當是中小企業互助性信用擔保的監管者和服務者,側重於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不要干涉它們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三,重新定位:商業性擔保的規范與發展。從各國信用擔保業發展實踐而言,該類擔保機構的職能不適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其使命僅為一定時期的拾遺補缺角色。在目前我國政策性擔保、互助性擔保機構一時難以有效滿足中小企業擔保需求的情況下,有必要積極鼓勵商業性擔保積極參與。建議商業性擔保作為經營信用的企業,應當納入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由銀監局負責統一監管﹔有必要大幅度提高商業性擔保機構市場准入的門檻﹔重新修訂《擔保法》,重視對專業擔保人權益的保護。

  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重點構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可持續運營的兩大機制:一是擔保風險的防范機制﹔二是政府對擔保機構的補償機制。

  五、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運行機制的政策性建議

  第一,充分發揮政府職能,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穩健發展。各級政府應該充分認識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重要性,抓住政策性擔保機構試點契機,立足國情,統籌規劃,科學設計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運行機制,為擔保業的穩健發展奠定基礎。第二,妥善處理信用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關系。即根據“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樹立比例擔保的觀念。第三,擔保機構要內強素質,外塑形象,完善內控機制。建議以信用擔保機構為主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平台,同時,在全國范圍內組建以省擔保基金為會員的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促進擔保機構的交流和溝通,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第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第五,盡快出台有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法律法規。
(責編:陳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