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仅仅是GDP的提升并不等于民富国强。中华民族的复兴、国力的富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要有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度的有效运行来实现社会治理,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使社会保持稳定、和谐。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经济是一个国家的血肉,但法治是国家的骨架和脊梁”。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通过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
■法治是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古代历史上存在过许多盛世时期,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等,并曾经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在世界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历史发展的惯性规律上来讲,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中有不少可援用的经验。但是,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了现代化时期,过去的一些做法已经不合时宜,比如,在封建社会,一个县官可以仅带着一两个随从去治理有着十余万人的大县。这与当时的农业社会“超稳定结构”、无讼的乡土观念以及农业社会的自治结构等是相适应的。但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在我国逐渐摆脱农业社会,进入到工业社会乃至所谓后工业社会后,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迁,日益从原来的“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在这一背景下,我们的现代化进程中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的矛盾和挑战,传统的农业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的治理结构很难适应和应对这些新生的矛盾,以法治为中心的“规则之治”对于社会的治理和发展便至关重要。
在现代中国,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加速,人的个体性大大增强,交易方式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治理手段对人的控制大大弱化,必须通过法治来加强对人的保护和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个阶层也有了比较明显的分化,要保证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也需法治予以调整。再者,在我国当前,权力作为社会中枢的特征在社会经济领域也在发生变化。这在一定程度就需要通过法治合理地规范权力。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表现出来。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好各种利益冲突,唯有借助法治的力量。
■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法治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和法治是同一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与计划经济时代不同,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是通过竞争机制实现的,这就必须依循一套完善的规则,以实现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调整。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治构建了交易正常进行的法律基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交易的总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确定了明晰的产权,为交易确立了前提;合同法等法律则明确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侵权法、刑法则为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基本建构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利益所驱动而相互竞争,彼此间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容易逾越正常的市场秩序。如果没有事先安排的规则去抑制彼此可能造成的损害,经济难以正常运行。这就有必要通过法治,明确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权力和界限,通过政府依法适当干预形成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例如,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不当竞争,防止垄断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为企业创新和资源配置提供优化的法律环境;通过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促进当事人信守合同、严守允诺等等。
三是维护市场的合理预期。无论是房地产市场、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还是证券市场以及货币市场,其稳定的基础在于制度的构建,尤其是金融市场赖以建构的虚拟经济极其脆弱,更是依赖于人们对规则、制度的信心与预期。现代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实际上都是以法律制度的健全性为基础,以交易当事人对制度的合理预期为前提的,只有最大程度地依法保护此种预期,才能有效实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四是通过保护交易当事人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的经济“稳定器”和“安全阀”。在财产与人身的安全中,人身的安全更为重要,只有有效保护这两项利益,人们才能有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健全的法治,将保护人才、智力与财富免于流失。
五是有效防治市场发展所带来的负外部化效应。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的地方也出现了诸如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其中一个深刻的原因在于未严格地依法办事,以及政府部门的不作为。
六是可以提供有效的、可信服的纠纷解决机制。市场是交易的综合,其中充满了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面对这些冲突,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来解决纷争。
■法治是解决社会现实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从低收入国家迈进中等收入国家,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就是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失地农民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压力加大等都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司法程序发挥应有的、作为社会矛盾主要化解机制的巨大作用。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可以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裁判”等多种方式,这之中,每一种解决方式都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从一定意义上说,当前正是建设健全法治的良机。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的特点主要在于:
一是通过程序来实现正义,将纠纷通过技术的手段化解,而不至于转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实践来看,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在发生之后,出现了非程序化和失范性的特点。这些纠纷不是采用理性的诉讼方式,而是通过上访、聚集等非正常方式来解决。其结果不仅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导致矛盾激化、秩序受损。笔者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信访制度的存在仍然具有其合理性。但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我们应当尽量鼓励公民依据法定的程序表达诉求,引导公民尽可能通过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化解矛盾和纠纷,而不应该鼓励程序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主导作用。凡是能够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化解矛盾,或者已经进入法定程序解决的,应当依循这些程序来解决纠纷。
尊重法定程序是中国实现法治的必然途径。因为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对实体问题的判断就有可能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造成同一问题不同处理的结果,反而无法保证实体正义,甚至引发新的纠纷。尤其应当看到,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引导人们正当行为的功能,形成对遵守规则的合理预期。对于各类突发的矛盾,一旦形成依法解决的机制,对于未来同类的纠纷,便可作出相同的处理,甚至为当事人自身提供自行解决纠纷的参照,最终可以有效地化解和减少纠纷。
二是法治本身是一种“控权”机制,法律在赋予公权力机关国家权力的同时,也一并确立了其权力的界限、责任、行使程序。健全的控权制度以及保护私权的机制,可以有效协调好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最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存在的个别行政权的不当行使、执法不文明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强法治、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机制来有效遏制。
总之,法治是实现国富民强的根本保障。只有实现法治,才能解决好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一系列问题,维护国家稳定,实现国家繁荣。当然,法治绝不意味着以法律来治理一切。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社会上大多数纠纷和摩擦还需要依靠公共道德、党纪政纪等社会规范来解决。法律确立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规定了社会的底线;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了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不应当被社会所允许和接受。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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