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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伯英:鄧子恢關於農村變革理論的歷史軌跡

蔣伯英2019年08月27日15:58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鄧子恢研究”負責人、中共福建省委黨校教授

鄧子恢是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卓越的農民運動和中國農村改革先行者。在中國農村變革的各個階段,勇於探索,堅持真理,提出了一系列富於創新的思想理論。

創建閩西革命根據地和中央蘇區時期

鄧子恢最初提出的口號是“農民解放”。但隨著革命發展到武裝斗爭,他的主張隨即轉變為領導農民暴動並實行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1928年與張鼎丞一起制定“溪南土地法”,提出以村為單位、“抽多補少”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革命綱領。這個土地法是中央蘇區最早的土地法令,發揮了奠基與示范作用。1929年至1930年,他又在毛澤東指導下制定《中共閩西一大土地法》、南陽會議的土地綱領,在土地的沒收與分配等方面提出了“抽多補少、抽肥補瘦”等新的理論與方針。值得注意的是,1929年鄧子恢在強調打擊與摧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時,提出“不過分打擊富農”和保護工商業的主張,認為農民獲得了土地將開辟“農業資本主義生產之道路”,但由於實行無產階級領導,“最后的結果是要把農業引向社會主義的道路上發展”。

在中央蘇區擔任閩西特委書記、中央蘇維埃政府財政部長、國民經濟部長期間,鄧子恢農村變革理論的另一突出貢獻,是農村合作經濟理論的創建與發展。他提出組織糧食調劑局以保護農民利益,進而創辦按季節的勞動合作社以調節農村勞動力,實行互助互利,由此發展為蘇區普遍創辦的各種勞動或經濟合作組織。他認為,農村合作經濟是貧苦農民抵抗商業資本剝削的經濟組織,“是土地革命的深入與繼續,是鞏固與發展蘇區的經濟動員,在革命發展前途上說,是准備將來革命轉變到社會主義革命的一個基礎”。顯然,鄧子恢這一富有遠見的理論,對於當時以及后來中國農業社會主義革命有著深遠的意義。

抗日戰爭到新中國成立時期

抗日戰爭時期,黨的土地政策由沒收地主土地改變為減租減息。但在敵后抗日根據地所依靠的主要還是廣大貧苦農民,因此,鄧子恢認為“要真正實現減租減息,仍然是一個嚴重的階級斗爭”,必須把農民群眾先動員起來,充分發動起來,“打落地主階級的政治優勢,而確立起農民的政治優勢才能辦到”。因此,他主持下的華中抗日根據地實行由開始的主七佃三的“三七分租”,逐漸改變為佃七主三的“倒三七分租”﹔為打擊農村高利貸而規定為“分半給息”,即實行一分半利息,以保護貧苦農民利益。

同時,為鞏固發展抗日根據地,保障和提高根據地農民生產生活水平,鄧子恢領導的淮北抗日根據地開展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實行春耕秋收動員,興修水利,舉辦合作社及低利借貸,發展手工業。特別是他積極推行的“興家計劃”,大大減少了農村貧困人口﹔加入勞動合作社者4萬余人,半勞力6000余人﹔消費合作社社員達24萬人以上。與此同時,提出“保護商人自由營業”、取締奸商、禁止操縱物價、鼓勵實業家到邊區投資、保証金融流通、建立抗日民主政府的財政金融事業等。這是他一貫強調的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經濟理論的體現。鄧子恢依據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理論,結合實際工作經驗,指出無產階級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前途是社會主義,因此包含有社會主義成分,然而其性質卻是資本主義,因而其經濟政策也會有兩重性。由此,他在提出保持私有財產的同時,主張保持買賣自由、雇佣自由、借貸自由、租佃自由,即后來所說的“四大自由”。

抗戰勝利后,中共中央於1947年10月發布《中國土地法大綱》,各解放區迅速展開了聲勢浩大的土地改革運動。1948年6月,鄧子恢奉令由華東局調任中原局第三書記,其工作職責之一是對新解放區農村工作和土地改革的組織領導。鄧子恢依據中央精神和新解放區實際情況,提出了農民運動三個過程指導意見。即初期,在政治上著重打擊豪紳惡霸等農村的直接統治者﹔中期,斗爭“轉向整個地主階級”,以減租減息削弱其封建勢力﹔終期,“進入消滅封建,開展土地改革運動”。鄧子恢認為,“這三個過程,就是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中,農民運動一般發展規律”。這一理論有利於充分發動與組織農村階級隊伍,保証土地改革的順利開展,得到了毛澤東的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

鄧子恢在主持中南局工作期間,領導中南六省二市1.4億人進行了艱巨的國民經濟恢復和土地改革工作。他指出:“隻有徹底打倒了封建勢力,使廣大農民從封建制度束縛之下完全解放出來,中國的農村生產力才能大大提高,國家工業化才有可能。”本著這一理論指導,他在中南局秘書長杜潤生協助下,從中南新解放區的特點出發,基本上仍依照分三個階段的方案,順利完成了中南地區的土地改革。

1952年底,全國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社會主義農業合作化即將開始。鄧子恢和杜潤生一起奉調入京,擔任新成立的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和秘書長,承擔起領導全國農村由落后的農民小私有經濟改造成為集體的社會主義農業經濟、以農業互助合作為中心的偉大運動的重任。鄧子恢主張從數千年小農經濟的實際出發,發揮和保護農民對於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和互助合作的積極性,有領導分步驟地穩步發展,實現從互助組到半社會主義的初級合作社、完全社會主義的高級合作社,用10年至15年時間,完成農業合作化。

由於急劇變化的生產資料公有化及農村合作經濟體制的改變,農村集體經濟和農民生產生活受到傷害。為此,鄧子恢經過反復調研,緊密聯系與依靠群眾,多次提出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產責任制,以調動與保護農民生產積極性,發展農村集體經濟。1960年9月至10月,鄧子恢在山西、江蘇農村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農村人民公社內務條例》,得到毛澤東、周恩來的肯定,為1961年廣州中央工作會議制定的農業《六十條》提供了重要參考,對於糾正當時農村工作中“左”的錯誤和人民公社體制的改進發揮了積極作用。

1962年中央“七千人大會”以后,鄧子恢再次深入農村調查,發現由於農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體制和干部“共產風”等“五風”盛行,以及生產資料與勞動力的“平調風”,農村經濟受到嚴重破壞,農民生活困難,不少地區提出了各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甚至“分田單干”。他對農村人民公社的管理體制思想有了進一步的思考,不僅支持基本核算單位層層下放到生產隊,而且支持特別貧困和偏遠地區農村實行“包產到戶”,並且當時頂著極大壓力,支持安徽農村創造的包產到戶的“責任田”。鄧子恢雖然因此受到嚴厲處分,但他在中國農村農業發展最為艱難的時期,為了農業發展和農民生活改善,大膽探索了中國農業發展道路與理論。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鄧子恢以及其包括“包產到戶”等農村農業發展理論得以平反,得到了歷史和人民的公認。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