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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专栏>>王泽应

王泽应:谈谈尊严

  2012年11月29日15:26  来源:光明日报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这是我们时代颇具伦理意义的话语,它不仅深刻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和价值内涵,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伦理文化的巨大道德魅力。

一般来说,尊严是一个同人的人格、品质和价值密切相关的伦理学范畴,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规定性及由此形成的道德主体意识、价值观念和人格品质的总和,它意味着人是不能被任意处置和被当作工具器物来对待的,具有自己的内在价值和值得尊重的目的性意义,必须而且应当得到来自人自己和他人、社会的尊重和善待。尊严如同空气阳光,为每一个人所需要,是不可须臾或缺的东西,同时又具体地表现在每一个鲜活的个体身上,体现在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之中。尊严依据主体可以区分为个人的尊严和国家民族的尊严两大类。个人的尊严是一个人做人的内在价值、人格和精神等的综合体现,常常以自尊、尊他和他尊的形式表现出来。国家(民族)的尊严既是无数国民或民族成员个人尊严的集体性凝结,也是国家(民族)伦理精神和道德品质的生动再现。

尊严的主体常常是具体的个人,个人对人之所以为人之道的认识以及人格操守的培育挺立形成个人的尊严。个人尊严是个人的精神生命和道德生命的集中体现,是个体道德人格、品格和人生价值的彰显。每个生而为人者均拥有自己不可替代的主体地位,具有内在的道德人格和人性尊严。穷人的尊严是不因饥饿而食嗟来之食,富人的尊严是不因贪婪而取不义之财,仁人志士的尊严是不因卑微而委身于权贵,弱者的尊严是不因力单而为强暴所屈服。当一个人的尊严受到侵犯的时候,他应该坚决挺身而出,奋力维护自己的尊严。个人要有尊严,首先要做到自尊、自重和自爱,然后才能受到他人的尊重。尊重自己是尊重别人的前提,一个连自己都不尊重的人,很难有对他人的真正尊重。自尊就是要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出卖灵魂,无论如何都不能丧失自己的气节、品质和骨气。人必自尊,才有尊严,丢掉了自尊,那就是自我作践,更谈不上受到他人的尊重。尊严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也是支撑一个人直立行走的脊柱。人的尊严还应该包含着对他人和社会、国家(民族)的应有尊重。无论什么样的人都有自己的尊严,我们都应该予以应有的尊重。尊重他人的尊严是尊重自己尊严的内在要求和前提条件。

国家(民族)作为道德的群体主体同样拥有自己的尊严。它的尊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道德主体性的确证,不仅是无数个人尊严的聚集,而且表征着一个国家的立国精神和建国之旨,表征着一个民族的价值追求和道德认同。一个人有尊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也有自己的尊严,更不容任何人去侵犯。一旦自己所属的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受到侵犯,有尊严意识的个人应该挺身而出,去捍卫它的尊严。

个人尊严与国家民族尊严是辩证结合的有机整体。一方面,没有无数个人的尊严,就没有国家(民族)的尊严,亦即一个国家的国民没有尊严,国家的尊严很难得以真正挺立并持续建构。每个有尊严的国民撑起国家尊严的大厦,由无数有尊严的国民构成的国家才是真正有尊严的国家,才会真正赢得别国的尊重。另一方面,没有国家(民族)的尊严也很难有个人的尊严。只有国家(民族)强大了,得到了应有的尊严,个人才能有尊严,才能谈论尊严。社会制度先进优越,人民才有政治上的民主和自由。个人的尊严是国家民族尊严的基础和有机构成,国家(民族)尊严是个人尊严的集中体现和保障。个人的尊严通过维护国家(民族)的尊严而得到应有的彰显,国家(民族)的尊严借助尊重个人的尊严而实现。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国家、社会和他人均不得将任何一个个体仅仅视为一种工具或手段,任何社会制度都不得对人有屈辱与贬低的规定与措施。人的尊严是对人的主体性与道德性的一种承认,也是对他人、社会和国家行为正当性、合理性的一种评价尺度。

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需要个人和社会两方面均作出自己的努力。就个人而言,需要挺立自己的道德主体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自己看得起自己,自己尊重自己,用合乎尊严和道德的方式解决自己的社会需求和发展问题,培育健康的道德人格,加强道德修养和道德品质的锻铸,使自己成为堂堂正正的有道德的人。就国家(民族)而言,需要弘扬“人是目的而绝不仅仅是手段”的伦理精神,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做到发展为了人、发展依靠人、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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