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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學強:服制與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高學強2018年06月05日15:55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國家社科基金專刊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服制視野下的清代法律”負責人、陝西師范大學副教授

在我國古代,親屬之間尊卑親疏關系如何確定?親屬之間相犯如何定罪量刑?親屬之間犯罪可否相互告發?親屬犯罪可否互相包庇?父母去世官員是否要守喪?凡此種種,均涉及中國古代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服制。

服制由禮的范疇逐漸被賦予其他內涵

所謂“服制”,是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規定親屬的范圍、指示親等,即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制度。它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封建統治階級用以調整民事法律關系並用作刑事法律判罪定刑的一個標准。“服制”是“喪服制度”的簡稱,是我國古代特有的社會文化現象和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清代經學家皮錫瑞認為“古禮最重喪服”,可見在禮制中的地位。作為我國古代禮制中喪禮的核心內容,服制起源早,影響范圍廣,由最初純粹禮的范疇,逐漸被賦予政治的、階級等級的內涵,在周代形成並確立,並與宗法制度相輔而行,互為表裡。到春秋時期,以儒家經典《儀禮•喪服》的形成為標志,服制日益趨於規范和完善。

儒家思想以倫常為中心,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名位不同,禮亦異數”。此種富於差別性的規范即儒家所謂禮。瞿同祖認為,所謂法律儒家化,表面上為明刑弼教,骨子裡則為以禮入法,怎樣將禮的精神和內容串入法家所擬訂的法律裡的問題。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開始成為我國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我國古代法律開始儒家化。而服制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途徑和體現。

從《晉律》確定“准五服以制罪”原則起,服制開始正式入律並不斷法律化。唐代制定了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疏議》,由於唐律“一准乎禮”,因此成為法律儒家化的典范之作。

由於服制原則在唐律中已達到封建法律所要求的完備程度,因此其規定為此后歷朝所繼承。元朝頒布的《元典章》附有《喪服圖》,這是《喪服圖》首次正式入律。

明朝在立法上“一准乎禮為標准”,服制入律也發生新的變化:一是在《大明律》卷首列“八禮圖”﹔二是《大明律》在各種喪服圖后附《服制》一卷,按五服分門別類,將持服的親屬一一列舉。《大明律》將《喪服圖》列於律文的篇首並附上《服制》卷,既便於司法官審理服制類案件時參照使用,也表明了服制在整部法典中的重要性。與唐律相比,服制已完全法律化。清朝幾乎照搬了明律關於服制的所有規定,並根據統治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完善服制的規定,成為中國古代服制立法的集大成者。

綜上可見,從《晉律》“准五服以制罪”、唐律“一准乎禮”、元朝《喪服圖》開始置於律首、明代《喪服圖》和《服制》在律中的定型化,再到清律對明律服制內容的全盤繼承,均反映了我國古代法律維護宗法家族制度、引禮入法、禮法結合的不斷強化,是我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途徑和表現,也是中華法系區別於其他法系的最鮮明特征。

服制對刑事法的影響最大

由於從《晉律》開始即確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則,再加上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以刑為主”的特點,所以在我國古代,服制對刑事法的影響最大。以清代為例,《大清律例》是服制對法律影響的最集中體現。《大清律例》卷首附有八個《喪服圖》和關於《服制》的專卷規定,是處理一切服制類案件的主要標准和依據。《大清律例》正文七篇中,除《兵律》和《工律》兩篇未涉及服制外,其他均有關於服制的律文和數量眾多的條例。服制在法典中所佔比重之大,前所未有。

服制對刑事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親屬相犯上,包括親屬相盜、親屬斗毆、親屬人命、親屬罵詈和親屬犯奸等。為維護由《儀禮•喪服》所確立的親親、尊尊等原則,歷朝法律均公開規定了同罪異罰原則,即以卑幼侵犯尊長處罰加重,而以尊長侵犯卑幼則處罰減輕甚至無罪。所有服制類案件的處理也貫徹了這一原則。在保存下來的清代司法檔案《刑案匯覽》和《刑科題本檔案》等中,服制類案件基本上嚴格依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罰。服制對刑事法的影響是中國古代宗法家族制度最直接的反映,也是法律儒家化和倫理化的主要途徑和表現。

由於服制是確定人們親疏尊卑等級關系的重要標准,因此,中國古代民事法也受到服制的深刻影響。從個人在家庭和家族中身份地位的確立到權利義務的多寡,從婚姻關系的締結到夫妻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從家庭財產的處理到身份和財產的繼承等,無不體現服制的影響。民事法中,家法族規和國法相結合,共同維護著封建宗法家族社會的統治。

為了保証吏治的清明,杜絕官吏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中國古代規定了嚴格的官員審案回避制度,其中的親族回避就涉及服制。此外,為貫徹統治者所提倡的“以孝治天下”思想,又規定了官員丁憂守制和起復等制度。這些均體現了服制對行政法的深刻影響。

服制的程序規定體現了儒家仁政、慎刑和孝道思想

我國古代並無現代意義上的程序法觀念,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並未完全獨立。因此,在法典中隻有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一些原則性的、零散的規定。服制對司法審判制度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服制類刑事案件的審判中,以親屬相犯和秋審類案件為多。與服制有關的程序規定體現了統治者所宣揚的儒家仁政、慎刑和孝道思想。由於重刑輕民,民事案件被視為“細故”,多採取州縣官自理和以調處息爭為主相結合的處理方式。因此,服制對民事訴訟的影響相對小一些。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和親屬爭財析產等涉及服制,州縣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以“息訟”為主要方式,以維護宗法家長制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除了國家法律,服制對民間社會的許多方面也產生重要影響,如宗族、民間喪葬、婚姻、繼承等。這些在家法族規中均有一定的體現。

鴉片戰爭后西法東漸,對中國傳統的服制產生了一定的沖擊和影響,中國傳統服制開始向近代轉型。清末變法修律,法典中服制的因素逐步被剔除,這有其歷史的必然性。由於服制是以血緣、親疏、尊卑等關系的不同來確定人們在家庭、家族、法律和社會中的等級、身份、地位和權利、義務的,因而在近代化過程中注定要從法律中被廢除。但服制對法律和社會生活的影響迄今仍然存在,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服制背后的親屬制度,深刻影響著當代中國人的生活方式。

服制作為中國古代維護宗法等級秩序與尊卑長幼親疏關系的一項重要制度,既有歷史的糟粕,又有一定的精華。服制所強調和維護的孝道思想、親情義務和倫理秩序,對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法律和道德的相互支撐、德法互補,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價值。

(作者系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服制視野下的清代法律”負責人、陝西師范大學副教授)

(責編:孫爽、程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