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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卫红:魏晋南北朝谥法制度的特点

戴卫红2019年12月26日08:55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国家社科基金专刊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魏晋南北朝谥法制度研究”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礼记·礼运》说:“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礼”存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古代国家治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周礼》中有吉、凶、军、宾、嘉“五礼”,而谥法便是五礼中“凶”礼的一部分。《说文》云:“谥,行之迹也”,《史记·乐书》云“故观其舞而知其德,闻其谥而知其行”,谥是古人死后的一种特殊名号。

古代帝后、高官大臣死后,朝廷根据他们的生平行为,给予一个称号,这就是谥或谥号。由于它是名字之后新增的称呼,所以在字形上写作“谥”。历代相沿形成的有关给谥的一套规定和法则,就是谥法。由于谥号是对死者一生德行的正式评价,关系到死者的毁誉荣辱,也关系到社会对其本人及子孙的看法,故极受社会的重视。所谓“生有名,死有谥。名乃生者之辨,谥乃死者之辨”。

周初天子称天以谥,诸侯以下赐谥,臣子不得私谥。春秋时制谥仍根据死者生前行迹,在谥的对象及赐谥之礼仪等方面有所变化。虽然卿大夫死后,仍主要由国君定其谥号,然诸侯之谥,已由大臣及公子议定,并出现了私谥。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之后,颁布了废止谥法的诏书。不过,秦朝灭亡后谥法又恢复施行。两汉时期的谥法制度比先秦时期的谥法更具规范性,魏晋南北朝也是谥法制度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时期。

墓志刻写:研究谥法的第一手材料

魏晋南北朝时期,礼学兴盛,《通典》载这一时期的礼学家有百余位。礼学家不仅对礼学经典著作进行疏义、考证,并根据现实的礼制变化及需要,对其进行了增订和修改,或撰新著。《隋书》卷三二《经籍志》中便记载这一时期有关丧礼的著作多达五十余种。在这种背景下,涌现出一批谥法专著,如魏晋之际荀顗推演增广刘熙的《谥法注》,何晏撰《魏谥议》;晋朝张靖撰《谥法》两卷、《广谥》一卷,杜预撰《春秋释例·谥法》(被后人称为《春秋谥法》);梁朝沈约撰《谥例》十卷,贺琛撰《新谥法》,裴子野著《附益谥法》。这些著作以谥法解和谥号分类汇编为多,着重于对《逸周书·谥法解》的谥号用字进行评注、考据,辑录帝王将相名臣的谥号,对唐乃至宋代谥法影响极大。《春秋谥法》《广谥》《谥例》《新谥法》便是北宋苏洵奉诏编定六家谥法中的四家。但可惜的是,这些文献在宋以后多有亡佚。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吐鲁番阿斯塔那316号墓中出土了编号为60TAM316:082、083和60TAM316:084文书残片。在60TAM316:082残卷的左面中间部分,有“谥法”二字,其句式也为“×××曰×(谥字)”;其中的内容与《逸周书·谥法》《史记正义·谥法解》《独断·谥法》中的“谥法”有相同或出入的地方。这份《谥法》残本中出现了已经失传的谥字,如“通敏先识曰□”;还有现存文献不载的谥解,如“残仁损善曰克”“绥来士民曰怀”“协谐九族曰和”等。这一《谥法》残本为研究中国古代谥法制度提供了宝贵的一手资料,也体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学者对《谥法》的阐释和增广。

出土墓志中也保留了很多魏晋南北朝时期谥号刻写的第一手材料。墓志谥号的刻写呈现出多种情况:一是墓志主人题名中有谥号,墓志结尾处出现谥号,议谥程序或皇帝赐谥诏书全部刻写出来,这是墓志中谥号刻写最为完备的情况;二是虽墓志题名无谥,墓志正文结尾写明谥号;三是墓志题名列谥,正文中不再提及谥号;四是墓主在史书中有谥,墓志中却无谥;五是墓主在史书中无谥,墓志中有谥;六是史书与墓志中均有谥,但谥号的记载有异同;七是有追赠官,但无谥号;八是谥号的空刻、补刻;九是本人墓志中提及父祖谥号,与史书所载或相照应或补充。造成这些情况尤其是谥号补刻、空刻情况的因素很多,墓志主人死后,家人或下属向朝廷请谥,朝廷议谥毕后,将谥号赐给丧家,在丧礼中使用。但是丧家距离京城有远有近,若路程遥远,来不及在下葬的时候将谥号刻在墓志铭之上。因此,这便直接导致了丧主墓志铭上谥号的空刻。针对这一情况,西晋荀顗上《谥法》云:“若赐谥而道远不及葬者,皆封策下属,遣所承长吏奉策即家祭赐谥。”另外,在现实的刻写条件下,墓主家人为尊者讳以及朝廷重新追赠美谥、复谥等因素,会导致墓志中的谥号与史书中的记载不同。这为我们动态地认识这一时期谥法制度在现实执行时的特点及对官僚社会的影响提供了宝贵的材料。

帝王谥法礼仪范式的规范化

从两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帝和皇后妃嫔、隐逸人物在谥号用字、字数和谥法制度等方面也发生了变化。从刘邦之子刘盈开始,谥号以复谥为主,且第一个字都用“孝”字。而魏晋南朝皇帝的谥号以单谥为主,十六国北朝皇帝的谥号以复谥为主,具有很强的独立标识意义。魏晋南北朝时期,帝王谥法的礼仪范式日渐繁缛,亦愈加制度化。不过,群臣议谥、南郊告谥、题谥于神主之背等主要仪式并没有改变。

从《公羊传》《白虎通》《春秋释例》《通典》的讨论来看,从先秦、汉代直到唐代,对妇人的谥法有很多争议。汉代如无特殊情况,皇后皆有谥制度化。汉初的皇后依然遵循“妇人无外行,不另给谥”的原则随夫谥而称,如汉高祖谥“高”皇帝,吕后称“高”皇后。而别拟谥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后给谥的主流形式,也引发人们逐渐对后妃谥字解意的重视。皇后谥字中,宣、恭、昭、德、懿、穆、献等经常使用。贺琛《谥法》就分为三卷,其中妇人独有一卷,这是中国古代谥法制度中前所未有之创举。在皇后谥法的礼仪中,对于逝去的皇后在谥号未定之前,称为“大行皇后”。到唐太宗长孙皇后的谥册中,不称其为“大行皇后”,而称为“皇后长孙氏”。皇后与帝王谥号取得的地点最大不同在于,“天子谥成于郊,后妃谥成于庙”,这一点一直影响后世皇后谥法礼仪。

魏晋南北朝时期,隐逸人士得谥途径分为两类:一类是门生亲故私谥,一类是请谥朝廷而赐予。他们的谥号字数基本上为双字复谥,后缀以“+先生”或“+处士”;谥号用字多是与“文”“贞”“玄”“德”组合的复合词,与他们才学精深、德行高尚、声名卓著的德行与修业密切相关。唐宋以来无爵者称子、朝廷赐养德丘园、声实明著者谥“先生”的法令规定,实来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谥法是礼制的一部分,它作为统治者笼络、鼓励广大官吏的重要手段,在社会政治等级结构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又是官僚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术界对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谥法对当时官僚制度影响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具体,而此期官僚制度的发展对谥法制度变化的影响也没有被重视。随着官僚制度的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的谥法发生了三个重要变化。

一是得谥官员的身份发生了重大转变。两汉时期,对百官给谥资格有严格的规定,百官有爵为侯伯则给谥,否则得不到谥号。魏晋之际,结合爵位和现实功行(官品在五品及以上)决定百官谥号,取消了那些仅靠父荫为爵者得谥的权利,对“有爵则有谥”的古制是一种冲击。不仅生前有爵的官员可以得到谥号,生前无爵的官员死后也能得谥。这是中国古代官员谥法的一个重大变化,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爵制变化息息相关。实际的赐谥中,官员生前在职的功劳、德行更大程度地影响着得谥与否及其谥号的好恶。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谥号用字以单谥和美谥为主。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风气虽以复谥为美,但实际评谥过程中官员谥号以单谥为主。谥号用字绝大多数为美谥或平谥,恶谥极少。由于现实评议的需要,采用了《逸周书·谥法解》篇中所没有的谥号用字。但由于当时的学者对《谥法解》或注释、或推演、或增补,这些谥号用字仍可能有本可依。

三是随着官僚制度的发展,尚书省等行政官员参与到官员的谥法程序中。两汉时期,谥法主要由礼官大鸿胪卿负责。两晋南朝时期,尚书省官员参加了百官给谥程序中“议谥”这一环节。北魏官员谥号的实际评议过程中,尚书省负责审核行状的真伪,确定行状的记载与考簿的记载一致之后,将行状交由太常寺,太常卿、太常博士根据行状评议此人的谥号。当官员的谥号与其生前考课行迹不一致时,尚书省的官员依照官员生前的考课行迹,对礼官评议的谥号进行驳议。这一点直接影响了唐代的相关制度。

(责编:孙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