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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燦:魏晉南北朝的“村”與鄉野聚落

吳燦2019年03月27日15:20來源:光明日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原標題:魏晉南北朝的“村”與鄉野聚落

作者單位:中南大學

【專家視點】

東漢之前,今天意義上的村落,常以“聚”“裡”“格”或“廬”等來命名。其中,“聚”最為常見,它又與“落”連用,稱為“聚落”。《漢書·溝洫志》載,民眾沿黃河邊上可耕田之處,“稍筑室宅,遂成聚落”。趙充國在青海一帶招撫罕羌,行軍至當地,“令軍毋燔聚落,芻牧田中”。從其實指來看,“聚落”並非城邑,而是后世意義上的村落。漢代開始,聚落進入國家行政視野的頻率越來越高。《漢書·地理志》中列舉了二十多個聚落名﹔《后漢書·郡國志》中,聚落名增至五十七個。不過,這一時期的文獻中尚未見到“村”字。

現存典籍中,“村”字最早出現於《三國志》,共兩次。其一為《鄭渾傳》載:“入魏郡界,村落齊整如一,民得財足用饒。”其二為《烏丸鮮卑東夷傳》載:“冬月冰凍,船道不通,乃下居村落。”兩處記載至少說明,在陳壽生活的西晉時期,“村”字已經開始被使用。東晉的文獻中,“村”字也時有出現,如法顯的《佛國記》載:“從此西南行一由延,到那羅聚落,是舍利弗本生村。”葛洪的《抱朴子》卷五《茅君》載:“此村中諸已死者,誰可起之?”文人詩歌中也有一些,如陶淵明的“曖曖遠人村,依依墟裡煙”“昔欲居南村,非為卜其宅”,等等。諸如此類,既不太多,也不罕見,這是“村”字開始出現時的狀態。

關於以“村”作為鄉野聚落名稱的起源,很多學者作了相關考証。日本的宮崎市定認為,“村”字由“邨”演變而成,后世所謂的“村”與屯田產生有關。宮川尚志在《六朝時代的村》中進一步指出:“村起源於漢代的鄉聚,也有的是在魏晉時期戰亂破壞的縣城廢墟上形成的。這些自然聚落的形成起初只是出於軍事防衛的目的,此后演變成征稅、治安等施政對象。”兩位學者都將“村”的起源歸結於軍事原因。從魏晉時一部分村落的形成來看,確實如此。這一時期戰亂不斷,實力雄厚的鄉裡大族多率領百姓逃亡山野之間,修筑塢壁以求自保,有時也稱“塢”“壁”“壘”“塢堡”“壁壘”等。由於“塢壁”在選址時,就將耕作生產的因素考慮進來了,所以即使與外界隔絕,民眾也可以自給自足。

“村”字出現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通常與堡、塢等並稱,也可見其軍事防御性特征。《魏書·爾朱榮傳》載:“賊鋒已過汲郡,所在村塢悉被殘略。”《晉書·李特傳》載:“是時蜀人危懼,並結村堡。”根據這些史料的前后文可知,當“村”與“塢”“堡”連用時,一般都處於戰事之中。而戰亂消除之后,塢堡建筑以及周圍的耕作場地並未遭廢棄,而是繼續被用來居住和生產生活,變成了普通的鄉野聚落。這一影響甚遠,有些文獻中,即使是“村”字被單獨使用時,仍可見到其軍事痕跡。《魏書·楊播傳》載,雍州刺史蕭寶夤據州反,楊侃前往討伐,並昭告被圍困村民:“若送降名者,各自還村,候台軍舉烽火,各亦應之,以明降款。其無應烽者,即是不降之村,理須殄戮,賞賚軍士。”從“各自還村”“不降之村”等表述來看,此處被圍困之村顯然具有軍事防御功能。“村”字的起源以及魏晉南北朝時期部分村落的形成,都與軍事戰亂原因有關,這一點當毫無疑義。

魏晉南北朝時期,“村”被廣泛應用於鄉野聚落的命名,有兩個原因。一是由於世家大族向鄉野蔓延,出現了許多新的聚落﹔二是新出現的漢字“村”字逐漸普及。新興的事物需要一個新的名稱,於是原本與軍事相關的“村”字就被用來命名新起的聚落,並對傳統的聚落產生了影響。《顏氏家訓·勉學》記載了某處由“聚”變成“村”的故實:“吾嘗從齊主幸並州,自井陘關入上艾縣,東數十裡,有獵閭村。后百官受馬糧在晉陽東百余裡亢仇城側。並不識二所本是何地,博求古今,皆未能曉。及檢字林、韻集,乃知獵閭是舊獵余聚。”北齊皇帝與顏之推起初都不清楚“獵閭村”是由“獵余聚”而來,這說明由“聚”變“村”可能是民間的自發性行為。而“獵閭村”原先不叫“獵余堡”或者“獵余壁”,則表明它的改名與軍事原因無關,而恰恰可能是“村”字開始在民間普及的緣故。盡管《顏氏家訓》中記載的事例發生在北朝,但是以“村”命名聚落的習氣並不局限於某個區域,而是具有全國性的意義。

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何在這一時期的相關文獻中出現了許多確切的以“村”命名的村落。如《魏書》列傳第十二:“至刺史陸龍成時謀叛,聚城北高柳村。”《北周書》帝紀第八:“太上……與長鸞、淑妃等十數騎至青州南鄧村。”南齊時,以“村”命名的村落,見於正史的,更是多達十余處。其中,以《南齊書·祥瑞志》所載最多,如:“升明三年三月,白虎見歷陽龍亢縣新昌村。”“中興二年二月,白虎見東平壽張安樂村。”“山陽縣界若邪村有一綍木,合為連理。”等等。《水經注》記錄的村名則共有19處,分布於全國各地,位於山東的有薛村,河北的有北城村,陝西的長柳村,湖北的有須導村、射堂村、平樂村、東亭村,浙江的有徐村、木客村,安徽的有烽村,巴蜀地區的有博村、陽村、故陵村、巴鄉村、七谷村,湖南的有烏林村、石塘村、萬歲村、湘陂村,等等。

在這一時期的某些石刻資料中,還有很多傳統典籍文獻中未見或未錄入的村名。侯旭東在《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縣與村裡》一文中,搜集了45個以“村”命名的聚落。它表明了“村”字在當時民間流行的廣泛程度。另外,從名稱上來看,此時的某些村落可能已經以某一姓氏為主了,如大吳村、新王村等。而趙村出現了兩次,一個位於河南洛陽,另一個位於陝西咸陽。雖然可能同樣迫於遷徙,但在遷徙過程中可能演變成了一種以姓氏為單元的集體行為。這或許可以說明,魏晉南北朝時期以地方豪強為首結聚的聚落,在這一動亂時期,仍然有著頑強的態勢,不但沒有消失,反而有了長足的發展。

正是如此,朝廷或者地方政府不得不開始承認自然形成的村落形態,並在某些情況下設立一個帶有一定自治職能的行政管理架構,與郡縣相協調。很多基層的事務,都表明是以“村”為單位進行的,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稅收。《晉書·劉超傳》載,劉超征收地方稅時,“但作大函,村別付之,使各自書家產,投函中訖,送還縣”。《南齊書·竟陵文宣王子良傳》載,南齊政府官吏進行征稅時,“暮宿村縣,威福便行”。其二,行政管理。《宋書·謝方明傳》載,南朝宋時,江東實行“一人犯吏,則一村廢業”﹔《南史·郭祖深傳》載,南朝梁時,以村為單位,嚴禁村民當兵叛逃,“一人有犯,則合村皆空”。其三,社會事務。包括流民的安置、荒田的開墾、政府的救助等,也都以村為單位進行。《梁書·武帝紀中》載,梁武帝曾下詔安撫流民:“若流移之后,本鄉無復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親戚,即為詣縣,佔請村內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戀本者還有所托。”其四,村成為分封單位。南朝宋時,晉熙蠻梅式生被封為高山侯,領地即為牛岡、下柴二村三十戶(《宋書·蠻夷傳》)。此事雖然主要發生在少數民族地區,而且是偶然行為,但仍值得注意。

當然,這四點還很難體現出魏晉南北朝時期“村”已經被納入正式的行政單位,並具有完備的行政功能與作用,但至少可以表明,“村”已經成為當時朝廷和地方政府對於民間聚落的習慣性稱呼,並進入了國家管理的視野。正是這一時期以“村”命名鄉野聚落風氣的盛行與普及,所以到唐代的時候,它才最終成為國家管理體系中被正式規定的基層行政單位(《通典》卷三《鄉黨》)。

整體而言,在中國村落發展史上,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一個關鍵時期。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出現了以“村”命名鄉野民眾聚居之所的方式,並逐漸被廣泛運用,初步形成了以血緣和地緣為核心的宗族觀念與鄉裡觀念,這對中國村落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后的一千多年以來,這種對於鄉野聚落的命名方式再未發生大的變化,並一直延續至今。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