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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成果选介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成果简介

  2012年05月24日14:11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复旦大学赵来军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8CJY026),最终成果为同名研究报告。2012年2月经同行专家鉴定,以优秀等级结项。课题组成员:戴锡、刘建林、陈克东、曹伟、张江华、朱冰心。
  一、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流域有自然边界和行政边界之分,两者的范围常常不一致,流域常常被不同行政区分割管辖,上游地区常常是流域的发源地、水土流失敏感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也常常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以及为保护生态环境不得不牺牲许多发展机会的地区,而中下游常常是发达地区,是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者(无偿用水、无偿向流域排污)而不承担或较少承担保护、治理环境成本的地区。由于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区和受益区在地理范围上的不对称,在成本和收益上的巨大反差,在没有合理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情况下,严重挫伤了上游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甚至为了自身发展恶意向中下游排污,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跨界污染纠纷,这就是多年来我国和世界各国各大流域水质不断恶化、上下游跨界污染纠纷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如:上个世纪60-80年代的欧洲莱茵河跨界水污染问题、日本琵琶湖的水体富营养化问题。1992年,国务院建国以来首次以专门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解决山东省德州市与河北省吴桥县水污染纠纷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7日,苏、浙、沪两省一市共同签署了《关于太湖水环境治理和蓝藻应对合作协议框架》,确定苏、浙、沪加强跨区合作,共同治污。如果没有公正、有效的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以上合作协议框架将难以真正落实。我国目前关于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处于初期探索阶段,理论偏重于定性研究,实践仅限于浙江、江苏、山东、河南、福建等少数几个省份的省内小型流域试点,尤其是生态环境补偿标准确定方法粗糙,缺乏科学性,生态补偿机制缺乏系统性,最终导致生态补偿实践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尤其是跨省市的大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不但意义重大,而且非常迫切。
  这项成果主要的研究目的是,以太湖流域为例建立健全我国大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从补偿原则、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手段等方面构建我国大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体系,从体制、机制、组织、技术、标准、监测、法律等层面进行系统创新,提出建立健全我国大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促进我国大型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二、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1.主要内容
  由于大型流域河网结构复杂,利益主体众多,环境数据缺乏,导致有关大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定性研究很多,而涉及具体的区域生态环境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的定量研究很少,能够根据我国一些大型流域污染治理实际情况展开区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定量研究也很少。成果的创新之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大型流域区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理论框架
  根据我国流域污染物高度人为调控的非畅流特点,结合大型流域的结构特点,这项成果提出了流域各地区污染物人为调控、污染物分离处理、地区污染物处理弹性等基本假定,与Siebert等人的污染物累积效应假定不同,但更符合我国流域的非畅流特点。
  提出了解决大型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双向付费”理论框架,避免了下游向上游地区“单向付费”方式出现的受害者付费的不合理现象。结合环境外部性和流域各地区环境成本函数,分析了流域跨行政区污染纠纷的产生机理。
  在基本假定和“双向付费”理论框架下,根据流域河网空间地理分布特征和河流水体流动特征分析,构造了大型湖泊流域生态环境补偿结构描述模型。通过对太湖流域苏、浙、沪两省一市河网空间地理分布特征分析和跨界断面的合理归并,构建了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补偿结构描述模型。
  提出了建立大型流域生态环境区域补偿体系的原则、范围、标准、方式、制度等,并且认为建立大型流域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区域补偿体系是我国流域跨行政区水环境协同管理有效实施的核心。
  (2)提出了采用行政手段,构建流域跨行政区生态环境补偿行政协调模型和推进我国大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的理论和方法
  这项成果在分析了国内外流域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大型流域各地区正在实施的省际无转移省内无优化的污染物治理现状管理模型,存在污染削减成本高、易产生跨界污染纠纷等问题,并以2005年太湖流域COD、NH3-N、TP的削减指标为例,对现状管理模型各地区污染物削减成本进行了实证分析。
  这项成果提出了采用行政手段,构建流域跨行政区生态环境补偿行政协调模型和推进我国大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的理论和方法。跨行政区生态环境补偿行政协调模型,由流域环境成本最小模型和生态环境区域补偿模型两部分组成,通过流域环境成本最小模型寻求流域各地区最优污染物削减量指标,再通过生态环境区域补偿模型对各地区进行补偿,两部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这项成果面向太湖流域的COD、NH3-N、TP三种污染物,分别构建了太湖流域跨行政区生态环境补偿行政协调模型,并和省际无转移省内无优化的现状管理模型、省际无转移省内有优化的行政区内部优化模型进行了对比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和现状管理模型相比,流域行政协调模型可以使COD总成本降低21309万元,节省约10%的成本;和行政区内部优化模型相比,流域行政协调模型可以使总成本降低4304万元,节省约2%的成本。太湖流域跨行政区生态环境补偿行政协调模型应用到NH3-N、TP两种污染物的削减,和现状管理模型、行政区内部优化模型相比,都具有显著的成本节约效果。太湖流域跨行政区生态环境补偿行政协调模型还确定了生态环境区域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浙江省对江苏省的COD生态补偿价格为2034元/吨、补偿金额为12652万元,氨氮生态补偿价格为8931元/吨、补偿金额为5984万元,总磷生态补偿价格为106883元/吨,补偿金额为16812万元。上海市对江苏省的COD生态补偿价格为1720元/吨、补偿金额为3147万元,氨氮补偿价格6088元/吨,补偿金额为2009万元,总磷生态补偿价格为48805元/吨,补偿金额508万元。
  (3)提出了采用税收手段构建流域跨行政区生态环境补偿转移税(费)协调模型,并通过与行政协调模型对比分析,得出了应采用转移税协调方式建立健全我国大型流域生态环境区域补偿体系
  这项成果分析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流域各地区环境成本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用转移税(费)代替排污税(费)更有利于解决流域跨行政区污染纠纷的观点;提出了通过用转移税(费)经济手段建立健全我国大型流域生态环境区域补偿机制的新思路。
  通过对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各地区的博弈分析,这项成果得出流域跨行政区生态环境补偿转移税(费)协调模型是一个Stackelberg动态博弈,流域管理机构与流域各地区为博弈的双方。流域管理机构首先确定转移税(费)税率,各地区以税率为依据,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污染物削减量和转移方案。把转移税(费)协调模型转化为一个两层优化问题,上层是一个非线性优化问题,下层是一个多地区均衡问题,采用理想点法求解两层优化问题数值解,即是转移税(费)协调模型的最优税率水平,也即是流域生态环境区域补偿标准。
  面向太湖流域的COD、NH3-N、TP三种污染物,这项成果分别构建了太湖流域跨行政区生态环境补偿转移税协调模型,并运用模型求解得出了2005年各种污染物的转移税(费)的最优税(费)率水平,即地区间生态环境补偿价格:COD为1726元/吨、氨氮为6376元/吨、总磷为53960元/吨。同时确定了各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数额,浙江省、上海市分别向江苏省支付COD生态补偿数额10735.72万元、3158.58万元,支付氨氮生态补偿数额4463.2万元、2104.08万元,支付总磷生态补偿数额8488万元、561万元。
  从整个太湖流域的污染物治理成本来看,行政协调模型和转移税协调模型都比现状模型节省治理成本,并具有相同的节约成本效果。行政协调模型、转移税协调模型中各省市之间污染物转移量是相同的,但由于补偿原则不同,上下游之间的补偿价格和补偿数额不同。结合我国流域环境管理体制、分析以及各种调控方式的特点,这项成果最终得出了采用转移税协调方式建立健全我国大型流域生态环境区域补偿体系比较合适的科学论断。
  (4)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流域生态环境区域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综合借鉴国内外流域跨行政区污染治理的经验,这项成果以太湖流域为具体分析对象,从系统创新的角度,从管理体制、机制、组织、技术、标准、监测体系、法律法规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流域生态环境区域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这对建立健全我国大型流域生态环境区域补偿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重要观点
  这项成果提出并论证了采用转移税手段建立健全我国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论断,并且认为科学合理地确定区域间生态环境补偿标准是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关键。另外,从流域水环境管理系统创新的角度,以太湖流域为例,从管理体制、补偿机制、组织、技术、标准、监测体系、法律法规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大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三、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
  这项成果紧扣建立健全我国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流域水网空间地理结构特点、水体流动特点和我国流域污染物人为调控、污染物可分离处理等特点,提出了我国大型流域生态环境补偿的“双向付费”理论框架,综合运用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和运筹学等多学科知识解决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问题,提出了一套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理论和方法,并从体制、机制、组织、技术、法律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国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为我国大型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科学、可行的思路和方案。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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