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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专栏>>张文显

大法官张文显:和谐司法是化解矛盾的法宝

  2012年11月27日13:24  来源:法制日报

什么是和谐司法?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地说:“如果说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标志,那么,和谐法治则是人类文明的更高标志,把人类文明提升到了最高阶段。和谐司法是和谐法治的关键,又是和谐法治的保障,更是建设和谐法治的重心。”

张文显表示,建设和谐司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必然要求,更能体现出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人民法院应当成为构建和谐的楷模。

“当前法院工作面临许多难题,特别是人民法院日益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集散地,如何化解各种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谐司法无疑是一大法宝。”张文显说。

宽严相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最近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外走私、贩卖毒品上诉案,6名在延边羁押的被告人参加了庭审,远在长春就医的一名外籍被告人,在吉林高院刑事审判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参加庭审,实现了长春、延边两地同步开庭。

法院审案期间,该外籍被告人因肺结核从原羁押地延边图们市看守所转至长春市劳改医院就医。为了能如期开庭,吉林高院主审法官多次亲赴医院,调取诊断病历,了解病情病况,确认其不具备提押至延边开庭审理所需的身体条件。吉林高院遂决定实行远程视频庭审。

[观点] 张文显认为,和谐司法必定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价值目标。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我们之所以要加强法院工作,发展司法事业,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和谐司法,终极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解读] 在刑事审判领域,吉林法院准确把握“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政策要求,坚持以严维稳,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近年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占判处罪犯总数的17.6%,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重刑率占41.2%,超出全部刑事犯罪重刑率23.6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坚持以宽促和,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以及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共判处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和单处罚金的占判处罪犯总数的30.4%。

吉林法院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着力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力度,尽可能使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民事赔偿调解率达到67.5%;一些法院还初步建立了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努力缓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

定分止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 在吉林高院积极协调促进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铁合金集团2.3亿元债务纠纷案,以当事人案外和解、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一举解决了相关联的7起纠纷,促成了被告企业重组和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向吉林铁合金增资5亿元的计划实现,使吉林铁合金的年产量从30万吨增加到70万吨,年可增加产值数十亿元。

[观点] 张文显说,和谐司法必定以和谐善治为工作模式,即实行和谐执法、和谐司法、和谐管理。和谐善治直接涉及到转变法院工作的理念、树立和谐作风和取得和谐效果。

[解读] 吉林高院早在2008年就鲜明提出了“弘扬司法调解优良传统、回归定分止争实践理性,公正高效办案、和谐司法为民”的工作思路,并在全省法院广泛持续开展“公正高效办案,和谐司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逐步形成了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吉林模式。

全员、全面、全程调解颇具吉林特色。吉林基层法院普遍建立起了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各分管副院长亲自指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全院法官共同参与的调解工作网络,形成“人人都来调、人人都能调”的全员调解格局。在强化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拓展调解工作的范围,从单一的民事审判领域向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拓展,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的全过程。3年多来,吉林各级法院通过调解、协调的方式,解决了715起有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

2011年,吉林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4.2%,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率达到39.4%,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59.8%,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达到69.5%,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91.9%,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和谐执行确保当事人拿得到钱

[案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美国太平洋公司与长春轮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执行一案,先后多次强制执行受阻,申请执行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准备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吉林高院的直接督办、长春市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长春中院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顺利执结此案。

[观点] 张文显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必将从立法转向执法和司法。人民法院要以和谐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最根本的政绩标准,把是否实现当事人和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标准。

[解读] 吉林法院坚持把确保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作为顺民意、解民忧、保民生的“民心工程”,对事关民生事项的执行案件,特别是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的执行案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对交通肇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劳动报酬、赡养抚养、土地征用、土地承包权和林权纠纷等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坚持优先执行。

同时,积极争取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对案件确实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属特困群体的,尽可能实施司法救助,努力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境。

此外,吉林法院还努力通过和谐执行化解矛盾。在全省已结的执行案件中,通过说服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通过调解疏导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强制力的威慑迫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率达到58.6%,真正通过实施强制措施执行的案件不到30%,一些重大案件通过和解执行取得了较好效果。(记者 孙春英 袁定波 张亮)

(责编:张湘忆(实习)、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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