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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强:十九世纪英国儿童福利的演进

许志强2021年06月07日10:15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十九世纪英国儿童福利的演进

作者:许志强,系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时至今日,儿童之于社会、国家的重要性早已不言而喻。事实上,儿童为整个社会所关爱与呵护不过是工业化社会转型以来才有的现象。传统社会往往将儿童视作“小的成人”,也经常将对待成人的粗暴、冷漠施加于儿童。美国历史学家劳合·德莫斯便认为:“儿童的历史是一场噩梦,我们不过刚刚从这场噩梦中醒来。”“现代儿童”的诞生实则缘于未成年人境遇与福利的不断改善,随着专门的成长空间和法律体系的生成,“儿童”与“成人”日益严格区分开来。19世纪的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也最早经历了儿童福利的变革。

阿里耶斯、爱德华·肖特、劳伦斯·斯通等儿童史学家认为,17、18世纪是“童年观念”发生转型的重要分水岭,他们的研究主要围绕中上层社会“家庭中的儿童”。如果将视角下移,进一步对焦英国19世纪的劳工子弟或所谓“社会中的儿童”,其现实境遇的改观则更加深刻地反映出工业化转型背景下社会儿童观念的嬗变以及国家角色的不断凸显。此种转变显见于不同时期一系列儿童立法的出台,即19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童工立法、五六十年代的流浪儿童习艺法以及七十年代以后的儿童教育与保护法。

童工的悲惨境遇及影响

传统农业社会较为重视儿童的经济价值,因为儿童劳动所得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通常孩童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之后便开始参与各种劳作。

工业革命发生后,儿童被迫进入工厂,充当大工业生产的“螺丝钉”。受工业资本的驱使,童工在英国成为更加普遍的廉价劳动力。1832年,著名的《萨德勒报告》揭示了童工的悲惨境况,引起英国社会的普遍震惊。人们不敢相信在废奴主义甚嚣尘上的时代,英国本土竟然盛行着另一种“奴隶制度”。在棉纺织行业,童工的数量甚至占到劳工总数的2/3,他们每天工作长达十四五个小时,而其收入仅是成年劳工的10%-20%。对此,历史学家E.P.汤普森曾毫不讳言地指出:“对儿童如此规模和如此程度的剥削是我们历史上最为可耻的事情之一。”

《萨德勒报告》直接导致了1833年工厂法的出台。该法禁止纺织厂雇佣9岁以下的孩童,规定缩减童工的劳动时间,确保他们每天有2小时的学习时间。此后,英国议会陆续开展了一系列社会调查和童工立法,进一步限制童工的使用范围,改善其劳动环境,重视其健康状况。同时,许多慈善组织也纷纷成立,对童工积极开展救助活动。整体来说,三四十年代的童工立法是英国政府在自由放任主义背景下进行的有限干预,仅涉及部分工业部门,并未根除童工现象。但不可否认,这些举措对改善童工的糟糕境况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童工的调查与立法揭示了底层儿童的苦难,使童工问题进入大众视野,成为社会关切的焦点,为儿童福利的深层变革创造了条件。

流浪儿童问题及监管

如果说英国的童工问题引起的是社会同情,五六十年代的流浪儿童问题则导致了普遍的社会忧惧。流浪儿童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儿童照管危机”的产物。当时英国社会正步入人口低龄化的阶段,15岁以下儿童几乎占总人口的40%。与此同时,大量成人特别是妇女则开始走出家庭、进入工厂,从而出现了大量缺乏监管的街头儿童。这些街头儿童不仅遭受经济上的赤贫,也经历着道德上的堕落。一份针对英国各地儿童道德状况的调查曾在议会下院引起热烈讨论,著名改革家阿什利勋爵沉痛地指出:“英国儿童的道德状况比过去恶化了10倍不止,近300年来未曾有过。”

如何监管这些街头儿童成为非常棘手的社会问题。英国政府曾依照济贫法、流浪法将一些流浪儿童关进济贫院或监狱,但这种惩戒性的做法屡遭诟病,反对者认为,严苛的管理和惩罚不适合针对低龄少年儿童。英国的慈善机构如主日学校、免费学校、“抑制流浪儿童协会”等发起了许多施善和救助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流浪儿童的生存困境。但这些民间救助活动多是分散的、短时的,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管。鉴于此,英国议会于1857年通过了《习艺学校法》,根据该法,无人监管的流浪儿童、赤贫儿童和轻罪少年犯将被遣送至各地的习艺学校,在那里接受2~5年的技能培训,以便习得一技之长。60年代的修正法案明确了习艺学校接收底层儿童的条件范围,厘定了监护人、慈善组织和政府在流浪儿童监管方面的权责划分。理论上,监护人与政府应共同承担习艺儿童的费用,由于许多孩子是孤儿、弃儿,或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实际上绝大部分费用皆由英国政府承担。

习艺学校的出现,标志着传统惩戒模式的式微与现代教化模式的兴起。这种底层儿童专属的“习艺空间”,既使流浪儿童远离了混乱的街头环境,保证了规律的作息和健康的饮食,又避免了成人世界的干扰,不会像在济贫院或监狱中那样容易受到成人的教唆。到19世纪末,英国的习艺学校共输出学员7万余人,大多通过所学技能谋得稳定生计,避免了因街头流浪而堕入歧途的危险。

义务教育的实行

19世纪70年代以后,在英国政府的积极干预下,儿童福利获得进一步改善。

首先,这体现在英国初等教育的普及。接受教育是关乎儿童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权利,但当时大多数劳工子女除了做学徒、进工厂或在家务农之外几乎别无选择。186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英国430万初等教育适龄儿童中,有近200万人处于失学状态。

英国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使其普及义务教育变得越来越有必要。在两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英国社会涌现出许多新职业,这在客观上需要更多有知识、懂技能的新型劳动者;国际上,随着德国、美国的日益崛起,帝国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儿童教育日益成为增强未来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砝码。这种紧迫感使英国议会在1870年和1876年先后通过了两部教育法,规定实行强制义务教育,所有适龄儿童必须入学;责令教育官员定期巡察公立学校运作状况,以保证良好的教育环境与教学秩序。如此,儿童是否入学不再取决于父母或监护人的决定,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未入学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将被起诉至法庭,轻者被罚款,重者则受牢狱之刑。1870-1880年间,英国建立公立小学近4000所,缓解了普通劳工子女的入学问题。1896年教育法进一步将初等教育改为免费教育,大大减轻了贫困家庭的经济压力。义务教育的普及使原来在工厂、作坊或街头的孩童进入一种专业化的“学习空间”,儿童世界与成人世界更加系统和彻底地区隔开来。尤为重要的是,现代学校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看重儿童的经济价值,而是更加重视其身心健康和成长价值。

其次,儿童享有健康和安全的基本权利进一步获得国家保护。长期以来,儿童被视为父母的私产,家庭中的儿童乃国家权力的禁脔之域。正如约翰·密尔在19世纪中叶所言:“英国父母对子女享有绝对和专断的控制权,即便遭受一丁点干涉,都会引起极大不满。”这种情况在“禁止虐待儿童协会”的努力下逐渐发生变化。该协会通过走街串巷、开展调查,积极宣传儿童保护知识,对虐待儿童的监护人提起诉讼,并最终促使1889年《儿童保护法》的出台。该法规定,监护人不得虐待、忽视和遗弃儿童,否则将面临刑事惩罚;当儿童处于危险境况时,政府可通过非常手段介入监管,这部立法在儿童福利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儿童的健康与安全保障开始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家在儿童监管与保护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凸显。

儿童的福利状况是衡量一个社会或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19世纪英国儿童福利的改善源自民间社会对其苦难的关切,归功于国家权力的不断干预和国家实力的强力支撑。如果说19世纪70年代之前的儿童福利改革是基于儿童作为受害者(童工)或潜在危害者(流浪儿童)的消极动因,70年代之后的改革动因则具有明显的建设性,儿童开始被视为国家未来的建设者、保卫者,理应受到国家的保护,并因此衍生出一系列关乎儿童福利的制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儿童与现代国家的建构可谓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责编:王小林、黄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