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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大軒:仁 中華法系的重要文化基因

龍大軒2020年07月15日08:24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仁:中華法系的重要文化基因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重新認識中華法系”負責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中華法系作為獨立於世界之林且數千年傳承不息的國家治理體系,涵蓋了整個古代中國法律的制度、思想和文化,歷經夏商西周的“禮刑”體系、春秋戰國秦朝的“法律”體系、漢唐明清的“禮法”體系,至清末西法東漸方始解體。《道德經》雲:“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壽。”自近代以來,雖然中華法系外顯的形式載體已逝,但其內含的文化基因猶存。孝悌忠信、禮義廉恥、仁者愛人等理念,至今仍然深深影響著中國人的生活。忠孝信義等價值觀,在傳統社會既是婦孺皆知的道德概念,又是身體力行的法律准則,依法律演進史的眼光觀之,則是中華法系的文化基因。它不因朝代更迭便訇然斷裂,亦不因制度變革就戛然而止,而如春雨潤物般化入民眾心靈深處,代代相傳。在這種道德元素和法律元素同構的法文化模式中,道德所褒揚的,法律必予維護﹔法律所制裁者,道德則予貶斥。這與西方強調法律與道德應當有明確邊界的法文化迥異其趣。

傳統道德名目眾多,但可以用一個總概念“仁”來加以統攬。馮友蘭說:“惟仁亦為全德之名,故孔子常以之統攝諸德。”認為忠孝節義悌禮智信廉恥等各種德目,全都包含在“仁”的范疇之中。《說文·人部》釋雲:“仁,親也,從人從二。”其字形構造為“人”與“二”的結合,意指用親的態度去處理人與人的關系。依朱熹之言,仁即是“天理”“人情”﹔用王陽明的話講,仁便是“良知”。梁啟超在其《先秦政治思想史》中認為,“仁”乃是“二人以上相互間之同類意識”,你希望別人用什麼樣的心態和行為來對待自己,自己就應該用相同的心態和行為去對待別人,正是俗語所說的“將心比心”。將“仁”這種“同類意識”運用在不同的人際關系上,遂形成不同的道德要求和法律准則。推運於父子之間,便有了“父慈子孝”的要求﹔推運於夫妻之間,便有了“夫婦以義”的要求﹔推運於君臣之間,便有了“君仁臣忠”的要求﹔推運於普通社會關系之間,則有了“朋友有信”的要求。依此類推,可以囊括所有社會關系。故簡而言之,“仁”是中華法系的重要文化基因。

縱向考察,中華法系文化基因的形成,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呂思勉在《先秦史》中說:“古有禮而已矣,無法也。”夏商周三代以“禮”為治,並用“刑”來保障其實施,禮既具備道德的特征,又具有法律的功用。這一千余年的治理實踐,培育了法律元素與道德元素同構的基因胚胎,且已具雛形。降至春秋戰國禮崩樂壞,原有的禮失去了構建秩序的功能,各諸侯國紛紛進行法制改革。約在公元前六世紀下半葉,鄭國、晉國等將以前的刑從禮中剝離出來,進行專門立法,制定《刑書》《刑鼎》﹔后來魏國李悝以此為基礎,“撰次諸國法,著《法經》”。(《晉書·刑法志》)“法”作為一種嶄新的行為規范登上歷史舞台﹔商鞅變法時,又“改法為律”。當“法”“律”出現之后,禮逐漸被拋棄在法律之外,不再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而變為道德,中國的道德與法律從此分離。對這種變化,孔子曾痛惜不已,力求恢復三代的禮治,然而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於是他提出了“仁”的概念,用以補救禮治失落的不足。據統計,作為孔子語錄的《論語》一書中,仁字出現了109次。他說:“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若是缺乏內心的仁,光有禮樂制度也難以約束。換言之,禮作為具象的制度易變,仁作為抽象的精神卻長久﹔隻要能抓住仁這一核心,並用以指導制度設計與改造,人間法制必將獲得永不枯竭的生命力。孟子承其旨趣,大力倡揚“仁政”。到孔孟這裡,法律制度賴以存續與發展的文化基因首次被揭示和強調。后世學者對此給予高度評價,郭沫若在《十批判書》中譽之為“人的發現”。

然而掃平先秦亂世、一統中國的秦朝並未採用儒家的主張,而是推行“棄禮任法”的法制政策,最終出現了賈誼所說“仁義不施”“本末並失”的困境,導致二世而亡。征於前朝得失,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后,歷代王朝皆採“禮法並用”“德主刑輔”之策,“仁”的文化基因被重新激活,且得到大力呵護。經兩漢的引禮入法,歷魏晉南北朝的禮法結合,到隋唐達至禮法合一,凡是道德所反對的,法律必給予制裁﹔道德所贊揚的,法律則予以維護。誠如《明史·刑法一》所言:“唐撰律令,一准乎禮以為出入。”中華法系的文化基因至此定型、成熟,宋元明清相沿不改。由漢到清的兩千年間,在自身基因的支配下,中華法系生發出一系列頗具傳承價值的思想、原則和制度。如“法尚簡略”“以民為本”“情法兩平”“世輕世重”的法律思想﹔強化道德與法律銜接的“親屬相隱”“准五服以制罪”“矜恤折獄”“刑罰用中”的法制原則﹔追求天理國法人情相統一的“存留養親”“輕重相舉”“錄囚”“慮囚”,以及死刑“覆奏”等制度,無不展現了“仁”的精神,推動了法律和道德的有機融合,從而使中華法系鑄就出卓然不群的稟賦。正如清末大理院正卿張仁黼所說:“數千年來禮陶樂淑,人人皆知尊君親上,人倫道德之觀念,最為發達,是乃我國之國粹,中國法系即以此。”

橫向剖析,中華法系以仁所統率的道德為基因,其運行機制主要表現為兩大價值取向。一方面,法律制度的設計創制以仁義道德為指導。當法律中出現背離常情常理的內容,則依道德對之進行立改廢釋﹔當法律條文出現與天理人情相對立的狀況,更需要用道德情理進行解釋。《太平御覽》載,漢代一女子的丈夫死於海難,母親將其改嫁。漢律有文:“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人妻,當棄市。”若機械依照律文將其處死,雖然合法卻大悖情理。董仲舒引用禮義加以變通:“婦人無專制恣擅之行,聽從為順”。該女為“尊者所嫁”,非私為人妻,“不當坐”。這種以道德詮釋作為有效司法解釋的審判方式,史稱“《春秋》決獄”,又曰“仁義法”,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唐朝出現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之后,“《春秋》決獄”淡出法制舞台,但對情法不符的案件,仍然會在“斷由”部分用道德進行說理,以引導判決,所謂“屈法以伸情”是也。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實施運行以維護仁義道德為追求。古代法皆依道德而立,通常情況下,違反道德的行為,徑依律令規定處置,便能達到維護道德的目的。然則“法之設文有限,民之犯罪無窮。為法立文,不能網羅諸罪”(唐代孔穎達語)。一旦出現社會危害性大而法律又無規定的行為,便會給司法機關帶來難題:制裁則有損法律權威,放任則妨害道德尊嚴。如南朝劉宋時張江陵罵母,致其上吊自殺,當處棄市之刑,結果剛好遇到大赦。按照當時的制文,毆打父母處梟首,遇大赦也不予赦免﹔但罵詈父母遇大赦能否赦免,沒有明確規定。朝廷討論該案時,大臣孔淵之認為:“夫題裡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惡之,況乃人事。故毆傷咒詛,法所不原,詈之致盡,則理無可宥。”建議按毆打父母的規定處張江陵梟首,不予赦免,得到皇帝認可。實踐中摸索的經驗到唐朝積澱為定制,《永徽律疏·賊盜律》疏議曰:“金科雖無節制,亦須比附論刑。豈為在律無條,遂使獨為僥幸”,對此類疑難案件,不能任其逍遙法外,而應逐級上報,由高級官員“量情為罪”。“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民有恥且格。”法律評價服從於道德評價,長期置身於這種法律生活中,民眾養成“德法同物”的法心理,在不知不覺中形成自律習慣,循規守法便內化為人生信條。以至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說:“中國人最深刻了解、最精心培育、最致力完善的東西是道德和法律。”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