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将越来越明显,农村金融制度已成为决定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没有农村金融制度的现代化,就没有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研究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构建与创新,即是为通过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促进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与实证支持。
加快农村金融制度构建与创新的必然性
首先,构建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适应现代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根本宗旨是要促进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作为彼此相互依赖的两个系统,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其相互依赖的方式和程度存在明显的不同。与计划体制相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经济对农村金融具有更大的依赖性。所以,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是在一定的制度条件、经济结构和技术作用下,总量、结构和速度配合适当的良性循环发展过程,是农村资源在农村金融与农村实体经济部门的可持续性优化配置的过程。在经济逻辑上,当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处于协调发展之时,存在一个受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外部冲击、系统开放程度以及制度、技术、结构变化影响的农村资源在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之间的最优配置比例,一旦外部冲击、制度、技术和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状态中的资源最优配置比例便难以恢复,或存在一段很长的恢复期。而在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外部冲击和系统开放程度等既定条件下,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便取决于制度、技术与结构。而构建和创新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正是抓住了“制度协调”的核心,从根本上推动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实现协调发展。①
其次,作为农村市场经济最核心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通过市场机制主导下储蓄投资转化功能的不断提升,为农村经济提供丰富的金融服务而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体现在,通过其储蓄投资转化功能,将农村盈余部门的储蓄资源配置到农村赤字部门,藉此聚合和激活农村潜在生产要素,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实现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②要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以适应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而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主要涉及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技术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农村金融市场创新、农村金融法制创新、农村金融监管创新等方面。
再次,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和计划向市场转型的两种经济制度,并伴随着频繁的农村金融改革而展开。农村金融改革始终围绕着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和农村金融需求变化为中心,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但这一过程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其中的教训值得深刻吸取:农村信用社改革大多“一刀切”,强调管理体制的面上改革,忽视微观机制的改革;排斥资金价格的作用,在支持“三农”发展中混淆金融与财政的职能;外生金融深化改革与内生金融抑制并存,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充分的竞争力。从中得到的启示是:农村金融改革目标定位要准确,财政金融需要密切配合;建立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扭转过去农村金融无条件支持农村经济的观念;农村金融服务要采取多样化、微型化和低成本竞争战略;农村金融改革不仅需要试点先行、整体推进、增量与存量并重,而且特别需要注重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制的改良,同时也要处理好外生金融与内生金融共同发展的关系。实证研究表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长期综合绩效不高,且与城镇金融制度差距越来越大。这主要缘于农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在农村的缺位。要真正提高农村金融的综合绩效,必须尽快扭转农村金融资源流失的局面,放宽农户获得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限制条件。③从区域来看,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规模绩效存在一定的差距且不断拉大;中部地区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规模绩效堪忧,西部地区的规模绩效更是不容乐观,亟待提高。
最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多层次趋势愈加明显,但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结构、功能等方面与农村金融需求变化严重不适应,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制度还远未建立起来。当前,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户,都存在着巨大的金融需求,从需求的满足度来看,大型企业和富裕型农户的金融需求容易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满足,而农村中小企业和维持型农户的金融需求满足度只有30%~40%,贫困型农户的金融需求满足度基本为零,绝大多数中低收入农户和微型企业的金融需求只能通过非正规金融渠道才能得到部分满足。这表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需严重失调,除此之外,由于政府主导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农村金融制度改革重宏观轻微观,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不足,普惠性缺乏,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不足、结构失调、功能缺位,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资金价格明显扭曲,与城市金融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等,都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制度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阻碍了城市金融要素向农村的转移,农村经济的滞后发展制约了农村金融需求的有效快速增长;二是频繁的自然灾害和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当前欠佳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的风险成本,挫伤了农村金融机构开拓农村市场的积极性;三是国家长期坚持“重工业优先发展”和“农业支持工业”的发展战略,推动了农村要素资源大量向城市转移,相反也阻止了城市要素资源向农村积聚;四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实施限制了单个农村金融需求的规模扩张,农民拥有不完全地权的农地制度制约了农村土地的融资功能,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阻碍了农村金融市场正常的“新陈代谢”;农村信用担保制度和风险分摊制度不健全影响了农村信贷风险的分散,抑制了农村金融供给的增长。
加快农村金融制度构建与创新的政策建议
第一,加快现代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创新。中国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的目标是农村金融存量改革与增量建设并重,遵循服务“三农”、市场导向、适度竞争、差异发展、合作共赢、效率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对农村商业金融、农村政策金融、农村合作金融、农村非正规民间金融的组织体系、经营体系、金融商品创新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创新:一是促进农业银行转型升级,大力发展产权多元化的农村中小银行,按大中小银行对应农村大中小金融需求完善商业金融组织体系,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和互补型的市场状态。二是健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银行功能,扩充业务范围,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成发展目标明确、治理结构合理、资产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三是从业务经营、产品服务、组织形式、管理方式上实现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创新。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因地制宜,加快微观治理机制改革,推进业务与管理方式创新,按照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要求进行制度调整,引入现代银行业管理经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董事会、行长共同负责制度,弱化内部人控制和内部寻租行为,强化风险管理,服务“三农”发展。四是按照“适当放松、逐步引导、渐进正规”的原则规范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通过借助政府的方式和市场的方式,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第二,不断强化农村金融资源开发制度创新。中国现代农村金融资源开发制度创新需要坚持服务“三农”、市场化导向、竞争性、差异性、适度开发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针对我国农村金融资源开发不足的问题,结合农村优势资源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除传统的个人储蓄、票据结算和发放贷款等项目外,还要逐步增加贷款种类,开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发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同时应为社会各界积极办理各种中间业务,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等,注重发展农村保险、租赁、信托、投资咨询等机构,鼓励外资银行开展农村金融业务,使农村金融组织多元化,通过竞争提高效率,加快农村保险、证券、信托、租赁以及担保等金融活动的发展,促进农村金融工具的创新和多样化,真正在农村地区形成开放竞争、充满活力的金融市场,充分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第三,加强现代农村金融市场制度创新。中国现代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包括信贷市场、保险市场与证券市场。中国农村信贷市场需要按照普惠性、互补性、均衡性原则,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信贷组织,重点发展微型信贷机构,按照农村不同的风险特点创新农村信贷工具,发展农村信贷批发和零售市场,构筑以市场主导为基础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农村信贷价格形成机制,对农村信贷市场进行细分,政府要重点对农村微型企业和贫困型农户的信贷利率进行补助。中国农村证券市场需要遵循公平性、创新性、机构化、差异化原则进行构建和完善,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企业,提高农村企业的竞争能力,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农村企业上市融资,扩大农村企业上市份额,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大力发展农村场外证券市场,培育和发展农村证券经纪人,促进农村直接融资的健康发展。中国现代农村保险市场应按照“有效分散农村风险,补偿农村风险损失,积蓄农村社会资金,监督农村风险行为”的目标进行创新。创新内容包括:培育多元化的农村保险机构、构筑市场化的农村保险运行机制、发展集约化的农村保险经营方式、培养专业化的从业人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建立政府诱导型的农村保险机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适宜的农村保险业务,政府集中诱导发展农业保险,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通过财税政策激励保险公司加快农村保险产品的创新,促进农村保险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积极创新现代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现代农村银行监管体系是一个多元监管的体系,它包括职能监管部门、参与监管部门、非参与监管部门,其功能是保护农村存款人与消费者利益、增进市场对农村银行系统信心、鼓励农村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因而监管内容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安全性、资产流动性和危机救助与退出监管。中国农村银行业监管创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银行业同业公会和银行内控制度,增强自律监管功能;二是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监管系统,增强社会舆论和市场力量的监督功能。中国农村证券和保险部门监管体系也需要按照职能监管、参与监管、非参与监管三大部门设置,农村证券市场监管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的内容,制度创新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发行监管制度,推行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制度,适当降低农村上市公司门槛,支持农村企业直接融资;二是创新信息披露制度,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中国农村保险监管主要涉及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业务经营监管、财务行为监管三个方面的内容,结合中国农村实际,当前特别需要从两个方面创新:一是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二是保险监管模式的创新。要从严格监管向效率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联合监管转变。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业务协调,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决策机制促进各监管机构的决策协调,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第五,强化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构建与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中国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构建和创新,需要综合运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法律规制,其目的是提供有效的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健康发展。财政政策方面,可以利用财政投资、税收工具和转移支付手段,新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或对现有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优惠或补贴激励,对严重脱离“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税收惩罚等措施,从而达到“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分摊农村金融风险”的目标。金融政策方面,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存款准备金融政策、再贷款政策、利率政策、直接信用控制和金融监管政策等工具,对农村金融供给总量、金融支农成本和收益、农村金融组织结构、资本充足率与农村金融风险进行调控,从而实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健全、资本充足、产品丰富、运行安全”的目标。产业政策方面,政府应根据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产业组织培育、产业组织准入与退出、产业组织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规划等手段,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经济组织体系,实现农村实体产业组织与金融产业组织的协调发展。现代农村金融制度需要建立严格的法律规范,应按照公平、效率和激励相容原则,根据中国农村实际,加快调整现有法律体系,制定和实施《现代农村金融促进法》、《农村非正规和民间金融促进法》,完善农村互助合作金融法律法规,为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构建与创新研究”的核心成果,项目编号:08AJY030)
注释
① 冉光和,鲁钊阳:“金融发展、外商直接投资与城乡收入差距:基于我国省级面板数据的门槛模型分析”,《系统工程》,2011年第7期。
② 谢平,徐忠:“公共财政、金融支农与农村金融改革:基于贵州省及其样本县的调查分析”,《经济研究》,2006年第4期;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及其金融结构分析”,《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1期。
③朱守银,张照新,张海阳,汪承先:“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和需求:以传统农区为例”,《管理世界》,2003年第3期;王芳:“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制度:一个理论框架”,《金融研究》,2005年第4期。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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