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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以良法善治規制基因檢測

——基於對人之尊嚴的守護

田野2018年12月18日15:57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人體基因檢測的法律規制研究”負責人、天津大學教授

基因技術作為科學領域最尖端的部分,原本只是精英科學家的游戲而與凡夫無關。在后人類基因組時代,基因檢測技術走出實驗室,在醫療、生育、保險、就業等社會生活各領域獲得廣泛應用。基因檢測給人類帶來福音的同時也產生一系列問題和挑戰,大數據時代突出體現為個人基因信息的保護。探索規制基因檢測的良法以實現生物科技之善治,是當下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基因檢測的利益與風險

人類借助基因檢測得以破譯生命密碼,預知疾病而未雨綢繆。在助力精准醫療方面,基因檢測大有可為。眾多利益相關者對基因檢測滿懷期待,商業公司對基因檢測服務市場野心勃勃,國家期望在提升國民健康的同時助力經濟發展,而老百姓則希冀收獲健康。

與此同時,人們也對基因檢測產生疑慮,這種疑慮一方面來自於基因檢測本身的科學性,另一方面來自於基因檢測引發的社會倫理與法律風險。該風險的特殊之處在於,直接關乎人作為主體本身的尊嚴。作為生命密碼,基因具有高度私密性、人格性和倫理性,人們在痴迷於利用基因檢測獲取更多信息和利益時,常常陷入技術工具主義泥潭而無法自拔,忽略乃至損害更根本的利益與價值。這種風險具有隱蔽性,通常不表現為有形的人身財產損害,而是對人的尊嚴的悄然蠶食。面對基因檢測的挑戰,法律應筑起一道堤壩,識別風險、抵御風險,確保人的尊嚴的底線不失。

基因檢測的多元場景與類型化規范

在現實中,基因檢測的應用場景多樣化,不同場域內基因檢測引發的法律問題具有個性化特征,因此有針對性的類型化規范是一條重要的路徑。

目前,生殖性基因檢測是應用最廣泛的臨床基因檢測,它通過產前或胚胎植入前基因分析發現遺傳風險,有效預防新生兒缺陷。此類基因檢測帶來的最大挑戰在於優生學的疑慮,它使得人類可以更多地人為操控原本自然的生育過程,進行去劣取優的篩選。受試者在得到負面檢測報告后常常選擇墮胎或拋棄尚未植入母體的“缺陷”胚胎,這涉及殘疾生命的價值、體外胚胎的法律地位和墮胎合法性等敏感問題。通過高科技優化生育后代原本無錯,只是不加節制的放縱頻繁的基因優選,必定造成對生命的褻瀆。胚胎植入前遺傳學診斷(PGD)引起的爭議尤為激烈,各國立法對此立場不一,在一些國家則被完全禁止。

職場基因檢測是檢測技術在勞動領域內的運用,是社會生活中引發焦慮最多的檢測類型,以就業基因歧視為關注焦點。勞動關系從屬性的特征,使得勞動者作為弱者更容易成為基因檢測泛濫的犧牲品,而這危及勞動者的就業權。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實施基因檢測並基於基因攜帶狀況作出雇佣決定嗎?從勞動者平等就業權保障的視角,普遍的觀點對此持否定立場。然而,並不是所有職場基因檢測都會導致歧視,一些基因檢測則同樣具有積極意義,特別是有關職場健康與安全的檢測就十分有用。因此,針對此類基因檢測法律規制的重點在於,在原則上禁止的大方向下,劃定容許檢測的合理范圍。

為研究目的進行的基因檢測與醫療性基因檢測形成對比,產生許多獨特的問題。對無償捐獻的研究參加者應保護到何種層級,判斷上存在相當大的模糊性。現有制度框架下知情同意是最主要的保護手段,然而在當代基因研究的復雜背景下,一些事項是否在知情同意的范圍內往往難以確定,其中涉及個人自主與科學研究自由的沖突與平衡。

直接面對消費者的基因檢測(DTC),是基因檢測產業化的產物。檢測機構從中獲利,消費者在獲得基因信息的同時也被置於風險之中。一些名為消費性的基因檢測實質上對受試者的醫療選擇構成影響,作出或過激或保守的不合理決定。普遍的觀點主張對消費性基因檢測加強法律規范,但是對於如何規制尚無成熟的模式。對DTC基因檢測的法律規制應通過主管機關的明確、檢測機構與人員的資質控制、檢測質量通用科學標准的確立、醫療專家的適當介入、保障消費者自主有效的市場監管等方式來實現,並應根據檢測服務產品的風險等級實行分層化監管。

基因檢測的系統化規制

基因檢測的法律規范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統合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力量共同實現。僅就立法而言,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基因檢測規范體系,以維護人的尊嚴為核心理念,同時平衡基因檢測中的各種利益與價值。對人的尊嚴維護應以個人自決為核心,以知情同意為自我決定的實現機制,法律應對當代各種特殊的知情同意議題作出回應。在具體規范方式的選擇上應採用系統化的思路,綜合運用硬法與軟法、公法與私法、一般法與特別立法、類型化法與整合性法等多種手段,共同實現基因檢測的良法之治。基因檢測的類型化規制是一條重要路徑,應對現實中運用最多、引發問題最突出的典型基因檢測情境分別作出詳細規范,還需對基因檢測規范進行整合,適當時機制定一部綱領性的基因檢測基本法,指導各種類型基因檢測的規范。

在基因檢測的規范體系中,各相關部門法都應發揮一定的作用。憲法應確立保護人的尊嚴的最高原則。民法應對人類基因的法律地位作出界定,對基因上存在的各種人格權加以特別闡明,以合同法和侵權法對基因檢測中的受害者提供救濟。行政法應明確基因檢測的監管機構與體制,劃定檢測的合法范圍,規范檢測流程——特別是完善知情同意程序,制定基因檢測的通用科學標准,加強執法並對檢測中的違法行為予以制裁。勞動法應對職場基因檢測作出適當的規范,明確禁止基因歧視,保護勞動者的基因信息。刑法應對利用基因檢測的犯罪課以刑事責任。

總之,基因檢測為人類開啟了一扇通往健康幸福的大門,然而在享受科學帶來便利的同時,必須提防背后的風險。技術本中立,人性有善惡。真正需要提防的,不是技術本身,而是源自人性內在的惡。實現基因檢測的良性發展,必須張揚人性的善,控制人性的惡。而決定人性善惡的走向,不能依靠單純的道德自省,還需法律輔以引導和穩定的制度保障。適時制定基因檢測的法律,必須堅持以對生命的敬畏為根本立場,保持謙抑的態度。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