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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稅收杠杆作用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馬衍偉2012年05月23日08:45來源:光明日報

  當前,人們通過購買健康保險轉移醫療保健支出的意識日益強烈,預計2015年全國商業健康保費收入將達4500億元左右。面對健康保險商業服務稅收扶持政策供給不足的現狀,我們應著眼建設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和拉動健康保險需求,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框架內,圍繞試點改革、差別稅制、優化稅基等內容,建立健全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科學發展的稅收制度和政策體系。
  一、運用稅收杠杆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基本思路
  目前我國實行的以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主、印花稅等稅種為輔的保險業稅收政策體系,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政策導向,但由於缺少專門性稅收優惠政策,很難適應未來龐大健康保險市場的發展需要,因此有必要在保持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對相應稅收政策的框架、類型、方式和力度進行適度調整。
  首先,可考慮按照“細化稅目、差別稅率、優化稅基、協調稅種、公平稅負、規范優惠”的原則,著眼發揮稅收功能與保險功能良性互動的協同效應,建立健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政策激勵機制。
  其次,可考慮把保險業作為稅制改革的創新行業和試點行業,著眼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和政策導向功能,逐步建立符合國情實際、適應行業特點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政策支持體系。
  第三,可考慮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將國家稅收政策體系覆蓋到所有商業健康保險服務業,營造有利於各類保險企業公平競爭的稅制環境,以實現健康保險與國內其他保險乃至其他金融服務之間的稅負公平,促進健康保險市場的差異化競爭,使健康保險在保險業乃至整個金融服務業中形成比較優勢。
  二、調整稅收政策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具體建議
  1、在商業健康保險行業率先進行相關稅收改革試點,探索建立有利於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稅收制度。一是可將商業健康保險納入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之內,釋放商業健康保險服務業發展潛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二是可將商業健康保險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之內,緩解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並存給保險行業帶來的重復征稅負擔,提高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活力。
  2、比照發展物流業的稅收措施,研究出台健康保險服務業的稅收政策。一是在支持保險公司從事商業健康保險方面,重點圍繞鼓勵發展健康專業保險公司、規范發展相互保險組織和鼓勵試點設立自保公司、鼓勵專業保險公司運用股權投資等多種方式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和設立醫療機構等方面出台一些引導性政策。二是在扶持商業健康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障方面,重點圍繞推動保險資金參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及開發各類補充醫療、疾病保險和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等產品方面出台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在促進健康保險與健康管理相結合、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健康保障服務方面,重點圍繞鼓勵具備條件的專業保險公司“走出去”、支持國有保險公司重組改制上市、滿足專業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創新業務和另類投資需要以及優化保險企業薪酬體制等方面出台相關稅收政策。
  3、根據不同險種細化稅目設置,實行保險服務業差別稅制。對政策性強的非營利性險種應減稅免稅﹔對利潤水平低但有利於社會穩定的險種應規定較低稅率﹔對賠付率低但利潤較高的險種應適用較高稅率﹔對商業健康保險中限制植入險種應採用較高稅率﹔對市場需求大但國內承保能力不足的險種應適當降低稅率。
  4、優化商業健康保險的稅基,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措施。一是優化營業稅稅基。可考慮在現有免稅規定之外,以保險機構取得的全部保費收入扣除已決定賠款部分作為營業稅應稅保費,當發生儲金返還和退費時,則由保險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扣繳有關稅款。二是優化企業所得稅稅基。提高呆賬准備金稅前扣除比例,簡化納稅調整方法。允許應納稅年度的合同項下的賠款支出,尤其應對保險保障基金、健康保險准備金的提取進行嚴格規定。對大病醫療統籌的保費以及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保費,允許企業作為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以刺激企業的保險需求。三是優化個人所得稅稅基。完善個人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支付商業健康保險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居民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保費支出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政策﹔完善商業健康保險營銷員的展業成本及其佣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作者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建立有利於科學發展的稅收制度研究”負責人、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

(責編:秦華、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