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網站入口

站內搜索

邢鐵:唐宋家庭經濟運行方式的思考

邢鐵2018年06月20日09:40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年度項目“唐宋家庭經濟運行方式研究”負責人、河北師范大學教授

唐宋時期的家庭主要是個體小農家庭。家庭經濟主要是鄉村家庭經濟,即小農經濟。之所以從唐宋時期入手考察家庭經濟,主要是因為此前資料太少,很多細節搞不清楚,資料相對多一些的唐宋就成了最早的可以具體考察的時期。

眼光向下的視角和需要甄別的資料

考察唐宋時期的家庭經濟問題,需要運用社會經濟史“眼光向下”的研究方法,把研究視角由“國計”轉向“民生”,把研究內容從社會化的經濟活動轉向平民百姓的日常家庭經濟生活。

在唐宋乃至中國古代經濟史的研究中,論者關注最多的是土地賦稅制度,對家庭經濟問題很少涉及﹔租佃關系探討的也是地主家庭與佃農家庭之間的經濟關系,尚未深入到家庭內部。從學術積累的角度來說,完整的中國古代經濟史應該包括家庭經濟,甚至應該把家庭經濟作為古代經濟史的主體內容,因為自然經濟時代生產生活的基本單位是家庭,不是工廠和車間﹔古代的生產生活基本上是個體化的,社會化的經濟活動處於次要地位。

由於家庭經濟生活內容的特殊性,考察使用的主要是傳統人文學科的方法:一是考察經濟問題主要不是量化推算,而是整體判斷。不只是家庭人口數,論述過程中的數字都是“大約”數,盡量剔除兩極記錄,力爭反映通常情況。二是考察日常生產生活問題需要注重具體的甚至細小的“碎片”內容,不必涉及“唐宋變革”之類的宏觀問題。

唐宋文獻中關於家庭經濟的記載比以前多了,仍然稀少而零散,而且這些記載往往因夸張而失真。說到唐宋時期鄉村農民家庭的經濟狀況,很容易想到時人所講的“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卓錐之地”,以及“歷代刻薄之法,本朝皆備”。戰國的李悝、西漢的晁錯和董仲舒就有過類似的表達,說“貧者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這些都是官員講給皇帝聽的,屬於“政論”,有的是地方官員為了減緩上解稅物的壓力而夸大一時的困難,有的是強調起點低以彰顯自己的政績,更多是為了引起皇帝重視從而採納建議。他們專門挑選支持自己主張的事例,即使是一些特殊的局部現象,也會以偏概全地做出夸張性描述。明白了“政論”的特點,就不能把這類記載作為信史直接引用,需要擠掉水分,留下真實的部分﹔換句話說,要從中看出“通常”情況。

唐宋家庭經濟運行方式的特征

唐宋時期家庭經濟運行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以男耕女織為基本內容﹔直接目的是家人的衣食溫飽,最終目的是傳宗接代。唐宋時期家庭經濟運行呈現三個明顯特征。

一是已經形成相對成熟的運行方式體系。把家庭經濟各方面聯系起來看,隨著家庭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到唐宋時期,自給自足的家庭生產生活已經形成了一套成熟的運行方式和保障體系,自耕農半自耕農家庭包括佃農客戶並不總是飢寒交迫,正常年景已能夠維持基本的溫飽。為了准確認識普通農家的實際經濟狀況,可以從戶等劃分方式入手考察。唐宋時期官府為了按戶等高下有差別地征派賦稅徭役,劃分戶等時需要詳細評估和記錄各家財產的種類、數量和價值,從而保留了考察鄉村家庭經濟史的可信資料。資料顯示,唐宋時期鄉村社會階層的整體構成是,一二等的上戶最少,主體部分是兩大塊——中戶加上第四等戶為一塊,第五等戶加上客戶為一塊,兩大塊的數量基本持平。上戶即地主階層佔有的土地總量與中下層農家佔有的土地總量大致持平,習慣認為的不到10%的地主佔用了90%以上土地的傳統說法,至少不符合唐宋時期歷史實際,有關論著對普通農家經濟狀況的估計偏低。

二是家庭經濟運行節奏按三個周期安排。古代家庭經濟運行節奏和過程是由三個周期串起來的,即自然季節決定的家庭生產周期、農業生產技術決定的家庭生活周期、代際更替時間決定的家庭人口生育周期,分別是一年、三年和十八年。家庭的生產活動由自然季節決定,春播夏管秋收冬藏,四季循環一遍為一年,也就是一個生產周期。家庭生活的安排以三年為周期,源自先秦時期休耕制下“三年一換土易居”形成的習慣,由於三年的時段比較適宜,休耕制消失后延用了下來。家庭人口生育周期受婚育習俗和人均壽命的制約,每過十八年家庭人口就有一輪新的增長,至少增加一倍。這三個周期在家庭經濟運行過程中起著“主線”作用,對應著家庭職能,規范和協調著家庭的生產、生活和生育過程,並由此形成完善的家庭經濟生活運行體系。三個周期和歷法相互配合,使得各個小家庭的經濟活動表面上分散,實際上統一,既能安排好家庭成員每年的勞作程序,使人地各盡其力,保証正常的收入,又能安排好家庭成員的消費,遇有天災人禍也可以安全度過,為家庭生育職能的履行、家庭經濟活動最終目的的實現提供了保障,也在客觀上保証了整個社會的有序代際更替。

三是家庭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是財產的家庭所有制形式。唐宋時期與前后各個時期一樣,家庭經濟運行基礎是財產所有制形式與生產生活單位的一致性。過去學術界主要以近代西歐的絕對個人私有制形式為參照,從國家權力對於個人財產的侵犯、從相關法律的模糊來論証我國古代絕對私有權的缺失。我們從家庭經濟運行方式的角度繼續思考這個問題,可以為准確把握我國古代財產私有權的特性提供一個新的認識空間。我國古代的財產所有制形式既不是所謂的國家或皇帝所有制,也不是近代西歐式的個人絕對私有制,而是一種以家庭為基本物權單位、以諸子共有為實質內容的家庭所有制形式﹔這種財產所有制形式的基本特征是隻有家庭的財產,任何個人包括家長都沒有完整的財產所有權。既然財產的所有制單位是家庭,是小農家庭所有制,生產生活單位也應該與之相適應,也應該是小農家庭。隻有這樣,家庭經濟才能正常運行。一旦貧富分化加劇,破產小農家庭增多,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導致小農家庭與土地所有權分離,家庭經濟乃至社會經濟就不能正常運轉了。

唐宋家庭經濟運行方式的啟示

我們知道,生產關系與生產力、所有制與社會的整體狀況必須相互適應,不能滯后也不能超前。生產關系的核心是所有制,所有制單位與生產生活單位相一致,是生產生活正常運轉的基礎,也是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礎。

小農家庭是最基本的生產生活單位,也是財產所有制的基本單位,首先是由生產力和生產技術水平限定的,其次是由小農家庭的職能決定的。自然經濟條件下的個體小農家庭具有生產、生活、生育的全方位職能,如同孟子所說的“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這就必須把生產生活的家庭與財產所有制單位的家庭一致起來,使家庭生產生活正常進行,才能使家庭順暢地履行其職能。反証一下,對這個問題看得更清楚。歷代都有一些累世同居共財的大家庭,被稱為“義門”,經常受到朝廷的旌表。但這種大家庭都維持不了太長的時間,通常三四代就會解體。其中的主要原因,是這種大家庭把財產所有制單位和生產生活單位同步擴大化了,由傳統“三代五口”的核心小家庭擴大成越來越大的“聯合家庭”,財產所有權不明晰,生產生活的組織過程也混亂了。這種大家庭最終都會通過分家析產解體為個體小家庭,其實是回歸到通常的軌道上來了。

(責編:李葉、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