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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德米:法律典籍翻譯批評研究的現實意義 《大清律例》英譯瑣言

熊德米2019年02月12日11:21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大清律例》英譯比較研究”負責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英國漢學家托馬斯•斯當東,將中國封建社會最后一部“諸法合體”的法律典籍《大清律例》譯成英文,於1810年在倫敦出版。這讓西方第一次窺見中華法系律條例文的“廬山真面目”,矯正了西方對中國法律的誤解與偏見,也標志著西方世界關於中國法律學術研究的開端。

斯當東雖對“充滿缺陷”“像一連串數學題一樣難解”的中國法律及其語言系統不乏偏見,但對中國法律典籍的正面評價溢於言表,“所有尚未翻譯成歐洲語言的現存中國古典和現代出版物中,《大清律例》無疑屬於第一流的作品”。他同時也強調,高度凝練的法律用語風格及其句法特征“與歐洲語言格格不入”,翻譯過程中不得不克服“巨大的語言障礙”,盡力尋求使用適合目標語讀者的法律語言,“傳達出每條每段的完整含義”。平心而論,斯氏的譯文雖然存在諸多明顯問題,但在當時“中國民事、政治和法律被傳教士忽略”的情況下,創榛劈莽之舉仍不愧為當代法律典籍翻譯的楷模。

法律翻譯與法律文化的歷史一樣古老,法律典籍翻譯是法律翻譯活動不可或缺的元素。同源法系之間的交流尚需翻譯,遑論遠隔千山萬水的歐美法與數千年獨立不間斷發展的中華法。回顧世界各國法律發展史,幾乎都有法律翻譯移植的貢獻。正是在歷代法律翻譯者的努力下,從甲骨卜辭到匫鼎銘文,從丹青簡牘到管毫帛紙,直至晚近時代的音像存留,各種形態記載下來的華夏民族一脈相承的法律文化典籍,不僅惠及於“漢字文化圈”諸國法律文化的“根”與“本”,也恆久不變地影響著其他法律文化的發展。

被西方學者稱為“超越歐洲歷史想象的最佳法律典籍遺產”的《大清律例》,是中華民族法律典籍文化遺產的重要代表,飽蘸中華法系“德—禮—刑—法—律”傳統脈絡的法律漢語表達體系,用外文翻譯的難度遠超其他文化典籍。尤其是一些看似言簡意明實則內涵豐富的古代法律典籍語言,即使法史學專業人士,如若沒有扎實的古漢語功底和古代法律文化傳統知識,亦未必能忠實得體地轉換成現代法律漢語,異語傳通中“存在大量難准確理解、精確翻譯,即使翻譯出來也距離原旨很遠的典型案例”。如《大清律例》書名的英文翻譯。原文涵蓋“大—清—律—例”獨立法律意義的四個詞。《說文解字注》對“大”字的釋義:“手足兼具而可以參天地是為大”,引申為“在程度、規模、聲勢等方面超過一般或超過所比對象”,或表示“尊崇,敬語”。“清”指清王朝。晚清學人徐棟對“律、例”的疏解比較明確,“律為一代之章程,例為應時之斷制”。而將斯當東的譯文回譯,則是“大清律例:中國刑法典的基本法及補充條例選”。斯氏譯文採用音譯加注釋的方式,失去了原文法律名稱的高度概括性和簡潔性。根據前面的解釋,將《大清律例》翻譯為The Great Qing Code with Its Auxiliary Statutes,可基本滿足原文意義和形式上的對等。

斯當東在《大清律例》英文版序言裡,多次表達了自己翻譯的困窘,“該法律文本晦澀難懂、結構復雜的法律漢語,任何歐洲語言均無法完全翻譯”。他在著手翻譯前,首先要“咨詢一些最有學問的中國人”,助其准確理解原文。在具體翻譯過程中,“努力在意譯和直譯之間尋找平衡點,並用英文讀者易於接受的法律語言,傳達出原文法律每條每款的完整含義”。由此觀之,從古代法律典籍翻譯批評的視角考量,像“大清律例”譯文這樣的“問題翻譯”確實不少。但斯當東在沒有現代譯者擁有大量參考資料和工具書的情況下,能將《大清律例》30多萬字古代法律漢語的“完整含義”傳達給目標語讀者,已是難能可貴。

魯迅先生說,“翻譯的不行,大半的責任固然該在翻譯家,但讀書界和出版界,尤其是翻譯批評家,也應該分負若干責任”。翻譯批評者對不同譯文的比較鑒別與判斷,是檢驗譯文准確與否的有益步驟,更是翻譯批評“先天”賦予的重要職責。目前,諸多古代文化典籍外譯中,“隻管翻譯,少有人評”“翻譯質量堪憂”的現象普遍存在,包括古代法律典籍翻譯批評。從《大清律例》翻譯批評視角,審視中國古代文化典籍外譯得失,可以彰顯以下幾個方面現實意義。

一是可以豐富典籍翻譯理論。法律典籍翻譯批評理論研究,建立在翻譯學的普遍理論和法律翻譯的特殊理論基礎上,結合法律典籍翻譯的具體譯例,對法律語言進行宏觀與微觀的分析研究。古代法律典籍翻譯批評是“言必稱文學典籍翻譯”傳統翻譯批評的有益拓展。法律典籍翻譯的專業性和挑戰性,決定了翻譯批評的難度遠大於其他典籍的翻譯批評,需要更多學者獻計獻策,為法律典籍翻譯理論建設注入新的活力。

二是可以提高古代法律典籍翻譯質量。對法律典籍品譯進行系統批評研究,實事求是地褒優抑非,正本清源,不僅可以有效提高法律典籍翻譯質量,對改善其他典籍的外譯質量,亦會大有裨益。

三是可以助益現代法律語言翻譯批評研究。中外法律語言傳承歷史証明,現代法律語言系統絕大部分繼受於古代法律語言。現代法律漢語系統有關民事、刑事、商事、婚姻等法律用語,大都來源於古代相關法律語言,只是古今法律語言的具體含義有所損益。因此,做好古代法律典籍外譯的批評研究,有利於現代法律語言文化的“對外譯介和傳播、克服語言障礙與文化障礙、避免低質量語言和翻譯”。

四是可以促進法史學與翻譯學協同發展。完整的法學發展史,始終都有法學翻譯的參與。嚴格意義上的翻譯史,本身就包括法學翻譯的歷史。事實上,法學和譯學之間的門戶之見,致使“老死不相往來”的局面,至今仍有待改善。當下,主要由法史學和翻譯學組成的法律典籍跨學科翻譯批評研究,可以從法史學和翻譯學的雙重視角,考察論証古代法律典籍的外譯狀況,有望以此促進法史學和翻譯學的協同發展。

五是可以服務於“講好中國故事”。古代法律典籍批評研究,既可借鑒前人破解“古奧佶屈古法漢語密碼”的翻譯經驗,亦可汲取因“古代漢語生僻難懂”導致的“翻譯訛誤”教訓,矯正法律典籍不當翻譯的負面影響,為古代法律典籍翻譯研究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切實可行的技術支持,踏踏實實地服務於中國文化“走出去”。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